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把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成为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基地,规范高新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新区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高新区,指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特区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的经济性区域。

第三条高新区应成为大规模、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区,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机制试验区,国内、国际经济技术的合作区及高新技术人才的培训教育区。

第四条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市政府设立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高新区服务机构,施行对高新区的管理。

第六条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由市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行使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市政府有关建设高新区的方针、政策和决定;(二)审查高新区发展规划、项目、土地、资金和管理制度;(三)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具体管理高新区各项相关行政事务。

十七大以来文化部参与制定出台的有关文化产业政策文件

十七大以来文化部参与制定出台的有关文化产业政策文件

1.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号)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3.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09]191号)4.文化部关于加强动漫游戏会展交易节庆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文产发[2009]19号)5.文化部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09]36号)6.文化部关于制定《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的公告7.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8.商务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0]28号)9.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产发[2010]19号)10.文化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文产函[2010]1031号)11.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产函[2010]1169号)12.文化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全面战略合作的通知(文产函[2010]1818号)1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当前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明电字[2010]17号)14.保监会、文化部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09号)15.文化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发[2011]28号)16.文化部关于推进文化企业境内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产函[2011]440号)17.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18.中共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19.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通知(文产发[2012]7号)。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及重点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及重点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及重点项目申报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产业扶持资金及重点项目申报指南一、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申报时间:当年度3月,期限要求基本在2周左右完成申报。

通知形式:由省财政厅向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及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开展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申报要求:详见当年度通知。

申报类型: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债券贴息、保险费补助。

受理程序:省文化厅受理、审核厅属文化企业及纳入文化部文化金融合作项目库、特色文化产业项目库、动漫重点项目库的相关企业的项目申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商务厅各自负责受理、审核相关领域企业的项目申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受理、审核所辖地区企业的项目申报,然后集中由省财政厅报送财政部。

申报方式:纸质材料与网络申报并行。

网上申报路径:财政部网站司局频道()“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其中,申报出口奖励的单位登陆商务部网站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名额限制:有,详见当年度通知。

终审部门:财政部。

作用:通过国家财政资金扶持优秀文化产业项目运作。

二、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申报时间:依据省委宣传部通知开展相关工作,每年时间不定(一般都在下半年),期限要求基本在2周左右完成申报。

通知形式: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向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单位印发通知。

申报要求:详见当年度通知及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报类型:专项补助、贴息、奖励。

受理程序:省文化厅等省直单位分别负责受理、审核本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和省内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负责受理、审核在本地注册的文化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申报,然后按名额要求集中报送省委宣传部。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474号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474号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新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现将《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2016年10月27日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一批主业突出、集聚效应明显、影响力广泛的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产业园区是指本市集聚了一定数量的体育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区域体育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体育产业集聚区。

体育产业基地是指本市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项目的总称。

第三条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一)以地区(区、新区、街道)为单位的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二)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的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三)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的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四条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要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兼顾区域分XXX产业结构升级的原则进行。

文化部出台《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文化部出台《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北 京 市 副 市 长 苟 仲 文 讲话 指 出 ,
《 法 指 出 ,所 称 园 区是 指进 行 流转和实施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 要 抓 住 三 网 融 合 契 机 ,加 强 相 关 产 业 办 文 化 产 业 资 源 开 发 、文 化 企 业 和 行 业 集 联合下发 了 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 布 局 。 要 加 强 对 重 点 试 点 区 域 的 指 导 ,
市三 网融合工 作协调小 组 3 8家成 员单
位 审 议 通 过 了 北 京 市 三 网 融 合 试 点 方 案 。 据 了 解 , 试 点 方 案 由 北 京 市 三 网融合 试点总 体方案 ( 案 ) 及 8 草 》 个 实 施 方 案 组 成 ,下 一 步 还 将 报 请 市 委 、
定资金支持 。
m【 文化 产 业 】
管理办法( 行) 试 为 规 范 国 家 级 文 化 产 业 示 范 园 区
开 第 二 次 会 议 。会 上 ,市 三 网融 合 工 作 源总 量 、生 态 服务 价值 、碳 汇量 的 增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报 告 了三 网 融 合 工 作 长情况和 全市国 民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 , 进 展 情 况 和 北 京 市 三 网融 合 试 点 方 案 。 合理核定 生态效益促 进资金增 加额度 ,
我 国将 组 织 实 施 -  ̄ 重 大 项 目。 成 立 产 业 示 范 园 区 的 申 报 、 命 名 、 管 理 和 可 等 方 式 实 现 专 利 商 用 化 的 突 出 项 目 l : t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 根 据 统 考 核 。 省 级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进 行 资助 。 申请 资 助 的 专 利 转让 、专 利 筹 规 划 、 分 步 实 施 、试 点 先 行 、 动 态 辖 区 省 级 的 文 化 产 业 园 区 的 申 报 、 命 许 可 应 当依 法 签 署 合 同 ,并在 专 利 合 同 调 整 的 原 则 , 选 择 部 分 地 区 和 学 校 开 名、管 理 和考 核 ,并 负 责对 国家 级 文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等 。

《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文产〔2008〕1号)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相关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及单位: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深圳市《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我办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二○○八年一月十一日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深圳市《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产业园区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的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

文化产业基地是指经市文产办认定的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专业领域贡献突出,并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机构)或文化产业某一行业的集聚区。

第三条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扶持、社会投资、产业导向;"三旧"改造项目优先及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等原则。

第四条市文产办负责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给出初审意见;协助市文产办对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四)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五)园区开发单位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六)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七)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不少于2个;(八)园区的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连续2年经营收入均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年经营收入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少于2家,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占全部入驻企业70%以上,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九)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十)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深府[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二月十五日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为全面实施文化立市战略,推动文化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实现将文化产业培育成为我市第四大支柱产业的目标,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深发〔2005〕18号),结合我市"三旧"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配套政策措施。

本文件所称"三旧"是指旧工业区、旧村、旧城区。

目前政策措施指向以旧工业区改造建设为重点,旧村、旧城区改建可参照此政策,但受市有关专项政策的限制。

本文件所称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利用"三旧"改造集聚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制作、音像制作、艺术创作、咨询策划、文化中介、传媒出版、现代印刷等项目和企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和文化企业集聚空间的文化产品研发中心、展示交易中心等;具有一定规模和师资,从事文化产业培训、人才培养、产业研究的教学培训基地;具有文化产品经营、展示、流通,或兼有旅游、娱乐功能的文化产品专业市场(街)。

园区(基地)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22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22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28日深府〔2005〕220号)《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市委市政府“文化立市”的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的意见》(粤府办〔2004〕62号)、《深圳市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5年-2010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的精神,设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十一五”期间,由市财政从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总额3亿元,纳入每年的市财政预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职责:(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二)编制年度决算;(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四)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五)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文产〔2008〕1号)
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相关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及单位:
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深圳市《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我办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页脚内容1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深圳市《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产业园区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的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

文化产业基地是指经市文产办认定的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专业领域贡献突出,并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机构)或文化产业某一行业的集聚区。

第三条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扶持、社会投资、产业导向;"三旧"改造项目优先及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等原则。

页脚内容2
第四条市文产办负责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给出初审意见;协助市文产办对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
(四)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
页脚内容3
(五)园区开发单位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
(七)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不少于2个;
(八)园区的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连续2年经营收入均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年经营收入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少于2家,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占全部入驻企业70%以上,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
(九)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十)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页脚内容4
第七条文化产业基地认定条件: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同等资格条件)占员工总数的15%以上;
(五)产业规模、经营收入及利税位居本市同行业前10名之内;
(六)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七)用于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保护的经费投入占经营收入的10%以上;
页脚内容5
(八)企业或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九)行业集聚区要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配套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
(十)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我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认定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开发单位、基地管理单位和文化企业(机构)均可申报。

第九条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或《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页脚内容6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3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以上3项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五)《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或《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报单位通过深圳市文化产业信息网()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加盖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

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认定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将材料报送市文产办。

市文产办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页脚内容7
第十一条市文产办聘请文化产业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及考察结果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市文产办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出合格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

对评审不合格的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通知并说明原因。

评审结果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文产办授予"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或"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对被提出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文产办进行资格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申报单位将不能被认定为我市的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

第四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市文产办对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被授予市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称号的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及考核材料(与申报材料要求相同)通过辖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报市文产办。

每年6月由市文产办负责组织对园区和基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被认定的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文产办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页脚内容8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或基地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或基地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或基地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第十五条被认定的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产办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
页脚内容9
(三)园区或基地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不服从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市文产办。

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或基地认定条件,市文产办将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

(一)园区或基地的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或基地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园区或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或基地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有效期为5年(违反本办法第十
页脚内容10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05版)五条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相关办法重新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深圳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1月11日实施日期:2008年01月11日(地方法规)
页脚内容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