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和承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概念承揽合同和承包合同是常见的商业合同类型,用于规范委托方与承揽方(或承包方)之间的业务关系。
尽管这两种合同类型在表面上看起来相似,但实际上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
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将特定任务或项目委托给承揽方,承揽方按照约定的要求和条件完成工作,并向委托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产品。
承揽方在执行任务时通常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2. 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指委托方将整个项目或一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方,承包方负责全面管理和执行项目,包括物料采购、人员安排、进度控制等。
承包方在执行任务时需要遵循更为严格的规定和要求,通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和规格完成工作。
二、责任和义务1. 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承揽方有责任按照约定的要求和条件完成委托方指定的任务。
承揽方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委托方有权要求承揽方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按时交付、提供技术支持等。
2. 承包合同:根据承包合同,承包方有责任全面管理和执行项目,确保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
承包方应当负责物料采购、人员招聘和安排、进度控制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委托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
三、费用和报酬1. 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委托方通常向承揽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或报酬,作为承揽方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补偿。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一般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费用。
2. 承包合同:根据承包合同,委托方向承包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或报酬,作为承包方管理和执行项目的补偿。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一般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通常会根据项目的进度和阶段性成果进行分期支付。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费用。
四、风险和责任承担1. 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通常承担较少的风险和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的一种也是承揽合同的一种)

陷阱防范
(一)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陷阱与防范 1防范:核对清楚承包人,且审查承包人的工程建设资格和等级。 2.在委托书方面陷阱:不填写委托书,或委托事项填写不全、不清。 防范:全面、正确、详细填写委托书 3.在委托人义务条款方面陷阱:委托人的义务填写不细、不具体、不全面,致使工程责任不好判定。 防范:委托人的义务,一定要填细、填全。 4.在承包人义务条款方面陷阱:承包人的义务笼统,不细化,出现纠纷后,不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防范:填写承包人的义务越细越好,每个环节和要求都要写清楚。 5.在纠纷解决方式条款方面陷阱:当事人各自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地域管辖。 防范:协定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地域管辖。 6.在合同签字盖章方面陷阱:合同最后只签字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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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干预。体现在立法上,就是除合同法外还有大量的 单行法律和法规,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合同 的订立和履行诸环节进行规制。具体来说,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三种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称为承包方,建设单 位或者有关单位称为发包方(也称为委托方)。
合同全文
合同法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 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 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一、引言建设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领域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在实践中,建设施工合同主要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达成的协议。
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文将探讨建设施工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
二、建设施工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建设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某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达成的协议。
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主体: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通常是项目业主或者项目管理部门,承包人则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2. 合同标的:建设施工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安装工程等。
3. 合同内容: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范围、施工标准、施工周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条款。
4. 合同目的:建设施工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工程项目,实现工程项目的投资回报。
三、承揽合同的定义和特点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主体: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和承揽人。
委托人是指需要完成某项工作的人,承揽人是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个人或企业。
2. 合同标的: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
3. 合同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期限、报酬等方面的条款。
4. 合同目的: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委托人需要完成的工作,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四、建设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论证从上述定义和特点来看,建设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首先,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和承揽人,两者都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其次,建设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工程项目的施工,而承揽合同的标的则是承揽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两者都是完成一定的任务。
最后,建设施工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工程项目,并实现投资回报,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委托人需要完成的工作,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概念承揽合同和承包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工程咨询、设备采购等领域中,委托方与承揽方或承包方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关系,约定委托方支付报酬,承揽方或承包方承担相应的工作或责任的合同。
虽然两者都是建立在委托与承揽的基础上,但在具体内容和法律效果上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二、主要区别1. 合同性质:承揽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承包合同属于经济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方交付的一项具体工作,一般以完成工作为目标,报酬一般是从业务活动中获得的;承包合同是指承包方承担一项工程或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一般以完成整个工程或项目为目标,报酬一般是合同金额或工程款。
2. 责任范围:承揽合同的责任范围相对较小,一般限于完成具体工作,承揽方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合同的责任范围相对较大,承包方需要承担工程或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责任。
3. 合同形式:承揽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形式进行;承包合同一般较为复杂,一般需要经过投标、招标等程序,合同内容较为详细,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
4. 合同约束力:承揽合同的约束力相对较弱,一般以完成工作为目标,对于违约行为的赔偿金额相对较小;承包合同的约束力相对较强,一般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对违约行为的赔偿金额相对较大。
5. 合同管理:承揽合同的管理相对较简单,一般由委托方负责监督和管理工作进展;承包合同的管理相对较复杂,一般需要委托方成立专门的项目组织机构,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承揽合同和承包合同的区别,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某公司需要进行一项建筑工程,委托A公司进行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
在设计阶段,A公司与委托方签订了承揽合同,约定了设计工作的内容、报酬和时间;在施工阶段,A公司与委托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了施工工作的范围、工期、报酬和质量要求。
工程承包合同是承揽关系

工程承包合同是承揽关系在现代社会,各类建筑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离不开工程承包合同的有效运行。
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那么,工程承包合同为何被认为属于承揽关系呢?以下将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合同的性质上看,工程承包合同是典型的承揽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工程承包合同正是承包方(承揽人)按照发包方(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工作,并交付符合约定的工程成果,发包方(定作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关系。
其次,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具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主要负责提供项目资金、工程图纸、技术要求等,而承包方则负责组织施工、采购材料、安排人员等。
这种明确的分工,使得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司其职,形成了典型的承揽关系。
再次,从合同的履行过程来看,承包方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方需要自行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自行安排施工进度,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等。
这些都需要承包方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独立经营能力。
而这种自主性和独立性,正是承揽关系的重要特征。
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风险承担也体现了承揽关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或者工程进度的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承包方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这种风险承担,也是承揽关系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工程承包合同具有明显的承揽关系特征。
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在推动我国建筑事业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了解和掌握工程承包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对于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合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承揽合同是由于建设⼯程施⼯合同的⼀种特殊合同类型,与承包合同之间存在很多共同的法律属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把两类合同混淆,并据此作出错误的裁判。
那么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呢?店铺⼩编将会在下⽂做⼀个详细的分析。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1⽇⽣效,《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2021.1.1⽣效)第七百七⼗条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作。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
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的也可以是⼝头形式,⽽且在定作⼈为⾃然⼈时多采⽤⼝头形式。
⽽建设⼯程施⼯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式订⽴。
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程合同履⾏的特点决定的。
《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程合同应当采⽤书⾯形式。
”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规定。
2、订⽴合同⽅式上的差异。
⼀般承揽合同在订⽴时经合同双⽅协商达成⼀致即可成⽴。
⽽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程施⼯合同的订⽴⼀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程依法实⾏招标发包”;《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建设⼯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性研究报告等⽂件订⽴”;《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进⾏下列⼯程建设项⽬包括项⽬的勘察、设计、施⼯、监理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招标:……”;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因此,⽆论是订⽴合同的前提,还是订⽴合同的⽅式,建设⼯程合同都⽐⼀般承揽合同严格许多。
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性质

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性质一、概述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指定的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施工任务,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
二、性质1. 承揽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正是一种承揽合同,承包人承担施工任务,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项目,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 完成工作的合同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的性质是在传统民法的承揽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大类合同,即完成工作的合同。
完成工作的合同一般包括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合同等。
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承包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发包人则支付相应的价款。
3. 债务承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可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公司,但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外,必须得到建设公司的认可。
施工总承包时,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应由总承包人完成。
因此,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务承担合同,即承包人承担施工任务,承担相应的债务,发包人则支付相应的价款。
4. 实践合同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实际履行一定的义务。
在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承包人需要实际完成施工任务,发包人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
三、结论综上所述,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是一种承揽合同,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同时也是一种债务承担合同和实践合同。
在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承担施工任务,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和实际履行相应的义务。
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吗

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吗?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它们在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要式性和主要工作完成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些差异,以解答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的问题。
首先,合同主体方面,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而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换句话说,承揽合同的双方主体并没有严格的限制。
而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则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
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
因此,从合同主体上看,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存在显著差异。
其次,在合同标的的限定性方面,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且往往需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
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可以是各种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
例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因此,在合同标的的限定性方面,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也存在明显差异。
再者,在合同要式性方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而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尤其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更多采用口头形式。
因此,在合同要式性方面,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也有所区别。
最后,在主要工作完成方式方面,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
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可以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必须向定作人负责,并承担瑕疵责任。
因此,在主要工作完成方式方面,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也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在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要式性和主要工作完成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因此,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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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和承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承揽合同【承包和承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承揽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分则》中,列举了15种合同类型,其他合同类型都是以履约方式划分,唯独“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是以特定的标的物来划分。
按理说是不能以标的物的不同来划分合同类型的,如果这样划分的话,则有可能出现造船合同、煤炭购销合同、生活垃圾处理合同、自行车临时寄存合同等等,那么合同类型就不止15种或几十种,那要变成几十万种、几百万种了。
显然,这样划分是不可能的,也因此,把“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作为独立的合同类型也是不合适的。
每一类合同都有其共同点,在立法上和合同的订立习惯上都有其一致的基本原则。
例如:如果几个个案都属于《仓储合同》,那么在订立合同时都要符合或约定《合同法》中第381条至第395条的规定内容;如果其中一个个案性质上属于《技术转让合同》,那就要执行第342条至355条了。
同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也应被划到某一合同类型中去(勘察、设计、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合同此文暂不探讨),以便参照那一类合同的规定和交易习惯来具体签订合同内容,特别是合理划分双方的权利义务。
那么,它应该划归哪一类里去呢?在《合同法》中可供考虑的有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
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都是具体的“物”的处理,比如加工、定做、修理、测试、检验等;委托合同的标的一般都是“事务”的处理。
因此,建设工程承包如果在这两者之间选择的话,应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那么,我们就要再来分析,它到底应归类到买卖合同中去还是应归类到承揽合同中去。
《合同法》中对买卖合同的定义是:“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根据定义和习惯性的理解,对出卖人来讲,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成品”,一次性卖出,卖出后除了售后服务外不再负责对产品的进一步“加工”。
比如电视机,电视机厂全面负责整个的生产制造过程,制成成品、完成包装后才准备出售,售出之后除了可能的安装、调试、维修即售后服务外,不会再有进一步的再加工。
另外一般情况下在卖出之前买卖的产品不具有明确、具体、唯一的买受人,电视机不一定让谁家买去,也因此它有批量生产、广泛适用的特点,也有是否能卖出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出卖人承担的市场风险。
根据我的理解,我国过去是把建设工程项目当作一个具体的产品来认识的,雇主(employer)本来是向承包商(contractor)购买建筑物这个成品,由于建设过程比较长、投资比较大、中间环节和隐蔽工程比较多等,才出现了雇主对过程的管理和中间验收、进度付款。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就是一个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具有一次性交付成品且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习惯做法和道理,那么,雇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一次性支付工程价款就是合理的,他如果在开工前支付预付款、施工过程中支付进度款就成了对承包商的“恩惠”或“照顾”了。
于是,雇主是否支付和支付多少预付款、进度款都是雇主的自由,在道理上承包商是无权要求的。
我在过去就是这样的理解,也因此在付款上对承包商非常苛刻且理直气壮。
那么对于承包商来讲是这样的吗?他是在凭自己对市场的认识、预测来批量生产建筑物的吗?他在生产时不能确定具体的买受人吗?他是产品的全过程设计、加工、组装、施工、包装者吗?从实践来看显然不是。
他不负责土地问题,不负责主要设计问题,也不去做具体建筑物产品的市场调研、市场营销,他只是根据雇主的要求在雇主的地盘上负责依照雇主提供的蓝图运用自己的人工、机械设备、工具等将建筑材料“加工”成完整的建筑物(building),如果没有特定雇主的需要,承包商不会做任何工作,不会从事任何生产。
从这些特征来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就是一种专门针对建筑物的承揽合同。
《合同法》中给出的承揽合同的定义是:“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承揽合同的定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雇主对应定做人、承包商对应承揽人是严丝合缝的。
在承揽合同中,定做人承担市场营销风险、设计错误风险、资金筹集风险等,而承揽人则承担加工质量、工期及自己采购的材料质量的风险。
对应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商(承揽人)是不应承担资金筹集的责任的,也不会承担资金筹集的风险,他在根据定做人的要求完成承揽任务时,要理所应当的获得承揽费用和利润。
也由于承揽人(承包商)按道理讲只需付出自己的机具设备、劳务与管理而不该负责筹集购买永久工程上的材料设备的资金的任务,那么,从“公平”原则出发,他就有权利得到动员预付款、材料设备预付款和进度款,即从道理上来讲这些过程付款是应该的,如果不付就是不正常、不合理、不公平的。
了解这一点很重要,这直接导致雇主与承包商在支付问题上的心态和态度,也直接决定政府在制定相关支付法律条文时的方向。
定做人(雇主)将一项工作(建筑工程)交给承揽人(承包商)去加工(施工),承揽人在这里是固定被定做人雇佣,它相当于给定做人打工,那么,不垫资且按月拿到佣金是天经地义的,无论是合同条款还是国家法律,都要明确予以支持。
那么定做人在加工过程中已经支付了承揽人的工作报酬和材料设备款后,如果承揽人的工作不合格怎么办?《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说:“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为了保证成果合格,定做人可以进行过程监督;为了防止承揽人过失后无能力或不愿赔偿,定做人可要求承揽人提供担保。
但是,每一方都要确定按照公平、平等原则来履行自己的义务,绝不应该只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践踏对方的权利。
更明确地说,定做人不能以成果可能不合格且承揽人可能赖账为由不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
明确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能让我们拨开各种花里胡哨的实际做法和政府规定,清醒地认识到按照公平、平等原则应该如何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有利于政府制定正确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双方正当的权利,预防和制裁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和实质性违约。
下面我想以国际惯例来印证我的上述推断。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被称为Employer和Contractor。
根据《朗文现代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Employer 的意思是:a person who employs others.Employ的意思是:to use a person as a paid worker.在这里我们非常明确地知道,Employer就是“花钱雇佣工人为他工作的人”,过去中国在建设领域将它翻译成“业主”,1987年前后改译为“雇主”。
那这样就明确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雇佣者,而不是买方,即不是Buyer.Contractor呢?上述词典的解释是:a person, business, or firm, that provides building materials or labour for building jobs.汉语直译是“为建筑工作提供建筑材料或劳务的人、商店或公司”,大陆一直译为“承包商”。
从这里我们也可看到,他们用的不是seller(卖家)而是一个专有名词contractor.从英语名称我们就可看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买家与卖家的关系。
既然是雇佣关系,那么,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设备也应是雇主去买然后交给承包商去加工、施工、安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商购买,承包商也是“替”雇主购买,购买来的材料设备是属于雇主的而不是属于承包商的,而购买材料设备的钱也应该是雇主出而不是承包商出。
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吗?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第54.1款约定:“由承包商提供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工程施工使用。
承包商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应将上述物品或其中的一部分运出现场。
”从这条约定可以看出,不仅是用于永久性的材料设备,连承包商自己的施工设备、临时工程都不能随便移出现场,也就是说,雇主在雇用承包商的人员的同时,附带着把他的设备、机具都“雇用”了。
也正由于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设备是雇主的,承包商才不能随意移出。
那钱谁来出呢?根据国际工程承包惯例,雇主对承包商的付款阶段及比例是这样的。
1、工程预付款(动员预付款)。
雇主以无息贷款的方式在中标后、工程正式开工前支付给承包商,这笔款主要作为承包商做施工准备及开工初期之用。
一般在合同中规定为合同总价的10%,对于大中型土建工程项目,有时可达合同额的20~30%。
预付款在以后的付款中陆续扣回。
2、设备和材料预付款。
在承包商采购的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现场后,随月度进度款支付这部分材料设备发票额的75%,用于工程后计算进当月进度款,同时扣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3、每月付款。
按照每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进行支付,在支付时按合同规定比例扣除预付款和扣留保留金。
在FIDIC条件里没有进度款要支付百分之多少的说法,仅仅是扣回预付款和扣留保留金。
中国的进度款按百分之多少进行支付的做法没有正当理由支持,是“不平等条约”。
4、竣工结算。
工程经过初验颁发移交证书后,雇主和承包商即可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按合同规定扣留保留金后(一般为结算额的2.5~3%)全部支付。
5、最终结算。
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后,承包商会得到全部应得工程款,包括雇主延期支付的违约罚款、价格调整、保留金、履约保证金等,但应扣除承包商的违约罚款。
通过这样的资金支付,反映出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承包商只是受雇于雇主来完成建设任务而不是将建筑物建好后卖给雇主,他因此不需要负责筹集材料设备购置款且还应该在每月拿到自己应得的佣金。
有时雇主为向投标者宣示不会在付款方面违约,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工程款,还主动提出开具付款保函。
那么,雇主的利益如何保证呢?即如何保证承包商违约的情况下雇主可以立刻不受损失呢?在FIDIC条件下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1、投标保函。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具体比例,一般为投标报价的0.5~3%,如果中标后投标人毁标(一般在投标截止日后的90天内),投标保函就会被没收,作为对雇主的补偿。
2、履约保函。
一般为合同额的10%,如果承包商在质量、进度、支付等方面违约,通过履约保函可使雇主避免损失。
3、预付款保函。
一般与雇主支付的预付款等值,一旦雇主在进度款中无法收回预付款,此保函即可被没收。
4、保留金。
为保证承包商能及时修复可能存在的已完工程的质量缺陷,一般在月度付款时雇主扣留当月工程款的10%,累计扣留至合同额的5%时停止扣留;在工程移交时雇主支付承包商一半的保留金,也就是说在缺陷责任期内雇主扣留了结算额的2.5%的保留金,以保证承包商完成剩余工程和修补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