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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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

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它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的“国之重器”,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于2017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该法典于2020年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民法典的制订有四大意义:一是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二是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为实现人民群众美为扎实做好民法典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中央网信办于7月举行网信大讲堂,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作报告,就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做解读。

本刊将讲座精华内容整理成文,以飨读者。

王利明:民法典顺应良法善治新期待人物简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我国著名法学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等。

长期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参与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重大民商事法律的起草、讨论和修改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学实践经验。

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四是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根本遵循。

基础性地位及运用优势“典”,在汉语里具有典范、典籍的含义。

其实,“典”的本意是基础性规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月报Monthly report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什么是基础性法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法律。

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两大部分,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

民法典属于私法的组成部分,确立有关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民法典也是规范公权的基本遵循。

民法典王利明教授: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

民法典王利明教授: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

时代呼唤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建国数十年来,制定一部民法典,始终是我国民法学者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标。

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曾几次着手,但历经周折,仍是“千呼万唤未出来”。

令人欣慰的是,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民法典制定的条件终于日渐成熟了。

首先,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被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使得以调整交易关系和保护主体权益为宗旨的民法,其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而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提出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结论,则更具思想解放意义,必将有力地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进而奠定制定民法典的社会经济基础。

其次,时至今日,基于对古今中外数千年经验教训的总结,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业已成为我国自上而下的共识。

国人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

就民法而言,人们已不再简单地将民法等同于婚姻法,或者将民法的职能仅仅局限在保护公民的权利方面。

法律界人士已普遍认为:民法应该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乃是民法的健全与完善。

这就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的政治、思想环境。

再次,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的独立性逐渐增强,随着竞争的展开,个人自主、责任自负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

私人主治的空间也得以不断开辟,并日渐巩固和扩大。

人们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开始理性地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成为自身命运的主宰,从而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日趋成熟的社会文化基础。

此外,近几年来,民法学者在民法学领域悉心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尤其是在人格权理论的建立和完善、合同法理论的研究、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物权法理论的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理论突破,从而用民法学者的智慧和辛勤劳动,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必备的学术条件。

最后,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民事立法方面先后颁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国数十年来,制定一部民法典,始终是我国民法学者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标。

王利明-中国民事立法的成就与展望

王利明-中国民事立法的成就与展望

中国民事立法的成就与展望作者:王利明关键词:物权法民法典合同法建国60年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世界历经数百年才完成的道路。

而在整个法制建设进程中,民事立法的成就尤为明显和突出。

新中国建立后在废除“六法”的基础上,从一片空白的基础上开展民事立法,并逐步构建新中国法律体系。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宣布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50年代,中央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规,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把党和国家对私人资本主义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法律化。

尤其是从1954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的班子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并于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

该草案主要借鉴前苏联民事立法经验,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

但由于当时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一大二公”经济政策,再加上极“左”思潮的影响,民事立法受到极大影响。

尤其是在文革开始后,民事立法完全处于停滞状态。

改革开放使法制建设重新步入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民事立法也取得了同步发展,并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民事立法的成就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得以建立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一大批民事基本法逐步颁行。

从1979年以来,在主体制度方面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在合同法方面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 1999年又通过了合同法,结束了三法鼎立的局面。

在物权法方面,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尤其是1993年开始起草物权法,历时13年、经历8次立法审议,最终通过,奠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体制。

在知识产权法方面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

在亲属法方面,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

人格权为什么要独立成编?

人格权为什么要独立成编?

王利明:人格权为什么要独立成编?文章标签:民法典编纂人格权人格权法编[ 导语]随着民法典编纂进程的推进,民法典体例的安排备受关注。

一个顺应时代的民法典应当体现人文关怀理念,而人文关怀理念的引入首先就表现在应当将人格权单独作为民法典中的一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在《人文关怀与人格权独立成编》一文中谈到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 内容]一、人格法单独成编彰显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所谓人文关怀,是指对人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

人文关怀是当代民法的价值理念,近代民法以交易为中心,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体系被视为以财产权为中心延伸和展开,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相联系,是服务于当时交易活动和财富的创造社会需要,在整个民法的价值体系中,意思自治作为单一的价值理念贯穿于民法规则始终。

在此种模式下,人格权始终找不到其应有的位置,或者是处于民事主体制度中,作为自然人的固有权利作出简单规定,或者是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作为侵权的一种特殊形态加以规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近几十年来,民法人文关怀的内涵日益丰富,地位日益突出,不仅体现于民法的具体制度,而且其对整个民法的外在体系也都产生了深刻影响人文关怀之所以成为21 世纪民法典的时代精神,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人权运动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

与此相适应,人类自尊自重和追求高质量物质精神生活的意愿在民法中得到了充分表达。

第二,工业化、市场化的发展使社会两极分化日益严重。

在这一背景下,认为契约自由即可直接导向社会正义的传统观点已严重脱离现实。

如果现代民法中没有深刻的人文关怀价值理念加以弥补,将造成更严重的社会不公的问题。

第三,现代社会科技的迅猛发展也对民法人文关怀提出了新的需求,成为推动民法人文关怀理念发展的新动力。

因此,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虽然主要是一个立法技术和外在体系问题,但是外在体系会对内在价值体系产生影响,导致内在体系中新的理念的产生和展开,反过来也会使新的价值理念,也就是人文关怀,得到进一步彰显。

中国民法典的定位与编纂

中国民法典的定位与编纂

中国民法典的定位与编纂作者:李星王利民来源:《北方论丛》2017年第03期[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

然而,关于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却远未达成共识,因为对中国法治的问题意识,以及民法典应当达到怎样的“水准”尚有不同的认识。

而民法典定位不同,法典编纂的体例就会出现差异。

基于我国法治实践与私法自治的理念,我国应该务实定位民法典的目标,通过制定民法典实现民事法律的科学性、逻辑性与体系性;民法典的功能应该专注于私法(私权)裁判规范这一单一功能上。

基于这样的定位自觉,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宜采近潘德克顿式,放弃其他体例。

[关键词]民法典定位;民法典编纂体例;私法自治;近潘德克頓式[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7)03—0158—05一、中国民法典制定的背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有制定民法典的传统。

在古罗马时代,法典编纂活动即已开始,诞生诸多法典,如《格里高利法典》《狄奥多西法典》等。

“罗马法上最具典型意义,而且对大陆法系产生了最为深刻的历史影响的法典编纂是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所开展的法典编纂”。

近代以降,随着欧洲大陆民族国家的先后诞生,法典编纂活动更是风起云涌,蔚为壮观。

在此期间,《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先后制定,成为欧陆法典化运动史上两座显赫的里程碑。

纵观大陆法系各国,法典编纂,特别是民法典的制定,前后绵延,延续至今。

虽然各国制定民法典的动因不同,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通称《拿破仑法典》),旨在构建法国大革命推翻‘旧政权’后的法律秩序,以贯彻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乃在实践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目标”。

但是,通过民法典的颁行实现国家法制统一、保护私权的目标却是相同的。

中国古代法制亦有法典传统。

一朝肇始,法典制定活动便随之展开。

但是,中国古代法典多为刑法典。

浅析《民法总则》的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

浅析《民法总则》的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

浅析《民法总则》的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决定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典的精神与特色,它既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也是反映中国时代特征的公民权利宣言书。

本文拟从《民法总则》的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两个维度进行探析,以图深度理解《民法总则》立法意义,为普及民法知识、建设法治中国贡献一点力量。

标签:民法总则;时代精神;中国特色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它既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也是反映中国时代特征的公民权利宣言书,同时亦为我们在2020年即将编纂完成的民法典奠定了宏伟基石。

一、《民法总则》的时代精神《民法总则》作为反映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几百年来的法治经验和制度,注重吸收几千年来中华民族的优秀法律文化成果,涵盖了今天中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时代精神。

(一)《民法总则》体现人为关怀精神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紀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国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互联网时代的民法典代表之作。

21世纪的时代精神应该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保护,孟德斯鸠曾经有一句名言:“在民法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民法就是人法。

强化人文关怀是当代民法的重要发展趋势,人文关怀理念下的民法典使整个民法规则发生一种重大的改变,甚至是革命性的变革。

《民法总则》的许多条款都反映了人文关怀的精神。

1.增加了胎儿利益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该条扩大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

《继承法》第28条已经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该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显然,此种利益已经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时代精神及其规则表达

民法典时代精神及其规则表达

民法典时代精神及其规则表达民法典时代精神及其规则表达民法典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回应数字科技、适应疫情防控新需求等方面的规定,展现了新时代民法典的时代特色。

通观民法典的整体框架及具体内容,民法典较为完整地引领了良法善治的治理逻辑及精神实质,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国重器,也是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保障。

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另一方面,法律一定要满足社会的现实需求,我国民法典体现了时代精神,满足了时代需求,解决了时代问题,为民法文化的塑造和民法精神的培育贡献了中国智慧。

一、弘扬核心价值观,民法典为塑造民法精神提供价值内涵。

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是人民群众最大的价值共识。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融入我国民事立法活动、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在遵守民法规范的同时,让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效果。

一方面,民法典在目的条款中开宗明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典的核心和灵魂写入立法宗旨。

另一方面,民法典以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形式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立法目的予以具体展开。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基本原则在价值上相一致。

民法基本原则指观察和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是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准则和价值判断准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平等、自由、诚信、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在价值层面高度一致。

其次,立法过程中,学者们一直倡议的绿色理念得以在民法典第九条中予以展现。

绿色原则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条文表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予以具体表达,绿色原则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的民法基本原则。

浅谈《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

浅谈《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

浅谈《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作者:凌国良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0期关键词民法典中国特色民族性时代性作者简介:凌国良,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党支部书记。

中图分类号:D9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7.092民法典的编纂是成文法系国家法治建设的重大工程。

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从1954年算起历时66年磨砺而成。

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盛事,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志性工程。

《民法典》,是法律人的法治梦想、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文化自信的法治光芒。

《民法典》的诞生,开启了中国民事法治的伟大新时代。

中国《民法典》立足中国,又兼具世界眼光,善于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

通过系统性的集中立法形式,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修改完善,是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和谐的法典。

《民法典》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民法典》的编纂、颁布实施,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

(一)《民法典》立法目的的政治性“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调整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是私法。

但这并不能否认《民法典》的政治性。

群众利益无小事,《民法典》所调整的“私权”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根本性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合理分配的重大政治问题;《民法典》与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所有制形式、分配制度等息息相关;更肩负着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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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
尊敬的江老师、尊敬的各位台湾学者、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
谢谢会议主办方和龙卫球教授的邀请,我发言的题目是:“中国民法典要反映21世纪中国的时代精神与时代特征”。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市场法治建设,编纂民法典”,通过党的决议正式宣告加快编纂民法典的步伐。

首当其冲的问题,便是我们所编撰的是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我个人认为,我们所编撰的应该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与风格、体现时代精神、反映时代特征的21世纪的民法典。

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磨坊风格的民法典的杰出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的民法典的杰出代表,那么我们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该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杰出代表。

一、我国民法典应当体现中国风格与中国特色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市场经济的改革历程,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实践,这一新的实践也为民法学科提出了大量需要直面的新挑战与新课题,例如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体量,已经超过十万亿居于全球之冠,网购规模已经超过六千多亿为全球规模最大,由此带来的诸如金融与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交易与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等新问题,都需要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

这就要求我们编纂民法典时立足中国国情,对中国面临的现实问题作出回应。

二、我国民法典应当体现时代精神
民法的价值与体系在不断演进。

19世纪的民法典主要将目光聚焦于形式正义;20世纪的民法典在坚持形式正义的前提下,开始关注与追求实质正义;21世纪的民法典,在坚持实质正义基础上,应更多地注重人文关怀、体现人文主义情怀,这其中包括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对弱势群体的关爱等等趋向。

这一趋向代表了自二战以来,随着人权运动、高新科技与互联网络的发展,民法不断发展演绎而生的重要的时代精神。

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
人就是整个国家。

”为了彰显人文关怀,不仅要求我们要重视人格权立法,以及使《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更根本的,是在包含合同法在内的民法所有领域,都应该高度重视人文关怀的精神以及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诸如代孕等损害人格尊严的民事行为都应诉诸无效。

三、我国民法典应当反映21世纪的时代特征
(一)反映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与互联网信息及大数据时代的特点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已进入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互联网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同时也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

首先,随着大数据商业化的形成,在民法层面就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

个人信息权是否应当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纳入民事权利体系,或者纳入人格权法进行特别规范,是我们需要认真考虑的重大问题。

其次,隐私权的重要地位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例如《法国民法典》修改时增改第9条,规定了隐私权,相当于把隐私权上升至民法总则的高度。

美国迈阿密大学的一位教授在其文章中便指出,“高科技发明,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这些发明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那就是威胁了我们的隐私,如今隐私权已经变成了所谓的临隐权。

”因此当代法律最大的挑战,就在于如何保护个人的隐私。

在这一点上也是对于我们民法典的挑战。

再次,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改变了一些交易的公示方法,例如无纸化证券已经在证券交易中大量采用,且深刻改变了传统有价证券的规则,物权法业已规制的应收账款质押、动产抵押等便大规模采用了互联网登记的方式,这是互联网给传统物权公示方法带来的冲击。

最后,大数据孕育了全新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使得知识产权被侵害变得更加容易和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民法所面临的新课题。

有学者指出,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采取共同的规则;也有学者认为,对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应采取区
别对待,这些看法都值得重视与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反映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经济全球化伴随着法律的深刻变革。

首先,全球化促进了交易规则的国际化,尤其在合同,特别是买卖、保险、票据、融资租赁等纯粹的交易规则领域,两大法系都逐渐开始走向融合,我国的相应规范更应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实现国际化的要求。

其次,全球化促进了法律渊源的多样化。

现今学者的建议稿与一些组织协会制订的示范法,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软法”的作用,例如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商事合同通则(PICC)在涉外仲裁当中被当事人作为实体法广泛援引。

这些软法是否应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占有一席之地,我们应如何承认它们的地位,都是值得考量的问题。

再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事惯例的地位与作用愈发突出。

我国《合同法》业已承认交易习惯优先于任意法适用的地位,那么国际商事惯例是否也应当具有类似的效力,值得我们认真探讨与研究。

(三)反映资源环境逐渐恶化的社会特征
21世纪是一个生态危机的时代,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全球变暖、酸雨、水资源恶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都对人类的生存构成了严峻威胁,也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更应强化“物尽其用”的理念,甚至把它作为一项财产法的原则固定下来。

同时,应赋予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不动产时承受爱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且以内在的、固有的形式在立法中确定下来。

例如,基于保护环境的需要,权利人不得砍伐自家园林里的树木。

这不仅是一项公法施加的限制,更应成为民法层面的义务类型。

(四)反映风险社会的特点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事故频出不穷。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如何强化对人身与财产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应当成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关注重点。

首先,民法典的思路应从注重对加害人过错的制裁,转向为对受害人提
供全面的救济;其次,应从过去单纯注重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转向为兼顾赔偿、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等多元化的救济渠道,采用多元化的救济机制为受害人提供全面救济,在此过程中应注意多种救济方式的衔接;再次,应从过去注重事后的救济,转向为关注事先的预防;最后,应从过去注重针对单个受害人的救济,转向为应对大规模侵权与受害群体的救济问题。

这些都是风险社会给我们提出的挑战。

总之,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只有充分反映了中国特色、21世纪的时代精神与时代特点,这样出台的民法典才是一部科学、理性、代表21世纪的民法典。

谢谢大家。

【注】此文为王利明教授在“第四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民商法理论与方法论”会议上的特邀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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