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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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以下是文书帮为大家准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交通控制规程(四篇)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交通控制规程(四篇)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交通控制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交通控制,保障施工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道路养护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交通控制,包括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设置、交通指挥和警示标志的标识等内容。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方案,并组织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本规程进行作业。

第二章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设置第四条在进行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置:(一)设置临时围栏或护栏,将作业区域与行车道隔离开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二)设置明确的作业区域标识,并配备专人进行警示;(三)根据作业需要,设置临时交通指示标志,引导过往车辆绕行或减速慢行;(四)在作业区域周边设置合适的临时速限标志,确保过往车辆安全行驶。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确保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设置应进行认真计划和绘制,并在作业开始前进行评审和确认。

第三章交通指挥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派遣经过专业培训的交通指挥员,在作业现场进行交通指挥,具体要求如下:(一)交通指挥员应熟悉相关交通规定,并具有良好的交通指挥技巧;(二)交通指挥员应穿着醒目的制服,并佩戴明显的交通指挥器具,引导过往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三)交通指挥员应随时保持与作业人员的沟通,并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交通状况;(四)交通指挥员应遵守交通信号,确保过往车辆和施工人员的安全通过。

第八条交通指挥员应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过往车辆的通行时间和路线,避免拥堵和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交通指挥员应严格执行交通指挥中心的指挥,确保交通流畅和施工安全。

第四章警示标志的标识第十条在养护作业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标识明确作用。

具体要求如下:(一)警示标志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或遮挡;(二)警示标志应在作业现场周边设置,以提醒过往车辆注意;(三)警示标志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清晰可见,不褪色。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pptx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pptx
(一)施工作业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车身应当统一喷涂桔黄色或粘贴反光膜作为安全示警标识;
2、驾驶室顶部明显处应当设置黄色示警灯,驾驶室高度不足的特殊车辆,应当在车身最高部位顶部明显处设置 黄色警示灯,且在车厢板尾部两侧最高处各增设一个黄色示警灯;
3、配备车厢板的施工车辆应当在后车厢板悬挂移动性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应当斜插两面红色示警旗,车 厢高栏处悬挂施工指示标志(自卸车除外);无车厢板且发动机后置的施工车辆应当在发动机后盖外侧悬挂施工作 业标志,且标志背面应当斜插两面红色示警旗。施工作业标志、红色示警旗及施工指示标志的尺寸、式样应当符合 国家、省有关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
(Ξ)诱导标志必须在该收费站关闭前1小时设置完成,不得提前和拖后;在解除关闭的同时拆除,不得提前和 拖后。
第十九条中央分隔带活动开口的管理
(一)施工养护作业需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时,施工单位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方可开启。严禁 擅自开启中央活动护栏。
(二)因施工特殊需要,养护施工车辆临时利用中央活动开口调头时,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优先保证正常 过往车辆通行安全,严禁抢道抢行;施工车辆调头后,施工人员应立即将中央活动开口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管理单位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如因施工作业导致路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按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服从监督人员管理,造成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工程养护部负责解释。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各类人员保险,并应积极采用先进的 施工设备,提高施工作业效率,保证养护工程质量,减少施工作业时间。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是指对高速公路进行维护、保养和修复的工作,包括路面修补、护栏维修、路灯维护等。

第三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安全知识,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养护工程作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作业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人员须经过相关的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复审。

第六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按规定使用,以确保自身安全。

第七条养护工程作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法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养护工程作业应根据天气情况和交通流量合理安排,避免对交通造成过大影响。

第九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设备和材料须经过检验合格,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养护工程作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章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并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合格的安全培训,并在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了解相关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并按照要求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按照作业程序和安全要求进行作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乱穿马路或影响交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身体健康,不得饮酒或服用药物。

第十八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作业现场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作业计划。

第十九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应急演练,掌握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养护工程作业涉及的施工人员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作业情况,并遵守保密要求。

高速养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高速养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高速养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保障养护作业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规章。

第二章养护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证书,严格遵守养护安全规定。

第五条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佩戴安全帽和防护服,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

第六条养护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规程进行作业,禁止违章操作。

第七条养护作业人员应当保持思想专一,严禁酗酒、吸毒及其他不良行为。

第八条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九条养护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专业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

第十条养护作业车辆应当悬挂明显的标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十一条养护作业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养护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养护作业人员的驾驶行为,禁止超速、疲劳驾驶等不安全行为。

第四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三条养护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作业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四条养护作业人员应当做好防护措施,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养护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保障现场的火灾安全。

第十七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督导第十八条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处理问题。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单位的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第二十条养护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加强安全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规章的养护作业人员和单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经养护单位及监管部门共同签订。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模版(3篇)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模版(3篇)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模版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直接关系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不仅涉及施工管理和操作者的安全,而且涉及行驶车辆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保障高速公路事业科学、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养护施工安全合同管理养护工程的安全责任必须纳入承包合同内容,运营管理单位要与所有进入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的承包单位签定安全合同,明确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安全责任。

养护工程的施工设计应当兼顾安全措施。

凡是拒不执行安全规定的承包单位,要适时取消其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准入资格。

所有的养护责任单位都必须按规定为各自的劳动者办理有关强制安全保险。

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保险情况予以监督。

二、施工前期安全准备养护责任单位要对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

养护工程开工前,运营管理单位在召开技术和安全交底会议时,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明确具体要求,对进场施工的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核查。

承包单位要制定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施工安全必需的设施、设备,办理安全施工各项手续,缴纳安全保证金。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统一设计式样的安全制服,养护工程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反光背心和安全帽。

路面施工点要按规范规定合理布置,需要部分封闭车道时应保证过度区最小长度。

施工现场要按照部颁规程设计的图例规定摆设安全标志,倾倒的标志应及时扶正,破损的标志要随时修复。

施工作业点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防止飞溅、洒落物件干扰行车;现场要有专人指挥,控制并尽量减少施工与交通的相互影响,配合有关部门维持现场交通秩序。

需要过夜的施工现场,必须安放反光标志,并适当设置警示闪光标志。

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影响行车的抛洒废弃物件。

路面施工需要进行交通分流、管制等措施时,必须事前与路政、交警部门密切协调配合。

养护施工和抢修工程要尽快完成,严格执行质量和时效规定,并且认真清理施工现场,及时开放交通。

高速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高速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确保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速公路养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与生产同步。

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安全生产合力。

3. 规范管理、持续改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制定、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3. 项目部: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安全生产管理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安全生产设施:完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5. 作业现场管理:规范作业现场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6. 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 事故报告与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处理。

五、安全生产措施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完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4. 规范作业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6.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安全管理规定》摘要:养护巡查人员作业要求(一)必须穿着桔红色反光工装(套装),隧道内徒步巡查时必须穿着 LED 爆闪反光背心,养护作业控制区是为公路养护安全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控区域,分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工作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六个区段,并应按此顺序依次布置,(三)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养护作业以及互通立交出入口匝道养护作业,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相关规定执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养护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养护施工作业秩序,加强施工安全管控,提高养护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养护作业顺利实施和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及上级相关制度办法,结合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管理路段内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人员作业安全第三条养护巡查人员作业要求(一)必须穿着桔红色反光工装(套装),隧道内徒步巡查时必须穿着 LED 爆闪反光背心。

(二)上下车必须从车辆右方依次进行,驾驶人员上下车时必须注意后方交通情况,且不得影响后方车辆正常行驶。

(三)徒步巡查时应在硬路肩范围内进行,隧道巡查应在隧道两侧检修道上进行,原则上不得在车道范围内活动;若需对车道路面病害进一步观察或量测时,应设专人指挥并快速完成相关工作。

(四)必须穿越中央分隔带时,需有专人指挥并在双向无行驶车辆或车距在 500m 以外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严格遵守一站、二看、三通过原则。

(五)巡查人员上高爬低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或保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六)严禁随意拦截各种车辆。

(七)严禁酒后、伤病或疲劳状态下上路巡查。

第四条道路保洁人员作业要求(一)必须穿着桔红色反光工装(套装);隧道内保洁人员必须穿着 LED 爆闪反光背心,并佩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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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安全组织机构
第一条参加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的养护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简称参建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

须由项目负责人担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

第二条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第三条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现象。

第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五条参建单位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二施工安全管理
第六条公司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和养护施工单位应当相互配合,确保施工现
场的施工安全。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和养护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分工负责。

第八条养护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编制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第九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十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工作,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养护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严格按规定设置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保障交通控制区的车辆安全顺利通过。

(一)警告区警告区长度不得少于16M,警告区内每隔一定距离应设置相关标志。

第一警告标志到下一个标志间距不得超过3M,其余标志的间距在1M—3M之间,警告区内设置前方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禁止超车标志、前方车道变窄标志、禁止通行标志等;封闭路段时,还应设置双向通行标
志、禁止停车标志。

(二)过渡区警告区的最后一个标志离上游过渡区的第一个标志间距不少于150M。

车辆行驶至上游过渡区时,车速应小于40KM/h。

该区长度为65—1M。

该区前应设置禁止驶入标志、导向标志。

下游过渡区的长度应大于30M。

(三)缓冲区缓冲区的长度应为80M,其与上游过渡区之间应设置路障、路栏。

(四)作业区作业区长度视情而定,车道与作业区之间必须设置隔离装置,并提供施工车辆安全进出。

(五)终止区终止区的长度不应小于30M,在终止区的末端,应设置解除所设限制标志。

第十二条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对所发生的事故,要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三施工安全教育及培训
第十三条养护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
员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安
全培训。

第十五条养护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安全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养护单位每月要进行安全自检、自查,做好各种安全记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形成安全报告,上报公司养护部。

第十七条公司在养护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总体部署、安排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公司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公司对各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将安全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各养护单位(项目部)业绩的重要指标,上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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