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系统运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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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四)

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四)

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水土保持是指保护和改善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退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水土保持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建立一个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是十分必要的。

一、实施背景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农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越来越成为农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然而,由于农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农田水土流失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因此,建立一个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对农田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科学管理和监测,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二、工作原理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是通过采集、存储、处理和分析农田水土保持相关数据,为水土保持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系统主要包括数据采集子系统、数据存储子系统、数据处理子系统和数据分析子系统。

数据采集子系统负责采集农田水土保持相关的数据,如土壤侵蚀程度、降雨量等;数据存储子系统负责将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存储和管理;数据处理子系统负责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数据分析子系统负责对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决策支持。

三、实施计划步骤1.需求分析:明确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需求和技术要求。

2.系统设计: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设计系统的总体架构和各个子系统的功能。

3.系统开发:根据系统设计的结果,进行系统的开发和编码。

4.系统测试:对开发完成的系统进行测试,确保系统的功能和性能符合需求。

5.系统部署:将测试通过的系统部署到实际应用环境中。

6.系统运维:对系统进行日常的维护和更新,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四、适用范围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适用于农田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和监测,可以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领域。

五、创新要点1.数据采集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遥感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农田水土保持相关数据的快速采集和更新。

2.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创新:采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深度分析,提供科学决策支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5〕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5〕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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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
浙政函〔2015〕7号
省发改委、省水利厅:
你们《关于上报〈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的请示》(浙水保〔2015〕1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按照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和“五水共治”的要求,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为主线,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区域综合防治和监督管理,加强预防保护,注重发挥大自然的生态修复作用,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改善,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三、你们要切实加强《规划》的实施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水土保持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与监督管理,做好跟踪分析,及时研究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同意浙江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由你们联合向社会公布。

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浙政发〔1999〕14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
——结束——。

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

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

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为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质量,依据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以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等技术标准,制定本审查要点。

一、总体要求1、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利部、浙江省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3、贯彻国家新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4、遵守保密制度,廉洁从业,客观公正。

5、认真落实有关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要求,切实把握水土保持方案质量。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技术审查:(1)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等,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选址选线未避让《水土保持法》规定区域的,或无法避让《水土保持法》规定区域,方案没有提出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要求的。

(3)选址选线比选方案从水土保持角度明显优于推荐方案,无明显制约因素的,且方案没有提出仍采用推荐方案的充分理由。

(4)主体工程布局明显不利于水土保持的。

(5)工程扰动面积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6)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没有综合利用方案的(指存在综合利用条件而没有加以论证的);确需废弃、没有落实存放地的,或存放地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7)取土场地未落实,或取土场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通过市场采购的宕渣、石料等未明确来源的;市场不易采购的表土、一般土石方未明确其他项目提供的或设置取土场的;(8)水土保持措施有重大遗漏或者明显不合理的。

(9)地点、名称、重要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超过5处的(同一错误不重复计列)。

(10)报告书编制质量差,评审会打分低于70分的。

浙江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的水库、水闸、泵站、灌区,2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海塘,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堤防、防汛岁修,钱塘江维护以及小型水库和重要山塘的巡查、海水淡化工程的运行维护、河道保洁和水文业务测验等维修养护经费的管理。

农村饮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其他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的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水利工程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包括水土保持、材料消耗等;水利工程维修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

第四条各地要积极筹集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经费的主要来源:(1)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经营收益;(2)水利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水利建设专项资金);(4)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受益区依法合理承担的工程维护管理费;(5)地方政府预算内安排.公益性水管单位(包括事业性质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管理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地方财政筹集为主,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经营收益优先用于工程的运行维修养护,省财政设立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经营性水管单位(包括满足自收自支的企业性质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自筹解决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第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基本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同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筹措,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资金筹措。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正)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正)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4.11.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正)(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浙江省水土保持监测站标准化管理实践

浙江省水土保持监测站标准化管理实践

浙江省水土保持监测站标准化管理实践水土保持监测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基础。

2004年以来,水利部实施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项目”,计划在全国大范围建立监测站,一期工程于2007年通过竣工验收,二期工程于2009年实施、2014年通过竣工验收,两期工程在全国范围内共建成监测站738个。

2011年,浙江省按照“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二期工程”的要求建立了水土保持监测站网。

浙江省水土保持监测站网由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杭州、宁波、金华、温州4个水土保持监测分站,以及安吉、丽水、建德、嵊州、兰溪、永康、常山、宁海、天台、苍南、永嘉、余姚、临海、临安等14个水土保持监测站组成,其中14个水土保持监测站分别为1个综合观测场、5个小流域控制站(包括3个水文站)和8个坡面径流场。

这些水土保持监测站的主要功能是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获取长序列监测资料,为研究浙江省坡面侵蚀和沟道泥沙输移规律、开展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提供数据支撑。

1 问题的提出浙江省在水土保持监测站网建立以来,在国家尚未制定监测站网相关规程规范的情况下,率先制定了《浙江省水土保持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水土保持监测指导手册》,组织开展了《浙江省水土保持监测站建设中期评估》,下发了《关于下达水土保持监测站点监测工作任务的通知》,对规范监测站运行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站管理基础仍然相对薄弱,出现了监测用地无保障、监测用房未能正常投入使用、监测设施老化失修、监测人员技术薄弱、监测设备自动化水平较低、信息化管理滞后等一系列新问题,制约了监测站监测工作开展和未来发展。

为进一步指导浙江省水土保持监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规范监测站数据采集操作和记录、提升监测能力水平、提高监测成果质量,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开展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站标准化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2 标准化管理实践2.1 标准化管理规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实施水土保持监测站标准化管理是规范水土保持监测运行管理、提升监测能力、提高监测质量的根本保障。

浙江省水土保持监测站网运行管理实践

浙江省水土保持监测站网运行管理实践

浙江省水土保持监测站网运行管理实践钟壬琳1,聂国辉1,李 钢2(1.浙江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浙江 杭州 310012;2.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20)摘 要:近几年来浙江省对水土保持监测站网运行管理进行了有效探索,通过健全监测站网管理制度和监测规范、强化站网技术人员培养、提升技术服务能力、建设站网信息化系统等措施,逐步形成了“省级质控、地方站托管运维、社会化服务机构协助保障”的管理模式,较好地保障了监测站网的正常有效运行。

关键词:水土保持;监测站点;数据监测;浙江省中图分类号:S15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 - 701X (2017)01 - 0028 - 02DOI :10.13641/j .cnki.33 - 1162/tv .2017.01.009根据水利部的统一部署,作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二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省于2011年全面建成了全省水土保持地面监测站网,经过几年的运行管理和探索,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模式和监测体系,在数据监测和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1 问题的提出在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二期工程的推动下,全国建设738个水土保持监测点。

浙江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包括1个省级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水保中心”)、4个地市级水土保持监测分站和14个常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

根据全省水土流失特点、面积及其分布情况,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区域建成了坡面径流小区49个,流域控制站6个(包括2个水文站),覆盖六大水系9市14县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网。

2011年10月,14个水土保持监测点全部建设完成,顺利通过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组织的初步验收并全部投入运行。

浙江省水土流失监测起步较晚,导致监测站网运行初期各监测站点人员对如何开展径流小区监测处于模糊状态,但经过近几年的监测探索、技术培训和制度建设,监测站网运行日趋完善,各监测站点逐步开展了土壤性状、降雨量、径流量、泥沙量、植被信息、土壤含水率、扰动情况等指标的监测。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水利工程维修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

水利工程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包括水土保持、材料消耗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已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库、海塘、河道堤防、水闸、泵站、灌区、农村饮水、海水淡化、水文业务、钱塘江维护、防汛岁修等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第四条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集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确保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正常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六条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内容分别采取以奖代补、按项目补助、按因素切块等方式分配,具体如下:农村饮水工程、县级及以下河道保洁分别按照《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浙水农〔2010〕10号)、《浙江省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浙水河〔2004〕12号)实行以奖代补.海水淡化工程、防汛岁修按单个项目核定补助,其中:防汛岁修按项目核定投资实行分类分档补助;海水淡化工程根据核定的运行维护成本高于售水收入产生的差额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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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
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保障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促进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动态管理,推动水土保持管理信息化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可实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批复、监督检查、设施验收等信息全面、准确、及时的查询、统计和输出,建成统一、规范的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数据库,促进各级水土保持机构和技术服务单位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第三条系统由省水利厅组织开发,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

浙江省水利厅是系统的省级主管部门,厅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具体负责系统的管理、协调和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系统安全及技术保障工作;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系统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水土保持机构按审批权限分级负责录入开发建设项目的项目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政策法规、“两区”划分及规划、行政执法、生态文明建设、综合事务等管理信息。

水利部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省水利厅负责、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协助录入。

第五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信息按季度报告要求,由监测单位定期录入;水土保持验收评估信息由技术评估单位根据工作进展录入。

第六条系统数据库中的项目信息、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行政执法按季度进行维护更新,系统在每季度末对各单位信息更新进度进行自动统计。

省水利厅将定期公布结果,
并将结果纳入水土保持工作年度考核内容,与水土保持工作经费安排挂钩。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须指定一名专职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本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各技术支撑单位也须指定一名专职管理人员,专门协助、配合省、市、县(市、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系统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八条系统内各用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切实做好系统与互联网的安全隔离工作和其他计算机安全防范工作。

系统使用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省水利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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