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史沿革
新中国的四部宪法与六次修宪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的四部宪法与六次修宪的历史背景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分别于1979年7月、1980年9月对第三部宪法和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XX年3月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六次修正。
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第二部宪法(七五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
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
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
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
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七八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
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
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1.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这部宪法以“君上大权”为核心,是清政府在内外交困、四面楚歌的情况下,为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而颁布的。
2. 1911年《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迫于革命压力仅用三天就出台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出台后不久便被革命的浪潮淹没。
3.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917年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宪法”。
这部宪法是袁世凯在窃取辛亥革命成果后公布实施的第一部宪法,与真正的宪法精神根本对立,但为袁世凯复辟帝制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5. 1923年“贿选宪法”。
“贿选宪法”以“袁记约法”为范本,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军阀的专制独裁,不到一年就被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它是旧中国反动派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6. 1931年《中华民国训证时期约法》。
在这部约法中,三民主义作为国家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被确定。
7.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无产阶级的宪法性文件。
这部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政权制定的,在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
8. 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
这部宪法是《中华民国宪法》的雏形,它本来应该在预定1936年召开之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大会因日本入侵东北及隔年爆发的抗日战争延宕而未能如期召开。
9.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由中国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以自由平等为标榜,坚持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制;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障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和官僚资本的经济垄断;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
中国宪法全文

中国宪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和统治基础。
在宪法中规定了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了国家的根本利益。
一、中国宪法的历史和传承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宪法自然成为首要法律。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随后修改和完善了几个版本。
自1954年开始,每次修改都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然后通过全民公投。
1982年,新的宪法在全国人大通过,至今未经全面修订。
中国的宪法传承了封建时代“德治”思想,追求国家的和谐和君臣的道德共同体;又受到社会主义思想和革命经验的影响,注重公民的参与和人权保障;同时,保留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一些特点,如以集体利益为重,重视家庭道德和社会团结。
这就是中国宪法的独特之处。
二、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社会主义原则。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明确了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保障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
2.人民当家作主原则。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规定公民有表达意见、参与选举、监督政府等权利,同时强调政府要依法执政。
3.依法治国原则。
中国的宪法注重法治,要求政府、公民和法律机构都要遵循和执行法律规定。
4.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原则。
宪法要求政府和公民要尽力促进社会和谐,防治各种社会矛盾和危机。
5.建设生态文明原则。
中国的宪法强调要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落实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自然资源。
三、中国宪法的主要条款1.公民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聚居、迁徙、教育等权利,要求政府保障公民人权。
2.国家机构。
中国的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大会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政府、司法机构和武装力量则分别负责行政、司法和国防事务。
3.土地和资源。
宪法规定土地、水、矿等自然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对其实行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的参与权和利益。
4.社会保障。
宪法要求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生活困难的公民的基本生活;同时,宪法鼓励社会力量也参与社会救助和保障事业。
宪法的发展历程

宪法的发展历程宪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中国最早的统治者,他们常常以建立宪法作为实现王权强化及政治稳定的一种重要表征。
在中国古代,一些有影响力的政治家,如孔子、孙子、老子和庄子,阐述了他们的政治思想,虽然没有具体的政治规则,但这些思想对中国后来的宪法发展有着巨大影响。
随着中国历史的发展,不同朝代出现了一系列宪法或宪章。
汉代著名的《汉青睐备志》就是当时的宪法,其中规定了有关地方财政、法律程序、社会行政、官员制度等的制度,乃至于政府的组织结构、各个官职的职责任务和纪律。
但也有一些朝代,比如唐代、宋代没有实施过宪法,这是因为当时政治制度的稳定和效益的改善,使得不必要的改革和制定宪法的保护机制成为多余。
明朝就时常依赖宪章来实施改革。
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间,制定了以《大明律例》为中心的重大改革,他把国家军队、士绅民间分类,把官吏和士绅分类,这就是明太祖将宪法运用于实践的开端。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首度实施宪法的朝代,清朝的宪法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清宪宗训》。
清朝依照此宪法,为官员制定了纪律,实行中央集权,以保证统一统治。
然而,由于清宪宗训过于狭隘和落后,即便是清朝最后时期,也被代之以《清宪宗训改编》,以更适应当时的社会条件,但这些改编仍无法挽救清朝衰落的命运。
民国时期,在中国宪法发展上出现了重大突破,民国政府颁布了若干宪法,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民国宪法》,该宪法由中国政治家孙中山制定,明确确立了中国的议会制,民主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并加强了中央集权,实行财政分权,保护人民权利和自由,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使用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1949年新中国成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政府提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正式颁布,实行毛泽东思想的统治。
为了国家更好的发展,毛泽东将国家社会主义制度,即“五权分置”的政治制度写入宪法,明确了国家机构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责,并明确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分配关系。
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结合事例

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结合事例
从我国宪法的历史沿革中,不难发现,宪法始终与国家的前途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
比如,从它修改的第三次历程就得出这个结论。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30条,被称为七五宪法。
由于当时仍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以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
1976年,粉粹“四人帮”后,十年文革宣告结束。
如果仍沿用75年宪法,显然不符合时代要求,我党及时修改宪法,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被称为七八宪法。
主要内容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任务。
强调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大力发展科学和教育事业。
可以说,在事关民族发展的关键时刻,及时修改宪法。
宪法修订历程(最新最全)

宪法进程雕塑设计内容:新中国宪法发展历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是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01临时宪法: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02第一部正式宪法:五四宪法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
被称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03第二部正式宪法:七五宪法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30条,被称为七五宪法。
当时仍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以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
04第三部正式宪法:七八宪法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60条。
被称为七八宪法。
主要内容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增加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任务。
强调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大力发展科学和教育事业。
05现行宪法:八二宪法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现共有4章143条。
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史

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史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史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
从那时起,中国迎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在这个新时期里,为了稳定国家局势、推进社会发展,建立宪法成为必然选择。
这篇文章将从多个方面阐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史。
第一步:宪法的起草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发展迫切需要一个武装的力量和一部宪法。
随后,领导者们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草案。
1954年9月20日,第一部宪法被颁布公布实施。
这份宪法包括章程、总纲、总则和条文等构成部分。
这份宪法反映了当时中国的国情和历史条件,规定了国家制度、权利保障、社会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步:宪法的不断修订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性法律,应该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完善。
在中国60年的发展历程中,宪法也不断经历了多次的修订。
最先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既有的宪法,进一步明确了“四项基本原则”和“开放政策”的全面实施。
此外,1993年,宪法作了全面修订,强调了国家的法制建设,同时还增加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等条款。
这些修改和补充对于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建设起到了推进和规范的作用。
第三步:宪法的实施一个好的宪法不仅仅在文字上规定了一系列的权利、职责和制度,更关键的是如何实施。
为了保证宪法的实施,中国建立了一个宪政体系,明确了各级政权、各类团体、国家公民的法律责任及权利。
同时,中国还设立了宪法法院以规范宪法执行和法律问题的解决。
这些机制和体制的建设,维护了中国宪法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总之,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史是一个历时长久的过程。
从起草到修订再到实施,中国的宪法始终在不断适应国情、调整发展。
对于中国社会的现状和未来发展,宪法的作用不可忽视。
在未来,随着中国社会的改革和进步,相信宪法仍然将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宪法发展史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回顾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感受宪法精神的光辉历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的发展史,是一部民族复兴、国家进步的历程。
一、宪法的起源与发展1. 旧中国时期的宪法在我国历史上,宪法观念较为淡薄。
1912年,孙中山先生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部宪法并未得到充分实施。
2. 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1)1954年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1975年宪法: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这部宪法存在诸多缺陷,如取消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1978年宪法: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这部宪法恢复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强调了民主集中制。
(4)1982年宪法:这是我国现行宪法,也是我国历史上最完善的宪法。
它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宪法发展的特点1. 宪法与国家命运紧密相连宪法的发展始终与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连。
在旧中国时期,由于社会动荡,宪法无法得到充分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宪法成为国家发展的基石,为国家的繁荣富强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宪法与时俱进宪法的发展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我国宪法在内容上不断丰富,形式上不断完善,为国家的繁荣富强提供了有力保障。
3. 宪法体现人民意志宪法的发展始终体现人民的意志。
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我国宪法在规定国家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充分反映了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三、宪法发展的启示1.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必须始终坚持宪法至上。
2. 宪法的发展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 宪法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利益。
同志们,宪法的发展史是一部光辉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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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史沿革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唯一行使解释宪法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先后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
现行宪法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先后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订。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简称《共同纲领》,共七章60条。
《共同纲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施政纲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全国人民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的大宪章,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共同纲领》总结了中国人民百余年来斗争的经验,特别是近2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革命斗争的经验,根据中国的国情制定了符合全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大法。
它是一部人民民主的建国纲领。
《共同纲领》对于团结一切力量,彻底完成民主革命和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起了重大的作用。
一、五四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四章106条。
因其在1954年颁布,故称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是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
二、七五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四章30条。
因其在1975年颁布,故称为“七五宪法”。
因为当时仍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以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
是一部有严重缺点、错误的宪法。
《七五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是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和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一再肯定的党的基本路线。
《七五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
因而,它在指导思想和具体规定上都存在许多缺陷。
它大量地删减了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
因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是“继续开展阶级斗争”,使国家的工作着重点不可能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它把“文化大革命”合法化,有许多规定都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粗暴破坏。
对国家机构的规
定极不完备,并规定不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位。
这部宪法不仅缩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而且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
三、七八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四章60条。
因其在1978年颁布,故称为“七八宪法”。
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以至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例如,序言中仍然保留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错误提法,对“文化大革命”仍然采取肯定态度;在国家机构中,仍然保留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名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仍然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等。
第三部宪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分别于1979年和1980年对该宪法进行了修改。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同意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
由于以上改变,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对宪法(1978年制定的第三部宪法)中涉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修正1978年《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
《决议》指出: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决定取消原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四、八二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四章138条。
因其在1982年颁布,故称为“八二宪法”。
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四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