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奖励政策
江苏省绿色建筑条例

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管、园林、国土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划建设第八条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绿色生态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绿色建筑是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的空间,同时实现高效率地利用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
绿色建筑是实现“以人为本”、“人-建筑-自然”三者和谐统一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绿色建筑奖”)的管理。
第四条绿色建筑奖分为工程类项目奖和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
工程类项目奖包括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项目、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是指应用于绿色建筑工程中具有重大创新、效果突出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第五条绿色建筑奖的奖励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建设部发布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绿色建筑奖的申报应遵循自愿原则,奖励工作应符合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要求。
第七条绿色建筑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建设部归口管理绿色建筑奖。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域内绿色建筑奖项目的申报和初审、推荐上报工作。
第二章管理及执行机构的职责第九条建设部的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实施绿色建筑奖的工作原则及管理办法;(二)组建和批准成立绿色建筑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三)审定绿色建筑奖评审结果并公布获奖项目;(四)颁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证书;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条职责的落实。
第十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内)为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以下职责:(一)组织绿色建筑奖申报及评审;(二)组织评审结果公示、报审和审定后获奖项目发布与颁证;(三)评审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管理;(四)建立并保管评审工作档案;(五)受理绿色建筑奖查询事务和违反本办法的举报事宜。
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提高城乡生态宜居水平,鼓励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2号)的要求,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鼓励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规范和加强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2号)、《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政法〔2011〕67号)以及《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3〕195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奖励对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
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为申报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除外);绿色生态示范区的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为申报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园区管委会(或开发建设单位)。
绿色节能建筑相关政策

绿色节能建筑相关政策全国性政策趋向:1. 2004年12月,胡锦涛在中央的经济工作会议上,讲到中国的住宅必须是节能省地住宅,后来又改成节能省地环保住宅。
之后温家宝在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把它叫做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
2. 十七大提出坚持节约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是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
3.国务院公布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工业、交通、建筑及生活四大领域“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并要求下一阶段各地区、各部门抓紧落实《方案》具体要求。
4. 2010年9月,温家宝总理批示,发展绿色建筑,最大限度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改善居住舒适性、健康性和安全性,不仅是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和城乡建设模式的重大问题,而且直接关系群众的直接利益和国家的长远利益。
5.中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草案主题报告时就指出,今后要全面推行绿色建筑“以奖代补”的经济激励政策,具体可从专项补贴、物业税减半征收、土地招拍挂前置条件、适当提高容积率、购房贷款利率优惠等方面着手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6.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作为重点领域“城镇化与城市发展”下的优先项目。
中国绿色建筑发展总体战略目标是以实现国家“十一五”规划约束性指标为契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通过实现绿色建筑的“四节两环保”推动中国可持续发展。
7.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将对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上的资金支持。
其中,明确规定对盈利性弱、公益性较强的改、扩建项目,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财政补助资金。
8. 中国1986年颁布了北方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始倡导建设节能建筑。
经过近20年的努力,中国已初步建立起以节能50%为目标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体系,截至2002年,全国城镇共建成节能建筑面积3.2亿平方米,节能1094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2326万吨。
绿色建筑设计的政策与实施路径研究探讨

绿色建筑设计的政策与实施路径研究探讨在当今社会,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和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绿色建筑设计逐渐成为建筑领域的重要发展方向。
绿色建筑不仅能够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还能为人们提供更加健康、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为了推动绿色建筑的广泛应用,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并探索了多种实施路径。
一、绿色建筑设计的政策(一)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绿色建筑的发展,出台了《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了绿色建筑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同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企业和开发商积极参与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
例如,对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对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和技术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等。
(二)地方政府的配套政策各地政府也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绿色建筑发展政策。
一些地区规定了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要求,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进行限制或不予审批。
此外,部分地方还设立了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的技术研发、示范项目建设和推广应用。
(三)政策对绿色建筑设计的引导作用政策的出台为绿色建筑设计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要求。
例如,规定了绿色建筑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指标和标准,促使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这些因素,采用合理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手段。
同时,政策也鼓励创新,推动绿色建筑设计理念和技术的不断进步。
二、绿色建筑设计的实施路径(一)规划与选址在项目规划阶段,要充分考虑场地的自然条件和环境因素,如地形、气候、光照、风向等。
选择合适的建筑朝向和布局,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减少对人工能源的依赖。
同时,要合理规划建筑密度和绿化率,营造舒适的室外环境。
(二)建筑节能设计1、围护结构设计采用高效的保温隔热材料,如外墙保温系统、中空玻璃等,减少建筑物的热量传递。
优化门窗的设计,提高气密性,降低冷风渗透。
2、能源系统设计选择节能型的采暖、通风、空调系统,如地源热泵、太阳能热水器等。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三号《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民用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认定、运行、改造、支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审批服务管理、能源、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和知识普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七条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0修正)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营、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适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培训,培育市场导向下的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科学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绿色发展意识。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补贴标准

绿色建筑补贴标准绿色建筑是指在设计、建造和运行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室内外环境质量的建筑。
为了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实施了相应的补贴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绿色建筑补贴标准的参考内容。
1. 能源效率补贴: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提供补贴来鼓励建筑业主和开发商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
补贴的金额通常与节能效果成正比。
例如,补贴可以用于安装高效照明系统、能源管理系统和太阳能发电系统等。
2. 水资源管理补贴:绿色建筑应该采用节水技术和设备,这有助于减少对水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因此,一些政府提供补贴来鼓励绿色建筑采用节水装置,例如低流量水龙头、节水灌溉系统和雨水收集装置。
3. 废物管理补贴:绿色建筑应该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废物产生,并采取相应的废物处理措施。
因此,一些地方政府提供补贴来鼓励建筑业主和开发商使用可回收材料、采用废物分类系统和进行废物再利用。
4. 绿色认证补贴:一些国家和地区为获得绿色认证的建筑提供补贴。
绿色认证是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建筑进行评估,确认其符合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
建筑获得绿色认证后,可以享受补贴或其他经济激励措施。
5. 税收减免:为了鼓励绿色建筑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地区提供税收减免政策。
例如,一些国家允许绿色建筑的业主或开发商获得税收抵免,以减少绿色建筑的建设成本。
6. 贷款利率优惠:一些金融机构为绿色建筑的业主或开发商提供贷款利率的优惠,以鼓励更多人投资绿色建筑。
贷款利率的优惠幅度取决于建筑的绿色程度和节能水平。
7. 奖励措施:除了补贴和减免税收,一些地方还设立了绿色建筑奖励措施,例如绿色建筑竞赛和绿色建筑展示活动。
这些奖励措施旨在宣传和推广绿色建筑的优势,并激励更多人参与绿色建筑的设计和建造。
综上所述,绿色建筑补贴标准包括能源效率补贴、水资源管理补贴、废物管理补贴、绿色认证补贴、税收减免、贷款利率优惠和奖励措施等。
这些补贴标准的具体金额和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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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奖励政策
2013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下称《方案》)提出"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亿平方米;到2015年末,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2013年5月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也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号召各级政府积极推进绿色规划,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
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已有803多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其中一星级281个、二星级310个、三星级212个;公共建筑360个、居住建筑440个、工业建筑3个。
目前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均有不同程度的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情况如下:
红岛新区定位为低碳、生态的新城区。
作为红岛新区开工的第一个项目,东岸线管理用房的绿色建筑实践将作为该区的绿色建筑展示、示范性工程,对红岛乃至整个青岛地区的绿色建筑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件:
2012年4月,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3年3月,山东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1年9月,青岛市建委《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青岛市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