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探析
在公诉制度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

在公诉制度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一、引言在公诉制度下,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紧要参加者之一,其地位和权利保障机制的健全与完满,直接关系到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为此,本文旨在规定被害人在公诉制度下的诉讼地位和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以确保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得到充分维护和保护。
二、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在公诉制度下应当具备以下诉讼地位:1. 当事人地位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实施的直接受害者,应当拥有当事人地位。
作为当事人,被害人有权参加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含发起诉讼、供应证据、行使诉讼权利等。
2. 信息取得地位被害人有权取得与自身案件相关的信息。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充分地向被害人供应案件进展、证据收集等信息,确保其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
3. 表达看法地位被害人有权就案件的处理提出看法和建议。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被害人的看法,对被害人提出的看法和建议认真考虑,确保其参加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赔偿恳求地位被害人有权提出损害赔偿恳求。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其人身、资产等权益的损害有权要求犯罪分子进行赔偿,并有权参加赔偿程序的全过程。
三、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为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益,应构建以下权利保障机制:1. 法律帮助机制为经济困难的被害人供应法律帮助。
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法律帮助机制,确保被害人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能够享受到免费法律帮助服务。
2. 人身安全保障机制确保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公安机关应采取必需的措施,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防备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威逼、报仇等行为。
3. 证据保全机制保障被害人供应的证据的有效性和保全。
法院、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确保被害人供应的证据能够充分得到保全,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其证据的价值和可靠性。
4. 保护隐私机制保障被害人的个人隐私不受侵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敬重被害人的隐私权,对于没有必需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护。
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公诉案件是国家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出的刑事诉讼,涉及到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诉讼中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意见,但是在实践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往往受到限制或被忽视。
因此,针对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现实的意义和重要的价值。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问题1、研究目的:探讨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阐明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地位和应享有的权利,提出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2、研究问题:(1)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2)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3) 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存在哪些问题?(4) 如何加强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1、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法、实证法和比较法,通过对相关法律文献的分析和对实际案例的研究,探讨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问题和解决途径。
2、研究框架:(1) 第一章:绪论,介绍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目的和研究问题、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2) 第二章: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阐述被害人的地位和意义,探讨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作用。
(3) 第三章: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介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权利,包括提出意见权、听证权、代理权、被告人和当事人权利的限制等。
(4) 第四章: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分析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诉讼权利受到限制或被忽视的原因。
(5) 第五章:加强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建议,提出加强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对策和具体措施。
(6) 第六章:结论与展望,总结研究结果,对本研究进行评价,探讨未来研究方向。
四、预期结果与创新点通过本研究,预计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结果:(1) 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进行全面系统的探讨和分析;(2) 发现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3) 提出加强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建议和措施;(4) 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置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进行解析,并探讨其现状与问题。
一、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其中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知情权等。
这些权益的保护为被害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有力地维护了被害人的正当利益。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被害人保护法》,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作出了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规定。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尽管我国法律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对于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参与程度较低,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导致被害人对案件进展和判决结果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满意。
其次,一些涉及经济赔偿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赔偿金额难以落地执行。
再者,一些被害人在刑事案件过程中面临报复的风险,对其人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的威胁。
这些问题均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解决。
三、改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措施为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改进现状。
首先,要加强被害人的知情权保护,完善案件信息公开机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和判决结果。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加大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和赔偿力度,确保赔偿金额的有效执行。
同时,要加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建立健全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机制,预防和处置被害人报复事件。
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对未能得到及时、公正赔偿的被害人提供有效救济途径。
四、加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加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首先,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和体现,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原则。
以公诉视角浅析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

摘要在我国刑事司法进程中,被害人一直是被“遗忘的人”,不但缺少实体权利,而且在刑事诉讼中,也没有其应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利。
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也是刑事诉讼保护的中心人物。
保障被害人权益的现实必要性几乎不用论证即可视为当然成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权益保障已经成为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
本文以一个公诉人的视角,针对笔者办案过程中遇到的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探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不到位的原因。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作者简介:刘建强、高彬,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88-01一、公诉环节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一是刑诉法对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范畴规定过严。
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害人只能就物质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而将精神赔偿排除在民事赔偿外。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规定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对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只能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人退赔,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就使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些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劫等财产犯罪,也必须始终坚持追赃、退赔的做法,这直接影响到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
二是刑事附带民事“法律白条”问题很突出,主要出现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环节。
由于我国地域宽广,各地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多数当事人经济能力有限,对法院判决履行能力不足,因而导致“法律白条”问题凸现,而且大有逐年增多趋势。
“法律白条”带来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后续问题,这种状况既使法院的判决有失严肃性,又使被害人遭受第二次伤害,旧伤未愈,又添新伤,而且极易导致被害人采取不正当或过激的报复手段,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不到位原因探析(一)立法上的缺失我国的刑事立法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仅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某些章节的零星规定,没有形成专章、专节,而且规定得不具体、不明确,有些应赋予被害人的权利,如知情权、上诉权、受援助权、执行参与权等没有明文规定,使被害人刑事诉讼过客的角色一览无余,这与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地位不再平等,两者的诉讼权利义务也不再对等,被害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只能寄希望于公诉机关,自己却束手无策。
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公诉案件是指由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案件中的被害人作为直接受害人,其权利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还存在一定问题。
本研究旨在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进行调研和探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研究目的
1.了解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和相关法规;
2.研究当前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3.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促进被害人权利保障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三、研究内容
1.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法律基础;
2.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实践案例分析;
4.规范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建议。
四、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查阅相关资料,包括法律法规和案例;
2.案例分析法: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3.问卷调查法:对相关人员进行问卷调查,了解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的具体情况;
4.专家访谈法: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访谈,了解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相关政策和实践。
五、研究意义
1.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提供理论支持;
2.为公诉机关提供指导意见,完善被害人权利保障工作;
3.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和建议。
浅议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之完善

浅议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之完善[摘要]公诉案件被害人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当事人,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是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
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是世界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的民主文明程度,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保障机制的缺位,往往强调的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而忽视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何进一步完善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公诉;被害人;权益一、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一)公诉案件被害人对刑事部分判决不享有上诉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自行提出上诉。
由于检察机关自身有抗诉采纳率等办案业务考核指标的限制,同时考虑到诉讼成本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提起抗诉。
这样导致公诉案件被害人一些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容易造成公诉案件被害人不满,甚至上访。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受限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案件被害人往往无从了解案件的进展程度和处理情况。
在案件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无权委托他人担任诉讼代理人了解案情或提供法律帮助,侦查人员也基于案件保密考虑不会向被害人透露具体案情。
在案件审判阶段,除非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不是公诉机关要求被害人当庭陈述,法院并不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也不会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对刑事诉讼部分也没有发言权。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有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害赔偿金,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
在民事诉讼中被侵权人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犯罪行为比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危害更大,伤害更深,被害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也不断优化和改进。
其中之一就是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问题。
被害人是刑事公诉案件中的重要参与人,其合法权益的保障,既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因此,对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目前,我国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保障被害人权利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到93号、112号文件的颁布实施,再到专门设立的“12309”举报热线和统一联系人制度等,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从实践中也可以看到,仍然存在着诸多矛盾和问题。
比如,从被害人身份、收集和保护证据、听证、申诉和赔偿等方面来看,现行制度依然存在着一些滞后和不足。
因此,本研究将着重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问题。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 研究内容(1)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与问题(2)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要求和规定(3)国外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经验和做法借鉴(4)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对策与建议2. 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对相关学术论著、法律文件和统计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2)案例分析法:对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问题并制定解决对策。
(3)访谈调查法:采用问卷调查和面对面访谈的方式,了解被害人对于权利保障的需求和意见。
三、预期结果和创新点预期结果:(1)全面了解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问题。
并从被害人身份、证据收集、听证、赔偿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和建议。
(2)丰富和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理论体系,为其实践运用提供理论基础和指导方针。
创新点:(1)通过对被害人诉讼地位和证据保护、听证程序和赔偿制度等细节问题的探讨,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被害人权益保障与赔偿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被害人权益保障与赔偿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审查职务犯罪案件后,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和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申请的书面文件。
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与赔偿是公诉意见书中重要的一部分,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
本文将探讨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被害人权益保障与赔偿的相关问题。
一、被害人权益保障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应当明确指出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措施,确保被害人的法律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在法律范围内予以维护。
1. 依法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在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应明确指出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措施。
例如,控告职务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求法院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2. 维护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职务犯罪往往涉及巨额财产,为了保障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公诉意见书中需明确调查取证情况,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例如,要求法院判令犯罪嫌疑人返还被害人的财产或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3. 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公诉意见书中,应明确提出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例如,要求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道歉或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以消除被害人的精神痛苦。
二、被害人赔偿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被害人赔偿是重要的一环,旨在使被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偿,恢复其合法权益和尊严。
1. 赔偿金额的合理确定在公诉意见书中,应明确指出被害人的损失情况,并提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应基于被害人的损失而合理确定,确保被害人得到公正补偿。
2.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方式公诉意见书中需明确指出赔偿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和被害人的意愿,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方式,并明确违约金等相关补偿措施。
同时,要求法院加强对赔偿款的监督和执行,确保被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3. 其他赔偿要求和权益保障除了直接的经济赔偿,公诉意见书中还可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如恢复名誉、精神抚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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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探析近年来,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世人的关注。
人权是一个以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为前提,以肯定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概念。
人权,就其性质和作用来说,包含着”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
联合国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所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就指出:”一切人权都缘于人类固有的尊严和价值,人是人权和自由的中心主体,因而是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主要受益者,并应积极参与其中”。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法律评价随着法制的进步以及中国对国际事务参与性的不断增强,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问题日益重视。
1991年国务院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引起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
《白皮书》指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
”联合国通过的有关人权的宣言和一些公约,受到许多国家的拥护和尊重。
中国政府对《世界人权宣言》也给予高度的评价,认为它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
基于上述事实,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法律层面的人权保障体系日益严密。
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贝卡利亚语),那么,刑事诉讼法则可以被看作被告人的大宪章。
当然,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不仅仅是被告人,而且包括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被害人仅被赋予证人的地位。
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到八十年代中期,被害人在各国刑事领域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刑事被害人学迅速兴起,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
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3/40号决议《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这是联合国通过的关于被害人问题的第一个重要声明。
它标志着被害人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已从理论研究阶段进入立法实施阶段。
长期以来,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一直被忽视、淡忘,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并规定许多新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复议权、申请回避权、申请抗诉权等。
但事实上,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尤其是在公诉案件中,在强大的国家追诉职能背景下,被害人的权利往往被忽略,造成结案后,被害人不满案件处理结果,不断申诉,浪费了大量国家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的同时,被害人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因此,如何确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泛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在公诉案件中强调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司法工作者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建立平等诉讼机制,使刑事诉讼架构更趋均衡从宏观来看,被害人诉讼地位问题,不仅关系刑事诉讼公正的实现,同时影响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完善。
从微观上说,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决定着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同时也关系着被害人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刑事诉讼结构的是否均衡的问题。
被害人作为法律规定的”人”,社会都应尊重他作为目的的个体的存在,不能对他贬低、奴役,不能纯粹地将他视为实现他人目的、社会目的的手段,被害人应当得到人格上的法律尊严。
人的尊严构成要素甚多,其中平等、自主是其中最基本的两个要素。
很久以来,在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中,尊严的主要意义似乎不在于被害人,而在于被告人。
因为,面对国家权力的侵犯,任何个人是无助的。
被害人遭到社会邪恶力量的侵犯可以求助于国家,而被告人遭到国家侵犯后,就再也没有其他力量能够与国家抗衡,鉴于”人权是实现人的尊严的手段”,因此,长期以来,人们的焦点都集中在保障被告人人权,以维护被告人的尊严上,被害人的尊严问题,在整个刑诉历史上被严重地忽视。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是将被害人视为证人,规定被害人有协助国家追诉犯罪的义务。
这样,作为刑事犯罪承受者的被害人就完全被贬为国家惩罚犯罪的手段和工具。
但实际上,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被害人要求与被告人同等享有做人的尊严并不为过。
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4条规定,对待罪行受害者时应给予同情并尊重他们的尊严。
这可以说为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法律地位作出了阐释。
维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尊严,保障被害人基本的诉讼权利,最根本的手段就是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诉讼地位的提高能够为被害人在诉讼中自主性实现提供充分保障,同时增强诉讼的平等性。
由此可以看出,基于人性、人格尊严的要求,应当同等承认并尊重被害人的人格,保证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上的平等。
三、实行公力救济,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价值取向在原始社会,冲突的解决主要靠氏族组织所提供的”私力救济”。
国家产生后,首要任务就是维持社会存续所必须的秩序,这样,国家强制力干预纠纷的”公力救济”由此产生。
与”私力救济”有暴力性复仇手段相对,”公力救济”采用了和平而文明的手段。
但是,传统的观点认为,犯罪是对于国家的暴力侵犯,刑法和诉讼法是国家和违法者之间的调停制度,刑事政策应以罪犯为本位,刑事诉讼的目的旨在为了社会的利益,实现公众的惩罚权,对于任何私利的考虑,都是与此刑事诉讼的宗旨相冲突的。
由此相关的法律在制定时更注重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忽略了对被害人正当权利的保护,从而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强大的国家追诉职能所掩盖甚至取代,无法得到彰显和凸出。
随着认识的不断提高,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更强调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犯罪被认为不仅仅是侵害了国家利益,而且侵害了个体利益,为此,国家作为纠纷的裁判者和罪犯的惩罚者介入到纠纷的处理过程中,给被害人以支持和救济,其救济的目的主要在于补偿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各国法律专门制定刑事救济方面的规定实现对被害人的补偿,很多国家的法律还赋予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为了取得更好的控制犯罪效果,人们将视角转向了被害人。
在这种背景下,被害人学运动逐渐产生并迅速壮大。
人们在控制犯罪的同时开始寻求刑事司法利益保护的平衡。
对被害人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补偿,在精神方面的损害也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来解决。
特别是通过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的参与来修复被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创伤。
因此,可以说,就公力救济的目的来讲,已经从传统上强调对被害人进行补偿转换到对被害人所受创伤的恢复上来。
基于此,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更趋于对被害人精神、心理进行诊疗。
四、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现实保障的几种设想(一)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
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有些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更多的则是附带民事诉讼所不能解决的。
由此,犯罪导致的被害人死亡、伤残及其经济损失,往往因犯罪人无力赔偿致使被害人承受无限期的被害延续。
目前,我国尚无有关对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的立法,因而,被害人获得补偿尚未获得法律与制度化的保障。
有鉴于此,我国应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给被害人以必要的抚慰与补偿。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被害人获得补偿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无法从被告人处或其他途径得到补偿;第二,必须是严重暴力犯罪致使被害人受到生命、健康方面的损害;第三,被害人对自己被损害的结果不承担或者承担很少的责任,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人、基本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应当根据其生活来源状况,给予适当补偿,而不考虑其责任大小;第四,必须是及时报案,并且与司法机关积极合作。
(二)建立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不仅包括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仅用赔偿的方式无法从根本上弥补、平复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
由此,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脱离社会自我封闭的心理倾向,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援助制度尤为必要。
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如”被害人医疗中心”、”被害人心理咨询中心”等,为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或医疗服务,针对一些特殊的被害人,如性犯罪的被害人、老年被害人、少年被害人,更应当成立专门机构为其提供细致的人文关怀和精神诊疗。
建立完善的社会援助系统,《宣言》对此亦有具体规定。
在整个法律过程中,”受害者应从政府、自愿机构、社区方面及地方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医疗、心理及社会援助。
应使受害者知道可供使用这些服务和援助”。
为了确保被害人得到适当的和迅速的援助,”应对警察、司法、医疗保健、社会服务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认识到受害者的需要,并使他们对准则有所认识,以确保适当和迅速的援助”。
(三)建立辩护律师代为询问制度。
从被害人学角度看,被害人遭到犯罪的侵害是第一次受害,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的制度性侵害是第二次受害。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经常借盘问机会让被害人反复回忆遭受犯罪侵害的情况,特别是性犯罪的审判尤其如此,这就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有鉴于此,英国法律规定,对于性犯罪中的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即当被害人出庭接受盘问时,被告人本人回避,由其律师代行对被害人的盘问。
这样律师在盘问时,会注意盘问的方式、问题涉及犯罪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以避免给被害人造成新的伤害。
这种对被害人二次伤害的情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在庭审过程中,上述做法我们可以借鉴。
再者,对有些被害人,我们可以不要求其亲自到法庭去接受盘问,而通过闭路电视回答问题,以减少对被害人的精神伤害。
另外,检察人员在询问、听取被害人意见,追究、揭露、控诉、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心理承受力,从保障被害人角度,在询问态度、工作方式上注意对被害人身心的保护。
(四)完善被害人对不起诉案件、撤销案件的监督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收到有关的诉讼文书。
包括:公安、检察机关的不立案通知书、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但公安、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对此未予以明确。
为了保障被害人对此类案件的起诉权,完善被害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立法或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明确将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送达提出控告的被害人。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还会出现办案机关对被害人提出的控告是否立案长期拖延不作决定或者故意不向被害人送达不立案通知书的情况,致使被害人无法及时提起自诉。
基于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公安、检察机关应及时向被害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凡涉及被害人利益的处理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被害人,以便被害人申请复议、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