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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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3 -第四章附则.........................................................................................- 5 -附件..................................................................................................-6 -1包装膜袋类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通则及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正文)

通则及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正文)

通则及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一、通则部分1.强制检验(2.4条中)此处所指的指定检验机构所负责的强制检验内容包括“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被投诉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的连续三次检查”,试生产产品的检验等2.企业提交申请材料3.1.2条应补充:企业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3. 当地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3.1.2.3条中)“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指企业所在地的、直接负责管理该企业环境问题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具体内容可为建厂三年以内的验收合格报告;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技术部门出具的环保检测报告不列入。

4.产品型式检验报告(3.1.2.7条中)解释:(1)企业应提交所申报产品品种的符合标准规定的型式检验报告。

(2)型式检验报告可由企业自行完成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完成,但必须是同一批次产品。

(3)如果企业在核查现场不能提供型式检验报告,核查组继续实地核查工作,但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型式检验报告,否则视为上报材料不全。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3.1.2.8条中)企业可以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必须说明影响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内容,其他一目了然的内容可以简化,但是不得因其说明书或标签的简化而对用户造成不便或伤害。

6.试生产(3.2.2条中)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细则规定批批检验。

由总局指定的8家发证检验机构对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批批检验。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包括新建企业的产品和获证企业增项的产品。

7.产品的抽样与检验(3.4.1条附件7中)(1)《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中“抽样单位公章”,应加盖安排实地核查计划的审查机构的公章。

(2)当发证检验需要复查时或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时,企业送样时间、检验机构复检时间及异议处理时间不在细则规定的检验时限内。

8.标志和编号通则在5.1、5.2条中规定: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七月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生产许可程序 (1)4 《生产许可证书》 (4)5 标志和编号 (6)6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7 监督检查 (7)8 违法处理 (8)9 收费 (8)10 工作人员守则 (8)11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9)12 附则 (9)附件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10)附件2 《企业自我声明》 (19)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20)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记录》 (21)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3)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25)附件7 《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 (26)附件8 《检验报告》 (27)附件9 《审查意见书》 (31)附件10《审查报告书》 (32)附件1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8)附件12《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附件13《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44)附件14《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45)附件15《检验比对报告》 (46)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 1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2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2 - 第四章附则............................................. - 4 - 附件 ..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不包括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母料等。

(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根据产品使用特点分为包装膜袋、包装容器和工具3类,6个产品单元,具体见表1。

各产品品种及执行的产品标准见附表1。

按企业标准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与受理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食品用塑料制品企业QS认证 对企业实地审核的六项重要内容

食品用塑料制品企业QS认证 对企业实地审核的六项重要内容

食品用塑料制品企业QS认证——对企业实地审核的六项重要内容为了使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生产企业尽快在过渡期内完成QS 许可申请和相关核查验收,我根据审查细则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审核人员在对企业进行审核的六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以及注意事项,供参考。

一、质量安全管理职责1.企业领导直接负责质量安全工作,但不能“虚挂”。

该领导必须参与相关工作并在工作记录中有所体现,例如召集相关人员开会、参加人员名单、主要会议记录等。

2.上述负责领导应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紧急情况及事故和制定的应急措施脱口而出,因为此次安全许可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食品包装的安全质量,这方面应是准备重点。

3.在审核过程中会召集企业有关人员座谈,所以有关人员之间的沟通很重要,如果平时工作权限不清楚,人员之间衔接不好则最易出现问题。

例如:原料负责人员、检验负责人员、生产工艺负责人员和安全负责人员之间要有职责权限,能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并处理好这些方面人员之间的关系。

4.对企业制度的考核过程主要包括考核的组织部门、考核的频次、考核的内容、考核的工作程序、考核结果的评定等。

对考核的实施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保存完整。

例如检验员(直接负责出厂、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的培训和考核过程,其内、外部培训均可。

合格的检验员应该具备上岗前培训、检验项目的考试、新仪器的使用考核、工作一年中的失误记录等。

可由检验科长或检验员的直接上级领导或出题考核的部门考核检验员,而这些领导或部门又被他们上一级的领导或部门考核。

整个考核记录由高到低,由理论到具体。

二、环境与场所要求1.生产厂区内路面基本不能有土路,尽量采用水泥地面,以防止扬尘。

2.卫生间要与厂房分离(食品生产中要求卫生间同车间距离必须在25 米以上),塑料包装生产中没有食品生产要求那么严格,但是要求卫生间必须与生产车间隔离。

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定时消毒。

3.厂内的生活区特别是厨房不应离车间太近,避免串味,污染产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器)具、餐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器)具、餐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七月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生产许可程序 (1)4 《生产许可证书》 (4)5 标志和编号 (6)6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7 监督检查 (7)8 违法处理 (8)9 收费 (8)10 工作人员守则 (8)11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9)12 附则 (9)附件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10)附件2 《企业自我声明》 (19)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20)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记录》 (21)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3)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25)附件7 《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 (26)附件8 《检验报告》 (27)附件9 《审查意见书》 (31)附件10《审查报告书》 (32)附件1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8)附件12《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附件13《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44)附件14《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45)附件15《检验比对报告》 (46)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1 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

2本办法分为: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生产资源提供、采购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安全防护7个部分,共7章25条55个核查内容。

分否决项目和非否决项目。

2.1非否决项结论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

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2.2否决项目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在55个核查内容中, 生产设施(2.3.1,2.3.2)、设备工装(3.1.1)、原、辅材料采购(4.1.2,4.1.4)、工艺管理(5.1.2)、包装标识(5.4)、安全生产(7.1.2)8项为否决项,在表中加“*”表示。

3 本办法确定核查结论依据以下原则:3.1合格(具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为合格):3.1.1 一般不合格项不多于8项,无严重不合格项,无否决项;3.1.2 严重不合格项不多于1项且一般不合格项不多于6项,无否决项。

3.2不合格(具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为不合格):3.2.1严重不合格项为2项及以上;3.2.2一般不合格项为9项及以上;3.2.3否决项为1项及以上。

(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 质量安全管理职责2 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3 生产资源提供4 采购质量控制5 生产过程控制6 产品质量检验7 生产安全防护注:1.申请取证产品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实地核查时,可免去核查质量安全管理职责(1)、工艺文件(3.5.1)、文件管理(3.6)、采购文件(4.2);2. 申请取证产品通过GB/T24001环境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实地核查时,可免去核查安全生产(7.1.3);3.取得医药包装许可证的企业,在实地核查时,申请取证产品与医药包装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医药包装产品在同一场所生产的可免去核查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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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及《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补充内容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序号条款号相关条款内容修改内容1 3.1.2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补充“ 3.1.2.10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2 3.1.2.3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删除。

3 3.1.2.5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应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修改为:企业生产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应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报告。

4 4.2《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修改为:《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证书副本应注明半成品加工工序。

5 5.3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修改为:企业应在获证后12个月内,在其获证产品模具的适当部位、外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自行加印(贴)QS标志。

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产品,如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在其最小销售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加印(贴)QS标志。

序号条款号相关条款内容修改内容6 9.4公告费:每家企业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删除。

2.《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序号条款号相关条款内容修改内容1实地核查办法4.1.1.1企业应制定原辅材料采购的管理制度,对原辅材料的采购、检验或验证实施有效控制,保证产品所用原材料满足规定要求。

修改为:企业应制定原辅材料采购的管理制度,对原辅材料的采购、检验或验证实施有效控制,保证产品所用原辅材料满足规定要求。

2 4.1.2原辅材料必须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或报告,必须使用食品用原辅材料。

修改为:原辅材料必须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或报告,必须使用食品用原辅材料。

其中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原料应符合树脂或成型品的卫生标准,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3 4.1.4企业应制定原辅材料使用台帐,原材料不得使用回收料及受污染的原料。

修改为:企业应制定原辅材料使用台帐,原材料不得使用外购回收料及受污染的原料。

4 (一)非复合膜袋生1.发证产品范围增加普通型聚丙烯薄膜、尼龙薄膜。

企业将普通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产品加热封条后直接用于包装食品按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处理。

序号条款号相关条款内容修改内容5 产许可审查细则5.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树脂原料的卫生性能应分别符合GB9693-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GB13114《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树脂卫生标准》。

助剂和用量应符合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修改为:树脂原料的卫生性能应分别符合GB9693-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GB13114《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树脂卫生标准》、GB15204-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卫生标准》。

GB16331-1996《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6树脂卫生标准》。

助剂和用量应符合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6 3.必备的生产设备增加:普通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参照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薄膜必备生产设备为:原料称量设备、原料混合设备、挤出流延双向拉伸机组、分切机等。

74.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增加: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薄膜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为: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038-2000 塑料薄膜和薄片气体透过性试验方法压差法GB/T 2410-1980 透明塑料透光率和雾度试验方法GB/T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918-199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GB/T 6672-2001 塑料薄膜和薄片厚度测定机械测量法GB/T 6673-2001 塑料薄膜和薄片长度和宽度的测定GB/T 10006-1988 塑料薄膜和薄片摩擦系数测定方法GB/T 11999-1989 塑料薄膜和薄片耐撕裂性试验方法埃莱门多夫法序号条款号相关条款内容修改内容GB/T 12027-2004 塑料薄膜和薄片加热尺寸变化率试验方法GB/T 1040.3-2006 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GB/T 14216-1993 塑料膜和片润湿张力试验方法GB16332 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86.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的设备中干燥箱修改为干燥箱或烘箱9 高密度聚乙烯吹塑薄膜去掉玻璃试验器具、干燥器、水浴锅、干燥箱、分析天平、温度计10 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去掉干燥箱11 普通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同“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12 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薄膜钢板尺、拉力机、雾度仪、测厚仪、摩擦系数仪、烘箱、撕裂度测定仪137.1抽样方法7.1表4中“随机抽取3卷”修改为:随机抽取6卷147.1表4中商品零售包装袋及夹链自封袋抽样方法“满足 2.5m2×2”修改为:从3箱中分别抽取30×2个(袋规格应不小于10 ×10厘米)15 7.2检验项目在表18后增加:普通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发证检验项目参照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并去掉“热封强度”项。

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薄膜发证检验项目为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热收缩率、耐撕裂力、雾度、氧气透过量、感官、己内酰胺、蒸发残渣(水、4%乙酸、20%乙醇、正己烷)、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脱色试验(乙醇、冷餐油、浸泡液)。

序号条款号相关条款内容修改内容关键控制检验项目为:蒸发残渣(水、4%乙酸、20%乙醇、正己烷)、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脱色试验(乙醇、冷餐油、浸泡液)16(二)复合膜袋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发证产品范围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等修改为: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以及其它类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等(符合我国卫生标准要求的各种内层材质如聚乙烯、聚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等)17 2.2关键工艺控制2.2.3控制熟化的温度与时间,熟化间应从下部进风,上部排风。

当下线产品的溶剂残留量偏高时,可以通过延长熟化时间降低溶剂残留量。

修改为:2.2.3控制熟化的温度与时间,熟化间应合理设置进风与排风方式,如从下部进风,上部排风等。

当下线产品的溶剂残留量偏高时,可以通过延长熟化时间降低溶剂残留量。

186.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表3中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出厂检验设备为: 1.卷尺或直尺或游标卡尺 2.材料试验机 3.玻璃器皿 4.水浴锅 5.电热恒温干燥箱 6.天平去掉玻璃器皿、水浴锅、电热恒温干燥箱、天平,改为放大镜19 7.1 发证检验规则表4中抽样数量一栏“满足 2.5m2×2”。

修改为:从3箱中抽取30×2个(袋规格应不小于10×10厘米)。

20 (三)片材产1.发证产品范围增加:其它类食品包装用片材、食品包装用复合片材。

21 2.1基本生产流程增加:其它类食品包装用片材生产流程根据工艺特点参照“基本生产流序号条款号相关条款内容修改内容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程”,食品包装用复合片材在原“基本生产流程”中增加“复合”工艺。

22 3.必备的生产设备增加:其它类食品包装用片材、食品包装用复合片材必备的生产设备为:称量装置,工艺参数监控装置,牵引、切割、卷取设施及设备,挤出或压延机组。

234.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表2片材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表增加:其它类食品包装用片材、食品包装用复合片材的相关标准为:相应产品标准、相关卫生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246.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增加:其它类食品包装用片材、食品包装用复合片材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测厚仪、量具。

25 7.1 抽样方法增加:其它类食品包装用片材、食品包装用复合片材根据产品材质不同,分别抽取。

26 7.2 检验项目增加:其它类食品包装用片材、食品包装用复合片材的发证检验项目为相应材质卫生标准全项,关键控制检验项目为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

27(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1.发证产品范围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

增加“其它类塑料瓶盖(含铝塑复合盖)”。

28 3.必备的生产设备表1必备的生产设备中塑料防盗瓶盖的“注塑机”修改为:注(压)塑机。

增加:其它类塑料瓶盖参照“塑料防盗瓶盖”序号条款号相关条款内容修改内容29 查细则4.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表2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增加塑料瓶的相关标准为:GB14942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7327-199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5009.60-2003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69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13120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酯树脂及其成型品中锑的测定方法GB/T17338 食品包装用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和橡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树脂及其成型品残留丙烯腈单体分析方法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增加其它类塑料瓶盖的相关标准为:GB/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GB/T 4807 食品用橡胶垫片(圈)卫生标准GB/T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7327-199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5009.60-2003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序号条款号相关条款内容修改内容准的分析方法GB5009.69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13120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酯树脂及其成型品中锑的测定方法GB/T17338 食品包装用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和橡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树脂及其成型品残留丙烯腈单体分析方法经备案的企业标准306.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表3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塑料防盗瓶盖出厂检验设备去掉投影仪。

其它类塑料瓶盖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为通用量具,有密封性能要求的其它类塑料瓶盖必备出厂检验设备增加“密封测试仪”。

31 1、2、3种产品的必备出厂检验设备中规定为量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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