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机坪勤务车辆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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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与适用范围
1.1本程序阐述了勤务车辆执行飞机勤务或维修运行保障的安全规定。
1.2本程序适用于执行飞机勤务或维修运行保障的车辆和操作人员。
2依据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3011.3-2006“民用航空器的牵引”和MH/T 3011.24-2006“勤务车辆停靠民用航空器的规则”。
2.2《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3术语和定义
3.1勤务车辆:指接近飞机提供各种勤务保障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客梯车、牵引拖车、电源车、气源车、空调车、除冰车、加水车、排污车、传送车、行李拖车、平台升降车和食品升降车等。
3.2净距:指两物体最近两点间的距离。
3.3复杂区域:指无滑行线、小于安全距离的和进出机库的区域。
4人员资格要求与职责
4.1勤务车辆驾驶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有效车辆驾驶执照(B照以上),勤务车辆操作人员应经过勤务车辆操作培训,具有上岗资格。
4.2警戒员应为有车辆相应勤务操作授权的勤务人员或维修人员。
5一般规定
5.1勤务车辆进入机坪,应取得经机场公安管理部门验证合格后颁发的机坪车辆通行证(牌),并按照机场公安部门规定的交通规则行驶和停放。
5.2勤务车辆在机场行驶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5.2.1按划定的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5.2.2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其活动区并自觉接受执勤人员的查验、指挥。
5.2.3行驶到客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减速慢行,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5.2.4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时,应在航空器一侧50 m以外避让,不应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 m内穿行或50 m内尾随,不应从机翼下穿行。
5.2.5没有得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应进入跑道、滑行道。
5.2.6勤务车辆在机场内行驶速度的限制:
a)除飞机牵引车外,其它车辆在机场内专门车道区域行驶时的速度不应超过30公里/小时;
b)厦门基地飞机牵引车,在机场内专门车道区域行驶时的速度不应超过20公里/小时;
c)在机坪内设有专门车道的区域不应超过20公里/小时;
d)勤务车辆接近飞机时速度不应超过3公里/小时。
5.3航空器进入机位前,该机位应当保持:
5.3.1除负责航空器入位协调的人员外中,驾驶员、勤务车辆均应当位于划定的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
位作业等待区内。
5.3.2勤务车辆必须制动或固定,有液压装置的勤务车辆必须确保其液压装置处于回缩状态。
5.3.3勤务车辆在等待时,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必须有人看守。
5.4勤务车辆停靠航空器的安全规定
5.4.1勤务车辆接近飞机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并使用轮挡,无人指挥时,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靠近飞机。轮挡随车轮转动同步移动并随时准备轮挡起作用。
5.4.2勤务车辆接近飞机时,必须遵守靠机作业规范。远机位飞机入机位前,勤务车辆应在服务车道及机坪车道排队等待。
5.4.3勤务车辆按照各型飞机的舱门、口盖的分布和勤务要求停放在规定位置。
5.4.4接近飞机的勤务车辆在距飞机15米处应试点刹车。
5.4.5不允许车辆在飞机的任何部位下穿过和停放(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5.4.6勤务车辆接近飞机时,不能在前后移动的同时操纵车辆升降,必须遵守“先升起,后接近”和“先撤离,后放下”的规则。
5.4.7飞机停稳后,勤务车辆应有序地接近飞机。除客梯车外,其它车辆接近飞机的距离不得小于10厘米。
5.4.8接近飞机的勤务车辆到位后,必须先拉紧手刹车,挡好轮挡。客梯车、食品升降车、传送车和高空作业车要放出撑脚,车辆应保持在同一水平位置。
5.4.9勤务工作完成后,驾驶人员应检查确认与飞机连接的供气、供油管路、供电电缆、供水和排污管等已脱开。移动车辆时要确认车辆的任何部位不会与飞机碰撞,才能离开。
5.4.10勤务车辆设备在靠航空器后或撤离航空器前,保障人员必须绕车辆设备一周巡查,确认安全后人或车辆设备方可撤离。
5.5勤务车辆管理规定
5.5.1勤务车辆的管理部门必须保证使用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辆上的各种装置符合接近飞机的使用标准。
5.5.2各特种车辆应喷有统一的厦航标志。
5.5.3勤务车辆操作人员应接受过相应车辆的操作培训。
5.5.4勤务车辆驾驶员应持有机坪准驾证和特种机动车辆上岗合格证,进入机坪时应佩戴机坪通行证。
5.5.5执行勤务时不允许在驾驶室内玩手机、打盹、吸烟、听收放机、看报纸、吃东西、聊天等无关行为;航空器活动区不得玩手机;正在驾驶或操作时不准接打电话。
5.5.6电源车、气源车、空调车、除冰车等勤务车辆工作期间应有警戒员监控其工作状况。
5.5.7勤务车辆必须在车顶部安装琥珀色的闪光灯,工作或运行时必须打开闪光灯。
5.5.8发生碰撞事故时勤务车辆驾驶员要保持现场并及时报告。勤务车辆在滑行道、联络道上不应停下来加油。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将故障车辆拖到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区域。
5.5.9勤务车辆或设备在保障作业完成后,不应停放在机坪运作区域,应回到机场当局规定的停放位置。
5.5.10勤务车辆的轮挡随车配置,不许乱放。
6勤务车辆操作规定
6.1电源车
6.1.1驾驶员检查电源车满足如下设备要求:
a)电源车和车上供电设备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b)供电电缆接线接头牢靠,接触性能良好;
c)车上配备木质轮挡壹只。
6.1.2操作人员的分工和职责:
a)电源车驾驶员在警戒员的引导下,将电源车驾驶到规定的位置上;
b)警戒员负责引导电源车并放好轮挡;
c)由经过电源车操作培训的维修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电源车。
6.1.3靠近飞机:
a)按规定停放在飞机的右前方,车头与机头方向一致,车与机身净距1米以上;
b)电源车按规定的路线接近飞机,距飞机20米时要点试刹车,确认刹车性能良好;
c)电源车在飞机右前方倒车前,先观察车后及两旁有无障碍物,在警戒员的引导下缓慢倒车;
d)当车辆倒驶至停车位时,警戒员及时挡上轮挡,驾驶员拉紧手刹车。
6.1.4起动前准备:
a)检查发动机滑油面、水箱冷却液面、燃油箱油量,确认滑油量、冷却水达到标准,燃油量足够;
b)检查操作面板,确认所有开关处于初始位置。
6.1.5起动发动机:
a)将交流或直流电缆连接到飞机的电源插座上;
b)按照电源车机组操作规程操作机组;
c)瞬时将发动机开关拨到“建立电压”(BUILD UP VOLTAGE)的位置,使发动机发电(在5秒钟内绿灯亮);注:在建立电压后,当线/相选择开关在线对地位置,电流电压选择开关位于A-N、B-N、C-N 位置时,电压表应指示出115伏交流,频率表的指数应正确地为400赫兹。
6.1.6给飞机供电:
a)直流(28.5V)供电时,用限流调整电阻设定需要的电流值;
b)交流供电时,限流调整电阻可置于任何位置,而不影响机组操作;
c)将接触开关(1#、2#或28.5V直流输出)置于闭合(CLOSE)的位置;
d)当输出指示灯(1#、2#或28.5V直流)亮时,接通接触器开关,此时机组或维修人员可向飞机供电;
e)注:本机组可同时输出400赫兹交流电和28.5V直流电。在同时输出交、直流时,拆下超控继电器,使400赫兹保护线路在28.5V直流接触器闭合时仍起作用。
6.1.7供电结束:
a)将接触器开关置于“关”(OFF)的位置;
b)将发动机拨到“慢速”(IDLE)的位置,使发动机慢速转3~5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