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复习要点
2021年一建一级建造师法规核心考点笔记

202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笔记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2、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5、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分别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以及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6、双方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9、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最主要是合同,如施工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会在订立双方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10、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11、民事诉讼基本特征包括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12、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3、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14、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15、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16、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7、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
18、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腿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202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数字考点专项总结

2021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数字考点总结说明:★代表其重要程度。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宪法和法律不需要备案。
★★★2.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为20年,实用新型为10年,外观设计为15年。
保护期均自申请日起算。
★★★3.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可无数次地提出续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应在到期前12个月内申请,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从核准注册日起算。
★4.一般职务作品(工作任务但未用单位条件)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可以优先使用2年。
★5.著作权的保护期(关注50年即可)(1)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自然人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期,终生+(合作作品是最后死亡作者)死后50年;(3)单位作品或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6.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如果涉及到自然人,为自然人终身+死后50年;如果是单位,首次发表后的50年,开发完成50年内未发表,不再保护。
★★★7.保证期限当事人无约定,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有约从约。
★★★8.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9.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一般应该包含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安装工程一切险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保险责任。
★★10.企业增值税的规定税率项目13%一般税率9%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6%销售其它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零税率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之一: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021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资料

2.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
(三)留置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60 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
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新变】
4.保证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考点 8】担保物权制度(抵押、质押和留置)(★★★)P36-38
(一)抵押
1.可以抵押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扣押、监管的财产。
2.抵押权的产生
(1)不动产登记生效(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动产登记对抗(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区分: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即产生抵押权。
1.法人的分类:(1)营利法人;(2)非营利法人;(3)特别法人(含机关法人)。
2.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内设机构、职能部门)。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3.抵押的效力: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注,教材此处说法错误,予以勘误,应为“通知”】
2021年2021年一建【工程法规】考点速记(完整版)

2021-建《工程法规》考点速记考点一:法的效力层级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z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考点二:法人的分类及取得资格的时间(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苴他组织。
考点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行为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考点四: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间委托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间合同关系)1、转代理。
(1)经被代理人同意: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仅就第三人选任以及对第三人指示承担责任:(2)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紧急情况卜•,为了保护彼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考点五:与土地相关的物权1、国家所有一一城市市区:集体所有一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屈于国家所有的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2、建设用地使用权(书而、期限、房随地走):(1)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2)町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卜•分别设立。
(3)町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4)自登记时设立。
(5)住宅期满,自动续。
考点六: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及常见种类1、合同一一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2、侵权一一(1)搁置物脱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2)抛掷物品,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便用人补偿。
3、无因管理一一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Z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4、不当得利一一在得利者与受害考Z间形成债的关系。
考点七:专利权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自申请日起讣算:2、不丧失新颖性:首展、首发、侵权考点八: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动产或不动产,不转移占有,优先受偿权)1、可以抵押的财产(可以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记忆笔记

2021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记忆笔记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点睛考点】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点睛考点】法的形式(一)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二)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三)行政法规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部门规章。
(六)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点睛考点】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021年一建法规高频考点

2021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高频考点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考点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P1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法等构成【考点2】备案和审查 P5【考点3】法人的分类 P9【考点4】委托代理终止 P13(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考点5】代理中不当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P16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2.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考点6】物权的法律特征 P17【考点7】土地所有权 P18承包期:耕地 30 年、草地 30~50 年、林地 30~70 年【考点8】建设用地使用权 P191.设立——出让或划拨(1)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2)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3)自登记时设立;(4)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2.流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处分(房地不分离)【考点9】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P22【考点10】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P24【考点11】著作权的归属 P29【考点12】知识产权侵权中赔偿损失的数额 P31【考点13】保证 P351.保证的方式:(1)一般保证——要打官司,保证人是补充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不打官司,保证人是连带责任2.保证人资格: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国外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021一建法规学霸笔记
2021一建法规学霸笔记2021年一建考试是广大一建考生所关注的热点话题,其中法规部分一直是考生们头疼的难题。
法规是一建考试的重中之重,也是考生们考试备考的重点和难点。
因此,熟练掌握和理解一建考试的法规部分对于考生们来说至关重要。
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备考,本文将总结整理出2021一建法规学霸笔记,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建筑法规概述建筑法规是规范建筑行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在一建考试中,建筑法规部分主要涉及建筑工程的基本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的法规标准、建筑施工管理法规等内容。
二、建筑法规重点内容1. 建筑工程的基本法律法规建筑法规的基本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法》、《建筑法规建筑法规》、《建筑法规建筑法规》等法规。
考生们需熟悉建筑法规的法规内容、法规的适用范围、法规的实施细则等。
2. 建筑工程的法规标准建筑法规的法规标准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的设计规范、建筑工程的施工规范、建筑工程的验收规范等。
考生们需了解建筑法规的法规标准的规范要求、规范的内容要点、规范的适用范围等。
3. 建筑施工管理法规建筑法规的建筑施工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施工的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的安全规范、建筑施工的质量标准等。
考生们需掌握建筑法规的建筑施工管理法规的规定要求、规范的操作规程、规范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三、建筑法规备考策略1. 熟读建筑法规的法规内容,掌握法规的基本要点和规范要求。
2. 多做建筑法规的法规练习题,巩固法规的应用技能和规范的操作要点。
3. 参加建筑法规的法规培训班,提升法规的理解能力和规范的掌握水平。
4. 注意建筑法规的法规更新动态,了解法规的最新规定和规范的最新要求。
5. 结合建筑法规的法规实际案例,分析法规的典型问题和规范的常见误区。
综上所述,建筑法规是一建考试的难点和重点,考生们需要加强法规的学习和规范的掌握,才能更好地备考和应考。
希望考生们能通过本文的法规笔记,提升建筑法规的学习效果和规范的应考水平,顺利通过2021一建考试,实现建筑法规的学霸梦想。
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复习要点解析
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复习要点解析(2021最新版)作者:______编写日期:2021年__月__日【篇一】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复习要点解析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4、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国务院规定的5类货物税率为9%。
5、2021年4月公布的《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6、《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8、2021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査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9、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10、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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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复习要点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1)全国人大→宪法(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法)(3)国务院→行政法规(条例)(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XXX条例)(5)国务院各部、委员会→部门规章(规定、办法、细则)(6)省、设区的市政府→地方政府规章(XXX规定、颁发、细则)P2-42.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P4-53.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1)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
(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主要是财产关系。
(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即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商事责任形式。
P6-7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
(4)有法定代表人。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P92.法人的分类:(1)营利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P9-10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的组织。
(一次性)(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P11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一般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P122.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P12-13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P134.转代理的规定:(1)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2)转代理的,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P145.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①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③法律后果:追认的由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P14-15(2)表见代理:①构成要件: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须本人存在过失;须相对人为善意。
P15②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P166.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连带责任。
P16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物权的法律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具有排他性。
2.(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最基本、核心)的权利。
(2)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
P17-183.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P194.建设用地使用权:(1)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2)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设立。
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①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②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③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5)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6)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P195.地役权:(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需役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P20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1)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4)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P207.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P20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
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性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
相对性的体现:(1)主体;(2)内容;(3)责任。
P22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P22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P242.专利权:(1)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3)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4)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P25-263.商标权:(1)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2)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4)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P27-284.著作权:(1)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委托作品: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保护期:人身权不受限制。
财产权50年。
P295.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综合确定。
P321Z301070建设工程的担保制度1.保证P35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方式按连带保证保证期间按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P36保证责任按全部债务保证人资格企业法人的分支结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责任(1)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其同意不再承担。
(3)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再承担。
2.抵押(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务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5)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373.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担保。
P374.留置: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P385.定金:(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P38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1.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
投保人是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P392.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P403.建设工程一切险:(1)发包人负责投保;(2)保险范围:①自然事件;②:意外事故。
(3)除外责任:必然发生的不报。
因被保险人疏于管理而发生的损失不报;开工前、竣工后的不报。
(4)保险期间:动工或材料运抵,验收或转移占用,以先发生为准。
与保单不一致的,以保单为准。
P41-424.安装工程一切险: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一般不超过3个月。
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