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法网】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非法营运非法经营罪的成功案例

非法营运非法经营罪的成功案例
嘿,你知道吗?今天我要给你讲一个超厉害的非法营运非法经营罪的成功案例!就像警察抓小偷一样刺激!
在一个繁忙的城市角落里,有个叫李四的人。
这李四啊,平时看着挺老实的,谁能想到他偷偷干起了非法营运的勾当。
他开着一辆破旧的面包车,天天在车站附近拉客。
有一次,一个旅客问他:“你这车子靠谱不呀?”李四嘴一撇:“放心啦,没问题的!”这旅客也是糊涂,就这么上了车。
可这一切能逃过警察的眼睛吗?开玩笑!警察早就盯上他啦!就像猫盯着老鼠一样。
有一天,警察瞅准时机,一下子就把李四给拦下了。
李四还装傻充愣呢:“咋回事呀警察同志?”警察严肃地说:“你非法营运不知道吗?”李四这才傻眼了。
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这李四可不止是非法营运这么简单,他还涉及非法经营罪呢!这不就是自找麻烦吗?他以为能蒙混过关,却不知法律的天罗地网早就等着他了。
你说这李四是不是傻呀?非得去干这些违法的事儿。
这就好比是走在悬崖边上,随时都可能掉下去啊!难道老老实实做事不好吗?非得去碰法律的
红线。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啊,法律可不是闹着玩的!不然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我的观点就是,我们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去尝试那些违法犯罪的行为。
不要像李四一样,到最后追悔莫及。
要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这样才能心安理得地生活,难道不是吗?。
陕西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陕西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经营罪•【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行为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采取挂靠有经营资质企业的方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严重破坏药品经营管理秩序的,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药品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专业性强,风险性高,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管,严管流通秩序,对保证药品安全亦尤为重要。
正文陕西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基本案情00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挂靠西安某医药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李某某将非法购进的药品存放于其租赁的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三处民房内,后加价销售给药店、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西安市某诊所。
被告人李某利在明知李某某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受雇于李某某负责管理库房药品发放、记账,帮助其销售药品。
2017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租赁的民房内查获大量未销售的药品及销售账本。
经鉴定,李某某、李某利非法经营药品的金额共计16383365.12元。
裁判结果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8年)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利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作为经营负责人,联系挂靠单位、租赁房屋、购买药品、雇佣并指使他人对外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李某利受雇于李某某,负责药品收发、记账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李某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药品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评论典型意义食药安全监管要严把每一道防线,不仅要严管生产环节,维护生产秩序,保证食品、药品质量,还要严管流通环节,维护流通秩序,打击非法经营等行为。
药品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专业性强,风险性高,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管,严管流通秩序,对保证药品安全亦尤为重要。
非法经营案例分析

非法经营案例分析非法经营案例:钟某非法销售假冒名牌手袋事件时间:2008年3月- 2009年5月事件细节:2008年3月,A市公安局接到一起关于假冒名牌手袋的举报。
举报人称,在某购物中心的一家小店里,有人非法销售假冒的名牌手袋,涉案金额巨大。
公安局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并派遣民警对该店进行监视。
经过几个月的密切监视和调查,警方确定钟某是非法销售假冒名牌手袋的主要嫌疑人。
钟某经营的这家小店在A市购物中心内设有一间仓库,每天接收大量的包裹,货源众多,与正规品牌供货商没有任何关系。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钟某通过网络论坛和微信群组广泛宣传销售假冒名牌手袋,并以低价促销吸引大量顾客。
在2009年5月,警方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并在执行搜查令后,当场捣毁了钟某的小店和仓库。
在搜查中,警方发现大量假冒名牌手袋及相关证据,涉案金额估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
律师点评:钟某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嫌侵犯了商标权和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经营,即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伪劣产品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非法获取商品收入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制裁。
关于钟某的非法销售行为,他不仅涉嫌商标权侵犯,还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这将增加他的刑事责任。
此外,他通过网络论坛和微信群组宣传销售假冒名牌手袋,属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情节,有可能被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活动罪”。
针对钟某的非法经营行为,公安机关将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并移交给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涉及到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情节,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定罪。
最终,钟某将面临被判处刑罚的可能,并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总结:此案为一起较为典型的非法经营案件,涉嫌商标权侵犯和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活动。
通过警方的调查和侦查,成功打击了钟某的非法销售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用户注意事项: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应提高警惕,警惕假冒伪劣产品的可能存在。
保险行业非法经营罪案例

保险行业非法经营罪案例非法经营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经过批准或者取得相应资质,以非法手段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在保险行业中,非法经营罪案例较为常见,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XXX保险公司非法经营案2024年,保险公司未经经营保险的资质,却以自己是合作伙伴的身份,向客户推销保险产品,并收取保费。
该公司没有合法的保险销售行为,无法提供正规的保险合同,也没有相应的财务监管与风险管理体系。
该公司非法经营了两年之久,最终被相关部门查处,追缴了非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案例二:XXX保险中介公司虚假宣传案2024年,保险中介公司以虚假宣传的手段获取客户信任,并违规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签订了大量违法合同。
该公司对客户隐瞒产品的风险信息,通过承诺高额投资回报吸引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当客户投保后,公司逃避赔付责任,拖欠客户保险金,并非法侵占保费。
该公司最终被当地保监机构查处,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XXX保险公司短期健康险欺诈案2024年,保险公司利用短期健康险产品开展非法经营,存在欺诈行为。
该公司宣传称保险产品能够快速赔付,吸引客户购买。
然而,实际上该公司未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不合规赔付,并通过虚构理赔手续等手段拖延赔付时间。
该公司最终被保监机构发现,处以罚款并吊销了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
案例四:XXX保险公司违反代理合同案2024年,保险公司将中介合作的保险代理任务委托给没有经纪资质的代理商。
该代理商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开展业务,违反代理合同,并且以不当手段获取客户信息,进行诱导销售,夸大保险产品利益,并向客户隐瞒产品的风险信息。
受到客户投诉后,保险公司取消了与该代理商的合作,并向相关部门举报了该代理商的违法行为,最终该代理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这些案例只是保险行业中非法经营的冰山一角,非法经营在保险行业中存在一定的普遍性。
这些案例的发生主要缘于保险监管不严、处罚不力、信息传递不透明等问题。
非法经营案例

非法经营案例
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或者未依法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对社会和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非法经营案例。
案例一,无证经营餐饮店。
某市某街道上,一家小餐馆突然开张,餐馆内装修简陋,但生意却异常火爆。
经过调查发现,该餐馆并未取得相关的餐饮经营许可证,却擅自开展餐饮服务。
由于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管,该餐馆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条件无法得到保障,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严重的风险。
案例二,非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某市场上,一些商贩销售了大量假冒伪劣商品,包括服装、食品、化妆品等。
这些商品质量低劣,甚至存在安全隐患,但价格却低廉诱人。
这些商贩没有取得相关的商品质量认证,也没有经过正规的渠道进货,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正规经营者造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三,非法网络经营。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人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他们在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药品、赌博色情等违法物品,甚至通过网络进行诈骗活动。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市场秩序,危害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给网络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非法经营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环境。
希
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监管措施,严惩违法行为,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公正、有序。
个人非法经营药品罪案例

个人非法经营药品罪案例男子孙x自医药公司离职后心生贪念,与前同事钟x(另案处理)相勾结,私下开票购买百余种药品,随后将这些药品出售给两名无行医、经营资质的男子邵xx、万宇用于私下销售牟利。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孙x、邵xx、万宇提起公诉。
孙x在20xx年应聘进入上海一医药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但他平时花钱大手大脚,又不愿花心思钻研工作,收入总是远远不及其他同事,他不思反省,到20xx年年底却因工资太少向公司提出离职。
随后几年他游手好闲,做过几份杂工,2019年年底,一名自称小诊所医生的男子邵xx忽然联系上他问:“你现在还在做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吗?”孙x说自己已经离职,但转念一想,认为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便说:“我可以帮你代购。
”邵xx明知孙x已经没有正规渠道买药,但也不顾他从哪里弄来药品就欣然答应。
原来邵xx并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书》,孙x心知肚明,但他自己也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于是两边都心存侥幸。
孙x找到自己前同事钟x,她是医药公司的一名开票员,在听到孙x许诺的好处费后便一口答应帮孙x私下开货。
于是孙x 便让邵xx将所需药名和数量列出清单,之后由他交给钟x,钟x直接开货从公司将药通过快递发到邵xx手中,大多都是些头孢、阿莫西林、维生素注射液、利巴韦林注射液等国药准字药品。
每个月邵xx都会购买数千元的药品,前前后后孙x共向邵xx出售药品12万余元。
此后又有一名叫万宇的男子联系上孙x,孙x心想:“做一个人生意和做两个人生意并没有什么不同。
”于是为了赚钱,同样向万宇出售药品。
截至2021年6月,他共向万宇出售药品11万余元,而为了提前“存货”,孙x共向钟x支付了26万元购买药品。
邵xx和万宇将所买来的药品放在自己无证的小店铺内出售盈利,邵xx甚至将大量药品陈列在自己居住的房间内,就在房间里开启了诊所。
2021年6月,几人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在几人被抓获后,警方在邵xx的住处发现药品40余种,在万宇的店铺内发现药品100余种,大量的处方药物在狭小的空间里凌乱地堆放着。
非法经营药品案例

非法经营药品案例
在当今社会,非法经营药品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些非法药品往往
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可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关于非法经营药品的案例。
某地警方接到举报,称某家药店非法经营药品。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该药店销
售的一些药品并没有通过正规的审批程序,甚至有的药品是假冒伪劣产品。
这些药品的来源不明,质量无法保证,可能会对购买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在进一步调查中,警方发现该药店的老板为了牟取暴利,不惜冒险非法销售这
些药品。
他们利用各种渠道购买廉价的药品,然后以正规药品的价格出售,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而且,由于这些药品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可能存在严重的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对购买者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这起案件揭露了非法经营药品的严重性。
非法药品的存在不仅损害了购买者的
利益,更严重地威胁到了人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非法药品的监管,严惩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
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药店,避免购买非法药品,保护自己的健康安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非法经营药品的危害性。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此
高度警惕,不仅要保护自己的健康,也要积极举报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必须得到严厉打击。
希望通过对这类案例的曝光,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加强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非法经营罪经典案例

非法经营罪经典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给大家讲讲非法经营罪的经典案例。
你说啥是非法经营罪呢?就好比有人没经过允许,就在那瞎捣鼓一些不能瞎捣鼓的生意。
咱先说个例子哈,有个姓李的家伙,看到烟草赚钱,就打起了歪主意。
他也不想想烟草那可是专卖品啊!他非得偷偷摸摸地从一些不正当渠道进烟来卖,这不就是摆明了找事儿嘛!他以为自己做得神不知鬼不觉,可警察蜀黍那是火眼金睛啊,一下子就把他给揪出来了!你说他这是何苦呢?这就好比一只小老鼠非要去招惹猫,那能有好果子吃吗?
还有个例子更离谱,有个姓张的,他居然私设加油站!哎哟喂,这多危险呐!他也不管不顾,就为了赚那几个钱。
这就像在大家身边放了个定时炸弹啊!要是出点啥事儿,那后果简直不堪设想。
好在最后也被发现处理了,可不能让这种人胡来呀!
你瞧瞧这些人,咋就这么胆大妄为呢!他们难道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吗?非法经营罪可不是闹着玩的呀,这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咱普通人可得吸取教训,别去碰那些不该碰的东西。
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这不比啥都强嘛!不要总想着走歪门邪道,不然最后倒霉的还是自己。
法律那可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咱都得遵守,可别像这些人似的犯糊涂!这就是我的观点,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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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最近一个朋友的亲属因零售香烟的数额较大,被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到法院。
因涉案金额达到25万元,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案
经检察机关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勇的决策下,从2005年7月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
张勇指使其公司员工王剑平设计开发了网上黄金期货交易系统,并通过大力宣传,招揽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炒黄金期货。
炒金业务均通过公司网络系统进行,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客户通过买进或者卖出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
交易的主要特征为标准化合约、定金放大、当日结算、强行平仓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黄金实物,定金放大最高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购买100%的黄金合约。
这种交易方式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至2008
年6月案发前,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个,共产生交易176579笔,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达583亿余元。
根据查获的账户统计,该公司从非法黄金期货业务中至少获利1.1亿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还非法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出理财计划,签订协议,共向181名客户收取2000余万元资金,并将上述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入黄金市场炒金。
此外,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系张勇借资注册,在通过验资,取得工商登记后张勇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抽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100万元。
被告人张勇犯非法经营罪、抽逃出资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被告人王剑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黄光裕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
被告人黄
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案例三:於博怀非法经营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於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已注册“万艾可”和“VIRGRA”商标的药品(俗称“伟哥”),后於博怀通过网络联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价格先后4次将上述假冒药品向他人销售,共计14 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07年6月14日,於博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於博怀犯非法经营罪。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於博怀明知是假冒“伟哥”却予以购进、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既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侵害,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於博怀在没有“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伟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於博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