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类型有别 研发费加计扣除不同
财税实务专利类型有别-研发费加计扣除不同

财税实务专利类型有别研发费加计扣除不同A公司与B公司都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中小企业,两家公司的相关科技人员、研发投入以及科技成果情况也相差无几,且A公司拥有2项新型专利和1项外观设计专利,B公司拥有1项发明专利。
近日,两家公司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计分,B公司的所得分值超过70分,而A公司的分值还不到60分,两家公司的综合评价分值相差十几分,原因何在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由于享受该项大力度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只能是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对于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确认是关键。
除符合条件直接予以确认的企业外,采取自主评价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五项条件,其中一项条件是,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在满分为100分的科技人员、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这三类评价指标中,科技成果指标的满分为30分,系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进行分档评价。
而对于知识产权又是采用分类评价,即分为Ⅰ类和Ⅱ类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也称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产权类型,通过转化应用,可以形成先进的生产力。
在知识产权系列有项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权。
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也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的主要特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是企业在研发费用方面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它旨在激励企业加大投入研发,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技术创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发费用。
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有效税前费用当作本期成本扣除,而不必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二、非研发费用。
企业可以将一些与研发活动相关的非研发费用,如专利费、技术服务费、实验室设备费等,也可以加计扣除。
三、研发投入。
企业可以将研发投入,如研发管理费用、专利费用、实验材料费用等,也作为有效税前费用,予以扣除。
四、设备费用。
企业购买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如台式机、仪器设备等,可以加计扣除。
五、研发人员工资及福利。
企业可以将研发人员工资及福利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内,以减轻税收负担。
六、外聘研发人员费用。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的费用,也可以作为有效税前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实施,有利于激励企业加大投入研发,从
根本上推动经济发展、技术创新,促进社会进步。
各地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从税收优惠等政策上,给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充分支持,以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

研发费⽤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研发费⽤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艺发⽣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五条对该规定进⾏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艺发⽣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形资产计⼊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形资产的,按照⽆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范围有哪些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时,发⽣的下列⽀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费⽤;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的⼯资、薪⾦、奖⾦、津贴、补贴;4.专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专利技术等⽆形资产的摊销费⽤;6.专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件规定,从2013年度起,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发⽣的下列⽀出也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伤保险费、⽣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2.专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般测试⼿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专利年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专利年费可以计入研发费享受加计扣除吗?
首先,专利年费一般是专利权形成之后才发生的,其目的是维持该专利权资产的权利而产生的,而不是用于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因此并不属于研发费用,当然无法计入研发费用,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专利使用费",自然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附注:
政策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政策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
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综合上述,企业发生的专利年费也不属于上述其他费用范围;
因此,不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21-9-13重点提示:1、2021年三季度申报时按前三季度研发支出享受加计扣除,而不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的上半年度研发支出在三季度时享受加计扣除,即2021年预缴时可以多享受1个季度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
三季度申报时,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A107012表享受三季度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优惠,并将该表与申报表一并留存备查;2、在2021年及以后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可以选择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的表单,也可以按本文件附件的简化表单填写;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充分考虑了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体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
3、2021年及以后年度,研发支出中的其他相关费用不再按项目计算扣除限额,而是按当年全部的项目研发支出的合计数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大大简化了研发支出辅助账的填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点儿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高新研发与加计研发的区别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复审期间,高新技术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分别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的归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定,这其中就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构成项目的详细规范。
按照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归集内容具体包括八大构成要素。
这八大构成要素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只有八种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以加计扣除。
两者虽同为研究开发费用,但由于适用政策的不同,还存在着差异,为了便于高新技术企业正确的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现将两者的差异进行如下对比:第一项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属人员人工支出,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高新认定研发费用归集的规定,人员人工包括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人员人工只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第二项是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属于研发项目直接投入费用支出,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直接投入是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一文弄清高企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确认及差异

B usiness上课高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研发费用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遵循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那么如何区分高企研发费用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两者的适用差异表现在哪些方面呢?高企研发费用的构成及确认注意点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企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8项。
相关费用确认时需注意:人员人工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包括“五险一金”,也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以及支付给外聘专家、技术人员的费用。
但需注意研发人员福利费、餐费、解除合同补偿金等不得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直接投入。
确认时需关注,一是研发过程中生产的样品、样机和残次品对外销售形成销售收入应冲减直接投入研发费用;二是研发过程中的废料、下脚料变卖收入应冲减直接投入研发费用。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如果是共用建筑物,其折旧不得作为研发费用。
生产与研发共用的仪器、设备应能明确划分使用工时,建议设立台账,登记生产与研发各自的使用工时,按工时比例分摊计入研发费用的折旧费用;如无明确使用工时统计,则其折旧不得计入研发费用。
设计费。
确认时需注意设计费应与研发项目相关,为支付外部设计单位的单一设计费用,且应避免与委托外部开发费用混淆。
至于企业内部发生的设计费,已体现为人员人工费用,不应再单独列支设计费。
装备调试费。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无形资产摊销。
对于办公软件、财务软件等无形资产摊销额不得计入作为研发费用。
与研发项目无关的无形资产摊销和土地使用权等非技术类无形资产摊销也不得计入作为研发费用。
其他费用。
确认时需注意,一是这些费用必须与研发项目相关;二是实务中一些企业按研发部门归集费用,导致研发部门发生的一些非研发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比如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等。
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差异的原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的归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定。
两者均涉及研究开发费用,但存在如下几方面差异。
一、归集用途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归集研发费的目的在于计算研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这是申请时的一项必备条件;而加计扣除政策中,归集研发费是为了按其发生额的50%,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二、归集要求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需在认定或汇缴备案时报送《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等相关资料;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需履行备案手续,填报《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等相关资料。
三、归集口径不同。
两者虽为同一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但8项费用的具体归集口径不同。
总体来说,高新认定研发费的口径大于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的口径,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人员人工。
加计扣除中人员人工只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而高新认定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企业缴纳的研发人员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补助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等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直接投入。
加计扣除中的直接投入包括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以及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
而高新认定中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等。
(三)折旧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
加计扣除中该项只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而高新认定中还包括研发在用建筑物的折旧以及研发改建、修理中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高新认定规定的研发费第七项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而加计扣除的规定中没有这一项。
两者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是不同的,前者要求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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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类型有别研发费加计扣除不同
A公司与B公司都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中小企业,两家公司的相关科技人员、研发投入以及科技成果情况也相差无几,且A公司拥有2项新型专利和1项外观设计专利,B公司拥有1项发明专利。
近日,两家公司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计分,B公司的所得分值超过70分,而A公司的分值还不到60分,两家公司的综合评价分值相差十几分,原因何在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由于享受该项大力度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只能是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对于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确认是关键。
除符合条件直接予以确认的企业外,采取自主评价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五项条件,其中一项条件是,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在满分为100分的科技人员、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这三类评价指标中,科技成果指标的满分为30分,系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进行分档评价。
而对于知识产权又是采用分类评
价,即分为Ⅰ类和Ⅱ类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也称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产权类型,通过转化应用,可以形成先进的生产力。
在知识产权系列有项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权。
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也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的主要特征。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
在我国,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三种类型。
发明专利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外观设计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通过上述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这三项专利权的简析,可以看出,含有若干技术特征组成的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方能称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