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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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废旧金属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经济资源。

废旧金属的回收和再利用可以有效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环境污染,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的诸多问题,诸如收购偷盗、虚假交易、恶意竞争、非法贩卖等等,这些问题对于整个社会的治安和稳定都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和威胁。

为了有效治理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问题,保障市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关的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经营行为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有规范的市场经营行为。

针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存在的偷盗、虚假交易、恶意竞争等问题,需要有可行的规范来加强管理。

此外,在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经营中,必须完善废旧金属的追溯和信息管理制度,以确保所回收的废旧金属的来源是合法合规的。

同时,严禁采用走私、走私加工和非法贩卖等行为,查处相关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二、建立完善的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体制为规范废旧金属收购行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部门可在制度方面加强落实。

建立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机构和管理规定,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统一调度、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加强与公安、环保等部门的对接,加强接警、举报勤务等工作,配合公安等执法部门,打击废旧金属收购业的非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对外合作在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国内间产业合作,与交易中心对接也十分重要。

此外,建立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废旧金属产业、交易机构的合作关系,以提高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效益,降低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

四、提高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人员素质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与废旧金属的收购及销售联系紧密,质素直接关乎行业监管与民众权益。

为保障废旧金属的利用与利益完善处理流程,培育具备调解、公正、正直的废旧金属从业人员。

此外, 应加强对废旧金属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熟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收购行为,有效避免贪污、受贿、行为不端等不良乱象,提升行业素质与规范程度。

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管理,提高废旧金属回收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人员及部门。

第三条公司废旧金属回收业务遵循“合法、合规、高效、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废旧金属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全面管理。

第五条废旧金属回收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废旧金属回收业务流程及管理制度;2. 负责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组织实施;3. 监督检查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执行情况;4. 负责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数据统计和分析;5. 协调解决废旧金属回收业务中的问题。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采购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采购工作;2. 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产品的质量检验;3. 财务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4. 法务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法律法规咨询和合规性审查。

第三章回收流程第七条废旧金属回收流程如下:1. 接收委托:客户提出废旧金属回收需求,公司接收委托;2. 评估报价:废旧金属回收管理部门对废旧金属进行评估,给出回收报价;3. 签订合同:双方就回收价格、数量、时间等达成一致后,签订回收合同;4. 收集运输: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将废旧金属收集并运输至指定地点;5. 分类整理:对收集到的废旧金属进行分类整理;6. 销售处理:将分类整理后的废旧金属进行销售或处理;7. 结算付款: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付款。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废旧金属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金属回收业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业务合规、高效。

第九条公司定期对废旧金属回收业务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公司设立废旧金属回收业务举报电话,鼓励员工和客户举报违规行为。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对在废旧金属回收业务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废旧金属回收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废旧金属回收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加工、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废旧金属回收行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行业安全稳定。

二、管理部门职责第四条本地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行业治安秩序。

第六条环保部门负责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监督企业落实环保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废旧金属回收操作规范第十一条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废旧金属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运输。

第十二条废旧金属储存场所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运输废旧金属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金属泄漏、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废旧金属回收企业不得回收、加工、销售危险废物。

五、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五条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落实环保措施。

第十七条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考试网( [ 2007年5月6日 ] 【大中小】【提问】【纠错】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收废旧行业的管理制度

收废旧行业的管理制度

收废旧行业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收废旧行业的管理,切实推动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收废旧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废旧金属、废纸类、废塑料、废旧电子产品等废旧物资收购、加工、销售等环节。

三、相关政策法规收废旧行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并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收购和处理。

四、管理要求1、证照齐全:从事收废旧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2、环境保护:收废旧行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保证收购、加工、销售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3、安全生产:从事收废旧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操作安全,设备运行稳定。

4、公平交易:收废旧行业应当遵守价格公示制度,确保收购和销售价格公平合理,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五、管理措施1、政府监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收废旧行业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行业协会:成立收废旧行业协会,对行业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规范管理,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3、信息公示:加强对收废旧行业的信息公示,包括收购价格、加工方式、产品销售渠道等信息,提高行业的透明度。

4、技术培训:加强对从事收废旧行业的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水平,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5、宣传教育:加强对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各界对环保的重视和理解。

六、监督检查各级环保、工商等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废旧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处罚措施对违反管理制度的收废旧行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采取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符合的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收废旧行业是一个与环保和资源化利用密切相关的行业,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对于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废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6〕52号

山西省废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6〕52号

山西省废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山西省废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7月15日晋政发〔1986〕52号)为了加强对废金属回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废金属上交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金属回收工作由省废金属回收领导组负责统一管理。

省废金属回收领导组的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废金属回收、调拨、外运管理细则;统一管理废金属的收购和调拨,负责废金属出省审批;协调废金属回收部门之间的关系;解决废金属经营、市场供应、加工利用和销售价格等方面的问题。

二、废金属由物资、供销两条渠道收购,不划分收购范围。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废金属回收工作的管理。

各地要由经委牵头,会同物资、供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现有国营、集体废金属收购站、点进行整顿。

严禁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已经登记、须有营业执照的国营、集体收购站、点,符合要求的,准予继续经营,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所有收购站、点都必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端正经营思想,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

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要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

对倒卖废金属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

除本省物资、供销部门所属的收购单位外,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废金属。

收购废金属要坚持凭证明履行登记手续。

严禁从个人手中收购铁路、石油、市政公用设施、军用器具的专用金属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开业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市场管理。

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准进入集市贸易。

四、对个人出售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实行专点收购。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便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七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收废旧行业的管理制度范文

收废旧行业的管理制度范文

收废旧行业的管理制度范文收废旧行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废旧行业经营活动,保障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根据《人民共和国废弃物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收废旧行业是指以收购、变卖或者回收废旧物品为经营主体的行业。

收废旧行业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并依法申请登记。

第三条收废旧行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收废旧行业经营者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坚守道德底线,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收废旧行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第二章经营者的基本要求第六条收废旧行业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熟练的业务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识别、分类、鉴别废品;(二)具备必要的收购设施和设备,保障收废旧行业的正常经营;(三)熟悉国家废品回收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防止经营风险;(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口碑,保证与客户的正常合作。

第七条收废旧行业经营者应当通过注册登记,获得相应的收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收废旧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和岗位练习。

第九条收废旧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收废物的收购、分类、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确保操作安全和环保。

第十条收废旧行业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收购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章收废物的收购和分类第十一条收废旧行业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实行实名制管理。

收购时应当索取对方身份证件,并在经营备案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对收购品质量进行检验和记录。

第十二条收废旧行业经营者应当进行废品的分类和鉴别。

根据废品的性质、特点和用途,分别进行分类收购,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三条收废旧行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分拣、贮存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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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合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
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
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
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
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

不得敌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
业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
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对严格招待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统一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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