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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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1‟393号2009年,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较好地完成了“十一五”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调查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今年5月,我局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是公共机构节能的基础性工作。

《统计制度》是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已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抓好《统计制度》的实施,切实做好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不仅是促进公共机构加强日常用能精细化管理,提高用能效率和工作水平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制定节能规划、制度、标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解节能指标,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落实《统计制度》的各项要求,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统计制度》明确我局负责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依照《统计制度》规定及上级相关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编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落实本系统、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分工和相关职责,明确有关报表的填报范围、周期、方式及上报时限等要求,确保管理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工作范围。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的通知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的通知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2.20•【文号】国管节能〔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的通知国管节能〔2021〕33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发挥中央和国家机关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先行作用,全面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国管局会同中直管理局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以下简称《定额》)。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自2021年开始,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将以能源资源消耗定额与一定下降率相结合的方式下达各部门、各单位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对于上年度实际能源资源消耗大于约束值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每年不小于4%的降幅下达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对于上年度实际能源资源消耗小于约束值但大于基准值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每年不小于2%的降幅下达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对于上年度实际能源资源消耗小于基准值但大于引导值的部门和单位,维持上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指标不变;对于上年度实际能源资源消耗小于引导值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不大于2%的增幅且小于定额引导值下达能源资源消耗指标。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管理作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能源资源节约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强化标准约束,积极对照《定额》开展能效对标,查找薄弱环节,深挖节能潜力,制定能效提升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持续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我国力争于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作出应有的贡献。

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及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定额,参照实施北京市相应定额。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2013年修订)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2013年修订)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23•【文号】国管节能[2013]258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3〕258号)我局对2011年印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已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编制《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统计制度》是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调查内容和方法、统计指标设置、报表形式、调查对象和职责分工等都经过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已纳入国家统计调查体系。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分工和职责,进一步明确管理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机构有关报表的填报周期、上报方式及时限等;要将本制度逐级转发至所辖(属)的每一个公共机构,并指导做好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落实相关要求,努力提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水平。

二、确保统计调查覆盖面《统计制度》规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方法,调查对象为所辖(属)的全部公共机构,调查内容包括公共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使用的煤、燃气、燃油、电、热力、水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

目前,部分地区和部门还存在调查对象不全、报表指标填报不完整等问题,影响了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的分析评价。

为此,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三、切实做好冬季采暖和数据中心机房能耗情况调查北方地区公共机构冬季采暖能耗在公共机构能耗总量中占比一直较大,部分南方地区冬季采暖需求也逐年增加;同时,随着公共机构办公信息化水平提高,数据中心机房能耗也呈快速增长趋势。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培训手册南阳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科2016年7月目录一、制度概述 (1)(一)制定制度的目的及意义 (1)(二)制度的属性及其制定的法律依据 (1)(三)制度结构 (2)(四)修订情况说明 (3)二、南阳市统计制度实施工作方案 (5)(一)总体要求 (5)(二)职责分工 (5)(三)组织实施工作 (5)三、统计报表填报方法 (8)(一)报表介绍 (8)(二)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9)四、数据报送 (15)(一)报送要求 (15)(二)报表形式 (15)(三)填报主体 (15)(四)报送周期和时限 (16)五、其他事项 (17)(一)台账 (17)(二)公共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17)六、常见问题解决方法 (18)(一)公共机构确定方面 (18)(二)职责分工方面 (18)(三)报表方面 (19)七、附录 (2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2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 (28)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58)行政区划代码 (71)一、制度概述(一)制定制度的目的及意义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是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中最根本、最基础的工作内容,也是节能管理部门实行正确决策和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保证。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2011年印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3〕64号)。

实施该制度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全面系统地掌握各级公共机构使用的各类型能源资源消费状况,为各级节能管理部门制定节能政策、规划和标准,编制和核算节能指标,以及开展节能检查和考核等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据和支撑;将更好地指导和督促各级公共机构定期了解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状况,适时分析能源资源消费变化趋势,切实加强日常节能管理,深入挖掘节能潜力,不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办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日常用能精细化管理,提高用能效率,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办能源资源消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我办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领导下,由单位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并确立统计员。

主要负责制定统计实施方案,安装统计软件,填写上报统计报表,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一)基层表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应及时汇总,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综合表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三、统计数据采集方法(一)公共机构基本情况公共机构基本信息采集应全面统计整理我办相关信息,据实填写建筑面积、用能人数、公车数量等其他信息。

坚决杜绝少报、漏报公共机构数量的现象。

(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1.电消费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消费的总电量及费用数据。

采集方式有两种: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统计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总消费数据。

2.水消费数据: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实际用水量及费用数据。

3.原煤消费数据: 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原煤实际消费量及费用数据。

4.天然气消费数据: 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天然气实际消费量及费用数据。

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集中供应和使用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二是分户购买、使用的,逐户调查和累加各用户消费量和费用。

5.汽油消费数据:填写本单位统计周期内办公使用的汽油实际消费量和费用。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通知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通知

---------------------------------------------------------------范文最新推荐------------------------------------------------------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通知为推进我旗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序开展,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要求,旗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决定在全旗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范围《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明确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等;事业单位包括国家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二、统计工作职责(一)旗直属单位主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科室,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按时上报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二)各苏木镇(街道)主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承担本地区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按要求报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机构主管公共机构节能的科室,负责1/ 19本单位及下级单位能源消耗统计汇总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报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也应依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各系统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汇总结果报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三、统计要求(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全国统计使用。

统计表为季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后5日前。

《市-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表》是检查各单位落实自治区公共机构-年节能计划的依据,各单位主管公共机构节能的部门应认真收集、填写、上报。

河南省公共机构资源能源消耗统计制度

河南省公共机构资源能源消耗统计制度

河南省《公共机构资源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实施方案河南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010年5月目录第一部分:河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实施方案 (2)第二部分:常见问题解答 (19)附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 (22)第一部分河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一、制度说明(一)目的及意义为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水平,特制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并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09〕27号)。

《统计制度》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属政府部门统计调查,其中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表式、统计代码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根据本制度认真组织实施。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三)统计方式本制度采取全面调查统计方式。

我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要求进行能耗统计工作。

统计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公共机构。

二、职责分工河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河南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事管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一)省事管局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制度》,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

(二)省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1、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部门、各单位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由省事管局负责。

2、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2015)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2015)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2015年7月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 (5)(一)基层表式 (5)公共机构基本信息 (5)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6)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 (8)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9)(二)综合表式 (10)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 (10)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 (12)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14)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15)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7)五、实施方案 (20)一、总说明(一)为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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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
耗统计制度》的通知
二、本制度适用于国务院中央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政法委、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普通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三、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全面、真实、准确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四、公共机构应当在服务内容和规模不变情况下,按照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加强节约和降低能源消耗,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关于能源资源消耗情况。

五、公共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指派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务。

公共机构应当购买政府认可的能源消耗仪表并实施相关管理。

六、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外,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备案制度,落实能源消耗统计管理制度,因调整设施和服务而减少或增加能源消耗的,应当及时将结果报备备案,备案材料不得少于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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