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讲座

合集下载

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

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

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在最近一次参加的劳动法讲座中,我对劳动法的相关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以下是我对这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讲座中详细介绍了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

劳动法是一门法律学科,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它适用于所有与劳动有关的事务,包括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

其次,讲座重点讲解了劳动合同的要素和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主要条款。

讲座还强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程序,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这些内容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非常重要,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讲座还涉及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诸如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

同时,劳动者也有一些基本的义务,如按时上下班、遵守规章制度、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讲座强调了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鼓励劳动者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此外,讲座还提到了劳动保护的相关内容。

劳动保护是劳动法的核心要义之一,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讲座详细介绍了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如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劳动安全等。

这些内容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非常重要,可以避免因违反劳动保护规定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最后,讲座还提及了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问题,讲座介绍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和机构,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

讲座还强调了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性,鼓励双方在法律程序之前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通过这次劳动法讲座,我对劳动法的相关知识有了更全面的了解。

我认识到劳动法的重要性,它不仅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工具,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保障。

我将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注重劳动法的遵守,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会积极宣传劳动法知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总之,这次劳动法讲座让我受益匪浅,对劳动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劳动法法规解读座谈演讲稿

劳动法法规解读座谈演讲稿

劳动法法规解读座谈演讲稿尊敬的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劳动法法规解读》。

劳动法法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雇主和员工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座谈旨在解读劳动法法规,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以下是我对几个常见问题的解读:一、合同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基本事项。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二、工资支付《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办法、支付期限和支付地点领取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如遇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三、劳动保护《劳动法》明确了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措施,如确保劳动安全、提供劳动保护用品、规定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设备,防止职业病和劳动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劳动争议解决当劳动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解决劳动争议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作出答复;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了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法院判决为最终裁决。

五、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解除和解除。

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是指一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但是,劳动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是我对劳动法法规的一些解读和说明。

劳动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雇主和员工应当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劳动法讲座课件 PPT

劳动法讲座课件 PPT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员工炒老板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
2、我们员工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呢?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 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 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 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 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法》
3、说说炒鱿鱼的那些事儿。

普及劳动法讲座题目

普及劳动法讲座题目

普及劳动法讲座题目问1.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是否可以免除竞业限制义务?答答:只要是在竞业限制的履行期限内,用人单位支付了补偿金,劳动者就应当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劳动者仍应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

六、工资、工时、休假问2.劳动者的工资包含哪些内容及哪些劳动者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答答: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者的以下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保险福利费用,包括: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各种非工资性补贴以及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药费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4)实物折款(5)员工的个人的财产性收入(6)员工个人的转移性收入(7)其他。

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不明确时如何处理?答答:约定不明确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问4.同工同酬的条件?答答: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问5.用人单位可否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降低劳动者工资?答答:用人单位可以调节工资标准的情形如下: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平等的协商,可以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待约定事项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工资待遇进行调整。

第三,用人单位依据法定程序可以制定并公布本单位相应的工资支付规则,明确规定工资调整的范围、条件、方法等事项。

且,用人单位无论如何调整,在降低工资待遇时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农民工法律知识讲稿案例(3篇)

农民工法律知识讲稿案例(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农民工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为大家带来一堂关于农民工法律知识的讲座。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你们在建筑、制造、服务业等各个领域辛勤劳动,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许多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中常常遇到各种法律问题。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些案例,来为大家普及一些实用的法律知识。

一、劳动合同案例一:张师傅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由于公司未与张师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师傅在工作期间受伤,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张师傅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张师傅在工作期间受伤,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农民工朋友们,在工作中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工资支付案例二:李师傅在一家工厂工作,每月工资只有一千多元,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分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李师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

建议:农民工朋友们,如发现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保险案例三:王师傅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公司未为王师傅缴纳社会保险。

分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王师傅在该公司工作,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建议:农民工朋友们,要了解社会保险政策,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四、劳动争议案例四:赵师傅在一家餐厅工作,因餐厅老板拖欠工资,赵师傅与餐厅老板发生纠纷。

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

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

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_劳动法讲座心得__1_王全兴教授认为,当前我国社会所处的阶段具有特殊性:工业化.城市化的速度在加快,市场化.信息化和全球化也正在推进.因此,中国社会呈现出未完成的工业社会与不定性的后工业社会相互交织的状态.计划经济因素还未完全消除,市场经济也不成熟,所以劳动领域出现了三个主要问题:农民工劳动关系不稳定.农民工处于双重体制外.劳动/用工形式多元化.具体而言,新时代的背景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经济发展新常态.王全兴教授认为当前经济新常态还在形成之中,经济增长速度换挡,但经济发展质量还未达到指标,新旧常态并存交织,呈现出区域不平衡的现象.原先经济的高速增长掩盖了许多劳动问题,如今经济增长速度下降,就业紧张的问题便凸显出来.第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核心问题是在人口红利消失的背景下如何解决人力资源供给问题,所以当前供给侧改革在劳动领域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人力资源素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为民生问题托底.第三,新一轮产业革命,即〝互联网+〞和平台经济.目前传统行业发生新变化,分享经济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平台企业用工形式问题,具体可分为〝线上〞用工问题(如主播)和〝线下〞用工问题(如网约司机).第四,国际贸易与劳动标准挂钩.当前国际贸易中资本.商品是全球化流动,但劳动力流动非全球化,由此劳动力价格产生了国别差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生了利益冲突.基于这点,发达国家主张自由贸易与劳动标准挂钩,而发展中国家反对.劳动领域面临的若干矛盾王全兴教授对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作出说明,灵活性是指劳动力供求双方都有自愿.自由.自主.自治(协商)的空间.他认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问题不能单独进行考虑,而应将其同劳动力市场的安全性和公平性结合在一起进行思考.劳动领域的具体矛盾如下:第一,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矛盾.劳动与用工灵活化使得劳动关系不稳定,社会保险覆盖率低,这加剧了社会安全问题.第二,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竞争性的矛盾.劳动与用工灵活化削弱了企业人力资本投入的积极性,而制造业用工荒与人才争夺又使人力资源竞争加剧.第三,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公平性的矛盾.劳动与用工灵活化.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完善和基本服务不均等综合起来导致了企业内同工不同待遇,进而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不公平.第四,就业数量与就业质量的矛盾.劳动与用工灵活化.实体经济下行和〝双创〞等背景导致就业数量优先,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美好生活的需要又对就业质量的提高提出要求.第五,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与劳动法现行模式的矛盾.如今劳动/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但《劳动法》已20余年未修改,调整范围偏窄,保护手段欠分层.第六,用工成本压力与企业降低成本的矛盾.影响企业用工成本的因素主要是劳动力供求缺口.劳动者生活成本与法定劳动基准.前两个因素企业无法改变,唯有法定劳动基准是可以通过集体谈判协商的.劳动法模式的政策走向第一,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新要求.首先要将〝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变为〝和谐劳动构建〞,因为社会已经出现了〝去劳动关系化〞.其次在政策目标方面增加提高就业质量与劳动者素质这两个目标.最后在协调机制上,要建立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第二,保护范围与保护手段配置.现行劳动法的保护手段为〝一刀切〞,劳动关系认定从严,保护范围偏窄,立法呈现二元结构,当前的社会环境并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我国可借鉴国外劳动法模式:保护手段分层配置,立法与司法呈现三元结构,在劳动关系认定上有多元指标.综上,王全兴教授认为我国应当综合劳动法.民法与社会保险法三法制定出一个特别法,即灵活就业劳动者社会保险特别法.第三,劳动法功能扩展.现行劳动法实际上只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而未来的劳动法应当不仅是权益保护法,还应是劳动者资源配置法与劳动者资源开发法.第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优化.我国应建立在党的领导下的〝三方机制〞,协调机制上应由对抗性协调转向协商型协调机制.用工成本问题的政策走向用工成本在广义上是指因雇主使用他人劳动力而由各种主体付出的代价.雇主追求.劳动者无奈.社会容忍与政府放任共同作用,使得企业能够降低用工成本.而目前用工成本低与就业形势严峻却是并存的.因此,王全兴教授认为用工成本问题需要转换观念,在新时代里地区与企业的优势已不在于成本而在技术和人才,所以无需纠结用工成本的高低,而应着力用工成本的效益.点评人点评徐智华教授对王全兴教授的观点表示高度赞同,她认为王教授观点新颖,讲授内容紧密联系十九大报告,具有很强的时代性.韩桂君教授也表示高度赞同,随后她启发同学们在学习上要把握几种观念.第一是历史观,要着眼历史,放眼未来;第二是整体法学观,要学会将多种法律结合,进行交叉综合研究;第三是社会观,学会观察社会;第四是逻辑观,有逻辑才能有思考;第五是国际观,研究本国问题也要放眼国际.最后,韩桂君教授指出劳动法是当前社会的学科增长点,同学们在学习时可以多关注劳动法领域发展,为劳动法学贡献自己的智慧.至此,本次讲座圆满完成._劳动法讲座心得2_通过培训期间的学习和与系统单位工会工作人员的交流,让我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工会管理工作的影响等方面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同时,通过培训交流,也让我对新法颁布实施后,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现结合有关资料和目前企业现状,谈几点看法.一.《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纵观《劳动合同法》不难发现,尽管其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基础上,兼顾了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但其最为显著的特点在于,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偏重保护,也就是〝保护弱者〞意识.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这就对工会的日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认为,首先我们要认真学习新《劳动合同法》,尊重劳动合同法,做到知法和懂法;其次,我们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企业目前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逐渐的.有步骤的推进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既要维护好职工的基本权益,又要有利于企业健康稳步的发展.当前,我认为,尤其要坐到以下两点:1.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为有效管理奠定基础.2.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二.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并且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学习中注意到,新《劳动合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我们的个别企业,由于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存在人员流动大.合同种类多的特点,相应的表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就是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短,变更频繁,甚至个别企业存在季节性用工多的特点.这就加大了劳动合同管理的难度,一方面我们要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遵循行业特点,做到为企业利益服务;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产生劳动纠纷.鉴于此,我认为这有四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三是对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四是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和签订的次数.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做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处处体现着对劳动者的保护.这在第一部分第二点〝新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已有所提及,这里重点谈谈对劳动合同解除方式的看法.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四类类:一是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即时解除.在〝即时解除〞时,除列示了即时解除的法定理由外,还明确了即时解除的法律义务,要求在解除时须说明理由,究竟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还是造成重大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事先应告知工会,否则,应给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对没履行通知义务的,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是预告解除.在预告解除中,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的时间.经济赔偿金等做了具体的要求.四是经济性裁员.上述四类劳动合同的解除,均有明确的解除程序.法定事由.用人单位的义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也更为明确.通过参加这次新《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学习,我注意到该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对企业的要求更高了.无疑,这对企业在新形式下如何更好的规避用工风险.尊重员工的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司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我深感肩上责任重大:既要维护职工权益,也要规避企业用工方面的风险.面对劳动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的趋势,特别是新《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推出,迫切要求我们切实重视内部劳动关系的管理,但同时由于各单位存在各种实际情况,考虑到经济的发展水平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全面的实施新劳动合同法还存在较大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对于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人事.工会方面的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工作流程的操作要做到严谨.到位,各项工会工作的开展要依法合规,要通过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公司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劳动法讲座心得3近日,我们在太原参加了为期两天的《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解读与实施前企业人力资源应对策略培训班.我们带着问题去参加培训,感到获益匪浅,现将我的培训心得汇报如下:《劳动合同法》于_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于_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的实施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较,区别在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的特别法,而劳动法是劳动法的基本法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劳动时间,劳动合同签订等一系列关于劳动着保护的基本问题.可以这样理解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细化和补充.《劳动合同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相比较,内容区别在于:(一).法律的适用范围的变化.《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医院等组织.未毕业的学生不是劳动者,应签订实习协议.返聘人员不用签劳动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构成工伤事故,但得交意外伤害保险.(二).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变化在于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工会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业平等地位.(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四).试用期的变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五).违约金的规定的变化.《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只有第二十二条培训费用和第二十三条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支付违约金.(六).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的变化.现行法律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与新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一个月内的,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习了《劳动合同法》后,我个人认为公司应做以下工作:(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尽快建立职工花名册.完善公司用人体制.建立《顺延劳动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续延劳动合同通知书》.《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培训合同》等.(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严禁各单位今后未经公司同意私自招用员工,防止出现劳动纠纷.(三).在录用人员时,让其提供《就业状态证明》,证明其处在待业状态.防止其原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让公司负70%的连带责任.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四).根据《劳动合同法》,修改公司劳动合同条款,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出现劳动纠纷.我在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尽量避免出现劳动纠纷,为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做出自己的贡献.劳动法讲座心得4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我感到几天的学习受益匪浅,增加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感觉一部好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国家进步的支撑点,也是社会前行的铺路石.《劳动合同法》恰恰是在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据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开门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一是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是最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而是通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方面都保护的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二是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定立中的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处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在研究过程中,本人有一些心得体会,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的.如下是我研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的几个亮点: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一: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如何保护这部分非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在以往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有了创新性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1)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2)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3)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二: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学习心得,不当之处请谅解._劳动法讲座心得5_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谈谈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____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____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__,保障__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这里充分显。

2024全新劳动法律讲座课件

2024全新劳动法律讲座课件

01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孕期保健、产前检查等特殊保护,用
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
产假及哺乳假
02
女职工享有产假及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应保
障其合法权益。
禁止性别歧视
03
用人单位在招聘、晋升、薪酬等方面不得对女职工进行性别歧
视。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
禁止招用童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 和特种工艺单位除外。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未成年工工种限制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如矿山井下、有毒有 害等。
残疾人员就业保障政策
残疾人就业政策
国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职业培训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提供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其 就业能力。
休假制度
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病假、婚假 、产假等休假权利,企业应依法保障 劳动者的休假权益。
社会保险种类及缴纳方式
社会保险种类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缴纳方式
企业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社
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患 病、失业、工伤等情况下,依法
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04 劳动争议处理机 制与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
调解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 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仲裁程序

《劳动合同法》讲座课件(PPT)

《劳动合同法》讲座课件(PPT)

口头协议或无书面协议的劳动合 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意愿进行约定,但应当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如 一年、两年等。
04
劳动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和解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 友好协商,自行达成和
解协议。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 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
达成调解协议。
仲裁
提交争议至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
有法律效力。
诉讼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
并作出判决。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
劳动合同的终止
1 2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合同期满、劳动者退休或死亡、用人单位解散或 破产等。
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
双方协商、办理相关手续、支付经济补偿等。
3
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注意事项
结算工资和福利、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
03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工作内 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 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 条件以及职业培训等。
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办理相关 手续等。
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01
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法定解除等。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02
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出现法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年的时光转瞬即将跃然而去,这一年世事多变;而在劳动法领域之中也发生了诸多令我们难忘的个案。

沿着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这两条主线来看,劳动法重点调整个别劳动关系,可是过于刚性的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

集体争议因为劳工三权的先天不足,虽然政府积极提高劳动基准来降低集体争议的需求,罢工、裁员等群体性事件却时有发生。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破天荒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劳资关系的重视前所未有,但是中国的整个实体经济下行风险不断显现,不少企业经营发生困难,从而导致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

同样,在这一年中,中央经济会议提出了新观点,劳动者要适应市场。

2015年注定是一个不平常之年份,将记载在历史之中。

为了记录劳动法领域的片刻,让我们来盘点和评析一下2015年的典型个案。

热点案例一:上海家化与王茁终审判决继续履行案件【案件始末】2014年5月13日,王茁被上海家化解除总经理及董事职务,理由是王茁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普华永道对该公司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被媒体负面报道,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为严重失职。

王茁于2014年6月4日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支持了王茁的要求,上海家化不服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家化并无证据可证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重大缺陷是由于王茁个人严重失职、严重违纪造成,其诉求未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

上海家化不服上诉。

2015年9月25日上海二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茁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

随后上海家化给王茁安排了新职务,要求每周提交不少于2万字关于中国文化研究的进展报告,薪酬为6000元/月。

【案件点评】这注定是一个万众瞩目的案件,不光是因为本案争议标的大,更重要的是本案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一次全面又深入的拷问,让我们发现了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漏洞。

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判决恢复与判决不恢复皆有道理,可以有好几种判决结果,每种判法都能自圆其说,所以这个案子注定了吸引人眼球。

大大小小问题不少,大问题至少有五个。

其一,高管是不是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没有定义,通说认为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从属性。

高管则有两重关系,一是委任关系,二是劳动关系。

对高管是否属于劳动者,支持和不支持学说皆有道理,但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劳动法没有将高管排除在外,因此高管仍是劳动者。

问题在于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对象是弱势劳动者,劳动法应该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高管也支持双倍工资、加班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等,则显得非常的不合理。

劳动法应该分层保护,将高管当弱势劳动者倾斜保护则逼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理念。

第二,职务的免除是否等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主流观点认为,高管的职务任免是无过错解除,但是解除职务不等于劳动关系的解除。

少数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

公司高管职务和劳动关系同时产生,高管的职务解除,劳动关系应该也终止。

其三,继续履行的僵局。

高管职务的无因解除与劳动关系的有因解除发生冲突,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的,在什么情况算是不能继续履行呢?劳动合同法没有给我们答案,各地适用起来也五花八门,本规定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中的最无法预测的规则,像六脉神剑一样杀人无形。

最令人头疼的是,高管职务已免,如何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怎么执行?这是一个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

其四,调岗是个大麻烦。

总经理职务只有一个,免职后怎么安排都可能是侮辱性的安排。

王茁新职位为“中国文化应用研究员”,每周提交不少于2万字关于中国文化研究的进展报告,薪酬为6000元/月。

每周2万字以上,难道家化要培养一个著作等身的学者王茁吗?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协商一致,显然无法适用目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有地方根据用工自主权发展出了调岗合理性规则。

法定调岗、合意调岗,再加上单方调岗,以单方调岗的合理性最不好把握。

其五,劳动法与公司法交叉的问题,据说王茁案因为股票不能解锁导致的损失高达几百万,这也是二审判决恢复考量的问题之一。

劳动法与公司法交叉的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领域,期权、股权等纠纷,是按劳动争议处理,还是按民事纠纷处理?综上,王茁与上海家化案,我们看到的不是一个高管与公司的恩怨,我们还看到了劳动合同法背后的理念与具体规则所的不足,所以,王茁如此惹人注意,但愿这样的案子,可以促进完善劳动合同法的理论与规则。

热点案例二:十堰中院法官被刺案之劳动关系确认案【案件始末】2015年9月9日上午,湖北省十堰市发生法官被刺案:十堰中院民三庭四名法官被前来领取一起劳动关系争议官司二审判决文书的当事人劳动者刺伤。

事件缘于劳动争议当事人胡庆刚不服二审不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判决书。

胡庆刚先后走过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程序来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双倍工资、加班补偿和赔偿金,但是经过三个阶段,这些内容均未得到支持,进而引发了这场全国瞩目的刺杀法官血案。

在该案一审之中,劳动者提交了请假单、考勤、工服及银行流水等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银行流水是复印件未被采信。

【案件点评】这是一个令人悲伤的故事。

在目前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制度下,法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悲。

本案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有瑕疵,法官要不要去主动调查?法官本来是中立的,对于事实不清楚的只能按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的证据不充分,劳动者承担其应举证而未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如果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本来和民事有所区别,在谁主张谁举证之外增加了谁管理谁举证的规定,已经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法官只是规则的守护者,劳动者不申请不宜主动去调查,否则有违法官中立。

进而言之,凡是劳动者打官司都由法官去调查,法官是劳动者的律师,还是裁判者呢?法庭上谎言满天飞舞,法官往往不像审案子,而是在破案。

新民诉法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增加了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保证陈述属实否则接受处理的规定,但是虚假陈述、伪证仍然难以根治。

本案劳动者举证不利,又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用人单位矢口否认,导致本案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同,从而导致劳动者的冲天之怒。

对虚假陈述有必要从重处罚。

确认劳动关系为确认之后,主要是为之后的给付之诉(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保险待遇等)铺垫,认和不认就导致之后的待遇全有全无,向来是劳资双方必争之诉。

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了成本,大中企业可以通过规范管理、使用派遣、业务外包等规避,中小企业动辄为此买单,尤其是双倍工资和加班费几乎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噩梦。

这样的案子,在中国随处可见,只是本案极端,掀开了不和谐劳资关系面纱。

热点案例三:中国性倾向职场歧视第一案【案件始末】2014年10月29日,深圳两名“男同志”在街头因100元打的费用引发口角引起人围观。

整个纠纷过程被人拍下来后上传至网络,成为网络热议和调侃的对象。

视频曝光之后,2014年11月8日,视频中的主角之一黑衣男子就接到所在公司通知,称其因不遵守公司关于佩戴工牌和工服的纪律,并且被投诉服务态度不佳而被解雇。

而原告黑衣男子主张因其是同性恋而被公司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解除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平等就业权。

遂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来所在公司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

原告黑衣男子向法院提交了与人事经理的录音。

录音中,人事经理表示辞退原告黑衣男子是在看过该视频之后,并认为公司同事和客户不能都接受并影响单位形象,视频是辞退的原因之一。

南山区法院对录音真实性不予认可,也认为原告黑衣男子没证据证明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一审判决全部驳回诉讼请求。

该原告黑衣男子不服从判决而向深圳中院进行上诉,二审法院认可录音真实性,但认为上诉黑衣男子在离职申请表中填写了离职原因为个人处事,不能证明是因为同性恋身份而解除劳动合同。

在2015年9月7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就业歧视,不但是关系人权,关系劳动者的尊严,更关乎到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

本案劳动者可以选择劳动争议,但另辟蹊径地选择一条继续置其于不利之地的性取向就业歧视诉讼之路,其用心良苦,其勇气可嘉奖。

本案的结果难以令人满意。

二审对录音证据采信,但是关于事实认定不当。

二审忽略了辞职经过,即用人单位先解除劳动合同,后办理离职手续。

在录音中可充分证明系单位以小太阳为同性恋且可能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赤裸裸的歧视,评价小太阳不是以能力,而是以性取向来评价。

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近年来被歧视的劳动者维权案例屡见报道。

从乙肝歧视到身高歧视,从性别歧视到性取向歧视,从残疾歧视到户籍歧视,层出不穷。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还专门反对民族歧视、信仰歧视、健康歧视、性别歧视。

具体到《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进一步强调,可是原则性太强,操作性不足。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是就业歧视到底是劳动争议,还是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未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纠纷”案由,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就业歧视诉讼的案由并不统一。

就业歧视,分劳动争议和一般人格权纠纷,两者的案由不同,涉及到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程序等不同。

按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就业歧视包括求职和履职过程的歧视,求职过程中的损失为实际损失,履职过程中的损失多为升职机会丧失,更难以被支持;按侵权主张也不过是赔礼道歉和精神抚慰金。

求职过程中的就业歧视,还有的法院认为应该为缔约过失责任,按民事纠纷处理。

不管是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还是一般人格权纠纷,都存在无法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救济的障碍,也难以追究就业歧视者的责任,以至于日益觉醒的权利意识和普遍漠视的歧视观念冲突越加剧烈。

从这一点看,小太阳选择就业歧视诉讼,并冒着再次出柜的风险,既是在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也在为那些千千万万被歧视者而努力奋斗,但愿这样的诉讼越来越多,但愿通过这样的维权能够推动就业歧视的立法进程。

热点案例四:女白领电脑存三级片被炒【案件始末】郑女士于2007年6月入职约翰迪尔(宁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工作,3年后被调到北京的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工作。

为方便员工工作,公司为郑女士配发了笔记本电脑。

2014年9月,公司对郑女士工作的笔记本电脑进行调查时,发现其中存有一部具有淫秽、色情内容,名为《3D肉蒲团》的电影。

公司调查人员与郑女士谈话,郑女士承认了违纪事实。

约翰迪尔称,公司有“不应利用公司的计算机查看黄色资料”的明确规定,故此公司在去年11月7日与郑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