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矿业法典
巴西矿业法

附件一巴西矿法巴西矿业法典第一章序则第一条对矿产资源、矿业牛产、矿产品的销售、贸易和消费的管理权在联邦。
第二条本法典所指的矿产物质的开发办法是:1.特许制:由联邦政府特许的法令确定;(注2)2.批准和许可证制:由矿业能源部部长颁发的批准书和按当地行政规定办法的许可证以及在财政部的适当机构进行生产者登记确定;(注2)3.注册制:只须由淘矿工人在矿区当地的联邦税收处注册登记;4.垄断制:根据特别法律,由联邦直接或间接执行。
第三条本法典规定:1.关于在地表或地下发现的、构成国家矿产资源的一切单个的矿体或化石的权力;2.上述矿体或化石开发办法;3.联邦政府对勘查、开采和矿业的其它方面的监督。
本法典和补充法律文件的执行单位是国家矿业牛产局(DNPM)第四条—切出现在地表或藏于地下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单个的矿体或化石体称之为矿床;而在开采中或暂停开采的矿床称之为矿山。
第五条本法典所指的矿床分为九类:第1类:含金属的矿物质矿床;第2类:直接用于民用建筑的矿物质矿床;第3类:肥料矿床;第4类:固体燃料矿床;第5类:油母页岩和焦沥青岩矿床;第6类:宝石和装饰性石材矿床;第7类:不包括在前述各类中的工业性矿石矿床;第8类:矿泉水矿床;第9类:地下水矿床。
§1.以上分类不包括液体燃料矿床、天然气和用于核能的矿物质的矿床。
§2.每‘个类别中列明的矿物质将见诸于联邦政府的法令,并随着技术进步的要修改。
§3.如果。
‘矿物质有多种用途,其分类按主要的用途确定。
§4.对于矿床分类的疑问,由国家矿业生产局决断。
第六条根据开采权的表现形式,矿山分为两种:已确认的矿山:指在开采中的矿山,尽管于1934年7月16日暂时终止开采,而开根据1934年7月10日第24642号法令以及1935年9月10日第94号法律己得到确认。
特许的矿山:指开采权已包含在联邦政府颁布的法令中的矿山。
矿山的组成部分是指:(1)房屋、建筑物、机器、用于采矿的设备和仪表以及在特许的矿区内用于加工开采出来的产品的设备和仪表;(2)进行开采所不可缺少的附属建筑和设施;(3)开采中使用的牲畜和运输工具;(4)在特许的矿区内用于开采工作的必要的材料;(5)120天内用于开采工作必要的给养。
巴西矿业政策

矿业权按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联邦政府所有,因此进行矿业活动必须经过政府的授权批准。
巴西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分离的原则。
目前,巴西正在着手修改矿业法典,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简化现有法律规定的繁杂程序,鼓励外资和私人参与矿业活动,加强环境保护,取消限制在印第安人地区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等。
巴西宪法规定,矿业权只授予巴西人或在巴西组成的公司。
巴西的矿业权管理分四种情况:一是对石油、天然气、核能等实行垄断,只由国家公司开采。
目前已开始允许合资公司(外资不能控股)开采,但巴西《矿业法》不适用这类矿产。
二是对砂、石、粘土实行批准制。
三是对个人及家庭进行的简单矿业活动实行登记注册制。
四是对大部分矿产及矿业公司实行特许制,即发放勘探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矿业权由政府的矿业能源部负责管理,矿业生产局和由其派驻各州的办事机构负责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受理申请、登记、收费、发放等工作。
【探矿权】关于探矿权,巴西《矿业法》规定,每个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勘探许可证的数量不限,探矿权由矿业能源部向个人或公司授予,有效期为3年。
探矿权可以延期,但一般只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也是3年。
巴西《矿业法》还规定,勘探面积超过5万公顷的探矿权,每18个月必须缩减一次面积。
在空白区申请勘探许可证在先者享有优先权,但空白区需由发证机关确定,并且只有在正式杂志上公布之日起30天内才被视为空白区。
探矿权每年每公顷交费0.31美元,不同地区有所差异。
勘探许可证持有人找到矿后,可以直接申请采矿许可证,并享有3年的优先权。
期满后,如不再开采,政府收回采矿权。
如因市场条件不好,持有人可向政府报告,暂不开采,待市场条件成熟后,政府将通知其开采。
如果通知后还不开采的,他人可以申请开采,政府也可将采矿权授予他人。
采矿权、符合法律规定资格的采矿权人,可以向矿业能源部提出正式采矿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在资源枯竭之前均有效,除非被政府吊销。
巴西矿业

巴西矿业展望巴西联邦共和国(The Federative Republic of Brazil)国土面积851.5万平方公里,是拉丁美洲国土面积最大的国家,人口18932万,居拉丁美洲之首,其中白种人占54.03%,黑白混血种人占39.94%,黑种人占5.39%,黄种人占0.46%,印第安人约占0.16%。
官方语言为葡萄牙语,首都巴西利亚。
巴西位于南美洲东南部。
北邻法属圭亚那、苏里南、圭亚那、委内瑞拉和哥伦比亚,西界秘鲁、玻利维亚,南接巴拉圭、阿根廷和乌拉圭,东濒大西洋。
海岸线长7400多公里,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海外专属经济区188海里。
80%的国土位于热带地区,最南端属亚热带气候。
2008年巴西GDP达到2.9万亿雷亚尔(1美元约合2.3雷亚尔),比2007年增长了5.1%,人均GDP为15240雷亚尔,同比增长了4.0%。
年通胀率为5.9%。
2008年巴西总投资占GDP 的19%,是GDP增长率的2.5倍。
年末外汇储备1940亿美元,外债2001亿美元。
巴西经济实力居拉美国家前列,国内生产总值按美元计算位居世界第10位。
矿产品的出口是巴西外贸盈余的重要来源。
2006年巴西矿业产值约占其GDP的6%。
一、矿产资源巴西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许多重要矿产位居世界前列,主要包括石油、铁矿、锰矿、铌钽矿、镍矿、锡矿、锌矿、锂矿、铝土矿、石墨、高岭土、滑石、蛭石、菱镁矿等,目前探明储量的矿产约有50多种。
1.资源储量(1)能源矿产巴西能源矿产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铀矿、油页岩5种。
煤炭:巴西煤炭资源比较短缺,探明储量仅有70.59亿吨,绝大部分集中分布在南部三个州,桑塔卡特里纳州(Santa Catarina),里约格兰德多苏州(Rio Grande do Sul)及帕拉纳州(Parana)。
巴西煤炭资源质量也比较差,煤质中碳的含量较低,而灰份的含量较高,不利于开发利用。
石油:巴西为仅次于委内瑞拉的南美第二大油气资源国。
论矿业权租赁制度_矿产资源法

论矿业权租赁制度_矿产资源法论文导读::矿业权流转的形式包括转让、抵押、租赁、作为资产出资进行合资合作等方式,并已为世界各国立法确认。
但我国矿业权制度尚不完善,矿业权法律法规、政策存在效力冲突,中央与地方法规、政策不统一,国家在自然资源领域里的立法滞后于我国的矿业经济发展,现有的部份法律、政策已经成为矿业发展的障碍,修订《矿产资源法》,依法确立矿业权租赁制度方能消除政策冲突,方能使我国的矿业体制符合《物权法》、《立法法》的宪法性规定,高效促进矿业权资产由市场去配置和调节,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与国际矿业立法实践接轨,建立和谐的矿业司法制度。
一、矿业权租赁的性质矿业权租赁,在世界主要国家或者地区的矿业制度里就是指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我国有关法规、规章称之为:矿业权出租,韩国、日本的矿业法规定为:租矿权。
而澳大利亚虽设立了采矿租赁权,却并非我国的矿业权租赁,其实质是权利持有人:有在规定土地进行采矿的权利,并在该区域内进行粉碎、测量、分级、冲洗和沥滤等初级处理工作[1],租赁权可以转让,但范围不能超过 100 公顷。
澳大利亚各州矿业法对大中小型矿山的矿业权都规定了前述的采矿租赁权[2]。
印度《1957 年矿山与矿产法》规定了采矿租约制度,其实质是矿业权投资者经印度中央政府或者省政府批准从矿产资源所有者租赁采矿权,进行矿产资源开采;这种似于在我国取得政府出让的采矿权,属于一级市场范畴。
《法国矿业法典》设立了矿山出租许可证制度,政府在许可证持有人按规定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的情况下授予投资者矿山出租许可证,并规定矿山开采许可证、排他性勘探许可证可以出租,但必须符合法典规定条件。
《法国矿业法典》第 119-5 条规定:上述许可证的出租惟独经部长法令批准以后方能生效。
与其它国家相比,巴西的矿业权流转制度比较健全、完善,规定了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矿业权转让主要是通过谈判确定,具体形式包括一次买断、分期付款、组成合资公司、将矿业权作价、向矿业权人支付矿业权使用费等。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制度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制度目录1.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概述 (2)1.1. 矿产资源法产生和发展 (2)1.1.1. 国外矿产资源法的产生、发展 (2)1.1.2. 我国矿产资源法的产生和发展 (2)1.2. 矿产资源法表现形式 (2)1.3. 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3)1.4. 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4)2. 矿产资源开采制度 (4)2.1. 采矿权及采矿权的登记许可 (4)2.2. 矿山企业的设立与审批 (5)2.2.1. 矿山企业的设立 (5)2.2.2. 开办矿山企业的审查 (7)2.3. 关闭矿山的规定和程序 (7)2.3.1. 矿山关闭的报告与相关资料 (7)2.3.2. 矿山关闭的申请与审批 (7)2.3.3. 矿山企业工作 (7)3.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8)3.1.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保障制度演化 (8)3.2.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现状 (8)3.3. 现行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8)3.4.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完善建议 (9)4. 矿业权流转制度 (10)4.1. 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建立 (10)4.2. 矿业权流转方式 (11)4.3. 矿业权法律制度中的问题 (12)4.4. 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中的建议和措施 (13)5. 参考文献 (14)1.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概述1.1. 矿产资源法产生和发展矿产资源法成为法学的一个专门的分支学科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矿产资源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工业化过程密切联系的。
1.1.1.国外矿产资源法的产生、发展从世界范围看,矿产资源法的孕育、产生和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历史时期:(1)突破矿业发展限制的矿产资源法孕育期。
前工业化时期,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实行禁矿政策和限矿法制,推行矿冶官营。
(2)保护矿业权的矿产资源法产生期。
19世纪中叶后,英、法、比、德、美、日相继进入实现工业化过程。
矿产资源需求急剧上升。
矿业市场准入资格和矿权主体资格

矿业市场准入资格和矿权主体资格张文驹①摘要:矿业市场准入资格是矿业的经营权,采矿权、探矿权是矿产资源的财产权,两者不应混淆。
《矿产资源法》没有对两者加以清晰区分;《行政许可法》把行政许可扩大到了公有自然资源财产权的分配;《公司法》对矿业市场准入资格有授权性规定,但未得到重视和贯彻。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将特许权(矿业经营权)和采矿权(财产权)界定为两种权利。
进入矿业的门槛建议设三道--设立企业,取得矿权,建设矿山(采区)。
贯彻《行政许可法》,应当定位在授予"采矿经营特许权"上,许可证书可称为《采矿经营特许权证》。
《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宜改称《采矿权证》和《探矿权证》。
矿权制度应当同《行政许可法》脱钩,直接上承《物权法》。
限制经营权同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应当加以区别。
"矿业权"最好改称"矿权"。
一、问题的提出和讨论取得矿业市场准入资格同取得矿权,是一回事还是两回事?如果是两回事,那么各自需要什么不同的条件,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许多人的观念中,这件事是相当含糊的。
从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说,前者是取得矿业这个特定行业的经营权,凭借自己的资质条件,按照行政法程序从政府无偿取得;后者是取得矿产资源这种特定财产的财产权,按照市场规则有偿取得;其间的关系和区别应当很清楚。
打两个浅近的比方:第一,汽车的所有权是用货币换来的,但驾驶汽车的资格则要通过考试、取得证书,不能说只要有钱买汽车就当然有资格开汽车;也不能说一个人只要有了汽车驾驶员证,就有权把不会开车的人的汽车无偿拿来。
第二,从事房地产开发,只要资质具备,就可以申请工商登记,但不等于房地产公司一获准成立,政府就有义务向该公司供给用地。
而在矿业领域,把经营权同财产权混为一谈的观念和影响却是相当广泛,这表现了矿业经济理论研究、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滞后,很值得认真地作一些讨论。
本文讨论的矿业是覆盖探矿和采矿全程的完整矿业,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只采不探的半截子矿业。
刚果民主共和国《矿业法典》

刚果民主共和国《矿业法典》 (2002年7月11日,第007/2002号)目 录导 言 (1)第一编 总纲 (2)第一章 定义、术语、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2)第二章 国家的角色与主管权限的划分 (3)第三章 关于勘探 (5)第二编 通用条款 (6)第一章 资格 (6)第二章 矿区和采石场 (7)第三章 矿权和采石场权利的授予及其相关证件的发放 (7)第三编 矿权 (9)第一章 矿产勘察 (9)第二章 开采 (10)第三章 废弃矿开采 (11)第四章 小型采矿 (12)第四编 手工采矿 (14)第一章 手工采矿 (14)第二章 手工采矿产品的运输和销售 (14)第五编 采石场许可证 (16)第一章 总则 (16)第二章 采石场勘查 (16)第三章 采石场开采 (17)第六编 保险 (18)第一章 抵押 (18)第二章 质押 (19)第七编 出租和让与 (20)第一章 出租 (20)第二章 变更 (20)第八编 矿权证和采石场许可证持有人的义务 (22)第一章 关于矿权证和采石场许可证的有效性 (22)第二章 矿权与采石场权相关义务 (23)第九编 矿业相关税务和海关制度 (24)第一章 总则 (25)第二章 海关制度 (25)第三章 税制 (26)第四章 手采矿产品和小规模矿业出口适用的税收和海关制度 (28)第十编 外汇制度和国家担保 (29)第一章 外汇制度 (29)第二章 出口收入的管理 (29)第三章 国家担保 (30)第十一编 矿权证持证人和土地占用人的关系 (31)第一章 矿权证持证人彼此之间的关系 (31)第二章 矿权证持证人和土地占用人的关系 (31)第十二编 不履行行政义务和处罚 (32)第一章 不履行行政义务 (32)第二章 处罚 (32)第十三编 违法与惩罚 (33)第十四编 上诉 (34)第一章 总则 (34)第二章 行政上诉 (34)第三章 司法上诉 (34)第四章 仲裁上诉 (34)第五章 国家的代理人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35)第十五编 其它规定 (36)第十六编 过渡性措施 (37)第一章 仍在生效期限内的国家机构矿权证 (37)第二章 审理中的矿权证申请的处理 (37)第三章 与国家合作 (37)第四章 新法的实施 (38)第十七编 废止条款和结尾条款 (39)导 言自刚果取得国家独立之后,其珍贵的矿藏受到了世界各国投资者的青睐。
刚果(金)最新矿业法修订内容介绍(2018)

刚果(金)最新矿业法修订内容介绍(2018)一、修订背景以及宗旨1.2002年颁布的《矿业法典》规定了对投资者非常有利的政策,尤其是海关和税收政策。
2.随着2002年的《矿业法典》以及2003年的《矿业条例》(以下简称“旧矿业法”)的适用,刚果(金)矿业发展迅速,出现了大量新的矿业企业、颁发了大量新的矿权并提升了刚果(金)矿产品的产量,同时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者。
3.但在旧的矿业法项下,刚果(金)政府以及人民并未真正受益于矿业领域的发展,旧矿业法的适用,本应大力促进了刚果(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实际上并未达到该目的。
4.基于此,基于以下两个目的,刚果(金)于2018年3月28日出台了新的矿业法典:增加刚果(金)政府收益部分;增加刚果(金)人民的权益,以期在刚果(金)出现中产阶级。
二、投资者投资回收的各种方式大部分设备的采购,均是关联方和终端客户的采购,关联方再将采购的物品销售给刚果金的项目公司,推高了采购成本,将商品采购环节的差价留存在关联方;大部分服务的采购,均是关联采购,将服务环节的利润留存在关联方,如EPC合同,通常是关联方作为EPC 承包商;签署咨询服务合同,以咨询服务合同的方式提前分红;产品的销售为关联销售,将销售利润留存在关联方;采用较高的债股,通过股东借款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适用较高利率,提前收回投资,推高了项目公司的财务成本;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提前收回投资;未完全和正确进行税务申报等手段;(如为了避免缴纳增值税,工程合同中大部分的合同额为国外母公司之间的支付,刚果(金)项目公司仅支付工程合同中很小的部分);通过上述手段,投资者将收益通过各种方式在分红之前提前收回,最后导致刚果(金)矿业企业长期亏损,刚果金政府收不到企业所得税。
刚果矿业总公司合资20多年,从未收到分红,这也是出台新的矿业法典以及刚果矿业总公司急迫的寻求新的合作模式的原因。
(KCC 案)在了解了上述普遍存在的实务操作后,就能更好的理解新的矿业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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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矿业法典
(1967年2月28日)
第四章土地的使用权和通行权
第五十九条为了进行勘查或开采,矿床所在地的地产和邻近的地产,都可被征用于建地上和地下务设施。
土地的使用权和通行权是用于:
(1)建造车间、设施、辅助性工程和住宅;
(2)开辟运输道路和架设通讯线路;
(3)采权和人员用水的贮存和输送;
(4)电力输送;
(5)矿山和加工机械用水的排泄;
(6)开辟人员和材料的通道,安设通风和电力装置 ;
(7)利用水源但不损害原有的活动;和
(8)运出从机器上卸下的材料和废弃物。
第六十条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和通行权,须预先对占用的土地及由于占用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 如有关的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赔偿的支付应通过在法院存款的办法进行,赔偿的金额由专家视察仲裁确定,此办法对占用土地的租金的确定也适用,如果必要,可在法院存款后再颁发占用土地的证明。
2. 勘查或开采特许权所有人向土地的拥有者或受惠人所付赔偿费应根据本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估算,并应遵循联邦政府令规定的惯例。
第六十一条如果不是由于被赔偿人的意愿的原因,拖延支付赔偿费的话,那么对该赔偿费应进行必要的货币矫正,勘查或开采特许权所有人应补足矫正后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