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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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管理条例

宠物饲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

宠物饲料行业标准及规范

宠物饲料行业标准及规范

宠物饲料行业标准及规范目录一、行业标准及规范 (3)二、原材料供应充足性分析 (6)三、生产设备需求及供应商 (7)四、市场规模及增长趋势 (10)五、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12)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公开渠道或根据行业大模型生成,对文中内容的准确性不作任何保证。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相关领域的建议和依据。

智能化养殖技术逐渐应用于宠物养殖行业,如智能饲喂系统、智能监控设备等,有效提高了养殖效率和宠物福利。

随着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宠物饲料行业也将迎来智能化生产的新阶段,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随着人们对宠物需求的不断增长,宠物养殖逐渐向着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

大型宠物养殖场不断涌现,它们具备先进的饲养设施、完善的防疫体系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为宠物提供更为优质的生长环境。

规模化养殖的发展,对宠物饲料的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了宠物饲料行业的创新与升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互联网宠物业蓬勃发展。

线上宠物用品销售、宠物服务预约、宠物社交等逐渐成为宠物养殖行业的新趋势。

这一变革为宠物饲料行业提供了新的销售渠道和宣传平台,扩大了市场份额。

宠物养殖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各类宠物专业养殖场不断涌现。

这些养殖场注重品种优化、繁育技术提升和疾病防控等方面,有效提高了宠物的品质和健康水平。

随着养殖技术的专业化,宠物饲料的需求也呈现出差异化、精细化的特点,为宠物饲料行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在宠物饲料消费上,天然、健康、环保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选择。

消费者倾向于选择使用天然食材制作的饲料,避免含有化学添加剂和人工防腐剂的产品。

消费者对于饲料包装的环保性、可循环利用性也提出更高要求。

一、行业标准及规范(一)宠物饲料行业国家及地方标准概述宠物饲料行业作为国家严格监管的一个领域,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标准体系。

这些标准涵盖了宠物饲料的各个方面,包括产品质量、生产规范、营养成分、安全性等。

国家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规定3月份开始正式实施

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规定3月份开始正式实施

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规定3月份开始正式实施按照此前要求,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不过,由于目前旧版标签库存量较大,针对行业实际情况,农业农村部在去年9月2日发布公告指出,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过渡期延长六个月,也就是说2020年3月1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才必须启动新版标签,这对宠物饲料生产与销售厂家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去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颁布了《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该规定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要求2019年9月1日起(以生产日期计),所有宠物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这项规定的要求,同时给予企业一定的过渡期更改包装。

为此,2019年9月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210号公告,表示针对宠物饲料行业的实际情况,为减少资源浪费,减轻企业负担,延长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过渡期6个月。

2020年3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公告同时要求,2020年3月1日前,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继续使用旧版标签的,应当粘贴或者附着附加标签。

附加标签上应当标明以下内容: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通用名称,《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应当标明、而旧版标签上未标明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

附加标签应当粘贴或者附着于旧版标签的显著位置,通用名称字号不得小于旧版标签中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据悉,在增加半年过渡期后,自2020年3月1日起,各級饲料管理部门将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对宠物饲料标签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据了解,随着宠物市场的飞速发展,以猫粮狗粮为主的饲料产业已经形成一个比较庞大的产业,从去年开始,随着以(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6大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与实施,中国宠物食品生产与销售即将进入规范化发展的新时代,购买猫粮狗粮的国内消费者也由此更加放心了。

宠物饲料行业标准与规范解读分析

宠物饲料行业标准与规范解读分析

宠物饲料行业标准与规范解读分析目录一、引言 (2)二、行业标准制定背景及意义 (3)三、行业规范主要内容剖析 (4)四、标准化对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 (6)五、结语总结 (8)一、引言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公开渠道或根据行业大模型生成,对文中内容的准确性不作任何保证。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相关领域的建议和依据。

现代人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消费者对便捷、智能化的宠物饲养方式需求增强。

未来,智能投喂、自动计量等功能的宠物饲料产品将受到更多消费者的青睐。

各类宠物饲料各具特色,养宠人应根据宠物的种类、年龄、健康状况及口味需求选择合适的饲料。

关注饲料的营养成分和品质,确保宠物的健康成长。

虾蟹类宠物主要食用鲜活的饵料,如小鱼虾、红虫等。

在市场上,也有专门为虾蟹类宠物设计的冷冻饲料,可以满足其生长和繁殖的营养需求。

随着宠物经济的繁荣发展,宠物饲料市场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消费者对宠物饲料的需求特点与趋势,对于行业企业把握市场动向、制定营销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宠物饲料行业的进出口现状及趋势预测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企业需要加强技术研发和品牌建设,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需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政策法规的变化,以制定适应市场变化的发展战略。

二、行业标准制定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宠物行业的飞速发展,宠物饲料市场也呈现出蓬勃生机。

为了保障宠物饲料的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行业标准的制定背景及意义显得尤为关键。

(一)行业发展的推动近年来,我国宠物数量持续增长,宠物经济成为新的增长点。

宠物饲料作为宠物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影响到宠物的健康和生长。

随着消费者对宠物健康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宠物饲料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因此,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是行业发展的内在需求。

(二)市场规范化的需要在宠物饲料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乱象也屡见不鲜。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劣质原料,甚至添加有害物质,严重危害了宠物健康。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必须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规范市场行为。

宠物食品公司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宠物食品公司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宠物食品公司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宠物食品公司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是保证宠物食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本规定旨在确保宠物食品公司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标签和标识信息准确、真实、合法,并提供足够的信息给消费者。

以下是针对宠物食品公司产品标签标识管理的要求和规范。

一、标签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宠物食品公司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确保名称与产品的实际成分和性质相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命名。

2. 成分表:宠物食品公司需要在标签上详细列出产品的成分和含量,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食用配方和可能的过敏成分。

3. 营养信息:标签上应当列出产品的养分成分,比如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等,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营养价值。

4. 使用说明:宠物食品公司应提供准确简明的使用说明,指导消费者正确储存和使用产品,以确保宠物的安全与健康。

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上需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新鲜合格的产品并且避免因过期使用而引发的安全问题。

6. 企业信息:宠物食品公司需要在标签上提供必要的企业联系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可以及时联系。

二、标签设计要求1. 字体和字号:宠物食品公司应选择清晰易读的字体,并确保字号适中,便于消费者辨认。

2. 标明重要信息:在标签上,宠物食品公司应突出标明产品的重要成分和性质,例如针对特定宠物群体、适用年龄等特殊要求的标识。

3. 图文结合:标签上可以搭配合适的图案,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识别产品。

4. 标签材质:宠物食品公司应选择质量良好的标签材质,确保防水、防油,不易破损,延长标签的使用寿命。

5. 语言规范:标签上的语言应准确、规范,不使用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误解的措辞,以避免引起消费者疑惑或错误解读。

6. 警示标识:根据产品的特殊性质,在标签上标明相应的警示标识,以确保消费者了解和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和注意事项。

三、标签监管1. 内部审核:宠物食品公司需要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对产品标签进行定期自查,确保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关于制定《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关于制定《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关于制定《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4.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日期:2018-05-20 13:33文号:第20号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宠物饲料标准管理规定(3篇)

宠物饲料标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宠物饲料质量安全,促进宠物饲料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宠物饲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宠物饲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遵循安全、健康、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宠物饲料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宠物饲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五条国家鼓励宠物饲料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宠物饲料产品质量,推动宠物饲料产业转型升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宠物饲料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宠物饲料质量安全。

第二章标准体系第七条宠物饲料标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宠物饲料。

(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适用于特定领域的宠物饲料。

(三)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宠物饲料。

(四)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宠物饲料。

第八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优先采用国际标准。

第九条宠物饲料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饲料原料的质量要求;(二)饲料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和使用方法;(三)饲料产品的营养成分;(四)饲料产品的生产、包装、运输、储存要求;(五)饲料产品的标签、说明书要求;(六)饲料产品的质量检验方法;(七)饲料产品的安全评价方法。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条生产宠物饲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设备。

第十一条宠物饲料生产单位应当执行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二)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原料;(三)使用合格的饲料添加剂;(四)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确保产品质量;(五)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六)对生产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生产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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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g 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 1 千克(含 1 千克)的,以千克或 者 kg 作为计 量 单位。 液态产品、半固态产品除可以使用前款规定的质量进行标示
外,也可以使用体积标示,以体积标示时,净含量不足 1 升的,以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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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或者 mL 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 1 升(含 1 升)的,以升或者 L 作为计量单位。 第十条
存方法。
第十一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说明。使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的贮存条件及贮
用说明应当根据宠物的生命阶段、活动量和体型类别标示推荐饲
喂量或者饲喂建议。 第十二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的注意事
项。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产品应当标示“本产品
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中参照本规定附录 5 中的示例,标示该产品适用的宠物特定生理、 病理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并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执业兽医指导 下使用”字样。如其适用的生理、病理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未在附 录 5 收录范围以内,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参照附录 5 根据产品
料添加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
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类别名称应 当与附录 2 规定一致。饲料添加剂名称应当与《饲料添加剂品种 目录》一致。 在产品中使用以《饲料原料目录》中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 复配制成的调味产品的,应当在原料组成部分中以“宠物饲料复合
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标示。
照附录 4 。
(三)其他宠物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标示水分,
也可以根据需要标示其他成分的分析保证值,标示方法参照附
录 4。 第九条 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 量。 净
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净含量与产品名
称应当位于标签的同一展示版面。 固态产品应当使用质量进行标示,净含量不足 1 千克的,以克
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
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
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第四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磋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
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形式附具产品质 量检验合格证。 第五条 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
的实际情况标示注意事项,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资料至少 应当包括能够验证产品效果的科学试验数据及配方组成。
第十三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完整的年、月、日生产
日期信息,标示方法见附录 6 。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示的生产日 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采
原料组成中的某种原料如以品种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类
别名称标示;如以类别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品种名称标示。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
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 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应当标示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
—24 —
第八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
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 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
示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
—22 —
用名称。 (一)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 “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
值。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计量单位见附录 3 。 (一)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项
目、要求及具体标示方法见附录 4 。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 合饲料,其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可以进行特殊
标示。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 标示水分和产品中所添加的主要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方法参
附件 3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标签标示内容,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
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或者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 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
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
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
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 于所有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 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示例见附 录 1。
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时可以使用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名 称或者类别名称。示例见附录 1 。 (三)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 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
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
—23 —
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 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
产品的具体呈现形式。示例见附录 1 。
第六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原料组成。原料组成
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原料组成“和“添加
剂组成”为引导词。其中,“原料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 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 料成分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添加剂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 所用的饲料添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并标
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 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 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
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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