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EC)No 20732005 号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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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ec)no20732005号规章

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ec)no20732005号规章欧盟(EC)No 2073/2005/EC 号规章摘要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EC)No 2073/2005 号规章主要内容1、制定一个用来确定食品加工企业可接受的微生物标准和食品安全微生物限量标准;2、食品加工企业遵照执行、主管当局验证符合性;3、该标准包括依标准设定值(见附录)进行检验、检验方法和执行纠偏措施。

主体框架(总计12条,其中主要相关的7条)第1条范围第2条定义第3条一般要求第4条比对试验第5条特殊试验和取样要求第7条不合格结果第9条趋势分析附录1 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第1章食品安全标准第2章加工卫生标准2.1 肉和肉制品2.2 乳及乳制品2.3 蛋制品2.4 水产品2.5 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第3章取样和试样制备准则3.1 取样和试样制备一般准则3.2 屠宰场及肉制品生产车间的细菌取样方法前言测试结果依赖于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因此每个微生物标准都应有一个指定的参考方法。

当然,食品生产企业可以使用其他分析方法而非参考方法,特别是一些快速检测方法,只要这些检测方法能达到同等结果。

80/777/EEC(13)的章程关于微生物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2条定义微生物学的标准是定义产品中微生物的可接受水平。

此可接受水平是基于单位质量、体积、面积或批次产品中的微生物和它们的毒素及代谢物的不存在或存在一定数量。

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适合在市场上流通的一种食品或一批食品的可接受水平。

即食食品指生产的或经营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此食品不须再经加热或经别的有效杀灭或降低有关微生物使其降到可接受的水平的过程。

过程卫生标准指产品生产过程可接受的标准。

此标准不适用于市场上的产品,标准设定了污染值,超过此值,就应采取措施确保过程的卫生并符合食品法。

“批”指一组或一批特定的产品,其在实际上同一环境条件下的特定过程获得的和在确定生产期内的特定地方生产的一系列可以确认的产品。

食品真菌毒素限量的国际标准

食品真菌毒素限量的国际标准

食品真菌毒素限量的国际标准
食品真菌毒素限量的国际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 欧盟标准:欧盟对食品真菌毒素限量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了多种真菌毒素的限量标准,如黄曲霉毒素、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等。

具体限量标准可参考欧盟委员会发布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文件。

2. 美国标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美国农业部(USDA)对食品真菌毒素限量进行了规定,包括了多种真菌毒素的限量标准,如黄曲霉毒素、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等。

具体限量标准可参考FDA和USDA发布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文件。

3. 日本标准:日本对食品真菌毒素限量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了多种真菌毒素的限量标准,如黄曲霉毒素、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等。

具体限量标准可参考日本食品安全卫生研究所(JFSIS)发布的相关标准文件。

4. 中国标准:中国对食品真菌毒素限量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了多种真菌毒素的限量标准,如黄曲霉毒素、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等。

具体限量标准可参考中国国家标准发布的相关标准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真菌毒素限量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具体应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标准进行选择和使用。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

(强制性法令)欧盟第2005/2073/EC号规章2005年11月15日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本文已经EEA批准)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根据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第2004 / 852 / EC号规章(2004年4月29日)中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1),特别是第4条第4款和第12条。

鉴于:(1) 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规章(2002年1月28日)所指出的,追求高标准地保护公众健康是食品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该规章还确立了制定食品法、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以及处理食品安全事宜程序的一般原则和要求(2)。

食品中的微生物危害是人类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源头。

(2)食品中含有的微生物、微生物毒素或其代谢物的量不应给人类健康带来不能接受的危害。

(3)欧盟第2002/178 /EC号规章制定了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依照此规章,食品若不安全就不能投放市场;万一投放,食品经营者有收回的义务。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防止误解,有必要对食品的可接受性制订统一的安全标准,尤其是针对食品中存在的某些致病菌。

(4)微生物学标准也给食品的可接受性以及其生产、处理、销售过程确立了框架。

微生物学标准的使用应作为执行HACCP程序和其他卫生管理措施完整部分中之一。

(5) 食品安全主要通过预防措施来保证,如执行良好卫生规范和HACCP计划。

微生物学标准还可用来验证HACCP计划及其他卫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因此有必要制定食品微生物学标准以规定食品加工过程是否合适,同时还有必要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微生物限值,超出此限值的食品即被认为受微生物污染而不安全。

(6) 依照EC 852/2004规章第4条,食品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微生物学标准。

这包括了符合食品法及有关当局规定的测试、分析和纠偏等工作。

因此应该制定有关分析方法的措施,此措施包括应用的地方、不确定度、抽样方法、微生物限制值、和限定值相一致的分析单元的数量等。

此外,应制定执行措施以确保食品及食物链的监控点符合标准,当没有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时采取的措施。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

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欧盟第2005/2073/EC 号规章2005年11月15日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根据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第2004 / 852 / EC号规章中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1),特别是第4条第4款和第12条。

鉴于:(1) 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规章所指出的,追求高标准地保护公众健康是食品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该规章还确立了制定食品法、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以及处理食品安全事宜程序的一般原则和要求(2)。

食品中的微生物危害是人类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源头。

(2)食品中含有的微生物、微生物毒素或其代谢物的量不应给人类健康带来不能接受的危害。

(3)欧盟第2002/178 /EC号规章制定了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依照此规章,食品若不安全就不能投放市场;万一投放,食品经营者有收回的义务。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防止误解,有必要对食品的可接受性制订统一的安全标准,尤其是针对食品中存在的某些致病菌。

(4)微生物学标准也给食品的可接受性以及其生产、处理、销售过程确立了框架。

微生物学标准的使用应作为执行HACCP程序和其他卫生管理措施完整部分中之一。

(5) 食品安全主要通过预防措施来保证,如执行良好卫生规范和HACCP计划。

微生物学标准还可用来验证HACCP计划及其他卫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因此有必要制定食品微生物学标准以规定食品加工过程是否合适,同时还有必要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微生物限值,超出此限值的食品即被认为受微生物污染而不安全。

(6) 依照EC 852/2004规章第4条,食品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微生物学标准。

这包括了符合食品法及有关当局规定的测试、分析和纠偏等工作。

因此应该制定有关分析方法的措施,此措施包括应用的地方、不确定度、抽样方法、微生物限制值、和限定值相一致的分析单元的数量等。

此外,应制定执行措施以确保食品及食物链的监控点符合标准,当没有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时采取的措施。

食品经营者采取措施确保标准中所定义的过程的可接受性,这些措施包括原材料、卫生、温度以及产品保存期的控制。

食品微生物检测国标

食品微生物检测国标

食品微生物检测国标导言: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微生物污染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一个主要因素。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食品微生物检测国标,标准化了食品微生物检测的方法和要求,以确保食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一、食品微生物污染的危害食品微生物污染是指在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微生物如细菌、真菌、病毒等进入食品中,并繁殖、感染人体。

食品微生物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食物中毒、急性胃肠炎、炎症性肠病等疾病。

严重的食品微生物污染还可能导致大规模的食品安全事故,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二、食品微生物检测的重要性食品微生物检测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监测食品中的微生物数量和种类,能够及早发现和控制食品微生物污染,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食品微生物检测还能够帮助食品企业优化生产工艺,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食品微生物检测的国际标准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食品微生物检测标准,以确保食品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以下是一些国际上常见的食品微生物检测标准:1.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标准:美国FDA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微生物检测标准,包括生鲜水果和蔬菜的微生物检测标准、肉制品微生物检测标准等。

这些标准明确了微生物检测的方法和要求,以及合格限量等指标。

2.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标准:欧盟成员国根据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指导,制定了统一的食品微生物检测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食品中常见细菌(如沙门氏菌、大肠菌群)的检测方法和要求,明确了微生物污染的合格限量。

3. 中国国家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微生物检测国标,以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这些国标包括常见食品中常见细菌的检测方法、微生物指标的限量等。

四、食品微生物检测的方法食品微生物检测的方法主要包括传统培养法和分子生物学方法。

1. 传统培养法:传统培养法是一种常用的微生物检测方法,通过培养食品样品中的微生物,观察和计数微生物的生长情况。

EC 1441 2007 欧盟微生物限量中文版

EC 1441 2007 欧盟微生物限量中文版

疗目的的干膳食食品(14)
阪崎氏肠杆菌
采样计划 (1)
n
c
5
0
30
0
30
0
30
0
限量 (2)
m
M
在 25 g 中未发现
25g中不含有 25g中不含有 25g中不含有
分析参考方法 (3)
标准应用时期
凝固-呈阳性反应的葡 萄球菌CRL欧洲筛检
方法(13)
EN/ISO 6579
超市货架期内产品 超市货架期内产品
5
0
5
0
5
0
5
0
5
0
5
0
5
0
5
0
5
0
5
0
5
0
5
0
5
0
限量 (2)
m
M
25g中不含有 100 cfu/g (5)
25g中不含有(7)
100 cfu/g 25 g中不含有
从2006年1月1日 10 g中不含有 从2010年1月1日 25g中不含有 10g中不含有 10g中不含有 25g中不含有
从2006年1月1日 10g中不含有 从2010年1月1日 25g中不含有 25g中不含有 25g 中不含有
EN/ISO 6579
超市货架期内产品
ISO/TS 22964
超市货架期内产品
1.25 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和活棘皮类, 有被膜腹足 大肠杆菌(15) 动物
1.26 含大量组氨酸鱼类的鱼制品 (17)
组胺
1 (16)
0
9 (18)
2
230 MPN/100 g 新鲜的有内阀门
的液体
100 mg/k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欧盟委员会2005_34_EC决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欧盟委员会2005_34_EC决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欧盟委员会2005/34/EC决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出口动物产品畜医卫生检疫【发文字号】国质检食函[2005]207号【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5.04.14【实施日期】2005.04.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欧盟委员会2005/34/EC决议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4月14日国质检食函[2005]20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期,欧盟向总局通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2005/34/EC决议。

该决议对从第三国进口的动物源性产品中检出药物残留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尤其是针对检出禁用物质残留,但低于欧盟制定的最低执法限量(Minimum Required Performance Limits,MRPL)的情况,虽允许产品进入食物链,但将被记录在案。

一旦在6个月内同一来源、同一禁用物质出现4次或以上的记录时,欧委会将向输出国进行通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详见附件)。

请各局加强对输欧动物源性产品的检验检疫,特别是对氯霉素、硝基呋喃代谢物、孔雀石绿、甲孕酮等禁用药物的检测,一旦发现产品中含有禁用物质残留,不管其残留水平是否低于欧盟制定的最低执法限量,一律不准出口。

附件:1.欧委会2005/34/EC决议(英文略)2.欧委会2005/34/EC决议参考译文附件2:参考译文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考虑到理事会97/78/EC(1997年12月18日)指令,该指令制定了对从第三国进入欧盟产品进行兽医检查的组织进行管理的原则,特别是第4(5)条款和第17(7)条款。

考虑到欧盟议会和理事会(EC)No 882/2004(2004年4月29日)规章,即实施官方控制以确保遵守饲料食品法、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规则,特别是第11(4)条款和第63(1)(e)条款,鉴于:(1)97/78/EC指令要求从第三国进口的每一批货物都应接受兽医控制。

--欧盟20052073EC食品微生物标准中文版

--欧盟20052073EC食品微生物标准中文版

编译说明1、2005年11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2073/2005/EC《食品微生物标准》,并在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章规定了严格的食品微生物指标要求,并取代了93/51/EEC规章。

适用产品范围为:肉及可食用肉类内脏、鱼及甲壳类、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但不包括活鱼)、乳制品、禽蛋、天然蜂蜜、可食用动物源性产品、可食用蔬菜、可食用水果和坚果、人造黄油、鱼类、甲壳类、软体类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肉类半成品、粮谷、面粉、淀粉或乳类半成品、蔬菜、水果、坚果半成品、软体动物可食用半成品。

2、为帮助我检验检疫人员和食品加工企业了解该技术法规,本局应对技术措施小组动植物产品及食品专业组组织编译了本规章,以供参考,但因能力有限,不到之处在所难免,请读者尽可能对照原文使用。

3、编译人员:顿玉慧、李大春、吴海、董晓慧、王忠才、宋宜国审校:顿玉慧、李大春、吴海2007年7月I(强制性法令)欧盟第2005/2073/EC号规章2005年11月15日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本文已经EEA批准)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根据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第2004 / 852 / EC号规章(2004年4月29日)中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1),特别是第4条第4款和第12条。

鉴于:(1) 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2002号规章(2002年1月28日)所指出的,追求高标准地保护公众健康是食品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该规章还确立了制定食品法、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以及处理食品安全事宜程序的一般原则和要求(2)。

食品中的微生物危害是人类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源头。

(2)食品中含有的微生物、微生物毒素或其代谢物的量不应给人类健康带来不能接受的危害。

(3)欧盟第2002/178 /EC号规章制定了食品安全的一般要求,依照此规章,食品若不安全就不能投放市场;万一投放,食品经营者有收回的义务。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防止误解,有必要对食品的可接受性制订统一的安全标准,尤其是针对食品中存在的某些致病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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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EC)No 2073/2005/EC 号规章摘要食品微生物学标准欧盟(EC)No 2073/2005 号规章主要内容1、制定一个用来确定食品加工企业可接受的微生物标准和食品安全微生物限量标准;2、食品加工企业遵照执行、主管当局验证符合性;3、该标准包括依标准设定值(见附录)进行检验、检验方法和执行纠偏措施。

主体框架(总计12条,其中主要相关的7条)第1条范围第2条定义第3条一般要求第4条比对试验第5条特殊试验和取样要求第7条不合格结果第9条趋势分析附录1 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第1章食品安全标准第2章加工卫生标准2.1 肉和肉制品2.2 乳及乳制品2.3 蛋制品2.4 水产品2.5 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第3章取样和试样制备准则3.1 取样和试样制备一般准则3.2 屠宰场及肉制品生产车间的细菌取样方法前言测试结果依赖于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因此每个微生物标准都应有一个指定的参考方法。

当然,食品生产企业可以使用其他分析方法而非参考方法,特别是一些快速检测方法,只要这些检测方法能达到同等结果。

80/777/EEC(13)的章程关于微生物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2条定义微生物学的标准是定义产品中微生物的可接受水平。

此可接受水平是基于单位质量、体积、面积或批次产品中的微生物和它们的毒素及代谢物的不存在或存在一定数量。

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适合在市场上流通的一种食品或一批食品的可接受水平。

即食食品指生产的或经营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此食品不须再经加热或经别的有效杀灭或降低有关微生物使其降到可接受的水平的过程。

过程卫生标准指产品生产过程可接受的标准。

此标准不适用于市场上的产品,标准设定了污染值,超过此值,就应采取措施确保过程的卫生并符合食品法。

“批”指一组或一批特定的产品,其在实际上同一环境条件下的特定过程获得的和在确定生产期内的特定地方生产的一系列可以确认的产品。

货架期指使用截至日期之前的一段时间或耐受存储的最小日期,同2000/13/EC指令中第9和10条款中的定义。

“样品”是指在被测试总体或一个较大量的物料中按照不同的方法所抽取的一个单元、几个单元或其中的一部分。

其主要的目的是提供被研究(目标)产品或物料人群或事件特定特征的信息,还为涉及被测试总体或物料及其生产过程提供处理的决策基础。

代表性的样品指在保持批的特征的样品。

尤其是在简单随机取样事例中,它给了总体中每一构成单元进入样本的同样机率。

依照微生物的标准指通过采样、分析和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时遵照食品法和主管当局的指令所测的结果符合附则Ⅰ中满意或可接受的值。

第3条总体要求食品生产者要保证食品符合附录I中相关的微生物学的标准。

附录I 食品微生物标准第1章食品安全标准第2章加工卫生标准2.1 肉和肉制品2.2 乳及乳制品2.3 蛋制品2.4 水产品2.5 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第3章取样和试样制备准则3.1 取样和试样制备一般准则3.2 屠宰场及碎肉和肉制品生产车间的细菌取样方法第一章食品安全标准(1)n:指一批产品采样个数,c:指该批样品中检测值超过m或在m和M 之间的检样数。

(2)1.1-1.24中m=M.(3)使用最新修订的标准(1441-2007EC标准)(15)采用混样,并应取自至少10个动物个体(16)组胺鱼类包括:鲭科鱼、鲱科鱼、鳀科、鲯鳅科( Coryfenidae)、蓝鱼科( Pomatomidae[bluefish])、鲹科( Scombresosidae).(17)单个样品可以在零售的范围内取样,在此情况下,(EC) No 178/2002中14(6)款中的假设就不能采用,整批样应视为不合格,。

(18)参考文献:1.Malle P., Valle M., Bouquelet S. Assay of biogenic anines involved in fish decomposition. J. AOAC Internat.1996,79,43-49.2.Duflos G., Dervin C., Malle P., Bouquelet S. Relevance of matrix effect in determination of biogenic amines in plaice (Pleuronectes platessa ) and whiting (Merlangus merlangus ).J. AOAC Internat.1999,82,1097-1101第二章加工过程卫生标准食品种类微生物项目取样计划(1)限量标准检测方法(2)监控点纠偏行动N C m M(1) n = 取样数; c =结果数据在m和M之间的样品数(2) 2.1.3 — 2.1.5 条款中m=M.第三章测试样品采集和制备准则测试样品采集和制备总则当没有更专门的测试样品采集和制备准则时,应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相关标准和食品法典(the Codex Alimentarius)指南作为参考准则。

第4条测试除了附录I中提供的具体的采样频率,食物生产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采样频率,在这种情况下,采样频率将不得少于附录I中提供的频率。

5条取样第和测验的具体规则分析方法、抽检方案和附录︱的方法作为检验的参考方法。

为了保证取样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应从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中取样,同时ISO 18593作为参考方法。

如果食品生产者能够提供历史文献证明他们是基于HACCP流程操作的,附录I中有关采样计划的样品单元数量可以适量的被减少。

如果食品生产者能够能提供同等结果、经过主管当局认可的其他适当的方法,它们就可以采用这些采样和测试方法。

这些方法应当包括,对提供选择采样点和趋势的分析。

当分析方法和附录I中的参考方法同等效果,可以选择使用此方法。

当私人的方法得到第三方的认证,并且要求与已发行 EN/ISO 16140标准相一致或者与国际上认可使用的协议一致的,可以选择此分析方法。

此方法也必须根据国际上有效的协议规定,并需要得到主管当局的批准。

第7条不合格结果1.当对照附录I所定标准的试验结果不令人满意时,食品企业应该采取本条中第2-4段所述措施,和基于HACCP原则的程序的其他纠偏措施以及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其他行动。

此外,为避免再次出现不可接受的微生物污染,他们应该采取措施来查找引起不合格结果的原因,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对基于HACCP原则的程序或的程序其他食品卫生控制措施进行适当修改。

2.当对照附录I第1章所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试验结果不令人满意,应根据(EC)No 178/2002规章第19条收回或召回该产品或该批次食品。

然而,已投放市场的但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且未进行零售的产品,可以进一步采取消除可疑危害的处理措施。

这种处理措施只能由食品企业进行而不是零售环节。

食品企业可以将该批货物用于其他用途,前提是这种使用不会对公众健康或动物健康引发风险,并且这种利用取决于基于HACCP原则的程序和良好卫生规范,并得到主管当局批准。

3.按照(EC)No 853/2004规章附录III第V部分第III章第3段所述技术生产的一批机械分割肉(MSM),如果在沙门氏菌上有不合格结果,仅可于食物链中生产热加工肉制品,这种处理必须在依照(EC)No 853/2004规章认可的工厂中进行。

4.如果关于加工卫生标准出现令人不满意的结果,则应采取附录I第2章所设定的措施。

第9条趋势分析食品生产者应该对测验结果进行分析。

如果观察到结果不令人满意的话,那就应该马上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补救这种不利形式以防止微生物风险的发生。

主体框架:总计12条,其中主要相关的9条第1条范围第2条定义第3条一般要求第4条比对试验第5条特殊试验和取样要求第7条不合格结果第9条趋势分析附录1 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附录I 食品微生物标准第1章食品安全标准第2章加工卫生标准2.1 肉和肉制品2.2 乳及乳制品2.3 蛋制品2.4 水产品2.5 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第3章取样和试样制备准则3.1 取样和试样制备一般准则3.2 屠宰场及碎肉和肉制品生产车间的细菌学取样方法中国相关规章《最新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实施手册》具体品种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制定了具体的微生物指标,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GB/T18406-2001)、《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 10144-2005)等《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GB/Z 21702-2008)《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 3009-1999)《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GB/T18406.4-2001)《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水产食品检验》(GB/T4789.20-2003)《出口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SN0172-1992《出口食品副溶血性弧菌检验方法》SN0173-1992《出口食品中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检验方法》SN0170-1992《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的检验方法》SN 0169-1992 欧盟(EC)No 2074/2005/EC 号规章摘要根据欧盟(EC)No 853/2004及854/2004、882/2004规章对某些产品和官方管理机构制定实施措施对欧盟(EC)No 852/2004规章制定豁免同时修订欧盟(EC)No 853/2004和854/2004规章主体框架共计10条,主要涉及5条第1条有关食物链信息的要求第2条有关水产品的要求第3条海洋毒素认可的检测方法第7条传统工艺食品豁免执行第8条修订(EC)No 853/2004规章第6条第I章定义“可见寄生虫”是指一个或一群在尺寸、颜色或结构上可以清楚的与鱼类组织区分的寄生虫。

“感观检验”是指在良好的照明情况下,借助或不借助光学放大的方法,对鱼类或水产品进行的非破坏性检查,必要时包括灯检。

“灯检”是指对扁平的鱼或鱼片在黑暗的房间中借助照明灯光来检测寄生虫。

第II章感观检验1、必须对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感观检验。

陆上企业的负责人和加工船上有资格的人员必须根据水产品的类型、地理来源及其用途来确定检验的频率和数量。

在生产过程中,有资格的人员必须对去脏鱼类进行感观检验,检验供人类食用的鱼腹腔、肝脏和鱼籽。

根据使用的去脏方式,必须进行如下感观检验:a)如果是人工去脏,由加工者在去脏和清洗时连续检验;b)如果是机器去脏,抽取具有代表性数量的样品进行检验,每批次不少于10条鱼。

2、在修整过程中和切片后,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对鱼片进行感观检验。

如果由于鱼片大小或开片操作,不能对鱼片进行正常检验,根据(EC)No 853/2004规章附件III第Ⅷ部分第Ⅱ章(4)条规定,必须制定一个主管部门了解的取样计划,从技术角度上来说,对鱼片进行灯检是必要的,取样计划中必须包括灯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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