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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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及控制措施

欧盟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及控制措施

个 控 制 和 预 防 同 欧 盟 肉 和 蛋 贸 易 有
关 的标 准
遇—— 不只 是针对 消 费者 ,而特 别是 文 件 ,2 0 0 4年 两 者 引 起 的 病 例 数 分
针 对 那 些 供 应 商 — — 他 们 由 于 在 其 生 产 的 肉 、 蛋 等 产 品 方 面 质 量 保 证 而 获 得的信誉和品牌 。 用 最 简 单 的 话 说 ,一 个 品 牌 就 是 对 消 费 者 所 作 承 诺 的 一 种 保 证 。 为 了 保 证 承 诺 得 以 兑 现 ,加 工 者 必 须 生 产 出持 久 安 全 的 、 符 合 或 超 过 消 费 需 求 别 达 到 1 20 9 7 3例 和 l3 6 89 1例 。 根 据 E S 文 件 , 沙 门 氏 菌 的 主 要 来 源 是 FA 污 染 的 蛋 和 蛋 产 品 。 在 全 世 界 , 沙 门 氏 菌 仍 然 是 一 种 重 要 的 、 导 致 发 病 和
维普资讯
编者按 畜产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暮 20 o6 年¨ 月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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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安全法规的最新变化及其影响(ppt 36页)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的最新变化及其影响(ppt 36页)

1.3 欧盟法律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续)
• 欧盟的法律是由法令(Directives)和法规 (Regulations)组成的。 法令和法规都必须在 成员国一级得到执行。
–法令确定了所要取得的结果,但是将有关具体的 执行形式和方法的选择权留给各成员国,成员国负 责把法令转换成本国的法律(通常是在法令通过以 后的2-3年时间内)。
和3-MCPD最大含量要求; • 对调料中的黄曲霉毒素使用了最大值规定; • 对谷物和干葡萄果中的黄褐色毒素A 使用了最大含量要
求; • 对于动物源产品和植物油脂类产品则设置了dioxin(二
氧芑)的最大含量要求。这些最大含量要求从2002年7 月1号开始必须实施。 • 随后,欧盟委员会又作出了几个最新的修正案:欧盟委 员会 2375/2001号法规,221/2002号法规,257/2002号法 规,472/2002号法规和563/2002号法规。
• 欧洲理事会的第2001/18号法令。它是欧洲理事会的第 90/220号法令的修正版,涉及管理“活的”转基因物质 的环境释放和商业化的批准事宜,它于2002年10月17日 开始生效。
3.1 消费者权益管理部门(续)
• 在欧盟,有关消费方面的政策是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 才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1972年在巴黎召开的欧共体 成员国首脑会议上,第一次明确表明要把消费者权益 保护纳入到欧共体政策中去。
• 稍后不久,欧共体委员会就提出了有关消费者保护的 第一份行动计划。这份报告提到消费者的五类基本权 利, 它们是欧盟有关消费者问题法律的基础。其中 包括保护健康和安全的权利。这些基本权利要在所有 欧盟的法律和法令中得到体现。所有以这种或那种形 式影响到消费者权利的政策,如经济政策,共同体农 业政策,环境政策等等,都要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

欧盟法规

欧盟法规

政府、食品企业与主管部门的关系
食品运营商要确保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所有 阶段,食品都满足所规定的相关卫生要求 。
食品企业要建立、实施、运行HACCP程序。 初级生产:良好卫生操作指南和良好卫生操作
规范 食品企业的一般要求 企业分析方法
其他方面的立法,如:
• ①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EC)No 178/2002规
规章规定了食品微生物标准
• ④ 2005年12月5日委员会(EC)No 2074/2005
规章规定了对于(EC)No 853/2004规章中所 要求的某些产品和在(EC)No 854/2004、No 882/2004规章中所要求的官方控制组织的执行 措施,以及对(EC)No 852/2004规章进行部 分废除并对(EC)No 853/2004和No 854/2004 规章进行修订
– 2004/882/EC:官方监督管理和监控(宏观)
其他变化
• 结构上分层次,系统性更强; • 基于科学的风险分析,包括风险管理; • 责任明确,也包括初级生产; • HACCP原则的灵活应用; • 预防或防范性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 动物福利和饲养方式; • 针对食品安全的公共卫生和动物健康的保护水平
从养殖场到分散中心、净化中心或加工厂的 运输过程。
• 野生的蘑菇、浆果、蜗牛等的采集以及到加
工厂的运输过程。
初级产品
初级生产的产品,包括植物、种畜饲养、狩猎和捕 捞等
• 水果、蔬菜、香草、蘑菇、谷类 • 蛋、原奶、蜂蜜、鱼、鲜活双壳贝类、野生猎物 • 野生蘑菇、浆果、蜗牛
初级产品备注:
• 鲜肉不是初级产品, 因为它是经过屠宰后得
生产的定义如下:
•“初级生产”是指初级产品的生产和养殖,

欧盟新食品卫生法进口要求及执行相关事项指南

欧盟新食品卫生法进口要求及执行相关事项指南

欧盟新食品卫生法进口要求及执行相关事项指南引言欧盟(European Union,EU)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食品监管法规备受关注。

近期,欧盟新食品卫生法规(EU Regulation (EC) No 852/2004)对进口食品的要求进行了更新和强化。

本指南旨在为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商提供相关指导,以确保满足欧盟新的进口要求并顺利进行食品出口业务。

进口要求注册和批准在欧盟新食品卫生法规中,生产企业和出口商需要在欧盟成员国进行注册和批准。

具体要求如下:•必须将企业注册为食品生产者,以获得欧盟层面的批准。

•食品生产企业还需要获得各个欧盟成员国的批准,方可进行食品出口。

•注册和批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因成员国而异,应根据目标国家的相关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食品安全管理系统(FSMS)欧盟新法规要求提供证明具备食品安全管理系统(FSMS)的证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FSMS:•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HACCP)系统。

•ISO 22000等国际标准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

•具备食品安全相关证书或认证的企业有利于顺利通过欧盟的进口检查。

条码标签和包装欧盟新法规对进口食品的条码标签和包装提出了更新的要求。

以下是需要注意的事项:•食品包装必须清晰地标明产品的名称、净含量、食品成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食品包装上的条码必须符合欧盟的标准,并能够被欧盟成员国的批发商和零售商识别。

执行事项资质检查在进行食品出口前,应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资质检查,确保符合欧盟新食品卫生法规的要求。

以下是资质检查的一些关键事项:•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和产品是否符合欧盟新食品卫生法规的要求。

•检查是否获得了必要的注册和批准,并确保这些注册和批准是有效的。

•检查食品安全管理系统(FSMS)是否完善并得到证明。

食品检验和抽样欧盟对进口食品进行抽样和检验以确保食品符合其要求。

以下是相关事项的一些指导:•商品进口前,需要提供相关食品样品供检验使用。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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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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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及职能
01Βιβλιοθήκη 三、欧盟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体系特点
03
02
二、欧盟食品安全法规 体系概况
04
《通用食品法》涵盖食 品生产链的所有阶段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欧盟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 、统一性和高效性
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能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概况
欧盟具有一个较完善的食品安全 法规体系,涵盖了"从农田到餐 桌"的整个食物链(包括农业生产 和工业加工的各个环节)。由于 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欧盟和欧盟诸 国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欧 盟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错综 复杂。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以 欧盟委员会1997年发布的"食品 法律绿皮书"为基本框架
要法规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三、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特 点
1.种类多、涉及面广 2.系统性强 3.科学性强 4.可操作性强 5.时效性强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通用食品法》涵盖食品生产链的所有阶段
(1)通用原则:实施食品法的目的是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保护动 物卫生和福利、植物卫生及环境应有的尊重;欧盟范围内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的自由流通 ;重视已有或计划中的国际标准
(2)在食品贸易中应遵守的一般义务:进口并投放到市场或出口到第三国的食品及饲料必 须遵守欧盟食品法的相关要求。欧盟及其成员国必须为食品、饲料以及动物卫生和植物保 护国际技术标准的发展作出贡献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介绍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介绍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介绍欧盟食品安全法规是指欧洲联盟对食品及农业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等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这些法规的制定旨在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食品市场的良好运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盟食品安全法规的背景、目的、内容,以及其对食品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背景与目的食品安全一直是欧盟及其成员国非常关注的问题,因为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的制定是为了回应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加强欧洲市场内和境外食品的监管,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增强消费者对食品的信心。

1.保障公众健康: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防止因食品引起的疾病和危害;3.促进公平竞争:确保食品经营者在遵守法规的基础上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维护食品市场的诚信和公正。

二、法规内容1.食品安全标准: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包括对食品中残留农药、兽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接触材料的使用进行规范等。

2.食品检验与监管:欧盟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包括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实施食品检验和抽检制度,确保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合规性。

4.食品紧急反应与召回:建立了食品紧急反应机制,要求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如召回产品、停止销售等,以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5.进口食品监管:对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进行严格的监管,要求进口食品符合欧盟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对食品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1.食品行业的标准统一:欧盟食品安全法规对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统一了欧盟市场内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促进了食品行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

3.促进公平竞争:欧盟食品安全法规对食品经营者提出了统一的要求,确保了市场内企业的公平竞争机会,维护了食品市场的秩序和诚信。

4.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欧盟食品安全法规的实施促使企业加强了食品安全管理和控制,提高了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减少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
,有完整的句子结构。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是一套旨在整合欧盟食品安全现状,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全
面质量安全的总体性框架。

它以范围广泛、条款详实著称,为欧盟国家提供了一个全方位健康安全的食品产品。

该法规要求企业实施食品卫生、加工与包装要求,强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独立的食品安全控制系统,并定期检查内部控制程序,更新安全控制措施。

外部产品检测标准严格,满足安全法规要求的产品才允许贩售,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追责和强制召回。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企业应确保食品中不含有危害食品安全的物质,比如有
毒物质、过量添加剂、致病微生物、重金属等。

同时,企业还应该明确标示出食品的原料、营养成分、重要添加物等信息,减少消费者的购买风险。

总的来说,欧盟食品安全法规旨在从源头上防止食品危害,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努力建立良好的企业食品安全责任。

它将食品安全纳入法律规范,可有效促进欧盟国家食品安全这一全面质量考核的持续发展。

欧盟对于食品安全与标准的监管

欧盟对于食品安全与标准的监管

欧盟对于食品安全与标准的监管一、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管政策。

欧洲联盟(欧盟)作为一个经济和政治联盟,也致力于确保食品在市场上的安全性和质量。

本文将介绍欧盟对于食品安全与标准的监管政策及其重要性。

二、欧盟食品法规欧盟在食品安全和质量方面拥有一套严格的法规和监管机制。

其中最著名的是欧洲联盟食品法典(European Union Food Code),通常称为“食品法典”。

这个法典列出了所有食品安全和质量的要求,以保证食品在欧盟市场的安全和合规。

1. 食品安全标准欧盟要求食品必须符合一系列的安全标准,包括食品的成分、添加剂使用、食品加工、生产工艺等方面。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食品才能够获得欧盟市场的准入许可。

2. 食品检验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欧盟设立了专门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对所有进口和生产的食品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测试。

只有通过检验的食品才能够上市销售。

3. 标签规定欧盟对食品标签的内容和格式也有详细的规定。

食品标签必须清楚地列示食品的成分、营养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三、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1. 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统计数据,食品污染和不合格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导致疾病和生命危险。

通过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管机制,欧盟能够有效地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2. 维护公平竞争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还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只有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才能够获得市场准入许可,这样可以避免低质量或不合格食品通过低价竞争的方式占领市场份额,损害合规企业的利益。

3. 提高消费者信心食品安全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时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欧盟通过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提高了欧洲消费者对于食品质量和安全性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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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管恩平欧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

近几年来,欧盟不断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出台了大量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运作最成功的区域之一。

为此做好对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学习培训与应对工作,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与欧盟法规概括(一)欧盟扩张与发展自欧共体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8次扩大,成员国从最初的6国发展到目前的28国。

从欧共体成立之初,欧共体的成员国数量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等6国。

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与丹麦加入欧洲三大共同体。

1976年1月1日,希腊成为第十个成员国。

1986年1月1日,西班牙与葡萄牙加入,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

1995年1与1日,瑞典、芬兰与奥地利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扩充到15个。

2004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维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等10国加入欧盟。

欧盟成员国数量增至25国。

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

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

克罗地亚于2013年7月成为欧盟第28个成员国。

(二)欧盟组织结构1、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立法、预算、监督和咨询机构,代表各成员国人民的意愿,议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

主要权利为:部分立法权;预算决定权,与欧盟委员会一起决定欧盟的年度预算;民主监督权等。

2、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最高决策机构,也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欧盟高峰会”或“欧洲高峰会”,是由欧盟28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洲理事会主席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也参与欧洲理事会活动,主要职责是商定欧盟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无立法权。

3、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俗称“欧盟部长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部长组成,又称"部长理事会",简称"理事会"(the Council),是欧盟的重要决策机构。

欧盟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

4、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除条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外)。

根据《里斯本条约》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9名减至18名。

欧委会主席人选由欧洲理事会一致同意提出,经欧洲议会表决批准。

欧委会成员由欧洲理事会指定并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再经欧洲议会表决并批准授权后才可就职。

欧委会的具体工作由总司承担。

(1)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CO)DG SANCO是欧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

250位职员在布鲁塞尔工作,使欧盟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及时更新。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从农场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的管理;生物和化学风险的管理;残留、食品饲料添加剂、接触材料;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产品;动物健康和福利、动物饲料安全;食品标签;成员国和第三国食品法规的检查和监控;快速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以及代表欧盟履行国际卫生和食品安全事务等。

(2)食品兽医办公室(FVO)食品兽医办公室(FVO)隶属于DG SANCO,总部设在爱尔兰都柏林,设6个科,检查员参加现场核查任务。

FVO的主要职责是监控成员国和第三国是否遵守欧盟的兽医、植物卫生和食品卫生法律,通过检查确定整个生产链是否符合欧盟食品安全和卫生立法,向利益相关者通报评估的结果,进而提高食品安全和质量,兽医和植物健康部门控制系统的作用。

FVO的核查范围包括:检查成员国动物源性食品的监控系统,化学品使用(兽药、生长激素、农药)和进口产品;流行病(如猪瘟); 动物运输、屠宰等;水果和蔬菜的农药残留,GMO等。

5、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欧盟食品安全局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不隶属欧盟的任何其他机构,行政主任只对管理委员会负责。

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它由欧共体全额资助,运作独立于欧盟各部门以及各成员国管理当局。

欧盟成员国和应用欧盟食品安全法的其他国家都可以加入。

现有员工150余人,其中50人在总部意大利帕尔马工作。

欧盟食品安全局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负责监视整个食物链,根据科学证据做出风险评估,为欧盟制定法规提供信息依据。

6、欧盟食物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帮助欧委会制定食品安全措施。

(三)欧盟法规概括1、条约:基于欧盟宪法性条约的规定和欧共体法院的判例法,欧盟对外缔结国际条约。

欧盟与第三国缔结的国际协定直接构成欧盟法的一部分,不需要任何转化程序,对欧盟机构和成员国均有约束力;在欧盟法律渊源的等级体系中,国际协定介于宪法性条约与欧盟自主立法之间。

2、欧盟自主性立法,指欧盟机构依据欧盟宪法性条约的授权,为实施宪法性条约的目的,按照宪法性条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独立制定的各项法律,其形式包括法规、指令、决定等。

3、法规(regulation):由理事会和议会联合批准或者由委员会单独批准。

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288条的规定,条例具有普遍适用性,完全直接地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普遍适用性”是指法规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及所有公民,该特征使法规与另一种立法文件-决议相区别开;“直接使用性”指法规一经制定,则成为各成员国法的一部分,不需要也不允许各成员国立法机构转化为国内法,这一特征是法规与另一种立法文件-指令相区别的标志。

4.指令(directive):由理事会和议会联合批准或者由委员会单独批准。

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288条的规定,指令只对其所发至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并且仅要求接受国达到规定的目标即可,这些成员的国家机关对于实现目标的方式和方法具有选择权。

指令不具有直接适用性,需要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律。

每个指令均会规定成员国采纳的最后期限。

5.决议(decision): 是由理事会与议会共同批准或者由理事会、委员会单独批准的对特定对象具有直接全面约束力的一类法律文件。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49条的规定,它对规定的接受者具有直接拘束力,它的发出对象可以是成员国,也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6.建议(recommendation)和意见(opinion):仅是欧盟委员会或理事会就某个问题提出的看法,仅作为欧盟立法趋势和政策导向,供成员国参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7、欧盟法规的特点欧盟法规制定后一般都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无约定生效期的一般在公布后20日生效。

欧盟一般每个工作日都出台至少一期《欧盟官方公报》,一般每一期的公报上都可能会登载欧盟新制定发布的法规,所以欧盟法规众多,应对起来确实不易。

《欧盟官方公报》电子版可检索到1952年出版发布的期刊。

一般地将,之前的欧盟法规体系中指令多、法规少,但近来法规越来越多、指令越来越少,这也说明欧盟一体会进程加快,欧盟法规执行的统一性、高效性不断提高。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涵盖食品从种养殖良好操作规范、动植物疫病控制、动物福利保护、加工卫生控制、残留物和污染物控制、微生物监控、动植物疫病监测以及食品证书控制等各环节,法规体系较为完善。

二、欧盟食品加工卫生法规概述(一)欧盟852/2004法规:关于食品卫生(包括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法规该法规明确了政府、食品企业与主管部门的关系,即政府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食品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运输、储运、销售等运营活动,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食品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运输、储运、销售等运营活动。

1、食品运营商要确保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所有阶段,食品都满足所规定的相关卫生要求。

2、食品企业要建立、实施、运行HACCP程序。

3、运营企业要按照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生产、加工、运输、储运、销售等运营活动惊醒控制,企业要获得主管部门的登记注册。

4、规定了食品企业的一般卫生要求:包括食品建筑物(规划、设计、建设、选址,排水、洗手、通风、卫生间、车间照明、更衣设施、清洁剂、消毒剂);设施设备、处理加工卫生要求;运输要求;食品废料;水供应;内外包装规定;热处理;培训等。

(二) 欧盟210/2013 法规:规定了根据852/2004法规批准豆芽菜生产厂的卫生要求1、设计和布局:应符合良好卫生操作要求。

食品接触面应完好,易清洗,易消毒。

2、充足设施:对工作用具和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和存储,能提供充足的冷热水。

3、应提供充足的设备:清洗食物的每一水槽应有充足的饮用水,且应保持干净,必要时,应进行消毒。

4、与种子和豆芽菜接触的所有设备:应由特定材料铸造,且保持良好秩序、维修和良好状态,确保设备干净,易消毒。

5、豆芽菜生产厂应制定操作规程,确保:(a)豆芽菜生产厂卫生,必要时,进行消毒;(b)对种子和豆芽菜接触的所有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三)欧盟853/2004法规:对动物源产品的卫生规定(包括肉类、贝类、水产品、奶制品、其它)1、动物源性食品要确保其可追溯性,保证食品能从成品追溯到所用的原料、辅料。

2、动物源性食品总要求:A、食品要有明确的身份标识;B、食品企业要建立运行HACCP计划;C、特殊要求:动物运输到屠宰场的过程中,要保障待宰动物的福利要求;D、屠宰前:动物屠宰前要使动物得到充分的休息,要保障动物福利。

3、动物源性食品企业要符合852/2004、853/2004法规规定的条件,获得主管当局的注册。

4、动物屠宰与分割操作要满足规定的卫生要求。

包括:严格执行卫生操作,避免交叉污染;严格对温度、环境、人员卫生操作扥更要求;由官方兽医服饰实施宰前检验。

(四)欧盟854/2004 法规:对供人类消费的动源性产品进行官方控制的规定1、明确了主管当局对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的官方监管的内容。

2、对从第三国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的监管:首先第三国和/或部分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获得欧盟的许可;其次,第三国和/或部分地区的主管当局批准注册的企业由第三国中央当局按照欧盟法规要求推荐到欧盟,欧盟FVO审核后获得欧盟批准注册。

3、获得欧盟批准注册的第三国和/或部分地区的动物源性食品企业名单获得欧盟注册后,在欧盟官方网站上登载。

4、规定了对屠宰企业实施宰前宰后检验的“官方兽医”、“辅助官员”的职责、资格与考试要求。

包括执行宰前检验、宰后检验、实验室检测、加盖卫生标识等。

5、对家禽和兔类动物肉类生产企业:宰后检验不必为官方兽医执行和实施,可以是官方兽医助手或经过培训的企业兽医6、规定了双壳贝类产品的卫生要求:对养殖捕捞海域分为生产区(A类区—直接食用,B类区---需要经过净化或暂养,C类区—长时间暂养,并且要达到规定条件)、暂养区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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