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国际结算业务介绍

国际结算业务介绍国际结算业务(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指的是银行间进行跨国货币支付和结算的业务。
这是全球贸易和投资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为跨国企业提供了便利和安全的支付和结算解决方案。
本文将对国际结算业务进行详细介绍。
一、国际结算业务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国际结算业务,是指在跨国贸易和投资活动中,银行通过各种支付方式,将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货币支付给出售方并完成结算的过程。
它不仅涉及到货币的国际支付,还涉及到支付的结算、清算和储蓄等过程。
国际结算业务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主要作用如下:1. 促进跨国贸易:通过国际结算业务,可以快速、安全地完成跨国货币支付,提高了跨国贸易的效率,促进了贸易的发展。
2. 降低交易风险:国际结算业务可以降低跨国交易的付款和结算风险。
银行作为支付的中介,承担了信用风险和付款风险,确保了交易双方的权益。
3. 支持跨国投资:国际结算业务为跨国投资提供了必要的金融服务,包括资金清算、外汇兑换等,为企业的跨国扩张提供了支持。
二、国际结算业务的主要形式国际结算业务有多种形式,包括电汇、信用证、托收和付款保证等。
下面对这些主要形式逐一进行介绍。
1. 电汇:电汇是最常用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是指一方通过银行向另一方的银行发出指令,要求将一定金额的货币从一方账户划入到另一方账户。
电汇快速、方便,适用于较小额的跨国支付。
2. 信用证:信用证是指购买方的银行对出售方的银行发出的付款保证,以确保出售方按照合同要求向购买方提供货物或服务。
信用证可以更好地减少交易风险,在跨国贸易中被广泛使用。
3. 托收:托收是指银行作为中介,代表出口商收取进口商的付款,并将款项交予出口商,同时提供交单和其他文件的服务。
托收适用于较复杂的跨国支付,可以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
4. 付款保证:付款保证是指银行向国际供货商提供支付保证,以帮助供货商获得融资,并确保供货商按时收款。
付款保证可以提高供货商的信用度,促进更多的贸易合作。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公布日期】1997.03.06•【文号】•【施行日期】1997.03.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1997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国际结算业务是我行的基础业务,现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与准则,本着便利客户、规范我行业务掌握与操作、维护我行信誉、分清银行与客户各自责任义务的精神,特此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节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一、客户资格审查(一)委托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在首次受理业务委托之前,我行应就此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通过核验客户提交的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我行办理其他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核实客户身份。
(三)委托我行办理进口结算业务的单位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
二、客户须向我行提出书面委托(一)委托我行办理各项业务,客户一般应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
委托或申请书应委托事项清楚,指示明确,同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确定我行与客户各自的权责范围,使其成为客户与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
(二)各类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原则上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署,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确不能执行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三、客户须向我行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一)所有对公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的中、英文单位全称,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员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
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
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

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金融管理政策,规范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银行所有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国际结算业务是指某银行与国外银行或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包括进口结算业务和出口结算业务。
第二章操作规范第四条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应遵循合规合法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五条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政策进行操作。
第六条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办理过程应确保业务准确性,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性。
第七条某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涉及的单证和文件应详尽、准确,确保单证和文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八条对于存在疑问或不符合规定的业务,某银行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九条某银行设立专门的国际结算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
第十条某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国际结算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某银行应对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
第十二条某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核查和审批制度,确保国际结算业务资金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某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第四章客户管理第十四条某银行应严格审核客户的资质和信用,确保客户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对于新客户,某银行应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商业背景和信用状况。
第十六条某银行应建立客户风险分类和评级体系,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某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进行检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某银行应配合监督机构的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对于违规操作的业务,某银行应依法进行处罚,保障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某银行应设立奖励制度,对于业绩突出、合规合法的业务进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问题请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的国际支付业务解析国际汇款与结算

商业银行的国际支付业务解析国际汇款与结算商业银行的国际支付业务解析——国际汇款与结算国际支付是商业银行在全球范围内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主要包括国际汇款和结算。
国际汇款是指通过银行渠道将资金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而结算是指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中,通过清算、结算等环节实现资金交换。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国际支付业务进行解析,介绍其流程和作用。
一、国际汇款国际汇款是商业银行提供的一项基本的国际支付服务。
它主要通过银行间的网络和相关机构的合作来完成。
以中国银行为例,其国际汇款业务通常包含以下环节:1. 预约和申请:客户需要填写相关表格,提供汇款金额、收款人信息、目的地等,然后预约汇款时间并提交给银行。
2. 资金划转:银行收到客户汇款的申请后,便开始处理资金的划转。
这通常包括内部风险评估、核实汇款账户余额、判断交易是否合规,并执行资金划转操作。
3. 外汇兑换:如果汇款币种不同于收款币种,商业银行会进行外汇兑换服务。
银行会按实时汇率进行兑换,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4. 目的地银行处理:一旦资金划转到目的地银行,商业银行会将汇款信息传递给目的地银行,并通知收款人领取汇款。
5. 收款人领取:收款人凭据有效身份证明到目的地银行办理汇款领取手续,并领取到账款项。
通过以上流程,国际汇款实现了资金的国际转移。
这对于跨国贸易、旅游消费、留学生费用支付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结算国际结算是商业银行为国际贸易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和卖方需要进行货款的结算。
商业银行通过提供结算服务,顺利完成资金交换。
国际结算以信用证的形式进行。
信用证是买方的银行发给卖方的银行,保证了支付货款的安全。
在信用证的作用下,商业银行进行以下步骤:1. 信用证开立:买方委托自己的银行开立信用证,并向卖方提供信用证的副本。
信用证中包含了相应的交易金额、货物规格、运输方式等信息。
2. 信用证通知:信用证开立后,买方的银行会通过国际银行间网络将信用证通知卖方的银行。
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国际结算业务

城市金融论坛1997.4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国际结算业务刘瑞霞孙延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金融企业现代化、电脑化、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成为商业银行摆脱目前资金成本增大、存贷利差缩小、负债包袱加重、利润来源匮乏这种波动局面的重要出路。
在新开创的中间业务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国际结算业务,它在商业银行的经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一、我国国际结算业务的现状国际结算业务是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因办理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信贷等业务,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的业务,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
1986年以前,我国的国际结算业务基本上是由中国银行独家经营,其市场占有率始终在95%以上。
随着外资银行越来越多地进入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之间不断发生业务交叉,综合性、股份制、区域性、地方性商业银行不断出现,国际结算业务的经营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
中国银行的市场占有率逐年下降,其他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从无到有,逐步发展。
但中国银行作为我国最具国际性的大银行,在办理国际结算和国际清算业务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截止到1996年底,中国银行在境外设立了525家海外分支机构,与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600多家银行建立了代理关系。
1995年办理国际贸易结算200多万笔,金额1400多亿美元,约占金融系统国际结算量的60%左右;1996年共办理国际结算业务194万笔,金额1193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降13%,市场份额为45%。
中国银行的非贸易结算,如代理外币卡、旅行支票、个人外币汇款、外币兑换等业务开办早、种类全,其市场占有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1996年办理外币信用卡业务交易额折合人民币已达71亿元。
而国内其他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结算业务在近两年才起步,不论是结算种类还是结算量都远远少于中国银行。
在全国各大城市涉外饭店、商店、旅游景点,基本上都是由中国银行设立外币兑换点、装备接收国际卡的POS 机和先进的EDC 机(国际信用卡授权及电子清算系统,其他银行较少进入也较难48进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汇款业务第一节汇出国外汇款汇出国外汇款是指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委托,使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如电汇、信汇和票汇等形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将一定金额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一、电汇业务操作方法电汇是指汇出行以SWIFT、加押电传(以SWIFT格式)方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解付汇款的业务。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受理汇出汇款业务需审核客户提交的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出汇款申请书及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1、购汇申请书货币金额与汇出汇款申请书相符,经风险管理岗根据汇款公司提交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审核同意,方能购汇办理汇款。
2、汇款公司从其现汇帐户支付汇款时,必须符合帐户的支付范围。
向保税区注册的企业付款,应提供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或复印件,方能办理汇款。
3、审核汇款申请书。
汇出汇款申请书是汇出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请人和汇出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应订明合理的银行免责条款。
在受理电汇业务时,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与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
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货币名称、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地址、帐号等,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
除直接汇往我海外机构的可使用中文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
4、核对客户在申请书加盖印鉴签章与该客户在汇出行预留的授权书印鉴,并由核对人员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相符。
如果印鉴不符应迅速与客户联系;汇款的资金来源(包括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必须到位,不得透支。
5、对资本项下汇款如:向国外汇出投资款或还外债付息应凭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款。
6、对货到付款项下汇出汇款,我行应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商业单据(合同和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真实性的核查应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一致或核查中查不出来的报关单的情况,还要进行“二次核对”。
国际结算业务的基本内容

国际结算业务的基本内容国际结算业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贸易结算、金融结算和服务结算三方面。
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业务的主要内容,也是实施企业国际贸易的基础,又具有经济文化上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结算可以分为国际货币付款、货物付款及保证金付款三部分。
国际货币付款是指贸易双方以国际通用货币付款,实施单方面结算,是国际贸易结算最常见的方式。
它涉及的货币有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等。
此类货币付款可以以现金、支票、外汇、银行电汇等形式进行。
货物付款是指货物的买卖行为买方向卖方发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即支付买货款,实行一次性支付,也就是“先发货、后付款”的支付方式。
货物付款的优点在于可以降低双方之间的融资压力,可以增强双方之间的信任。
保证金付款是指购买方在签署购销合同之前,需要向卖方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保证其正确履行合同责任,从而保证两方的合作关系。
在金融结算方面,除了上述国际货币付款及货物付款外,国际金融业务还包括外汇存款、外汇借贷、外汇买卖等内容。
外汇存款是指企业把资金存入国外银行或汇兑行,外汇借贷是指企业以外汇贷款给国外企业;外汇买卖是指企业以外汇买卖货币,以获取更低成本的外汇。
服务结算是指国际服务贸易中支付报酬的结算手段。
服务结算可以分为契约服务、投资服务和费用服务三类。
契约服务是指服务贸易实施者在契约规定的期限内,按契约约定的价格为外国客户提供服务,以获得经济利益;投资服务是指外国企业在其他国家开展投资活动,用股票的方式支付服务费;费用服务是指外国客户通过服务贸易实施者来获取费用收入,以获得报酬。
以上就是国际结算业务的基本内容,国际结算业务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助于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发展,而且还有助于外国企业和投资者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
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将极大地拓宽经济关系,促进世界和平,加速经济全球化进程。
中国银行外汇结汇流程

中国银行外汇结汇流程
中国银行是中国大陆最具规模和信誉的银行之一,提供了广泛的外汇结汇服务。
以下是中国银行外汇结汇流程的概述:
1. 开立账户: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需要提供证件、资金来源证明等文件。
2. 选择结汇方式:结汇方式有现汇、现钞、电汇、信汇等多种选择,客户可以根据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3. 填写汇款申请:客户填写汇款申请书,包括收款人姓名、银行账号、汇率等信息。
4. 提交申请:客户将填好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到中国银行。
5. 审核和批准:银行审核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如符合条件,则批准结汇。
6. 汇款:银行将客户的资金汇出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汇款单据以供客户查证。
需要注意的是,外汇结汇涉及到外汇管理政策,客户在办理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如申报外汇收支信息等。
此外,外汇结汇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风险,如汇率波动、汇款失败等情况,客户应当谨慎操作并及时与银行联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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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1997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国际结算业务是我行的基础业务,现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与准则,本着便利客户、规范我行业务掌握与操作、维护我行信誉、分清银行与客户各自责任义务的精神,特此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节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一、客户资格审查(一)委托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在首次受理业务委托之前,我行应就此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通过核验客户提交的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我行办理其他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核实客户身份。
(三)委托我行办理进口结算业务的单位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
二、客户须向我行提出书面委托(一)委托我行办理各项业务,客户一般应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
委托或申请书应委托事项清楚,指示明确,同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确定我行与客户各自的权责范围,使其成为客户与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
(二)各类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原则上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署,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确不能执行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三、客户须向我行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一)所有对公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的中、英文单位全称,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员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
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
企业改组、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具函向我行重新办理授权或对原授权书进行更改、补充。
(二)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应采用我行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具。
现阶段该格式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计并制定,辖内各分支行执行。
(三)对私客户,可根据业务性质和客户要求,预留签样。
第二节处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一、按照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办理业务国家及有关部门公布的有关法令、法规、条例以及内部通知是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内法律准则与依据。
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等以及国际银行操作实务(虽无成文规定,但为国际上银行所通用),是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际准则与依据。
二、按照客户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客户与我行业务往来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据此,我行处理各项业务必须按照客户的委托指示行事,不得自行其是,严格区分双方责任。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业务(一)经总行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只能在批准的业务范围、权限内受理各项业务,不得越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具体规定辖内分支机构业务处理权限,并加强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以上级行名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或只对客户收揽业务的分支行,必须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的方式、范围、权限办理有关业务,不得越权。
(二)各级业务人员必须按中国银行签字样本董事长授权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金额标准签发有关文件、凭证和内部函电,不得越权,不得变通。
(三)任何业务必须至少经两人(经办、复核)处理。
四、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业务(一)各项业务的掌握原则及收费标准按总行国际业务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项业务的编号及账户清算等,按总行国际清算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汇率适用及外汇资金头寸事宜,按总行外汇资金部及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种利率按总行综合计划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项业务均需按业务顺序编号建立档案卷,已结束的业务档案应保留五年后予以销毁。
第二章信用证业务第一节进口开证一、申请开立信用证(一)开证申请人委托我行办理进口开证业务应提交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及/或有效凭证、进口付汇备案表。
(二)如所开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汇需购汇支付,则应在开证时办好有关购汇审核手续。
(三)有效凭证和开证申请书的审核:1.有效凭证的审核我行应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有效凭证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2.开证申请书的审核要点(1)开证申请书是我行对外开证的依据,也是我行与开证申请人间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
开证申请书应明确载有开证申请人对委托我行开证其所承担相应义务的声明,并应加盖财务章及法人章及/或由申请人被授权人员签字。
(2)列明受益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3)注明信用证的种类:即期付款、承兑、议付或延期付款。
(4)若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我行应事先向申请人说明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交承担转让风险的书面声明。
(5)明确指示信用证开出方式(电开/信开/简电开证加证实书方式)。
(6)要求受益人所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出单人,各单据条款之间不能互相矛盾。
(7)货物名称及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不应以贸易合同作为信用证附件,价格条件应明确。
(8)列明起运地和目的地。
(9)货物的分批、转运条款。
(10)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和有效期。
(11)对受益人的要求应落实成单据化条件。
(12)特殊条款。
如国外银行的费用由谁负担、提交单据的期限等。
(13)对银行偿付方式的要求。
(14)若申请开立以外币计价的国内信用证(向保税区开证除外),需经外汇局核准。
二、落实信用证备付款项对外开立信用证,应视客户资信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
对情况不明、热门商品(特别是已明显形成炒买炒卖的商品)的进口开证要谨慎处理,一般不宜办理减免保证金、押汇、发放贷款或其他融资业务。
(一)收取保证金1.凡申请人使用现汇作为信用证备付款项,我行应将其外汇存入保证金账户。
2.凡申请人向我行提出购汇申请的,可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和提示,或按当日牌价售汇,或收取人民币,转入相应的保证金账户备付。
(二)减免保证金1.使用本行贷款支付或本行信贷部门同意减免保证金开证者,凭本行信贷部门的证明减/免收保证金。
2.使用授信额度开证者,应逐笔提交书面申请,按核定比率减免,同时扣减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3.备付款项已办理外汇买卖保值者,凭我行资金部门的通知或确认,免收保证金。
4.凭有价证券或物权凭证等抵、质押开证,原则上应预先办理有关抵、质押手续,以物权凭证作抵押开证的,还应办理抵押登记。
5.凭第三者担保开证,应确认担保的时效性、合规性及担保人的资格。
三、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掌握要点(一)我行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正文内必须加注“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 0开立”的文句,但使用SWIFT开证格式对外开证者除外。
(二)全电开证,不再邮寄证实书;简电开证,必须随即寄送证实书,证实书的内容与简电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信用证通知行的选择权属于我行,应按总行有关海外联行和代理行政策的规定进行选择。
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掌握。
(四)我行对外开立的信用证,若通知行或出口商要求其他银行加具保兑,为维护我行的信誉,对此类要求,均不予接受;若通知行将我行信用证通知受益人时自动加具保兑,可不予置理。
(五)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必须明确无误。
(六)若开出的信用证允许电索,应在信用证偿付条款中加列收到索偿电XX工作日付款字样,并要求议付行声明单证相符,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准备付汇资金。
(七)对加列电索条款及指定偿付行条款的信用证,我行应从严掌握。
若信用证指定了偿付行,应严格执行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在对外开证的同时,应向指定的偿付行发出授权偿付书,授权该行凭议付行的索偿给予偿付,并应在信用证偿付条款中加列收到议付行电通知XX工作日后起息字样,以保证有准备付汇资金的时间。
(八)信用证应明确寄单要求和收单行地址。
(九)信用证一经开立,应及时地将信用证副本送交开证申请人备查。
(十)信用证的档案至少应包括信用证副本、开证申请书、购买外汇申请书、使用开证额度申请书和有效凭证等有关文件,按信用证立卷。
(十一)信用证开立后,应按总行有关规定收取开证手续费等费用。
四、信用证修改的审核(一)审核1.申请人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要求修改,须提交修改申请书。
若修改涉及原证的有效期、金额、商品等超出了原有效凭证规定范围的,需提交符合该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
2.增加信用证金额的修改,如对外支付需从我行购汇者,还须提交购买外汇申请书。
3.修改涉及提交有效商业单据或增额等,有关落实备付款项的审核与申请开证时相同。
4.对申请人其他修改指示的审核,应掌握修改后的条款不应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抵触。
(二)修改1.修改书中要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2.修改书中若因增金额、延长付款期限而超过自身权限者,应按本节第十款办理报批手续。
3.如原证的偿付指示为向指定的偿付行索汇,修改涉及到延展有效期、增加金额者,应将修改书内容通知偿付行。
4.如修改申请书指明该项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发出的修改书中应加注“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将从应付货款中扣除”字样。
如受益人拒绝接受该项修改,则该项修改费用转向开证申请人收取。
5.修改书的副本应及时送交申请人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