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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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法规

欧盟食品法规
统一标准
通过制定统一的进口要求,确保所有进口食品都 符合欧盟内部市场的要求,避免不同成员国之间 的监管差异。
防止欺诈和假冒
规定要求进口商提供准确、完整的食品信息,防 止欺诈和假冒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
食品进口的程序和流程
预注册和许可
01
进口商需要向欧盟海关申报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产品种类、
数量、原产地等,并获得欧盟海关的预注册或许可。
03
欧盟食品标签法规
食品标签法规的目的和要求
01
确保食品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食品标签必须准确、清晰地标明食品的成分、营养价值和生产信息,以
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02
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实施严格的食品标签法规,欧盟确保消费者获得足够的信息,以评
估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做出符合自身需求的消费选择。
详细描述
欧盟通过制定严格的食品法规和标准,确保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监管。同时,欧盟还设立了专 门的执法机构,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此外,欧盟还加强了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共同打击跨 国食品欺诈和假冒伪劣行为。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食品欺诈和假冒伪劣行为
总结词
打击食品欺诈和假冒伪劣行为需要国际社会 的共同努力,加强国际合作是关键。
欧盟食品法规
• 欧盟食品法规概述 •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 • 欧盟食品标签法规 • 欧盟食品进口规定 • 欧盟食品欺诈和假冒伪劣行为打击
01
欧盟食品法规概述
欧盟食品法规的目的和重要性
确保食品安全
促进食品贸易
欧盟食品法规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在欧 盟境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是安全的, 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制定过程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及其与欧美国家的比较-食品安全评价课程论文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及其与欧美国家的比较-食品安全评价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食品安全评价题目:浅谈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及其与欧美国家的比较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专业:工程管理学生姓名:学号:2016年 12月 6日浅谈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及其与欧美国家的比较摘要: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层出不穷,主要原因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滞后、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不完善、可追溯性制度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未能与国际接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需要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并结合我国国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完善,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欧美体系;改进前言:近年来,随着“三聚氰胺事件”、“龙口粉丝事件”以及其它各种食物中毒事件不断出现,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以及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质疑越来越多。

面对如此众多的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已成为衡量人们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研究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与监管体系,将为中国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与监管体系的建设提供借鉴作用。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还是出现了“问题奶粉”,可口可乐“雪碧含汞”,“主食转基因”等食品安全问题,2010年2月海南“毒豇豆”事件席卷全国,2011年“地沟油”屡禁不止,将政府和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关注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这些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立法、职能分工与执行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

我也在生活中深深体会到对于我国食品的不信任和对进口食品的信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向欧美国家借鉴学习。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1.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及其缺陷目前,我国已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确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风险和评估制度,危害物质的限量制度等内容,使我国的食品法律体系有很大改善并趋于完整,但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还存在明显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食品法律法规相互之间的协调性不够强、操作性还有不足。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及相关法规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及相关法规

欧盟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全球最完备的食品安全体系之一,其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一直是世界各国所垂范的标准。

简而言之,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由“一份白皮书、官方主管机构、统一的技术标准、统一的法规法令、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5个部分构成,其中:“一份白皮书”是指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EC)发布的《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这是欧洲现行食品安全体系构建的路线图式章程,该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例如建立统一的安全机构,动物福利,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等都是后续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官方机构”即欧洲主管食物安全的相应机构,这里包含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及其下属但相对独立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FVO)以及食品安全局(EFSA),EFSA依据欧洲法令178/2002(Ec)建立,独立于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官方的食品安全机构。

FVO为欧盟委员会的下属机构,率属于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主要职责为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法规情况及第三国输欧食品安全情况。

“统一的技术标准”是指欧盟遵循统一的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其中,欧盟标准已经和CAC的食品标准基本统一化。

这些标准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运行的技术基础。

“统一的法规法令”是指欧盟基于食品安全主题所发布的一系列法规、指令、建议,诸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78/2002(Ec)号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52/2004/EC号关于食品卫生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3/2004/Ec号关于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4/2004/EC号关于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细则的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82/2004/EC号关于确保符合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实行官方控制的法规。

”“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是指欧盟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采取的制度化措施,包括“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制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制度(HACCP)”、“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 ”、“可追溯制度”、“食品或饲料从业者承担责任制度”,以“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为例:该制度欧盟食品安全局的一项职责,即对欧盟食品环境出现的未被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所规定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安全性。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的最新变化及其影响(ppt 36页)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的最新变化及其影响(ppt 36页)

1.3 欧盟法律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续)
• 欧盟的法律是由法令(Directives)和法规 (Regulations)组成的。 法令和法规都必须在 成员国一级得到执行。
–法令确定了所要取得的结果,但是将有关具体的 执行形式和方法的选择权留给各成员国,成员国负 责把法令转换成本国的法律(通常是在法令通过以 后的2-3年时间内)。
和3-MCPD最大含量要求; • 对调料中的黄曲霉毒素使用了最大值规定; • 对谷物和干葡萄果中的黄褐色毒素A 使用了最大含量要
求; • 对于动物源产品和植物油脂类产品则设置了dioxin(二
氧芑)的最大含量要求。这些最大含量要求从2002年7 月1号开始必须实施。 • 随后,欧盟委员会又作出了几个最新的修正案:欧盟委 员会 2375/2001号法规,221/2002号法规,257/2002号法 规,472/2002号法规和563/2002号法规。
• 欧洲理事会的第2001/18号法令。它是欧洲理事会的第 90/220号法令的修正版,涉及管理“活的”转基因物质 的环境释放和商业化的批准事宜,它于2002年10月17日 开始生效。
3.1 消费者权益管理部门(续)
• 在欧盟,有关消费方面的政策是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 才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1972年在巴黎召开的欧共体 成员国首脑会议上,第一次明确表明要把消费者权益 保护纳入到欧共体政策中去。
• 稍后不久,欧共体委员会就提出了有关消费者保护的 第一份行动计划。这份报告提到消费者的五类基本权 利, 它们是欧盟有关消费者问题法律的基础。其中 包括保护健康和安全的权利。这些基本权利要在所有 欧盟的法律和法令中得到体现。所有以这种或那种形 式影响到消费者权利的政策,如经济政策,共同体农 业政策,环境政策等等,都要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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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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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及职能
01Βιβλιοθήκη 三、欧盟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体系特点
03
02
二、欧盟食品安全法规 体系概况
04
《通用食品法》涵盖食 品生产链的所有阶段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欧盟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 、统一性和高效性
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能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概况
欧盟具有一个较完善的食品安全 法规体系,涵盖了"从农田到餐 桌"的整个食物链(包括农业生产 和工业加工的各个环节)。由于 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欧盟和欧盟诸 国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欧 盟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错综 复杂。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以 欧盟委员会1997年发布的"食品 法律绿皮书"为基本框架
要法规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三、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特 点
1.种类多、涉及面广 2.系统性强 3.科学性强 4.可操作性强 5.时效性强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通用食品法》涵盖食品生产链的所有阶段
(1)通用原则:实施食品法的目的是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保护动 物卫生和福利、植物卫生及环境应有的尊重;欧盟范围内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的自由流通 ;重视已有或计划中的国际标准
(2)在食品贸易中应遵守的一般义务:进口并投放到市场或出口到第三国的食品及饲料必 须遵守欧盟食品法的相关要求。欧盟及其成员国必须为食品、饲料以及动物卫生和植物保 护国际技术标准的发展作出贡献

美国_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探析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_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探析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_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探析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008年秋,中国民众的目光再次聚焦于食品安全问题。

“三鹿奶粉”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的空前关注,同时也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推到聚光灯前。

目前我国把“食品安全”列为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的重要问题之一来研究。

西方发达国家对该领域的认识和研究普遍早于发展中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本文对美国、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进行了分析与述评,以期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分析(一)美国食品安全立法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非常多,既有《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DCA)、《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健康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也有《联邦肉类检查法》、《蛋制品检验法》等非常具体的法律。

由美国众议院制定并公布的《美国法典》以及美国联邦法典对食品安全有非常严格和完善的法律规定。

在此基础上,美国FDA与USDA(美国农业部)负责制定了《食品法典》,以指导食品管理机构监控食品服务机构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零售业和疗养院等机构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开展情况。

这些法律法规基本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

美国正是通过对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逐步促进本国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有4个:卫生和人类服务部(DHHS)下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以及制订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法规和标准;美国农业部(USDA)下的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负责肉类和家禽食品安全,并被授权监督执行联邦食用动物产品安全法规;美国国家环保署(EPA),负责饮用水、新的杀虫剂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安全,制订农药、环境化学物的残留限量和有关法规;商业部(USDC)下的国家海洋渔业署(NMFS),负责通过非官方的水产品检查和等级制度来保证水产品的质量。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

全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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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 盟食 品安全 法律 的形成 与发 展
《 单一欧洲法令》 的颁布改变 了以往 片面强调农业产 个组成部分” 写入 了《 罗马条约》 要求欧盟委员会 ,
第 2期
21 0 0年 4月
篮 法 论
Zh n n Co g e g Fa Lu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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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 盟 食 品安 全 法 律体 系评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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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于战后 经济恢 复 期 , 业生 产 的主要 目标是 尽可 能 在做 出有 关健康 、 全 、 境 和消 费 者保 护 的提 案 时 农 安 环 提供充足的粮食和食品, 而对食品安全问题则极少关 应 当设立 一条 高标 准 的保 护基 线 “。这 一时 期欧 注 。但 由于 口蹄疫 、 流 感 等 流行 性 疾 病 的 出现 , 盟虽 然 已经开 始重 视食 品安全 问题 , 还没 有形成统 禽 从 但

浅析欧盟食品安全法律

浅析欧盟食品安全法律

浅析欧盟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事件高发的当下,质疑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已无多大的意义,毕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我们不妨借鉴国外优秀的食品安全监管方法。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历经了《食品安全绿皮书》、《食品安全白皮书》、178/2002号法令这样一个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定过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理念、HACCP体系、食品可追溯性、食品风险管理等食品安全法律的建立,使欧盟享有了世界较高的食品安全立法水平。

众所周知,我国在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实行。

仅仅凭借一部食品安全法难以规制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而现实生活中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也凸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的不完善。

为此,我国可以结合我国国情有选择的借鉴欧盟的法律,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一、对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概况认知欧盟1997年发布的“食品法律绿皮书”是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

2000年1月l2日又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将食品安全作为欧盟食品法的主要目标,形成了一个新的食品安全体系框架。

2002年1月28日建立“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以下简称EFSA),颁布了第178/2002号法令,这也是欧盟食品安全方面的主要举措。

到目前为止,欧盟已经制定了13类173个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标准,其中包括31个法令,128个指令和14个决定,其法律法规的数量和内容仍在不断增加和完善之中。

即通过立法改革来完善欧盟“从农田到镤桌”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保证措施,同时建立新的欧盟食品管理机制。

(一) 《食品安全绿皮书》是欧盟食品安全法律的基石1996年爆发的疯牛病不仅大大削弱了消费者对于欧盟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信心,同时也使欧盟机构意识到了长期以来把食品安全监管仅仅作为内部市场建设的一个附带目标的相关政策存在严重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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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政法论丛N o .22010年4月Z h e n g F a L u n C o n g A p r .10,2010【文章编号】1002—6274(2010)02—094—07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廉恩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内容摘要】欧盟经过近50年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善而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白皮书》以及第178/2002(E C )号法规即《食品基本法》是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同时欧盟还制定有大量具体的食品安全法规及指令以及完整而详细的技术标准体系。

欧盟对食品链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最近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对于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欧盟 食品安全 法律体系 借鉴【中图分类号】D F 41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廉恩臣(1970-),男,山东汶上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

欧盟的农业和食品产业在欧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欧盟成立后不久,便开始了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活动,之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欧盟针对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开始增加和完善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并逐步形成了十分完善而且比较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切实保障了食品的安全与质量。

一、欧盟食品安全法律的形成与发展法、德、意、荷、卢、比六国于1957年签订《罗马条约》,欧盟的前身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成立。

当时处于战后经济恢复期,农业生产的主要目标是尽可能提供充足的粮食和食品,而对食品安全问题则极少关注。

但由于口蹄疫、禽流感等流行性疾病的出现,从20世纪60年代起,欧盟开始制定一些法规确保动物的健康以避免感染疾病,并且要求动物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1964年,欧盟颁布了第一部食品卫生法规,但仅仅针对鲜肉做了规定,随后针对其他食品如鸡蛋、乳制品、禽肉、鱼类产品和野味等也制定和实施了卫生法规[1]P 1-2。

进入20世纪70年代,欧盟的农业生产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食品供应短缺现象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食品数量安全已完全不再是问题。

但在农业高速增长的背后存在许多不安全的因素,为提高产量,化肥和杀虫剂被广泛使用,食品生产过程中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化学添加剂,人类的食品安全受到很大威胁,消费者开始更多地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针对这种情形,欧盟开始加强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1972年的巴黎欧洲会议初步提出了消费者保护政策;1976年欧盟制定了关于杀虫剂的第一部法规,规定了水果和蔬菜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1]P 7;1987年《单一欧洲法令》的颁布改变了以往片面强调农业产量的做法,把“环境保护必须成为欧共体其他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写入了《罗马条约》,要求欧盟委员会在做出有关健康、安全、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的提案时应当设立一条高标准的保护基线[2]P 113。

这一时期欧盟虽然已经开始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政策,各成员国各自执行本国的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

20世纪90年代,欧洲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危机事件(如疯牛病、二恶英污染等)给欧盟各国带来巨大损失,公众开始质疑和谴责欧盟的食品安全政策。

为恢复消费者对欧盟食品的信心,当时的桑特委员会承诺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建立新的共同体食品调控机制,并且首次提出创建独立的欧洲食品机构[3]P 11。

欧洲委员会于1997发布了关于欧盟食品法律基本原理 第2期廉恩臣: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95的绿皮书,引起了对当时食品安全立法的广泛讨论,并为食品安全立法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2000年2月,欧盟发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通过立法改革来完善欧盟“从农田到餐桌”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保证措施,构建了新的欧盟食品安全的法律框架。

以《食品安全白皮书》为基础,欧盟于2002年1月制定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78/2002(E C)号法规,即著名的《基本食品法》,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之后欧盟又陆续颁布了多项食品安全法规,逐步构建起严谨、高效与统一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二、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欧盟建立起一个十分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围绕保证欧盟具有最高食品安全标准这一终极目标,贯穿风险分析、从业者责任、可追溯性、高水平的透明度等基本原则,拥有一个从指导思想到宏观要求再到具体规定的非常严谨的内在结构,涵盖了“从农场到餐桌”整个食物链。

具体来讲,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几部分:(一)立法基础———《建立欧共体之条约》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以《建立欧共体之条约》为基础,特别是以下4个条款①:第37条要求委员会以法规、指令或决议的形式提交建议,以促进共同农业政策(C A P)的建立和实施;第95条是关于内部市场完善的规定,同时提出在涉及到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及消费者保护时应以最高水平的保护为基础;第133条规定共同商业政策应以统一的原则作为基础;第152条规定了“公共健康”,目的在于在所有的欧盟政策和活动中保持高水平的人类健康保护,第152.4(b)款规定作为第37条的让步,理事会可以在动物及植物卫生领域采取措施,以达到保护公共健康的目的。

②(二)基本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白皮书》2000年欧盟发布的《食品安全白皮书》确立了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框架,成为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完善欧盟“从农田到餐桌”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保证措施的改革计划,包括执行摘要、正文9章117条及附件,内容涵盖食品安全原则、食品安全政策体系、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法规框架、食品管理体制、消费者信息沟通、食品安全的国际合作等,并提出了84项立法建议的行动方案及其相应的时间安排。

③2.《基本食品法》根据《食品安全白皮书》的安排,欧盟于2002年1月制定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78/2002(E C)号法规即《基本食品法》。

该法规规定了食品法的基本原则与要求,设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 u r o p e a nF o o d S a f e t y A u t h o r i t y,E F S A),并规定了关于食品安全的程序问题,其内容包括5章65条④:第一章主要阐述法令的目标和范围,界定食品、食品法、食品行业、饲料、风险、风险分析、危害等20多个概念;第二章主要规定食品法律的一般原则、透明原则、食品贸易的基本义务、食品法基本要求等;第三章对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食品安全局的任务和使命、组织机构、操作规程,食品安全局的独立性、透明性、保密性和信息传达,食品安全局的财务规定、法人资格、责任以及其他条款等方面;第四章规定了快速预警系统、危机管理和紧急事件处理的有关问题;第五章对于欧盟食品链与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调解程序以及其它条款做出规定。

欧盟食物链及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S t a n d i n g C o m m i t t e e o n t h e F o o d C h a i n a n d A n i m a l H e a l t h)为协调各会员国执行上述法规有关食品的可追溯性、防止有害食品进入市场、食品从业者的义务以及对进出口商的要求(178/2002号法规第11,12及16~20条)等一般原则及基本规范,于2004年12月20日制定了实施《基本食品法》相关条款的指导纲领,以彻底落实相关规范。

上述相关规范将适用于所有食品、动物饲料、动物用药、保育类植物、肥料以及所有食物链从业者,包括农场经营、食品的加工、运输、储存、配送及零售等。

(三)具体法规依据《食品安全白皮书》及《基本食品法》,欧盟于2002年底开始陆续订定相关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及指令。

2002年12月12日,欧盟发布2002/99/E C号指令,规定了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源性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引入的动物健康规范;2004年4月29日,欧盟公布了《基本食品法》的4个补充法规,包括第 96 政法论丛2010年 852/2004号法规“食品卫生”、第853/2004号法规“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第854/2004号法规“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监控安排的具体规定”以及第882/2004号法规“确保核实遵守饲料及食品法、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规定的官方监控”;这些法规组成了“食品卫生系列措施”⑤。

除此之外,欧盟通过法规(R e g u l a t i o n)、指令(D i-r e c t i v e)或决议(D e c i s i o n)的形式,分别在饲料卫生、饲料添加剂、食品污染物、动物用药残留、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食品接触物质、渔产品检疫、肉类加工产品、酒类产品、转基因食品、动物副产品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另外,欧盟还通过欧盟标准委员会制定和发布了许多有关食品安全的技术标准,形成了一个完整而详细的标准体系,涵盖了关于食品安全的所有方面以及“从农田到餐桌”的所有环节。

目前欧盟拥有技术标准十多万个,其中1/4涉及到食品。

欧盟的食品技术标准与食品安全法规相互配合,使得食品安全法规的内容更为全面并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欧盟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并且食品安全的决策部门与管理部门、风险分析部门相分离。

目前,欧盟的食品安全决策部门包括欧洲理事会以及欧盟委员会,它们负责有关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并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决策;管理事务主要由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 GS A N C O)及其下属但相对独立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F V O)负责;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则主要由欧洲食品安全局负责。

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的宗旨是为欧洲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消费安全提供保障并保持相关法制建设的完善更新,对欧盟各成员国在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及公众健康等方面开展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同欧盟其他成员国政府等各界开展合作。

隶属于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监管农业源性食物和食品,其主要职责是确保欧盟在食物安全、动物健康、植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方面的法规得到正确实施,主要工作是对成员国及向欧盟出口的第三国进行巡检,并将巡检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结论和建议写入巡检报告。

[4]P131欧洲食品安全局是依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78/2002(E C)号法规即《基本食品法》于2002年1月成立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监督整个食物链;在涉及到食品和饲料安全的所有领域为欧盟的立法、政策制定及标准的制定和修改提供科学建议及科学技术支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供给欧盟委员会及各成员国;就食品安全问题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和交流;与欧盟委员会及各成员国合作,以促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信息交流的一致性等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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