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原告被告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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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

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

题目(中文):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英文):Discuss the judging standards of defendants’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目录正文 (1)一、绪论 (1)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1)(一)必须是做出行政行为的主体 (2)(二)必须是有权主体 (2)(三)必须是能够承担责任的主体 (3)三、现行认定标准的局限性分析 (4)(一)行政主体理论自身的局限性 (4)(二)行政主体理论作为被告主体资格认定标准的局限性分析 (6)1.“行政主体”本质 (6)2.“行政主体”的本质为原告的诉讼增加了困难 (6)3.“行政主体”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 (7)四、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的重建 (7)(一)学界观点 (7)(二)行政公权力行为标准的内涵 (8)1.行政公权力要素 (8)2.名义要素 (8)3.行为要素 (9)(三)采用行政公权力行为标准的原因分析 (9)五、结语 (11)参考文献 (1)摘要在我国,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是以行政主体理论作为标准的,虽然行政主体理论是从国外移植的,但发展到今天,在我国已经只有其名而无其实,已经展现出许多缺陷,在行政诉讼中,这一理论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许多的困难,行政诉讼制度难以按照立法者的本意得以有效运行,行政相对人也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所以,对于现行的行政行政主体理论标准,我们需要结合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经验,对其作出合理变更,确立以方便行政诉讼为主要目的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

关键词:行政诉讼被告;行政主体;行为主体;责任主体AbstractIn our country, the confirm of defendants’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judged by administrative body theory. although the administrative body theory is transplanted from other country ,in today, it is already unworthy of the name. It have shown many weaknes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is theory also brow a lot of difficulties to judicial judgment .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n’t wor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idea of the lawmaker . the interest of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is difficult to get protected in time. So, we need to do some change towards the working administrative body theory standard and combine our country’s practical experience. Establish a new judging standard of defendants’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at is intend to facilitate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Key words: Defendant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 Administrative Body ; Adaptive Agent ; Subject of Liability一、绪论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23年的历史,《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规范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系列行为,有效的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它还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制化的进程,使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渐渐的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这大大有利于“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它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进入到了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权力的新阶段,在宪政道路上跨出了重要一步。

行政诉讼原告适格的法律定界与司法审查

行政诉讼原告适格的法律定界与司法审查

行政诉权与现代社会公民权利扩展相辅相成,作为行政诉讼的制度根基,原告身份的确定显然属于最核心的命题,而其中原告资格则是法律赋予的有权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以实施法律救济行为的一种身份限制,也是取得原告法律地位的前提要件。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原告诉权的行使,是司法权对行政首次判断权的司法审查。

[1]梳理行政诉讼实定法演变史,可以发现,我国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标准经历了多重变迁,直至2014年新修订《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标准的出台。

多次变动和调整,体现着立法者价值观念潜移默化的转变,亦迎合了世界范围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整体上逐步扩张的趋势。

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理论支撑,“利害关系”属于一个并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如何对其进行清晰界定成为一个难点,令学界争论不休,更让司法机关无所适从,成为现实中“立案难”的重要症结。

2015年,为破解广为社会诟病的“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行政诉权,国家从源头上将“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在肯定其积极导向意义的同时,也要客观地承认原告资格问题未有实质性的改观,因为原告资格不仅仅停留于诉讼程序启动的形式层面,也在行政诉请是否会得到实体支持之间建立了法律上的因果关联。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要求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规制虚假诉讼、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

基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实践品格,行政法学界应当对此做出务实性的响应。

而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无疑是研究的逻辑起点和核心,在诉权保护和滥诉防范的双重语境下,着眼于行政诉讼的制度功能,综合考量各种价值和各方利益,严格遵循诉讼制度的基本规律,多维度地明晰和确立“利害关系”之判断标准并以此作为南通大学学报窑社会科学版第34卷第5期双月刊2018年9月出版收稿日期:2018-05-15作者简介:曹伊清(1964-),女,浙江宁波人,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小峰(1978-),男,江苏东台人,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作者:刘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0期摘要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概括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即存在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属于原告以及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被诉行为影响。

这一标准从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原告资格的范围,但它更多是出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资源有限考虑的,也不尽科学。

当前我国应当顺应国际立法趋势,放宽起诉资格与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利益衡量公益诉讼作者简介:刘苏,南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45-02一、案件引发的争议原告张锋与第三人陈金喜有债权债务关系。

陈金喜分两次向张锋借款共计人民币169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陈没有如期还款,张锋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判决陈金喜还款。

判决生效后,张锋申请执行,但陈金喜下落不明,无法执行。

陈金喜与妻子刘雯共同居住在南京市佛心桥21号204室,该房产权登记在刘雯名下,1998年4月11日刘雯去世后,陈金喜以刘雯名义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张载禄并于2001年3月21日办理了过户手续,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张锋得知后认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审查不严,错误发放产权证,影响了其债权实现,故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为被告,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已经发放的产权证。

法院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锋的起诉。

豍二、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原告资格只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享有原告资格的人,只要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可提起行政诉讼,并不要求真正发生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前者是程序性、形式性问题,后者是实质性问题,是需要在诉讼中解决的问题。

第十九讲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九讲  行政诉讼参加人
1直接起诉的被告。 直接起诉的被告。 直接起诉的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 2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3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被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4被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受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 5受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7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8由行政机关组建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作出 行为时的被告。 行为时的被告。 授权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9授权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 他组织作出行为时的被告。 他组织作出行为时的被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起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
诉、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 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原 被告和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 告、被告和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当事人 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最核 心的参加人员。 心的参加人员。诉讼代理人虽与案件没有直接 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但其参加诉讼是为了被代理的当事 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向性, 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向性,因而具有类 似于当事人的地位。 似于当事人的地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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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以张锋诉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违法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以张锋诉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违法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行政 行 为的侵 害 即可提起 行政 诉讼 , 不要求 真正 发生侵 害其 合 并 法 权益 的事 实 ; 者 是程序 性 、 式性 问题 , 者 是实 质性 问题 , 前 形 后 × ” 念的 形式 出现 , 人身 权 、 权 概 如 财产权 、 教育权 等 。 也有 相 受 但
当部 分法律 规范 并不 以这种 形式来 规定权 益 , 是通过 义 务性条 而
制 占轧金
◆ 司 法 天 地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 法律上的利
违法颁发房屋 所有权证 案为例
刘 苏
摘 要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 能够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根据 Ⅸ 行 政 诉讼 法 和相 关司法解 释 , 以概括 出行 政诉 讼原 告 资格认 定 的 “ 可 法律 上 的利害 关 系” 准 , 在 合 法权益 , 法权益 属 标 即存 合 于原告 以及 合 法权 益可 能受 到被 诉行 为影 响 。这 一标 准从 一定 程度 上扩 大了原告 资格 的 范 围,但它 更 多是 出于处 理行 政
子刘 雯 共 同居住 在南 京市 佛心 桥 2 号 24室 , l 0 该房 产权 登 记在 的主 体 : 自然 人 和组织 。 刘 雯 名 下 , 9 8 4月 I 日刘 雯去 世后 , 19 年 1 陈金 喜 以刘 雯名义 将 房 屋卖 给 第三 人张 载禄 并于 2 0 年 3月 2 01 1日办理 了过 户手 续 , 在 本案 中原 告张锋 是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公 民 , 并且 年满 l 周 8 岁 , 备相 应 的诉讼 权利 能 力和 诉讼 行为 能力 , 具 因此在 形式 上可
还款 , 张锋 向法 院 起诉 要求还 款 , 法院 判 决陈金 喜还 款 。判 决 生 政诉 讼法》 第二 十四 条、 第七 十 条, 原告 主要包 括 : 民 、 人和其 公 法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研究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研究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研究作者:冯会波刘振芳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10期摘要: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断原告资格的依据是原告须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偏差。

现行《行政诉讼法》经过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诸多缺陷已经显露出来,不利于推动行政法治建设和保护公民利益,应予进行修改,从这一问题入手,希冀对大家理解原告资格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利害关系;利益关系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15-02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原告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服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就相关争议做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或制度[1]588。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设定和调整,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参加人、参与人之间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其他参加人、参与人之间,未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所形成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行政诉讼法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无论是作为诉讼主导和指挥官的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它们进行起诉、受理、答辩、开庭、审理、裁判这些诉讼行为,以及期间各方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展开,均为一种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而诉讼行为与诉讼行政导致的后果是法院裁判中对实体权利的确定。

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它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批,以保护自己在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

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作者:徐锐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8期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原告资格却仍难以确定。

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则及评析,可以分别从实体及程序规则方面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进行完善。

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构想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21-02当前,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不仅是一个理论难题,更是在司法实践中遭遇困境,不仅使得行政相对人或者相关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而且,我国的法治建设也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

大体而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设定会受一国行政诉讼的目的及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在我国,虽然《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原告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仅根据这些规定,是很难正确把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的。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一)国外相关概念在国外,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比我国要更早,也更全面和深入。

针对其概念,《布莱克法律大辞典》作出了比较详尽地解释。

在该辞典中,明确指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就是在有关诉讼争议中,人们所享有的将该诉讼争议求助于法律程序并借此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此举目的在于确定该诉讼争议能否对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产生某些有利影响,并据此使得争议当事人能够被确定为该案的正当原告。

换个角度来说,假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产生了不利影响,但是这种影响还不足以达到动用法律来弥补和救济的话,就无法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

因此,从上可以看出,并不是说只要行政机关做出了对提起诉讼之人利益有所侵害之事,提起诉讼的人就获得了法律上所认可的原告资格,只有达到了“足够的利益”标准才能使得起诉人获得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从研究的资料来看,之所以设定原告诉讼资格,追根究底是为了防止人们滥用诉权,毕竟可以动用的公权力资源是有限的。

行政诉讼法15条

行政诉讼法15条

行政诉讼法15条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诉讼法15条的内容概述1.原告资格2.起诉条件3.被告资格4.诉讼请求和证据5.诉讼程序6.判决和执行三、行政诉讼法15条的实用解析1.原告资格的认定2.起诉条件的具体要求3.被告资格的确定4.诉讼请求的撰写技巧5.证据的收集和提交6.诉讼程序的注意事项7.判决结果的影响因素四、结语正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第15条进行简要解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

二、行政诉讼法15条的内容概述1.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2)起诉期限符合法律规定;(3)起诉状内容完整、明确;(4)依法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3.被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三款规定,被告是指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4.诉讼请求和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四款规定,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要求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同时,原告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5.诉讼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及后续条款规定,行政诉讼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均享有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

6.判决和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八款规定,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应按照判决内容履行。

如有逾期不履行的情况,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行政诉讼法15条的实用解析1.原告资格的认定在提起行政诉讼时,首先要确认自己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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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art 5
被告资格的转移、被告追加和变更
1.被告资格的转移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 被告资格的转移
23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职权转给其他行政机关
并入、合并
撤销后分立为几个行政机关
1)撤销后职权转给其他行政机
关,其他行政机关继续行使该项 职权。
2)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并 入其他机关或者与其他机关 合并成立一个新的机关,原 行政职权由并入机关或新成 立的机关行使。
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 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或者作为 原告的法人或者组织终止,尚 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诉 讼中止。
中止诉讼期限满90日以后,如 仍无人要求或继续诉讼的,依 法终结诉讼。
3.4诉讼活动效力的持续性
在原告资格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如果继续诉讼的,有 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进行的诉讼活动 对继续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2.被告的追加和变更
2、被告的变更:
25
2
1、被告的追加: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若发 现遗漏了被告,则必须在征 得原告同意的基础上,才能 追加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 追加被告,法院根据需要才 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 人参加诉讼。(漏加转)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发现原告错列 被告需要变更的,应当告知原告变 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则其起诉就不能成立,法院应当及 时做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受害人是指受到其他公民违法行为侵 害的人。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 害人责任的,属于利害关系的一种情 形,受害人享有原告资格。
7
1
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行政法中的相邻权问题主要集中在不 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 物权时需要得到行政机关批准或者许 可的情形。
4
2
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或者合作企业 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 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 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 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形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 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起诉。
3.2原告资格转移的条件
13
04
被转移人本身不可能具有原告资格
法定权利承受人存在
03
02
起诉权有效存在
01
享有原告资格的权利人不复存在
3.3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14
承受原告资格的公民或者组织应 当向法院提供其近亲属的证明或 者作为被终止的组织的权利承受 者的证明文件。
1
行政复议案件 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
2 3 4
5 6
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组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
1.经过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经过复议的案件,根据复议结果的不同,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来确定被告:
复议改变--单独告
( 2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 机关作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此处的“复议改 变”为狭义上的改变,仅指改变了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2.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 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 的具体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
20
例如:乡政府委托某村民委员会行使 某项行政职权,该村委会按照委托的 权限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
对人对此不服的,必须以该乡政府为
3)撤销后分立为几个行政机关, 原职权由其中一个或几个继续行 使,被告均为继续行使被撤销行 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
1.被告资格的转移
24
注意: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了,没有继 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这种情况《行政 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 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5款的 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由继续行使其职 权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由决定撤 销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 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3
4
6、组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的情况下,“授权”其临时组建的行使行 政行为的,应当视为委托。该机构在没有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 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 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诉法---原告、被告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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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原告的一般确定规择
特殊情况下的原告的确认
原告资格的转移 被告的确认 被告资格的转移 被告的追加和变更
1
原告的一般确定规择
Part 1
1.1原告的一般确定规则
4
原告的一般确定规则
原告的确定标准
行政诉讼原告
原告资格
5
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对象的唯一性
享有原 告资格 的法律 条件
剥夺的权力具有人身性 目的具有预防性
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 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受法院的裁判拘束。 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2
Part 2
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
2.1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
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
系。
是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对该行为不
服,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 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争议所具
有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 讼原告的法律能力。
1.2原告的一般确定规则
原告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 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9
2
复议维持--共同告
(1)复议维持后申请人不 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 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 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 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 被告”
1
经复议案件
被告的确认
3
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 3 )复议机关如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 议决定的 复议机关如在法定期间内不受理或 者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起诉原行政 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 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 是被告。。
6
5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 告。 如果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有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授权,此时,可以比照“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直接以该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为被告。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赋予公安派出所作出警告 、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
15
4
Part 4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
17
01
必须是 行政主体
01
02
必须实施了原告 认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被告:指其实施的行政行为被 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合法 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03
人民法院通知 其应诉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几种情形
09
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 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 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自主权 的可以起诉,但必须以企业的名 义提起诉讼。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 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 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以 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10
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合 并、分立、撤销、强行兼并、出 售、改变隶属关系时,企业或者 其法定代表人均可以自己名义提 起诉讼。
复议决定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 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利 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 追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
05
06
07
08
3
原告资格的转移
Part 3
3.1原告资格的转移情形
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在失去诉讼权利能力的情况下,其原告资格转 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原告资格的转移制度是为了保 护接受原告资格的主体的合法权益。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2
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形
(1)有权提起诉讼的 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 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诉讼。
被告提起诉讼。这就是行政法上的“
权利可以委托、责任不能豁免”的原
则的具体体现。
被告的确认
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 的被告确认
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机关批准的, 被告应是在对外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 的机关。即采取名义标准,看是以谁的名义作 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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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 政行为的被告的确认
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3
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人具有原 告资格。
2.2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
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
合伙组织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向提起诉讼的,应以核准登 记的字号为原告,由合伙人作诉讼代 表人。没有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对行政 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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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追加
和变更
3
3.特殊:转列为共同被告
“漏加转”仅限于一般共同被告案 件的遗漏被告。如果是复议维持共 同告案件,原告遗漏被告的,法院 应当通知其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 追加的法院应当将被遗漏的机关列 为共同被告。此为“漏加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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