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精品文档]
食品安全责任书

《食品安全责任状》正文开始>> ..0为切实监管各餐饮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旳规定,甲、乙双方特签定本责任书。
一、乙方必须完善进货手续。
进货渠道必须合法,必须从有合法经营手续且手续完备旳经销商处进货。
二、乙方必须完善进销台帐旳建立及登记。
每次购进旳食品种类、数量、价格必须如实登记。
销售食品也应建立对应旳台帐,并将进、销货台账于每月25日前报甲方。
三、乙方进购食品,必须向进货商索取对应旳手续,进货商提供旳各项手续(复印件),食品经营者应保留二年以上,以备存查。
四、乙方在食品经营活动中,应根据消费者需要向消费者出具售货发票,并对销售食品进行平常清理,将清理状况登记造册备查。
五、乙方经营旳食品必须随时接受甲方旳检查,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旳食品,必须立即下架停止销售。
积极向甲方汇报,并及时告知消费者,将售出旳不合格食品召回一并交甲方处理。
六、乙方经营旳食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旳国标、行业原则;未制定国标、行业原则旳,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旳规定。
七、乙方不得销售如下食品:(一)没有食品检查合格证明旳食品;(二)没有中文标明旳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旳食品;(三)没有食品合格证明材料旳食品;(四)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旳食品;(五)过期、失效、变质食品;(六)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旳食品;(七)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旳食品;(八)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食品;(九)注水、未经检疫合格、伪造检疫标识旳畜禽食品。
八、乙方在进购食品中因不慎、疏忽购进不合格食品,一经发现,不得投放市场销售,应自觉退市。
九、乙方不得进销来源不明、不合法、票证不齐全旳食品,凡私自进销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如在进购食品中因疏忽购进不合格食品,由乙方自行退市。
乙方隐匿不报,被甲方发现,甲方将责令乙方强制退市并依法进行处理。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45 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已经2022 年8 月20 日教育部第20 次部务会议、2022 年12 月18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 次局务会议和2022 年2 月2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 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 年4 月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马晓伟2022年2月20日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合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环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催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食品安全责任书范例

食品安全责任书范例尊敬的全体员工: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确保公司的产品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要求,特制定本食品安全责任书。
希望全体员工共同认识到食品安全对公司和社会的重要性,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共同构筑食品安全的防线。
一、食品安全责任1、食品安全是公司的首要任务,所有员工都要始终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公司将确保所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的内部要求,不生产和销售劣质、假冒伪劣产品。
3、全体员工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严守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卫生和安全要求。
二、食品生产责任1、各部门要合理规划生产流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2、生产车间要加强卫生管理,定期进行卫生清扫和消毒,保持生产环境的清洁和整洁。
3、生产人员要在工作前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发现患有传染病、感冒等疾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就医。
4、加强原料的质量控制,确保原料的来源合法合规,并严格按照配方和工艺要求进行生产,杜绝使用过期或变质的原料。
5、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检测、监控和记录工作要全面、严格、准确。
如有问题发现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三、食品加工责任1、加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品质和食品卫生。
2、加工人员要做到洁净衣着,佩戴符合规定的防护用具,严禁抽烟、吃零食等卫生破坏行为。
3、加工设备要经常进行卫生清洗和消毒,确保设备的无菌状态。
4、加工场所要保持常温、通风、无污染,严禁将非食品用品带入加工区域。
5、加工过程中如发现产品有异常情况,如变质、异味、异物等,应立即停止加工,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食品储存和运输责任1、储存场所要保持干燥、通风、无异味的环境,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在一起。
2、储存区域要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确保食品储存的卫生和安全。
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文

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文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纷纷制定了食品安全责任书,规范了相关责任人的行为。
下面是本文为大家收集整理的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一、食品安全责任书根据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制定了以下食品安全责任书。
确保公司的每个员工都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食品。
二、食品安全责任人我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人是全体员工,包括管理层、生产、经营、服务、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
他们负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职责和义务,要不惜一切代价保障顾客的利益和健康。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完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管理素质和意识,接受食品专家的指导和监督。
2、加强供应商的食品质量管理,确保供应商的产品符合国家的食品标准。
接受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监督,提交相关报告和检验报告。
3、加强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原材料、生产车间、成品仓库、配送中心等环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和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建立日常检查记录,落实安全追溯体系,对于发现的食品质量问题,立即进行排查和处理,恢复正常情况,防止出现食品安全事故。
4、加强质量管理评估和管理成本,不断推进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管理,保存所有的质量问题记录,对于持续的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并确认不良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以确保企业的产品能够满足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
5、建立积极的应急处理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及时进行声音管理和公众信息发布,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避免食品安全状况的恶化。
四、食品安全责任书的保障为确保食品安全责任书贯彻执行,公司将完善组织架构,明确责任人,并以此作为考评年度表现的重要依据。
公司将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的考核和培训,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互通,公开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检测数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供食品质量安全投诉和举报通道。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8[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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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保监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中央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2017年12月12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一、背景和意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得到有效保障,制定了本《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
本责任书旨在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责,明确责任,加强监管,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二、食品安全工作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生产,并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2. 从严管理: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3. 追溯责任:贯彻从农田到餐桌全程可追溯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
4. 信息公开:公开食品相关安全信息,做到公正透明,方便民众了解食品安全情况。
三、具体责任1. 政府部门责任负责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食品市场秩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 食品生产企业责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管理,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强化员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3. 食品经营企业责任采购合格原料,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标准;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管理,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定期对食品、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和清洁消毒。
4. 消费者责任要选择质量安全可靠的食品,增强鉴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遵循正确的食品安全卫生理念;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反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食品安全工作总结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是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框架和指导文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严格落实责任,才能够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得到保障。
我们每个人都要切实担负起食品安全的责任,共同维护和促进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事业。
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书

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责任和义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我们特制定了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书,以明确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
作为企业,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们将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到销售的全过程管理。
我们将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做到全程可追溯。
三、食品安全责任人的任命和培训。
我们将任命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同时,我们将对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他们能够胜任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原料采购和供应商管理。
我们将建立原料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把关原料的质量安全,确保原料的来源可靠、质量合格。
同时,我们将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评估,确保供应商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五、生产加工和卫生管理。
我们将严格执行生产加工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场所的清洁卫生。
我们将加强对生产加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生产加工的卫生安全。
六、质量检验和监控。
我们将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和监控体系,对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关键控制点进行全程监控和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七、产品追溯和召回。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将建立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我们将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八、消费者投诉处理。
我们将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本

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本一、食品安全责任书的目的。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我公司特制定本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规范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责任书的主体。
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责任书的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和卫生。
三、食品安全责任书的内容。
1.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责任。
(1)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2)加强原料采购的管理,遵循食品安全的原则,不使用过期变质的原料,确保原料的安全性。
(3)建立健全的生产加工记录,对每一批次的产品进行记录和追溯,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2. 食品销售环节的责任。
(1)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
(2)对于需要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食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注,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食品的信息。
(3)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储存环境和条件符合要求,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3. 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
(1)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落实。
(2)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确保员工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四、食品安全责任书的执行。
本公司将通过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等方式,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责任书的规定。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责任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食品安全责任书的完善。
本公司将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食品安全责任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六、食品安全责任书的宣传。
本公司将通过内部宣传、培训等形式,向员工宣传食品安全责任书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员工对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确保食品安全责任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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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方案、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经营场所区域范围内从事业务时,因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下列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或感染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包含第三者投毒、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二)顾客摔伤、烫伤、撞伤、砸伤等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三)电梯、升降机正常运行过程中突发故障或坠落导致顾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火灾、爆炸(含因此引发的烟熏)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五)被保险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或装饰物坠落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取得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被责令停业整改但仍继续营业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二)经营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 发生不可抗力行为: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3、自然灾害(如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
(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人为投毒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烟熏(因火灾、爆炸引发的烟熏不在此限);(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提供或使用非国家颁布的允许食用的野生动物,或者使用非检验检疫合格的原料或制品;(五)聘用患有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禁止性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六)盗窃、抢劫、抢夺、酗酒、打架、斗殴;(七)非被保险人制造或加工的食品或饮料;(八)经营场所进行整体装修;(九)电梯、升降机超载导致的故障或坠落;(十)违法、违章建筑及装置(含广告、霓红灯、装饰物装置)坍塌或坠落。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由于被保险人的机动交通工具、起重机、吊车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七)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或停车地点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额(率),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500元或免赔率5%,即损失在免赔额(率)以下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超过部分保险人扣除绝对免赔额(率)后予以赔偿。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行业、风险情况及上一年度全年营业额、累计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费率。
以累计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一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书面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否则保险人不得因此拒绝或减轻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一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政府部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采取下列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一)应持有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二)应恪尽职守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饮料或其它商品;(三)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和装饰物装置必须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合理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知道该事项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三)损失清单;(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等医疗证明、人身伤害程度证明;消费者伤残、死亡的,应当提供行政、司法机关等权威部门或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受损失第三者残疾鉴定诊断书或死亡证明;(五)若事故由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约定与受害人协商解决时,提供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若事故由有关当局调解、民事诉讼或仲裁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等);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1、对于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依据国家关于人身侵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2、对于财物毁损赔偿责任,以市场上相同物品(若无相同物品,则选择性能最接近的物品)的市场价值扣减折旧及残值后确定(不应依据受害人对毁损财物之感情或主观标准而定),或者以将毁损财物恢复原状的费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