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服务重点问题操作解析以企业国有产权为中心

合集下载

国有产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

国有产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

国有产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国有产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加强产权管理,促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是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实践证明,实现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对盘活国有资产存量、转换国有企业机制、增强国有资本活力具有重要作用。

但从近年来国有产权交易现状来看,暗箱操作、违规操作的问题比较突出,已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主要问题信息上作弊。

一是卖方单方面的信息作弊。

一些国有产权交易在发布拍卖或招标信息时,人为缩小公告范围,或将拍卖地点选在禁止随意出入的场所,使潜在的买主得不到信息,被排斥在交易之外,致使国有资产低价落入特定买家手中。

有的甚至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自卖自买”。

二是买方单方面的信息作弊。

收购方欺骗卖方和银行,利用国有企业的资产收购国有企业,“空手套白狼”;一些国有产权买方不讲诚信,签订合同后以撤资或其他理由为要挟,拖延甚至拒不交纳转让金;一些买方在交易时传递虚假承诺信息,交易后不愿意或不能兑现其承诺。

三是买卖双方共同的信息作弊。

卖方通过各种手段将拍卖底价和其他人的投标情况泄漏给特定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的甚至相互合谋,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或者操纵评标委员会评标。

财务上造假。

一是在净资产上造假。

有的国有资产经营方赶在企业改制或产权交易前,对外违规担保、借贷,或故意违约以承担赔偿责任、故意输掉诉讼等,而对本来应该可以收回的各种款项、可以主张的各种权利不闻不问,使国有资产变相流向集体和个人,以达到私分、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

还有的将母企业的资产和利润转移到“影子企业”,再轻易地分配给所谓职工股东,变相瓜分国有财产。

二是在清产核资中造假。

利用国家允许核销资产损失的政策,虚列或多列资产损失,套取国有资产,或是利用资产管理漏洞,对“三类资产”(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随意浪费或低价转让处置。

国有产权交易实操解析的心得体会

国有产权交易实操解析的心得体会

国有产权交易实操解析的心得体会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2号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6号令”)、《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39号文”)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我国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法律体系。

此举意味着,无论是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资产处置、人员聘任,亦或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并购重组、上市等问题,都必然需要法律人的参与。

但做好这一环节,并不容易。

一方面,他们需要熟知并灵活运用、甚至创造性地理解适用现有的国有资产交易法律知识,特别是对不同层面、不同地域、不同情形下形成的纷繁芜杂、尚不完备甚至冲突的大量规范性文件,以及成文的、不成文的内部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同时,还需要对现行法规制度中处于空白或模糊的区域形成自己的思考,有的放矢地处理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杂症”,可市面上,还没有体系化的,从实践出发的法律实务指引。

那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法律实操要点有哪些?国资委39号文的理解与适用是怎样的?与32号令的差异有哪些?国有资产的分类有哪些?如何从交易制度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围绕上述难题,智拾网诚邀资深国有资产管理、国企改革专家;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吴刚梁老师,就相关话题进行讲解。

直播中,吴刚梁老师除了就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范围和全流程实操要点进行剖析,同时还将分别阐述32号令和39号文的法律规定及其实务影响,并就两者间的差异进行解读。

这是一门由资深国有资产管理、国企改革专家亲授的直播课,条理清晰,内容夯实,相信每个法律人都能学有所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一、准备阶段1.确定交易目标:明确要交易的国有产权类型、所属企业、出售比例等。

2.评估估价:通过专业机构对待交易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和估价,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

3.交易准备:制定交易方案,确定交易方式、交易对象和交易期限等。

4.相关手续: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包括国有资产审计、行政审批、法律审查等。

二、信息公开阶段1.公告发布: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发布国有产权交易公告,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方式、转让条件、交易安排等。

2.提供资料:提供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供潜在买家参考。

3.信息披露:及时向社会公开产权交易信息,确保交易公开透明。

三、潜在买家筛选与竞价阶段1.买家资格审查: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潜在买家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合格的买家参与竞价。

2.披露信息:向买家提供更详细的交易标的信息,包括公开资料和非公开信息。

3.竞价方式:根据交易标的的特点和市场需要,确定适合的竞价方式,如公开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

4.竞价结果:根据竞价结果,确定最终的买家,签署合同。

四、交易合同签订1.合同起草:根据双方达成的意向,起草交易合同,包括交易标的、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条件等。

2.交易谈判:双方依法进行交易谈判,商定各项具体内容,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3.合同签订: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由各方签字确认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交割和审批1.交易款支付: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交易款项,卖方确认收款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2.执行审批程序:卖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证照、产权、登记等事项。

3.交割手续:买方和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交割手续,如产权过户、股权转让等。

六、交易后的监督和管理1.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对交易后的企业进行监督,确保购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对企业进行正确管理和使用。

2.处理纠纷:如出现交易争议或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应注意的问题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应注意的问题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应注意的问题
黄慧婷;陈凌霞
【期刊名称】《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3(021)003
【摘要】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产权要具有可交易性.对资不抵债、无规模效益、重复建设、资产闲置的国有企业实施出售、兼并、股份转让等产权交易,可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完成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充分注意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的资产定价、资产有价证券化、资本市场及产权交易效率等问题.
【总页数】3页(P37-39)
【作者】黄慧婷;陈凌霞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管理学院,西安,710061;西安自来水公司,人劳科,西安,71008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014.3
【相关文献】
1.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J], 杜锡全
2.浅谈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J], 李妍
3.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破产应注意的问题 [J], 牛彦秀
4.EVA在国有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运用及应注意的问题 [J], 罗丽
5.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J], 邢冬梅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风险分析及措施

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风险分析及措施

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风险分析及措施作者:***来源:《产权导刊》2023年第11期自《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自2016年6月24日起实施)颁布实施以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得到进一步体现。

32号令有效规范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促进了产权交易市场迅猛发展。

据中国产权协会统计,2022年产权交易市场全国产权交易总额达22.5万亿元,年度交易额再创历史新高。

产权交易市场已经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要素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平台。

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双方、交易项目审批机构及产权交易机构等产权交易参与主体从各自立场出发、必然会产生内外部交易风险。

近几年来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诉讼案件逐年增加,另一方面信访案件也层出不穷。

国有产权交易的社会关注度极高,在网络媒介和短视频高度发达的今天,如果交易风险频出,将对产权交易机构公信力产生极大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国有产权交易业务风险防范,已成为一项紧迫、艰巨、长期的任务。

一、国有产权交易风险分析国有产权交易风险指企业国有产权、公共资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等各类股权、固定权益类资产,在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上进行公开交易过程中,由于非正常原因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损失。

这种损失的主体既包括产权交易机构自身,又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

自产权交易机构成立以来,在交易过程中会伴随着风险,其风险来自外部和内部,其中交易外部风险主要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原因所形成的风险。

交易内部风险主要包括内部形成执行风险、交易品种创新风险、内部控制和内部人员道德缺失形成风险等几个方面。

(见下图)。

(一)交易外部风险1.转让方原因所形成的风险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由于提交材料不规范、审批不完善、未获权利人同意、产权标的不清晰所形成的风险。

(1)资料不规范形成风险。

企业证照不在有效期内,委托书授权事项表述不清楚,股东会决议事项表述,签署不规范,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对后续完成和履行具有重要影响。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目 录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产权转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递交转让材料
发布转让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
组织交易活动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结算交易资金
审核出具交易凭证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领取交易价款
协议转让
竞价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受理转让申请 《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01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根据拟采用的竞价方式,转让方与经纪会员选择合适
03
的版本,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拍卖 招投标 网络竞价
04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准备、提交转让相关材料,录入交易系统
转让方: 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本次转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集团批复 4、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有效内部决议 5、转让所持全部股权或转让后不再控股,如有管理层、其他股东拟受让,出具 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备案程序) 6、《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7、(标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说明、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的说明)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责任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 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 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 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国有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评析(上)

国有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评析(上)

国有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评析(上)作者:***来源:《产权导刊》2020年第08期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在风风雨雨中走过30多年的发展历程,经过不懈探索,基本形成了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主体,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包括各省市政府及其国资委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对规章制度的有些内容还存在疑问,本文对国资委网站互动交流栏目中产权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回复进行梳理,整理出五方面内容并基于上述内容着重评析。

1 关于产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问题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条件问题。

国资委回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日之前已在交易所挂牌的项目,不受32号令约束和调整。

问题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是否依然适用?国资委回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已废止,现在的国有企业产权管理请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问题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有效性问题。

国资委回复:《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目前仍然有效。

问题4:《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是否有效,其中第一条和第四条均要求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那么,《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第四条是否依然有效?国资委回复:《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已宣布失效,2016年6月印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对其内容进行了吸收,《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第一条和第四条涉及的306号文相关内容已经体现在32号令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等条款中。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运营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运营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运营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国有资产流转和优化配置的重要平台,对于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保值增值以及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如何有效地运营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课题。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的运营首先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这是保障交易活动合法、公正、透明的基石。

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规定交易的范围、程序、监管机制等重要内容,为交易活动提供明确的指引和约束。

同时,交易中心内部也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流程,确保每一项交易都能够按照规范进行,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降低交易风险。

信息披露是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运营的关键环节之一。

交易中心必须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对于拟交易的国有资产,应当详细披露其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权归属等重要信息,让潜在的受让方能够充分了解资产的情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信息传播渠道,通过官方网站、专业媒体等多种途径,将交易信息广泛传播,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竞争程度。

在交易方式的选择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应根据资产的特点和市场需求,灵活运用多种交易方式。

常见的交易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

拍卖方式能够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招投标方式则适用于较为复杂的资产交易项目,能够综合评估受让方的资质、方案等因素;协议转让则在特定条件下,如关联交易等,可以提高交易效率。

但无论采用哪种交易方式,都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专业的服务团队是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良好运营的重要支撑。

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产权交易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以及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他们要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协助解决交易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同时,交易中心还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还应加强信息化建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1、协议转让需提供市财政局的批准文件; ▪ 2、交易价格不低于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评
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
▪ 3、交易主体、标的、金额及交易方式应当与批准文件内容相一致; ▪ 4、区(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参照上述执行。
▪ 转让方为国有参股的(含集体参股)(Q) ▪ 1、转让方股东中,国有虽为第一大股东,但民营合计持股比例大于50%,
上述制度改革不仅基本形成了现行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对产权交易市
场的面貌和发展也起到根本性作用。
二、进场交易的基本类型、流程及操作
▪ 从交易类型:存量转让/增资扩股 ▪ 从交易方式:进场协议(交易见证)/公开挂牌(交易撮合) ▪ 从交易标的: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其他各类权益,上述权益可
以单独或者组合予以交易 ▪ 以下分别从协议交易、挂牌交易和增资扩股解析重点操作问题:
内容(管资产与管人和管事):管资产(资产形成、流转和保护的制 度),管人(公司治理结构),管事(主业规制、布局调整、财务监 督、预算管理、收益收缴等)
▪ 企业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形态 从过程看,产权形成、运营、流转、保护:
出资/并购等形成产权——产权登记/股权管理/界定 资产管理和资本运作——融资/置换/上市/增发 产权流转——划转/转让/置换/增资 产权保护——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公开交易 从形态看,上市公司股份、非上市公司股权、物权、债权 上市公司股份——证券市场19号令 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交易市场3号令 大宗物权——产权交易市场/拍卖机构/协议 债权——自主处置 /公开转让 重要资源资产的专项管理:境外产权/土地资产
入。 ▪ 委托监管单位或行政机构为出资人代表的,由该委托监管单位或行政
机构批准。
2、直接协议转让,如为国有控股公司,则可考虑该途径
▪ 直接协议转让的条件(306号):1、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 升级需要,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 业部分国有产权后,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2、在所出资企业内 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转让方和受让 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 四、其他类协议项目(G4) ▪ 1、其他类协议项目包括除审批类协议项目外的本市其他内部重组调整的项
目。其中: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转让给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项目,应经 市国资委同意;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给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或实际控制企 业的,转让方除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约定程序审议同意外,还需经转 让方所属区(县)监管机构、出资监管企业或委托监管单位批准; ▪ 2、转让价格一般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价格的依据。如交易双 方均为国有企业集团内直接或者间接全资企业的,可以不低于经审计的净资 产值为依据确定价格; ▪ 3、国有创投项目的协议交易项目,按已经联交所备案的国有创投项目登记 单所列的事先约定办理; ▪ 4、经上海市产权交易公平公正审核委员会审议同意的协议项目,按审核委 员会的审议结论予以办理; ▪ 5、经有权部门判决或裁决的,根据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办理; ▪ 6、原通过公开挂牌交易程序获得股权,按原公告约定的回购程序履行转让 义务的,可按原约定的协议交易方式办理。 ▪ 7、其他创新类业务涉及的协议转让,从其业务规则。
1、资产/产权 财务上,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可交换价值的会计反映; 经济上,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理论),基于交易成本的资源配置; 法律上,法律或者合同在资产(资源)上创设的权益(权利义务关系 ) 十六大:产权包括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2、公司(企业),国有企业(公司)
资产/产权的独立取决于主体独立,没有公司企业的独立,很难形成 明晰的产权
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需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 分别批准; ▪ 4、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需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 管机构; ▪ 5、划出方、划入方需为出资企业下属直接或者间接的独资企业或公司; ▪ 6、出资企业批准的划转项目需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 7、应以审计报告的净资产值作为无偿划转的价格依据; ▪ 8、划转的相关主体、标的、金额应当与批准文件内容相一致;
▪ 审批主体:本市企业之间由市国资委审批,已改事前备案(见上引 199号文);中央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审批;中央和本市之间,以转让 方为主行使批准权。
▪ 转让依据:直接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豁免评估的,不得低于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若皆为独资,则可申 请
另外:目前事实上 还存在一种集团审批的协议转让,即转让方为国 有相对控股(国有股东为第一大股东,持股低于50% ),受让方也 为其控制企业的,经集团公司批准,也可以评估值协议转让。
▪ 以市场化机制导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 其一、以国资证券化为抓手,推动国有企业核心资产上市,以公开市 场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改制,走上市发展道路:证券市场 其二、依法合规、市场机制,强制公开进场交易,规范国有资产处置 产权市场 其三、充分利用债券市场,组合融资,加快发展:债券市场
▪ 小结: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 1、从制度框架而言,表现为出资人监管制度和交易市场机制的相互 结合和相互促进。 2、从交易过程而言,可概括为:出资人内部分级监管审核和强制公 开交易的实施过程。
(二)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制度架构 目标:国有企业改革,经济体制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国有企业改革目标是重构现代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 问题:所有者缺位与管理层控制;公开操作与私下交易;国资流失与职
工利益;国家、企业、职工关系 制度设计:
1、以出资人监管制度建设推动国有企业改革 2、以市场化机制导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
▪ 三、股权置换调整类协议项目(G2) ▪ 1、本市市属企业集团内部采取产权置换交易的,其内部资产重组涉及的产
权置换事项由其批准或者决定,同时抄报市国资委;其中,置换一方为实际 控制企业或上市公司的,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或者出具意见; ▪ 2、其他市属国有单位之间、市属国有单位与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 事项,由出资监管企业或者委托监管单位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其中,市 属国有单位与区县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区县国资委监管企业应 事先报经区县国资委批准; ▪ 3、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应低于25% ; ▪ 4、转让价格一般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置换价格的依据。对于 市属国有单位内部重组,产权置换双方均为市属国有单位直接或者间接全资 拥有的子企业的,置换价格可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也可以审 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且不得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 5、交易主体、标的、转让价格及作价依据应当与批准文件内容相一致;
(2013)199新增情形:国有多元公司作为划入方/市国资委批准; 国有多元公司内部一人公司之间/集团公司决定。
▪ 除适用条件外,无偿划转的关键要素还有划转基准和审批程序: ▪ 划转基准本市采用的是划转基准日标的公司经审计账面净资产; ▪ 长期投资账面、标的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以及税收等问题。
▪ 划转审批程序: ▪ 集团公司内部划转,集团公司批准,抄报同级国资委 ▪ 同一国资委下属企业之间,以划出方为主,国资委审批。 ▪ 不同国资委下属企业,划出方国资委先批划出,后划入方国资委批划
3、股权置换:343文 ▪ 资产和现金比低于25%
▪ 同一集团公司绝对控股以上之间,集团公司审批报市国资委;跨集团 的;跨区县的;一方为上市公司或实际控制企业的由市国资委审批
▪ 全资之间的可用审计值交易,其他需用评估值。
▪ 关于协议交易的操作口径、流程及文件
操作口径: 从整个国资监管理念和架构看,协议交易是作为特殊规定 来设计的,即明确规定协议转让的范围和条件、以及严格的审批权限 。除此之外,则全部属于公开挂牌交易范畴。就其口径而言,主要是 国有企业内部重组可以适用(企业集团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审批 主体则严格限制为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不得分解或下放。
▪ 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出资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主体(所有者到位) :统一所有(国家/国务院)---分级代表管理(国 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特设出资人履职机构(国资委)---国家出资 企业(出资监管单位)---所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
客体(国资/国企):企业国有产权(企业国有资产)作为国资监管的客 体,有别于监管国有企业,成为国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
的协议转让项目,应当提供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 2、受理登记时间在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 ▪ 3、交易主体、标的、转让价格及作价依据等应当与批准文件内容相
一致; ▪ 4、转让价格一般以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价格的依
据。如交易双方均为国有企业集团内直接或者间接全资企业的,可以 不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价格。
▪ 关于协议交易的操作口径、流程及文件, ▪ 协议项目:通道选择---文本准备---交易见证
▪ 先补充了解国资协议调整的几种途径和规定: ▪ 关于国资协议交易,现有政策通道主要有三条:无偿划转、直接协议
转让、股权(份)置换。
1、先看无偿划转,这是成本最低的方案。根据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沪国资委产[2005]362号规定,无偿划转适用条件:国有独资企业 (公司)(或一人公司)、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之间产权无偿转移
转让方股东会决定协议转让的,可以协议转让; ▪ 2、转让方股东中,国有虽非第一大股东,但国有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大于
50%,如受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转让方股东会决定协议转让的, 可以协议转让; ▪ 3、转让方应提交其为非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的证明材料( 可上推至股东方相关材料),如仍无法作相应判断的,可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对其性质予以认定; ▪ 4、转让价格一般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价格的依据。如交易双方均为同 一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全资企业的,可以不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依 据确定价格; ▪ 5、转让方、受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应当分别提交公司章程及内部决策文 件; ▪ 6、转让方的决策文件应当明确交易主体、标的、金额及交易方式; ▪ 7、如受让方为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评估报告应报受让方所属国资 监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 8、交易主体、标的、金额及交易方式应当与决策文件内容相一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