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之人算消费者

合集下载

如何正确界定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行为

如何正确界定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行为

如何正确界定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行为[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就明确说明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以来,得到了民众积极的反响,从1996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达到425008件,是十年前的75倍。

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很有趣的现象,例如王海打假案,所谓的“知假买假”究竟能否属于消费者,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在学界都是争议的对象,文章旨在结合简单的数学公式来界定“消费者”的权利。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利;知假买假在探讨消费者权利之前,首先简明扼要地阐述要明确消费者的感念。

我们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可以看到一个非常模糊的定义:“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从字面来看法条对消费者的定义是局限于生活消费的消费者,同时通说认为仅仅是生活消费的自然人能够成为消费者。

但这在实践中却是见仁见智,争议不断。

争议集中表现在三个问题上:第一,消费者是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单位;第二,非生活消费的购买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第三,支付对价是否为消费者的构成要件。

[1]有学者认为只有基于生活消费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消费者,其权益才受法律保护。

也有学者认为单位应该也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因为单位消费(本文所说的单位消费均是单位生活消费)虽然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但最终要转化为个人消费行为来实现。

[2]而笔者认为消费者的概念还是应该着眼于自然人,原因有二: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信息不对称和身份不对称的问题,自然人作为一个个体无论如何都是处于弱势群体,因此需要给予立法保护。

而在单位消费这种情况时,单位并不处于一个弱势群体,甚至有时比经营者更加强势,若将消费者范围扩大到单位,将有违该法的立法宗旨。

同时,该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权益都是与个人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的,而主要不是赋予单位所享有的权利。

试论知假买假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

试论知假买假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

HEBEINONGJI摘要:知假买假行为能否适用惩新性赔偿最大的争议问题是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关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这一问题,应该分情况进行讨论。

其次,在知假买假行为背景下,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这一问题是探讨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应该分情况讨论。

有的知假买假的行为实际上是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打压了不法经营者囂张的气焰。

在现在假货横行的背景之下,知假买假的积极作用大于负面作用,这样的知假买假应该予以支持。

此外,也不乏出现一些社会专业人士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以此威胁商家,从而获取暴利,这一现象扰乱了市场的秩序,我们称为职业打假。

对职业打假行为,我们应该分情况去讨论,不能全部否定,也不能全盘接受。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行为;消费者;权益试论知假买假行为惩罚性赔偿适用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李双艳引言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修改,然而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没有给予根本性的解决。

在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中,规定了为了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而牟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适用本条例o意味着职业性打假行为可能不再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主体。

知假买假行为中,关于经营者欺诈的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成为了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另_难题。

1知假买假案例透视惩罚性赔偿争议1995年的春天,山东青年王海获悉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有关内容,然后进行了实践,在隆福大厦购买了索尼耳机,随后在证实了其耳机是假货之后,商场同意退货并且赔偿T200元的损失,但拒绝了王海之后买10副耳机的赔偿要求。

在此之后,王海在多家商场买假并诉至法院,其双倍赔偿的诉求大多都到了支持。

民众对这一问题也持肯定的态度,甚至消费者协会在1996年为王海颁发了奖金。

在1998年的华联商厦案中,王海与与华联商厦的40只台灯的交易发生了纠纷,王海认为部分台灯缺少入网许可证,还有部分台灯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以此为由将华联商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华联商厦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商品价款40480元。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1. 引言1.1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知假买假行为是指消费者明知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是假冒伪劣产品,却仍然选择购买或使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对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和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在认定知假买假行为时,需要考虑消费者是否存在知情的情况,即是否明确知晓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一般来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如果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仍然购买,就可以认定为知假买假行为。

在法律规制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知假买假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有权要求退货或者索赔。

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例如被追究法律责任、罚款甚至拘留等处罚措施。

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加强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打击和防范,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稳定。

2. 正文2.1 知假买假行为的定义知假买假行为是指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或存在虚假宣传,但仍然故意选择购买。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消费者的诚信原则。

知假买假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一些消费者为了图便宜或忽视质量问题,选择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服务。

具体而言,知假买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仿冒品牌商品、购买过期食品、购买造假保健品、购买虚假广告宣传产品等。

消费者在进行知假买假行为时往往心存侥幸或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选择,最终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这种行为不仅对消费者自身造成经济损失,也会对市场秩序和社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加强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和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明确知假买假行为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可以有效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2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标准一、欺诈性行为: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首先要考虑是否存在明显的欺诈性行为。

消费领域中职业打假行为的民法解释

消费领域中职业打假行为的民法解释

消费领域中职业打假行为的民法解释本文从利益分配的视角,使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与比较解释等狭义的民法解释方法,对职业打假索赔问题作出评析。

经分析,得出职业打假者也属于消费者范畴;在消费领域中,职业打假行为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

法律经过利益机制的分配调控秩序,彰显社会正义。

2009年6月,北京《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

①2007年至2011年,上海黄浦法院共审结消费投诉案件661件,其中210件由职业打假人提起。

对于职业打假人提起的消费诉讼,黄浦法院审理时大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判案依据,对于不合理的索赔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行为建立在牟取暴利的基础上,沪上一些法院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往往不认可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从而判决其败诉。

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职业打假群体的广泛出现,所以职业打假行为是否适用《消法》第49条的规定再一次引起了热烈讨论。

对于性质相类似的职业打假行为,有的法院判胜诉,有的法院判败诉。

各地法院对同一法律条文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原因在于法官们依据各自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出了合乎情理的解释。

学者王泽鉴认为,法律解释的主要方法有四:①法律文义。

②法律体系。

③立法史与比较法。

④立法目的。

[1]本文以下将从利益分配的视角,使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与比较解释等狭义的民法解释方法,对职业打假索赔问题的分歧点作出评析。

一、目的解释所谓目的解释,是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依据来阐述法条的疑义。

任何法条在规定时都是有一定目的的,在解释法律时应当充分贯彻立法者的目的。

[2]《消法》第一条即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

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摘要】知假买假行为是一种消费者受骗行为,对于社会和经济秩序有着不良影响。

本文就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和法律规制展开探讨。

在首先定义了知假买假行为的内涵,然后阐述了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和预防措施。

结论部分强调了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打击力度需要加强,法律处罚力度也要加大,同时对监督管理方面也需加强。

通过对知假买假行为全面的认定和法律规制,可以有效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知假买假行为、认定、法律规制、定义、标准、责任、惩罚措施、预防措施、打击力度、法律处罚、监督管理。

1. 引言1.1 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是指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虚假宣传,但仍然选择购买或接受的行为进行认定和界定。

消费者在进行购买决策时,往往会受到商品宣传、销售人员的影响,以及自身对商品需求的因素。

认定知假买假行为需要考虑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

在实际判定中,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方式来确认消费者是否存在知假买假行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如果明知是假冒伪劣或虚假宣传,但仍然故意选择购买或接受,并且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危害他人利益,则可以认定为知假买假行为。

在认定知假买假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消费者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不能仅仅以消费者是否有知情能力来定性。

还需考虑消费者购买行为背后的动机和心理因素,以便更准确地认定知假买假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2 关于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律规制针对知假买假行为的立法和执行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

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消费者维权的途径等内容,为打击知假买假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解读

浅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一款的理解与适用2013年修订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55条:“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规定将过去的“1+1”惩罚性赔偿制度修改为“1+3”,增加了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标准,并进一步明确了与《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对审判实务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拟对此进行浅显分析。

一、1994《消法》第49条与2013《消法》第55条第一款的区别1994《消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服务欺诈的二倍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2013《消法》与之相比存在一定的不同,首先,商品、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力度有所加大。

最为直观的体现从过去的“1+1”(退一赔一)修改为“1+3”(退一赔三)。

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以来的20年,虽然1994年的“1+1”赔偿模式对预防和减少经营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并未出现大量的惩罚性赔偿索赔案件,人们对小额的违法行为依旧倾向于息讼厌讼,忍气吞声,不愿维权。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遏制商家为恶,以致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显得额外重要。

只要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收益,违法预防才能在实践中真正落实。

其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2013《消法》建立起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1994《消法》仅仅规定二倍的违约欺诈赔偿,新《消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现有第55条第二款侵权致害的惩罚性赔偿。

最后,惩罚性赔偿规范更加细化、明确。

新《消法》不仅延续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上限,还针对小额损害明确了最低赔偿标准为500元。

消法

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 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 的一倍。 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 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 假买假”, “钻法律的空子”。王海感到愤 怒,他决心继续战斗。
“乙方(消费者)不按期缴纳费用,10日后物业管 理公司将对其停止服务(停水、停电)直至缴清, 拖延缴纳有关费用每天加收1%滞纳金”; “凡违反本公约者,由物业管理公司视其情节 轻重,处以人民币50元至1000元罚款”。
夏某到附近的一家超市购买生活用品。一进这家超市的大 门,一块鲜艳的告示牌就映人服帘,上面赫然写着“谨 慎购买,概不退换”八个大字。夏某在食品柜挑选了一 袋奶粉,然后又挑选了其他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当天下 午,夏某在冲奶粉喝的时候,发现这袋奶粉已经过了保 质期。夏某立刻来到这家超市要求退货。值班经理认为 不能退货,因为商店已经以告示牌的形式向广大顾客声 明,请大家谨慎购买商品,一旦购买一概不予退换;而且 告示牌放在十分显眼的地方,每位顾客一进门就会发现。 双方争执不下,夏某便投诉到工商局,坚决要求这家超 市退货,并且向她赔礼道歉。 (1)本案中的这家超市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 (2)超市打出的“谨慎购买,概不退换”的告示牌的效力 如何?为什么?
商品、服务安全保证义 务; 信息提供义务; 标明身份的义务; 品质担保义务; 出具凭证、单据义务; 售后服务义务; 不得不当免责的义务; 尊重消费者人格义务; 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一)安全保障权VS安全保证义务
1.人身安全权 2.财产安全权 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 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的条件 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 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 示。(说明和警示义务,针对 合格产品) 经营者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严 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 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 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立 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 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 生的措施。(缺陷报告义务, 针对缺陷产品)

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3、自主选择权
〔1〕自主选择权的内容
〔2〕如何判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收到侵 害?四条标准:第一、违背消费者的主观 意愿,第二、客观上表现为强迫消费者从 事不公平或不平等的交易,第三、该强制 交易行为自身存在违法性,第四、该交易 行为将要或已经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3〕对该权的限制
第一、经营者以 “高档商品,非买勿动〞 进行明确告知的;第二、裸装食品;第三、 根据商品的特点,进行选择会降低使用价 值的。
提问:对 “来电显示〞收费是否侵犯消 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 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有权拒绝 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质量保障要求商 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没有标准的应符 合社会普遍公认的要求。价格合理要求商 品或服务的价格与价值相符,对有国家定 价的必须按照定价执行,对没有定价的由 交易双方按价值规律合理确定。计量正确 要求称重误差不能超过法定范围。
案例2:2003年9月8日,吴某到某邮局寄一些 药品给父母,他先付5元从柜台购置一个邮政 专用纸箱,而后将所寄药品〔重1600克〕装
入纸箱。吴某认为依邮政部门的收费标准, 2000克之内收费7元整,他所寄的药品重达 1600克,理应收费7元,而该局营业员将药品 和纸箱〔405克〕一起称重,计2005克,加收 1元。吴某认为,消费者购置邮政专用纸箱已 付5元,而邮政部门又将其计入邮寄资料总量
案例1:卢某于2002年3月23日从某汽车贸 易购置一辆 产道奇公羊牌汽车,售价69万 元,双方订立了购车合同,买方购车先后 支付了各种费用共计65682元。同年8月, 卢某驾车时发现车内气味刺鼻难闻,头顶 开始小片脱发。经检测,车内空气甲醛含 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卢某先后与该公司 屡次协商无效后,将对方起诉至北京市朝 阳区法院,要求其退回购车款及各种费用 共计755682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我方观点是,知假买假之人算消费者。

开篇名义,概念现行。

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知道商品或服务是假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是消费者基于实际需求、消费心理以及购买力等理性考虑的结果。

法理学界研究表面,“消费者”一词的概念目前在法律上仍没有明确界定,消法第二条指出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只是表明消法的调整对象,这是专门法的特定管辖关系,并不是对消费者下定义。

今天,我方理解的消费者是指买卖合同关系中除了经营者、销售者等出卖人以外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买受人。

在开始论证我方观点时,我们应先界定以下前提:
第一:我们今天讨论的是“算不算”的问题,不是“是不是”的问题,两者有本质区别,正因为消费者一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本辩题才成立得以有讨论的空间和意义,“算不算”只能从广义的大众的经验的思维去理解。

第二:知假买假是理性经济人自主选择的消费行为,知假买假之人可以大体分为两类,一是限于购买力、为满足个人生活需求而为的普通购买行为;二是从打假正义出发,不论是公益打假还是牟利打假,他们的行为都是建立在法律框架下的合法的维权行动,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需要应值得肯定,且现实表明,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之人并不多,我们不能揪着个别案例以偏盖全。

在明确以上前提后,我将用以下三点来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从买卖合同关系上看,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且符合公平交易等法律原则。

而消费动机分为生活消费、生产消费和经营消费。

当知假之人购买物品或者服务、履行给付义务时,已表明买卖合同成立,形成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既然知假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是用于生产消费或经营消费,那么他就应算是为生活而消费的消费者。

第二,从市场经济现实来看,第一,出于每个人的经济条件不一样,有的人只能通过买假货来满足自身的生活需求,完全符合消费者购物的自我选择权。

第二,从产品属性来看,一分钱一分货,假货也有自己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所以它也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这就从消费的主观情况和产品的客观现实证明,知假买假具有主客观现实需要、切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符合国情民情,所以知假买假当算消费者。

第三:从社会打假意义上看。

承认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能保证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拿起法律武器对抗假货生产经营,维护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这样能鼓励更多人参与公益打假,以规范买卖行为,净化市场。

从立法的价值上来看,知假买假之人算消费者有利于实现法律公平和秩序。

如果我们将知假买假之人拒之消费者门外,会从客观上包庇制造假货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因此,将知假买假者纳入到消费者的行列,符合立法宗旨,即保护弱者。

最后,我方并没有否认知假买假的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但不能因此就否定知假买假之人算消费者的主体地位。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知假买假之人算消费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