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04.10•【文号】残联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残联发〔201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于2004年试行,2009年正式执行,201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
各地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相应制定并修订了本地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工作规则》的制定出台,对于规范专门协会工作流程、完善专门协会工作制度、健全专门协会工作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探索专门协会社团法人治理模式,切实贯彻中国残联六代会精神,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中国残联理事会工作规则》、《中国残联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办法》和党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专门协会作为社团法人所应具有的相关特性。
中国残联在征求各专门协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工作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地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深入推进专门协会工作健康规范发展。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4月10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团法人机制下的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工作,根据中国残联六代会通过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各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通过的专门协会章程,特修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维权”职责,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维护本类别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帮助本类别残疾人,全心全意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残疾人状况现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残疾人状况现场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7.05.08•【文号】残联厅函[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残疾人状况现场监测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0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根据中国残联、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7〕13号)的要求,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基础上,建立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系统,开展年度监测工作。
2006年4月1日0时-2007年4月1日0时年度的残疾人状况监测准备工作,经全国统一布置与培训,目前省级培训与现场监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紧张进行。
今年是开展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的第一年,工作时间紧,工作要求高,内容涉及面广。
特别是回顾性调查家庭收入难度大。
为保证残疾人状况现场监测数据质量,特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残联和抽调办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参照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领导小组的通知》(残联厅发〔2007〕13号)的精神,成立领导机构,指定人员,分工负责,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方案,统一口径,统一时间,统一规定,做到上下及时沟通情况,全面搞好监测工作。
三、省、县两级都要制定残疾人状况现场监测工作实施计划,掌握工作进度,有条不紊的开展监测登记,保证监测工作按时、顺利、高质量的完成。
四、在现场监测阶段,全国抽调办将组织有关人员到部分省(区、市)的监测现场检查、指导,省级抽调办也要做好督导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五、现场监测的第一、二天要严格控制入户登记数量,熟悉问卷结构,掌握监测询问技巧,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被监测户的支持与配合,做到准确收集原始监测数据。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0.06.18•【文号】残联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指导和规范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推动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中国残联制定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一、“规范”的制定实施,是贯彻国家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二、认真学习“规范”,进行对照检查,针对本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方案,争取政府支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健全服务措施,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省级残联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规范”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专项检查,抓好落实工作。
三、在执行“规范”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认真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原因,找出症结,积极协调有关方面,逐步加以解决。
执行情况及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中国残联报告。
四、中国残联将制定与“规范”配套的考核评估办法,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以适当方式通报各地落实情况,并作为就业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对达标单位授予牌匾,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09.03•【文号】残联厅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发[2014]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区残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经中国残联批准,现将《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残联办公厅2014年9月3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开展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时间节点与任务目标(一)全面启动试点。
2014年12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1.建立工作机制。
成立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明确具体牵头部门与职责分工,制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或细则,推动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残工委统筹协调、财政部门与政府职能部门支持、残联组织推动、社会广泛参与的试点工作机制。
2.确定试点地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选择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基础工作开展较好的2个试点城市或地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与督促。
3.选择试点项目。
依据意见所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项目目录》,结合试点城市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残疾人类别化、个性化基本服务需求,确定便于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具体项目,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国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就业是最大的民生。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依据《“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
2022—2024年共实现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各地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残疾人事业宣传报道线索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残疾人事业宣传报道线索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残联厅函[2015]312号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5.12.08
【实施日期】2015.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残疾人事业宣传报道线索的通知
(残联厅函[2015]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切实发挥残疾人事业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道德模范、“最美人物”等的示范带动作用,营造残疾人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中国残联与人民日报社拟从2016年起,在《人民日报》和人民日报客户端同步开设《励志暖新闻》专栏,讲述残疾人题材的感人故事。
为持续做好该项工作,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中国残联与人民日报社合作开设专栏的重要意义
作为党中央机关报,长期以来,《人民日报》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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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为进一步落实中国残联等8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办理享受资金扶持政策(一)享受资金扶持政策的基本条件辅助性就业机构办理《意见》中提出的场地租金补贴、无障碍改造补贴、生产设备、辅助器具购置补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补助辅助性就业机构运行费用”等资金扶持政策时,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
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9.10.09•【文号】残联厅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残联厅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近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加快发展,残疾人统计任务难度和复杂性不断增加,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加严谨、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精确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各项重点工作和任务的需求,统计工作不仅要在宏观上为各项业务工作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辅助决策和数据支持,也要从数据源头掌握全面、准确的微观数据。
为此,中国残联在总结、修订《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形成了《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是对各省级残联统计工作的全面考核评价,重点是对报表数据质量的考核。
中国残联将依据本办法,每年对各省级残联的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情况在残联系统通报。
各级残联要对统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统计管理,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各业务部门要与综合统计部门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使统计数据真实反映业务开展情况,发挥统计在业务开展和工作管理上的服务、指导和监督作用,实现业务工作与统计工作的相互促进;同时要重视统计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加强业务人员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培养,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为残疾人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二00九年十月九日附件:残联系统统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为加强统计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各级残联统计工作的不断规范、完善和发展,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水平,保证统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残联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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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8.05.31
【实施日期】2018.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残联:
为认真落实5月24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做好2018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部门协作,下大力气抓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2018年高校毕业生总量再创历史新高,就业压力持续加大,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人数达到21130人,就业任务更加艰巨。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充分认识到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关系残疾人基本民生。
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障经费,精准服务,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摆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首位,将其列入各级残联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各地残联要落实责任,综合施策,形成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合力,根据本地区就业新情况新特点和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需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措施,落实好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保补贴、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政策。
各级残联组织以及基层残协、专职委员岗位要优先招录、聘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协作机制,主动提供专业服务,确保残疾人毕业生既能够享受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等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优惠政策,也能够同步落实各项残疾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享受到残疾人就业服务。
要逐一找到服务对象,摸清每一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基本情况和求职需求,提前介入、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开展一对一的就业创业服务,确保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率的提高,并将学生就业服务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