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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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现将拟调整 的 “ 节 能 清单 产 品增值税税率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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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增加 , 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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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政策的解读

关于对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政策的解读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
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考虑2007年,为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提出建立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改委门户网、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等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发布。
截止2018年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已向社会发布了二十四期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实行以来,存在企业申报时间长、程序繁琐等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问题。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减少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提出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制定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为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四部委文件,并提出贯彻意见。
节能相关法律法规

节能相关法律法规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2008年10月1日
2、关于加强政府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财政部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2006年2月14日
3、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10月23日
4、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源审计导则》的通知建设部2007年10月31日
5、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7年10月24日
6、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政部
2004年12月17日
7、《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05年4月16日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30日
9、《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07年12月5日
10、《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示通知》财政部
2008年11月20日
11、《教育部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教育部
2007年9月14日
12、《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2008年5月13日
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务院
2008年8月1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财库[2016]11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7.29【实施日期】2016.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6]11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节能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中的数字硬盘录像机、监控电视墙(拼接显示器)、监视器,以及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
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
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
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详见附件2,凡与附件2所列性能参。
采购人政府采购实务培训ppt课件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一)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注意:责任主体是采购人。 (二)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描述应当 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 应当量化。 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 专家的意见。 (三)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注意:政府向社会公众提 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 众的意见。 (四)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注意:采购 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 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1.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2.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4.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5.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6.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7.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8.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9.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10.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二、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 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 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 点;
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品目
第二十三期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 的节能产品。其中加“★”标注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 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 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 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 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 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管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现就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三、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
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
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
四、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财库[2017]12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7.28
【实施日期】2017.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7〕12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
称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
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
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2009)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31•【文号】财库[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11号)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为了进一步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我们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第四期环保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要优先采购环保清单中所列的环境标志产品。
环保清单以本期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环保清单。
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六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购买。
对于其中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三、采购人购买轻型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企业应当保证环保清单所列产品在本期环保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停产、无货等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拒绝提供环保清单所列产品及相应服务,或者以环保清单以外产品替代环保清单内产品等情况,应当向财政部反映,核实后将从本期环保清单中取消相应产品资格,同时,两年内该企业所有产品不再列入环保清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 cn/)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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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
一、节能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
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
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
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详见附件2,凡与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产品,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
三、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四、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节能清单。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节能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
五、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对相关产品进行调整。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节能产品的要求。
六、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其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执行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
财政部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有关供应商作出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七、节能清单再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八、公示、调整节能清单以及暂停列入节能清单等有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