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汇政发字[1997]第10号1997年12月11日第一条为完善对境内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三)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四)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需要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五)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
第五条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申请:(一)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帐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三)境外帐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第六条外汇局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经外汇局批准后,境内机构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八条境内机构应当以自己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以个人或者其他法人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九条境内机构应当选择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国家或者地区资信较好的银行开立境外外汇帐户。
第十条境内机构应当在开立境外外汇帐户后3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帐户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到外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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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的政策规定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之前,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的过程中:(1)必须在外汇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有关的外汇业务。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帐户,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建立呆帐准备金。
(2)必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动范围,确定自己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并据此办理有关的外汇业务。
(3)应使用自有人民币资金办理结汇业务,按规定严格审核客户提交的有效凭证、有效商业单据和相应编号的核销单。
经核对一致后方可办理结汇或入帐,同时在核销单正本上签该结汇日期和金额,并注明“结汇”或“入帐”字样,加盖公务公章,并将核销单和结汇、入帐凭证复印件留存二年备查。
对于出口项下预收贷款的结汇或入帐,银行凭未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在核销单正本上签注结汇日期和金额,注明“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字样,加盖业务公章,并将核销单和结汇、入帐凭证复印件留存二年备查。
第 3 页对于出口押汇结汇,比照信用证项下结汇办理。
对于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凭出汇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
(4)银行在办妥结汇或入帐手续后,应当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之前,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的过程中:(1)必须在外汇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有关的外汇业务。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帐户,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建立呆帐准备金。
(2)必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动范围,确定自己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并据此办理有关的外汇业务。
第 5 页(3)应使用自有人民币资金办理结汇业务,按规定严格审核客户提交的有效凭证、有效商业单据和相应编号的核销单。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公布日期】1997.03.06•【文号】•【施行日期】1997.03.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1997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国际结算业务是我行的基础业务,现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与准则,本着便利客户、规范我行业务掌握与操作、维护我行信誉、分清银行与客户各自责任义务的精神,特此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节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一、客户资格审查(一)委托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在首次受理业务委托之前,我行应就此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通过核验客户提交的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我行办理其他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核实客户身份。
(三)委托我行办理进口结算业务的单位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
二、客户须向我行提出书面委托(一)委托我行办理各项业务,客户一般应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
委托或申请书应委托事项清楚,指示明确,同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确定我行与客户各自的权责范围,使其成为客户与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
(二)各类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原则上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署,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确不能执行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三、客户须向我行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一)所有对公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的中、英文单位全称,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员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
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
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以《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是2016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重要办法,其内容涉及外汇交易的重要性、结汇、售汇及付汇的范围、准入前置条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报告制度等多个方面。
本文旨在解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出台的原因,以及它所规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这三项外汇业务的管理要求和实施条件。
一、《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出台的原因外汇交易一方面可以满足企业对外贸易调节、结汇特殊货币支付等方面的外汇需要;另一方面,外汇交易也可以满足民间非法活动,以及国际财政金融洗钱等活动的需要。
因此,中国银行业规定外汇业务,就是为了防止外汇活动的滥用,以及有效管理外汇市场,维护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管理要求1.汇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结汇是指除中转型结汇外的其他结汇,即实际需要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的行为。
结汇的主要内容有:参与行方的身份及限额、办理结汇的基本条件、协议结汇、办理结汇的申请流程、汇款的收付、涉外结算、外汇结汇的审查程序、外汇结汇的管理要求等。
2.售汇《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规定,售汇是指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而实际参与者不必经过中转,可以直接办理外币售汇的交易行为。
售汇包括参与行方的身份及限额、售汇的基本条件、协议售汇、售汇申请流程、汇款的收付、售汇出口报关、涉外结算、外汇售汇的审查程序、外汇售汇的管理要求等。
3. 付汇《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规定,付汇是指外汇收支单位将其所持有的外汇用于付款的行为,包括付汇用途、付款方式、付汇人的身份及限额、付汇实施条件、付汇申请流程、外汇付汇的审查程序、外汇付汇的管理要求等。
三、总结《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外汇活动的滥用,并有效管理外汇市场,而出台的重要办法。
企业中国银行收汇流程

企业中国银行收汇流程
中国银行是国内一家重要的银行机构,其收汇流程在企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下面是中国银行收汇流程的详细描述:
1. 提供收汇信息:企业在收到外汇款后,需要提供相关的收款信息给中国银行。
收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姓名、汇款金额、币种、汇款银行等。
2. 准备收款证明: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收款证明文件,例如合同、发票、运
输单据等。
这些文件是证明收款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3. 提交收款申请:企业将收款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中国银行。
可以选择
在门店柜面提交或通过网银等远程渠道提交。
4. 银行审核:中国银行会对收款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确认收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5. 收款确认:审核通过后,中国银行会将收款金额存入企业账户。
企业可以通
过网银或柜面查询到账信息。
6. 通知汇款人:中国银行会向汇款人发送收款通知,并提供相应的汇款回执。
7. 理财及报税:企业可以将收到的外汇资金用于企业的资金管理和理财活动。
同时,在收到外汇款后,企业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报税。
8. 汇率转换:若企业需要将外汇转换为人民币,可以根据中国银行提供的汇率
进行兑换操作。
总结:
中国银行的收汇流程包括提供收汇信息、准备收款证明、提交收款申请、银行
审核、收款确认、通知汇款人、理财及报税、汇率转换等步骤。
这一流程确保了企业收到的外汇款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为企业日常运营提供了可靠的支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监管,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本规定。
第三条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保留外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应当予以办理结汇。
第四条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不得办理结汇。
第五条下列情况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银行不得售汇:一、购汇者为非居民,但另有规定者除外;二、捐赠进口项下购汇;三、购汇者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易货贸易项下购汇;五、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购汇;六、贸易项下购汇者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七、其它不符合《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购汇。
第六条关于贸易项下售付汇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购汇,付汇时凭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
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供相应的代理协议。
四、银行售付汇后,应当在上述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将售付汇的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留存。
五、分期付款项下售付汇,只能在一个银行办理。
银行在每次售付汇后应当在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留存单证复印件,正本单证退付汇单位,俟合同付汇完毕,留存正本单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6.18•【文号】银发[1996]202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1996年6月18日银发[1996]20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了规范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促进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根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公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附一)及《<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附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外汇管理分局尽快转发给所辖地区各外汇指定银行分行(含外资银行)及有关单位,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一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结汇、售汇制度,规范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外资银行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系指外资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的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所使用的人民币专用帐户。
第四条外资银行只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非外商投资企业贷款项下的结算业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并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各项有关规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汇款业务第一节汇出国外汇款汇出国外汇款是指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委托,使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如电汇、信汇和票汇等形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将一定金额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一、电汇业务操作方法电汇是指汇出行以SWIFT、加押电传(以SWIFT格式)方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解付汇款的业务。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受理汇出汇款业务需审核客户提交的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出汇款申请书及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1、购汇申请书货币金额与汇出汇款申请书相符,经风险管理岗根据汇款公司提交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审核同意,方能购汇办理汇款。
2、汇款公司从其现汇帐户支付汇款时,必须符合帐户的支付范围。
向保税区注册的企业付款,应提供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或复印件,方能办理汇款。
3、审核汇款申请书。
汇出汇款申请书是汇出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请人和汇出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应订明合理的银行免责条款。
在受理电汇业务时,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与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
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货币名称、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地址、帐号等,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
除直接汇往我海外机构的可使用中文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
4、核对客户在申请书加盖印鉴签章与该客户在汇出行预留的授权书印鉴,并由核对人员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相符。
如果印鉴不符应迅速与客户联系;汇款的资金来源(包括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必须到位,不得透支。
5、对资本项下汇款如:向国外汇出投资款或还外债付息应凭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款。
6、对货到付款项下汇出汇款,我行应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商业单据(合同和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真实性的核查应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一致或核查中查不出来的报关单的情况,还要进行“二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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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公布日期】1997.03.06•【文号】•【施行日期】1997.03.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1997年3月6日)第一章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基本原则我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实施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保税区内企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第一节收汇、结汇基本原则一、我行办理出口结算业务应本着符合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速收汇,加速结汇的原则办理。
二、以跟单信用证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我行凭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
三、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结汇或入账。
四、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收款行收汇后应当凭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原币划转;境内其他机构的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应当在收款行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委托出口单位。
五、境内机构从事贸易活动所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结汇。
结汇时,客户须提交合同、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文件。
六、通过我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的客户,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办理对公涉外收入申报手续。
七、通过我行办理的收汇、结汇,我行应向客户出具结汇水单核销专用联并注明核销单号,供客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使用,未经外管局批准,该结汇水单不得随意补制。
八、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结汇。
九、合理充分地利用一切有利于加速收汇的措施(如快邮、电索、以电代邮等)并建立相应的收汇考核制度。
第二节售汇、付汇基本原则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及国际惯例,我行对凭以售、付汇的有效凭证及有效商业单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核对,合格者予以售、付汇。
合规性是指客户提供的有效凭证及有效商业单据符合国家规定、我行规定及商业习惯。
表面一致性是指各有效凭证及有效商业单据之间内容描述相符或无抵触。
二、凡来我行办理售、付汇(无论何种结算方式)业务的客户需按国家规定、我行规定和商业习惯提供有效凭证及有效商业单据,我行应对其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进行核对。
三、凡来我行办理售、付汇业务的客户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对外付款申报手续。
凡未被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进口单位,我行需凭备案表为其办理进口付汇。
四、我行只对来我行办理结算业务的客户进行售、付汇。
凡不通过我行办理结算业务,原则上不予以售、付汇。
五、从外汇账户中付汇或售汇对外支付,应当根据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保证金外,不得提前售汇。
六、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售汇。
七、我行原则上只为注册地境内机构办理售、付汇业务;直接接受异地机构委托的售、付汇业务,须凭购汇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八、各管辖分行应严格确定办理售、付汇业务的范围、权限,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对不正常的售付汇业务应及时通报当地外汇局并抄报上级行。
第二章国际结算业务售汇、付汇操作办法第一节购、付汇申请一、填具购汇申请书客户如需在我行购汇后对外支付,需按我行规定格式填写《购买外汇申请书》或《支付清单》,我行凭该申请书或支付清单核对客户提交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内容。
申请书或支付清单的内容应与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相符并符合有关规定。
《购买外汇申请书》或《支付清单》应一式三份。
一份作为业务留档;一份随售汇传票作附件;另一份交客户留存。
二、提交有效凭证、有效商业单据无论客户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对外付汇,均需按有关规定提交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一)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的含义有效凭证系指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许可证、进口证明;实行自动登记制的登记文件;国家授权部门签批的加工贸易合同及其他进口批准件;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及其签发的各项批准文件、售汇通知单、备案表;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函件及国家授权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等正本文件。
有效商业单据系指贸易公司、银行、保险、运输、商检等单位的合同、发票、支付通知、保险单据、运输单据(含货物收据)、检验证书、收费清单/通知单等正本文件(或正本复印件)。
(二)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应核对的内容1.商品名称。
需凭有效凭证进口的商品,凭证中的商品名称使用统称,其他有效商业单据中的商品名称只要不是明显不属于该统称范围的即视为相符。
2.金额。
客户购、付汇的金额应符合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所载金额范围。
3.数量。
有效商业单据所载数量应符合有效凭证所载数量范围。
4.有效期。
需凭有效凭证进口的商品,其商品进口日期不得迟于有关凭证中注明的有效期,但客户购、付汇不受该有效期的限制。
(三)对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的签注及留存凡我行办理的售、付汇,应在有效凭证上签注“外汇已供”字样及相应的金额、日期并加盖售汇专用章。
我行将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保留两年。
第二节经常项目下售汇及付汇的具体掌握一、凡我行办理经常项目下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贸易等除外)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无论采取下列何种结算方式,均需凭与支付方式相适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及国家规定的有效凭证或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办理售汇或从客户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一)凭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对外支付:1.跟单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开证申请书等对外开证。
客户可在开证时购汇存入现汇保证金账户,也可在对外付汇时办理购汇。
对外付汇时凭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办理。
2.跟单托收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要求的单据办理。
3.汇出汇款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汇款申请书和有效商业单据办理。
对支付货款的汇款还必须提供运输单据、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若运输单据上的“提货人”、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相应的代理协议。
若实行分期付款,我行每次售、付汇后需在上述有效商业单据、有效凭证、报关单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数量、签章并留存复印件,正本凭证在最后一次售、付汇结束后留存。
4.其他售、付汇掌握(1)进口项下预付货款(在规定比例、金额之内),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办理。
(2)进口项下运输费、保险费,凭进口合同、正/副本运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办理。
(3)进口项下的尾款,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办理。
(4)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凭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如有)、发票或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办理。
(5)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品,视同境外贸易处理。
(6)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凭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7)出口项下在规定比例、金额以内的暗佣(暗扣)、明佣(明扣),凭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凭出口合同、正/副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办理。
(8)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凭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办理。
(9)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凭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凭合同办理。
(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对外支付外汇,事后核查:1.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2.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3.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4.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二、下列经常项目下贸易或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凭外汇局的售汇通知书或批准件办理售汇或从客户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一)超过规定比例和/或金额的预付货款,超过规定比例和/或金额的佣金;(二)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三)偿还外债利息;(四)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现钞提取;(五)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对外支付。
三、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凭《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办理售汇或从客户外汇账户中支付。
四、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我行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五、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凭所列有效凭证办理售汇或从客户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凭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省、部级各项业务对口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
(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办理。
(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凭经贸类、司法类、金融机构类、新闻类等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办理。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凭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账单或者结算通知书办理。
(五)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凭合同和发票办理。
(六)因公出国费用,凭外交部授权的准许审批出国任务的部门签发的出国任务批件办理。
上述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书办理售汇或从客户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
若一个团组或一次性付汇超过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的,还应要求客户填写“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备案登记表”加盖戳记装订成册后报当地外汇局。
六、对居民个人的因私用汇,我行按照《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办理。
七、对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的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我行凭其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办理售汇支付:(一)人民币存款利息,凭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办理。
(二)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凭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办理。
(三)其他资产的收益,凭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办理。
八、对外商投资企业、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等非贸易售、付汇的掌握:(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者的利润、红利的汇出,凭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及纳税证明办理售汇或从客户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并按规定要求客户如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红利汇出备案登记表”加盖戳记装订成册后报当地外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