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机坪勤务车辆操作规定

飞机机坪勤务车辆操作规定
飞机机坪勤务车辆操作规定

1简述与适用范围

1.1本程序阐述了勤务车辆执行飞机勤务或维修运行保障的安全规定。

1.2本程序适用于执行飞机勤务或维修运行保障的车辆和操作人员。

2依据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3011.3-2006“民用航空器的牵引”和MH/T 3011.24-2006“勤务车辆停靠民用航空器的规则”。

2.2《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3术语和定义

3.1勤务车辆:指接近飞机提供各种勤务保障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客梯车、牵引拖车、电源车、气源车、空调车、除冰车、加水车、排污车、传送车、行李拖车、平台升降车和食品升降车等。

3.2净距:指两物体最近两点间的距离。

3.3复杂区域:指无滑行线、小于安全距离的和进出机库的区域。

4人员资格要求与职责

4.1勤务车辆驾驶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有效车辆驾驶执照(B照以上),勤务车辆操作人员应经过勤务车辆操作培训,具有上岗资格。

4.2警戒员应为有车辆相应勤务操作授权的勤务人员或维修人员。

5一般规定

5.1勤务车辆进入机坪,应取得经机场公安管理部门验证合格后颁发的机坪车辆通行证(牌),并按照机场公安部门规定的交通规则行驶和停放。

5.2勤务车辆在机场行驶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5.2.1按划定的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5.2.2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其活动区并自觉接受执勤人员的查验、指挥。

5.2.3行驶到客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减速慢行,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5.2.4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时,应在航空器一侧50 m以外避让,不应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 m内穿行或50 m内尾随,不应从机翼下穿行。

5.2.5没有得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应进入跑道、滑行道。

5.2.6勤务车辆在机场内行驶速度的限制:

a)除飞机牵引车外,其它车辆在机场内专门车道区域行驶时的速度不应超过30公里/小时;

b)厦门基地飞机牵引车,在机场内专门车道区域行驶时的速度不应超过20公里/小时;

c)在机坪内设有专门车道的区域不应超过20公里/小时;

d)勤务车辆接近飞机时速度不应超过3公里/小时。

5.3航空器进入机位前,该机位应当保持:

5.3.1除负责航空器入位协调的人员外中,驾驶员、勤务车辆均应当位于划定的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维修标准作业手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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