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工业集中区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工业集中区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扬府办发[2009]78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工业集中区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9〕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乡镇工业集中区是农民创业就业的主阵地,是吸引社会资本、技术、人才、管理等要素资源的集聚地,是推进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
我市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加快转型升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贡献,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促进乡镇工业集中区加快转型升级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是推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抓手;是扬州“抓住新机遇,实现新跨越”的迫切需要。
各地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以富民强镇为目标,推动乡镇工业集中区规模化、集群化、高新化、品牌化、绿色化发展,不断提高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开放开发水平和运行质量。
二、总体目标力争到2010年,全市乡镇工业集中区经济总量达2700 亿元,民资和外资利用年增幅分别达30%,10%的集中区建设成为科技创新园区,打造4个过百亿元、6个过50亿元的工业集中区。
到2012年,集中区经济总量达4200亿元,“双资”利用年增幅分别达25%,20%的集中区建设成为科技创新园区,打造10个过百亿元、10个过50亿元的工业集中区。
三、工作重点1、进一步完善集中区规划。
突出完善集中区功能性规划,要围绕建设区位优势明显、功能配套齐全、生态环境优美、集中集约开发的目标,编制好集中区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划。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厂区改造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衢政发[20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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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厂区改造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正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厂区改造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衢政发〔2013〕40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旧厂区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一个中心、两大战役”,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积极稳妥地推进旧厂区改造,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效率明显提高、有效投资较快增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基本保障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以市、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为旧厂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
坚持市场化运作,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充分调动政府、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科学确定旧厂区改造的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制订改造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依法有序推进。
--政策激励,要素倒逼。
建立激励机制,多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企业腾退土地和搬迁改造。
对列入旧厂区改造区域范围的企业,通过加强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税收等方面的执法监管,倒逼原使用权人加快实施改造。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主动适应工业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工业强县、产业兴县”战略,推动工业大发展、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聚焦企业培大育强1.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首次小升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且在本县综合贡献超过上年度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并购重组。
对企业被央企、上市公司等大企业及县内行业龙头企业兼并、收购或控股且注册地仍在的,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贡献,全额奖励给重组后企业;重组后,以被重组企业前三年地方综合贡献最高年份为基数年,五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比基数年增长超10%以上的部分全额奖励给重组后企业。
3.鼓励企业融入多层资本市场。
支持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县域企业与合格中介签约后,并完成企业股份制改变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申请在境内(含沪深主板、深圳创业板、上海科创板、北交所等)上市的县内企业,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企业高管团队一次性奖励,具体为:首家上市的,奖励IOOO万元;第二家之后每家奖励800万元。
同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偿中介费用,补偿标准与奖励高管团队标准相同。
企业借壳或招引企业在沪深主板、深圳创业板、上海科创板、北交所等上市,给予企业高管团队800万元的奖励;企业借壳或招引企业在“新三板”创新层、精选层挂牌企业,分别给予企业高管团队1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县内企业在境外上市的给予高管团队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加大县产业基金对县工业主导产业的支持,对列入县主导产业的工业企业,根据投资需求,经县产业基金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投资参股,具体按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决策。
4.支持专精特新。
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意见2篇

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意见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意见精选2篇(一)1. 加强科技创新:通过加大科研投入、建立创新平台和推动技术研发,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工业经济的发展。
2. 提升产业竞争力:加强产业链整合,鼓励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提高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3.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中小企业是工业经济的重要力量,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扶持,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和发展空间,促进工业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4. 推动绿色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推动工业企业实现绿色生产,同时鼓励企业研发和使用清洁能源和环保技术,促进工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 增强对外开放: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吸引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工业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6. 加强人才培养:加大对人才培养的投入,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为工业经济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7. 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升工业经济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8. 完善法律规范:加强对工业经济的监管和法律规范,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维护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环境。
9. 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简化企业注册和审批程序,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为企业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推动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10. 加强产业协同发展:推动不同行业之间的协同发展,形成产业集群和价值链,提升整体经济效益,为工业经济的加快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意见精选2篇(二)以下是一些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1. 制定优惠政策:政府可以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减税优惠、贷款支持、土地优先供应等,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和扩大生产。
2.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提升交通运输、能源供应等方面的能力,为工业企业提供更好的生产环境和支持。
3. 推动科技创新:加强科技研发和创新,培育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工业升级和转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等各项工作部署,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一)加大工业投入力度。
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
加大实施2015年重大工业项目计划力度,大力推进舟山国际绿色石化基地、长安福特杭州汽车生产基地乘用车二期等一批项目前期工作,加快一批重大工业项目建设进度。
(二)深入推进“机器换人”。
每年组织实施10个左右区域性行业“机器换人”综合试点示范,省级重点组织实施百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
省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对“机器换人”示范市县和示范项目进行补助。
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省与市、县(市、区)财政按1∶2的比例,给予企业设备购置款10%—20%的奖励。
(三)加快“腾笼换鸟”。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力争2015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以上,全年整治和淘汰安全、环保、能耗不达标或其他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作坊)10000家以上。
坚持“腾换”并举,利用腾出的发展空间,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园(基地)建设。
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基地)建设项目,允许其建成后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也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厂房和土地使用权。
启动第二批“三名”培育工程试点。
(四)推进并购重组。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围绕集聚先进要素、发展七大产业、提升行业地位加大并购重组力度。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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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和《中共嘉兴市委关于贯彻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嘉委〔2009〕2号),深入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切实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年来,我市工业保持快速增长,已成为全市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领域、人民群众创业创新的主要阵地、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步伐的深入推进,国际国内发展环境正在发生一系列带有转折性、阶段性特征的新变化,我市工业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
而与此同时,我市工业长期积累的素质性、结构性矛盾还较为突出,产业层次和产品附加值总体偏低的格局尚未根本改变,主要依靠大量物质资源和能源消耗支撑的增长模式仍占主导地位,原有的发展路子难以为继。
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已刻不容缓,这是有效化解我市工业发展过程中各种困难和挑战的有效手段,是实现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治本之策,也是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之举。
必须认识到,经济形势越严峻,工业发展越困难,也越蕴藏着机遇,要积极化被动为主动,化压力为动力。
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增强加快转变工业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紧迫感、责任感,全面推进我市工业的转型发展。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2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继续有效、废止、已明令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其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规划方面的文件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外),一律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明令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乐清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乐政1乐政〔1990〕63号《乐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方江屿围垦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知》2乐政〔199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3乐政〔1996〕1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告》4乐政〔199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告》5乐政〔2000〕2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企业改革政策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乐政〔2001〕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7乐政〔2001〕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教育园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告》乐政发8乐政发〔2002〕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与渔业经济的通知》9乐政发〔200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意见的通知》10乐政发〔2003〕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11乐政发〔2003〕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乐政发〔2003〕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13乐政发〔200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非公企业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14乐政发〔2004〕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15乐政发〔2005〕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16乐政发〔2005〕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7乐政发〔2005〕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18乐政发〔2005〕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门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的通告》19乐政发〔2006〕1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乐清市科技孵化创业服务基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乐政发〔2006〕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21乐政发〔2007〕3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22乐政发〔2007〕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3乐政发〔2007〕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4乐政发〔2007〕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5乐政发〔2007〕7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26乐政发〔2007〕7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办法的通知》27乐政发〔2007〕8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28乐政发〔2008〕1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29乐政发〔2008〕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0乐政发〔2008〕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债务人房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1乐政发〔2008〕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征入伍城镇兵、进藏兵、高原兵有关问题的通知》32乐政发〔2008〕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3乐政发〔2009〕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34乐政发〔2009〕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35乐政发〔2009〕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科技孵化创业中心运行机制的意见》36乐政发〔2009〕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37乐政发〔2009〕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村独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38乐政发〔2009〕6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告》39乐政发〔2009〕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40乐政发〔2009〕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41乐政发〔2009〕8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居(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42乐政发〔2009〕8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43乐政发〔2010〕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44乐政发〔2010〕3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的通知》45乐政发〔2010〕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46乐政发〔2010〕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7乐政发〔2010〕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48乐政发〔2010〕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49乐政发〔2010〕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0乐政发〔2011〕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实行基本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51乐政发〔2011〕3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52乐政发〔2011〕3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53乐政发〔2011〕3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54乐政发〔2011〕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55乐政发〔2011〕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外广告资源公开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6乐政发〔2011〕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57乐政发〔2011〕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58乐政发〔2011〕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库、标准海塘管理的通告》59乐政发〔2011〕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60乐政发〔2011〕6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61乐政发〔2011〕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62乐政发〔201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63乐政发〔2012〕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64乐政发〔201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乐清湾港区疏港公路工程建设范围内土地、浅海滩涂管理工作的通告》65乐政发〔2012〕1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的通知》66乐政发〔2012〕1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67乐政发〔2012〕4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68乐政发〔2012〕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69乐政发〔2012〕5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70乐政发〔2012〕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71乐政发〔2012〕6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72乐政发〔2012〕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清市基准地价的通告》73乐政发〔2012〕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雁荡山风景区进行客运改革的通告》74乐政发〔201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75乐政发〔2013〕1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中村改造、一般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城市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76乐政发〔2013〕1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的通知》77乐政发〔2013〕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78乐政发〔2013〕2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79乐政发〔2013〕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优化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80乐政发〔2013〕3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81乐政发〔2013〕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见》82乐政发〔2013〕4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3乐政发〔2013〕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84乐政发〔2013〕5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85乐政发〔2013〕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提速提效若干规定的通知》86乐政发〔2013〕6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四小车”通行的的通告》87《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88乐政发〔201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的通知》89乐政发〔2014〕2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占用、出租或者承租海域的通告》90乐政发〔2014〕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91乐政发〔2014〕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92乐政发〔2014〕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总部(楼宇)经济园企业入驻办法的通知》93乐政发〔2014〕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94乐政发〔2014〕3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95乐政发〔2014〕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清市县级以下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96乐政发〔2014〕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江镇山马段国有围糖、滩涂使用权回收工作的通告》97《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的实施意见》98乐政发〔2014〕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的意见》99乐政发〔2014〕5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执法行动的通告》100乐政发〔2014〕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和支持发展村集体经济的通知》101乐政发〔2014〕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102乐政发〔2014〕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103乐政发〔2015〕1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省级中心镇扩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04乐政发〔2015〕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乐清市省级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105乐政发〔2015〕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退二进三”和“优三”实施办法>和<乐清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106乐政发〔2015〕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107乐政发〔2015〕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108乐政发〔2015〕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09乐政发〔2015〕3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信联信惠农贷”行动计划试点的通知》110乐政发〔2015〕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区域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111乐政发〔2015〕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12乐政发〔2015〕4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13乐政发〔2015〕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工业机器人)发展的若干意见》114乐政发〔2015〕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115乐政发〔2015〕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和乐清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16乐政发〔2015〕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17乐政发〔2015〕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118乐政发〔2015〕5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119乐政发〔2015〕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限价商品住房高端人才申请购买实施方案的通知》120乐政发〔2015〕6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121乐政发〔2015〕6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122乐政发〔2015〕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雁荡山旅游功能区部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职能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123乐政发〔2015〕6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124乐政发〔2015〕6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成水电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125乐政发〔2015〕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雁荡山景区道路客运票价的通知》126乐政发〔2015〕6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宅处置办法的通知》127乐政发〔2015〕7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128乐政发〔2015〕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129乐政发〔2015〕7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130乐政发〔2015〕7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1乐政发〔2015〕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若干意见》132乐政发〔2015〕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133乐政发〔2015〕7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134乐政发〔2015〕8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35乐政发〔2015〕8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36乐政发〔2015〕8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涉税信息交换实施办法的通知》137乐政发〔2015〕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民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138乐政发〔2015〕9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成、柳白供水区域自来水价格的通知》139乐政发〔2015〕9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乐清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140乐政发〔2015〕9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实施意见》141乐政发〔2015〕9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2016-2020年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的通知》142乐政发〔2015〕9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43乐政发〔2015〕10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没收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144乐政发〔201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45乐政发〔201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普通建筑石料矿采矿权公开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146乐政发〔2016〕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47乐政发〔2016〕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148乐政发〔2016〕1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9乐政发〔2016〕1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50乐政发〔2016〕1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51乐政发〔2016〕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线性工程房屋征收重置基准参考价的通知》152乐政发〔2016〕2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土地地类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53乐政发〔2016〕2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的通知》154乐政发〔2016〕2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实行若干差别化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155乐政发〔2016〕2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发改局等七部门委托雁荡山管委会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15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157乐政发〔2016〕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158乐政发〔2016〕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159乐政发〔2016〕4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160乐政发〔2016〕4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倡导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61乐政发〔2016〕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第一批森林消防常年禁火区的通告》162乐政发〔2016〕4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63乐政发〔2016〕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164乐政发〔2016〕5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乐清科技大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165乐政发〔2016〕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16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与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及政策处理工作的通知》167乐政发〔2016〕6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168乐政发〔2016〕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169乐政发〔2016〕6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170乐政发〔2016〕6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71乐政发〔2016〕7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乐政发〔2016〕6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172乐政发〔2016〕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砩头等13个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告》173乐政发〔2016〕7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乐清市2016-2020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174乐政发〔2016〕7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175乐政发〔2016〕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7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重点区域范围内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177乐政发〔2016〕7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线性工程工业用房拆迁货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178乐政发〔2016〕7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9乐政发〔2016〕8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180乐政发〔2016〕8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中村改造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81乐政发〔2016〕8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实施程序规定>的通知》182乐政发〔2016〕9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乐政函183乐政函〔2003〕1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退离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批复》184乐政函〔200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胜利塘北片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乐清市胜利塘北片围垦工程建设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185乐政函〔2006〕1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一期启动区域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6乐政函〔2007〕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里港二期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7乐政函〔2007〕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湾港区一期北港区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8乐政函〔2009〕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申报征缴方式的批复》189乐政函〔2009〕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190乐政函〔2009〕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清市捕捞渔民生活补助方案的批复》191乐政函〔2009〕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192乐政函〔2010〕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标准的批复》193乐政函〔2010〕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农村独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批复》194乐政函〔2010〕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195乐政函〔2010〕5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通政发〔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8〕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于2018年8月16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7日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南通“一个龙头、三个先锋”的战略定位,现就进一步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南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强化项目引领,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一)支持重大项目投资。
对总投资5 亿元以上(包含本数)且固定资产(土地除外)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低于80%(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50%)的新开工项目(含存量企业新开工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补助(其中“3+3+N”产业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亿元。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重点企业的引进和培育等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
(二)鼓励智能化技术改造。
支持“互联网+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对当年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智能化先进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的10%补助(以设备到场日为准,下同);购置本地企业生产的智能装备产品超过50%的,按设备投入的15%补助。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智能车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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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推进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创建,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国际化、智能化、绿色化进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可持续进展能力,结合我区转型升级综合改革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舞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当年软件业务开票销售首次达50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企业奖励2万元。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同一类型产品当年开票销售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科知局、国税分局、各园区、镇街〕【二】鼓舞企业智能改造重点支持现有企业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扩大优势特色、推进节能减排为目的的技术和设备投入,对符合我区产业规划,一般工业项目当年技术设备〔含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技术设备〔含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两化融合项目在研发设计协同化、生产管控集成化、购销经营平台化、制造服务网络化等方面软硬件总投入100万元以上,按技术设备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购买单台设备金额达200万元或整条〔套〕生产线达1000万元的,按生产线〔设备〕投入额的4%给予补助;购买智能设备且投入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
对智能制造类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系统解决服务商落户我区,完成实质性运作的奖励3万元。
以上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财政局、各园区、镇街〕【三】鼓舞企业高位嫁接支持企业高位嫁接。
对吸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综合实力高于我区企业的区外产业关联企业,资金入股我区企业达3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投入费用〕,按实际到账资金总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与世界五百强企业或央企、上市公司、国家级品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实现高位嫁接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
我区企业实施再融资〔包括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在我区兼并重组区内企业的,与兼并重组前相比,按比基年地方财力留成增长额,由同级财政给予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奖励50%;兼并重组区外企业或在区外〔含境外〕投资,并在我区设立财务结算中心,按比财务结算中心设立次年起地方财力留成增长额,由同级财政给予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奖励60%。
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对成功发债且上年入库税金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债券实际发行额的0.8‰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且上年入库税金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园区、镇街〕【四】鼓舞企业创新进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示范企业〕、重点实验室或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25万元、10万元。
对新通过省部级〔经济类〕科技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项目奖励3万元;对获得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或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且当年开票销售达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示范智能车间,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信用治理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对治理创新模式在全国和全省进行推广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治理创新先进企业、市级信用治理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对邀请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按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2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推进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对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年开票销售首次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该产品开票销售额的2‰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吸引以技术入股或产学研联合开发,实现产品档次、技术和质量升级的企业,在新产品批量生产后,一年内新产品开票销售规模达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对新申请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通过注册检测的奖励2万元,通过临床试验的奖励20万元,通过体系考核并注册审核通过的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科知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分局、各园区、镇街〕【五】鼓舞企业实施品牌品质制造加快实施品牌战略。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在市级奖励〔一事一议〕的基础上配套奖励50%;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配套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江苏省质量奖、江苏省质量治理优秀奖、江苏省名牌产品〔闻名商标〕、江苏省质量信用AA级以上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得泰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配套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泰州市质量治理奖、泰州市名牌产品〔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对首次获得高港区区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
鼓舞企业研制技术标准。
对牵头制〔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牵头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牵头制〔修〕订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奖励10万元;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高新技术标准化试点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列入市级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高新技术标准化试点的单位奖励1万元;对被评为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各园区、镇街〕六、鼓舞企业融合进展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及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治理体系评审验收的试点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配套奖励2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五星级数字企业、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省两化深度融合创新〔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工程企业以及通过省级“两化融合”贯标治理体系评审验收的试点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5万元。
鼓舞军民融合进展。
引导企业进入军工装备科研、生产领域,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参与武器装备预研、承制等任务。
对新取得国军标体系认证和保密资质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承制单位资格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商务局、各园区、镇街〕七、鼓舞企业做大做强推进企业标杆建设。
对本区范围内企业开票销售、入库税金等要紧指标在本行业及本地区居于龙头地位,具有较强的经济辐射、带动能力,在吸纳人员就业、促进地方经济进展作出突出贡献,依照上年开票销售、入库税金的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前1-10位、11-20位的工业企业,分别授予企业要紧负责人“功勋企业家”和“优秀企业家”称号,并予以奖励。
奖励突出贡献企业。
对当年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区级地方留成、税收总量和税收增幅等指标,结合企业用工等要素进行综合考核,对前20名进行表彰奖励。
对上年本地纳税比历史最高纳税额净增超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超额累进突出贡献奖励。
超过历史最高额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3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8000万元〔含〕-1.5亿元的奖励25万元;1.5亿元〔含〕-3亿元的奖励45万元;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90万元。
关心企业转贷续贷。
对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且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可通过区中小企业转贷资金关心企业转贷周转,降低企业转贷续贷成本。
发放贷款贴息券。
对区内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及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初创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发放贷款贴息券。
在原有贷款规模基础上当年新增的银行贷款,按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新增银行贷款500万元〔含〕以内按50%贴息,500万元-2000万元〔含〕的按25%贴息,2000万元以上的按10%贴息,单个企业贴息资金不超过10万元。
鼓舞企业挂牌上市。
对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10万元;“新三板”报会奖励2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奖励100万元;对进入主板辅导期的企业奖励150万元,首家成功在境内外主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奖励500万元,第二家及以后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300万元。
具体政策参照《高港区企业主板上市三年行动计划》和《2017年全区挂牌上市工作要点》执行。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相关银行、各园区、镇街〕八、鼓舞企业绿色进展对企业实施年节能300吨〔含〕-500吨标煤的项目,奖励8万元;对企业实施年节电量20万〔含〕-30万千瓦时项目,奖励4万元;对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列入国家淘汰目录、专用设备除外〕、新购设备〔二级能效以上〕投资额5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奖励3万元。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生态示范园区、绿色园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和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环保局、各园区、镇街〕九、鼓舞产业集聚进展坚持创新驱动进展战略,支持产业区域创新中心建设,对获得国家级认定命名的奖励30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命名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市级认定命名的奖励30万元。
鼓舞共享经济进展。
推进“互联网+”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对当年评为省共性工厂和列入省共性工厂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建成独立电子商务平台的工业企业〔带支付功能〕奖励5万元。
鼓舞特色园区及基地建设。
对创成国家级特色园区、产业基地的,分别奖励创建责任单位20万元;创成省级示范园区、产业基地的,分别奖励创建责任单位10万元。
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以区财政投入资金为引导,设立高端装备制造和新兴产业两支股权投资基金,扶持我区重点骨干企业、高成长型及中小初创企业,优先支持高端装备制造、高技术船舶、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领域项目。
〔责任单位:区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各园区、镇街〕十、鼓舞产业平台建设对在园区设立为企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研发中心等公共服务〔技术〕平台,通过国家或省级认定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25万元、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