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一方面,要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
法制和法治的区别

法制和法治的区别法制和法治在中文中经常被混淆使用,但它们是有一定区别的。
法制是一种制度或者结构,是指一个国家或者社会在法律方面的基本构造和规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各种法律文件。
而法治则更侧重于一种文化、价值观念和行为风尚,它是一种观念和意识形态,是一种社会运行的理念和方式。
1. 法制的定义和特点法制是整个社会体系中法律的架构和结构,是由一系列正式、具有权威性的法律规范、组织和机制组成的体系,体现了一个国家或者社会对于法律的尊重和依赖。
法制的基础是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它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等,并且这些法律规范必须具备可预见性、稳定性、公正性、权威性等特点。
与此同时,法制还体现在一系列制度和机制的落实上,例如司法制度、依法治国制度等。
法治是一种文化、价值观念和行为风尚,它是一种社会运行的理念和方式,强调权力的制约和规范,主张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和行政公开。
法治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治是一个社会共同价值的体现,它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遵守法律规范,并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其次,法治要求政府按照法律规范去行使权力,以及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最后,法治体现了司法的公正、独立和有效性,保证了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从定义来看,法制和法治都强调了法律的意义和作用,但它们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法制更侧重于法律规范的体系和机制,是一种制度安排,而法治则更关注的是一种文化、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是一种社会意识的传播和价值观的制约。
此外,法治还包括政府、司法、行政和公民等各方面的角色和责任,而法律制度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此外,由于法治更强调对于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它更能体现人民的参与和决策。
总之,法制和法治都是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要素,它们相互独立又相互交融,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框架。
只有依靠强有力的法制和严格的法治理念,才能够保证公民的权益、社会的正义和稳定,并且实现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
简答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理学法硕

简答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理学法硕摘要:1.法制与法治的概念解析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概述3.法制与法治的关系及发展趋势4.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及挑战5.提升法治素养的建议正文:一、法制与法治的概念解析法制,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制度。
它强调的是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
法治,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治理,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具有权威性和主导性。
法治强调的是法律的实施、公正和公平,以及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概述1.内涵不同:法制是一种制度安排,关注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而法治是一种治理理念,强调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权威地位。
2.侧重点不同:法制侧重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关注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法治则关注法律的公正、公平实施,以及全社会法治观念的普及。
3.目标不同:制法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社会秩序;法治的目标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公正、公平,提高全体人民的法治素养。
三、法制与法治的关系及发展趋势法制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法制的目标。
我国近年来不断推进法治建设,逐步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公正,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培养全社会的法治观念。
四、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及挑战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实际运行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如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滞后于社会发展;司法体制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司法公正、公开、独立等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法治宣传教育普及程度不高,全民法治素养有待提高。
五、提升法治素养的建议1.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前瞻性。
2.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公正、公开、独立,提升司法公信力。
3.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法治观念,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4.全体公民要树立法治意识,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一、两者区别:1、含义不同:法治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法制本意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简称。
2、产生的时间先后不同:人类世界在还没有产生,宪法以及民主的时候,就已经存在“法制”了,而“法治”则是晚近才产生的,强调的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
3、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法制社会中的法律、不是调整社会关系最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往往是从属于诸如习惯等其他一些社会规范,特别是我们熟悉的道德规范。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则具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标志。
4、基本价值追求不同:“法制”和这些价值追求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
但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只起到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简单来说,如果“法制”是二维的,那么“法治”就是三维立体的。
5、基本要求不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而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实行的主要标志不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而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
7、核心意义不同:法治的核心意义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法制的核心意义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两者联系1.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2.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制度,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之上;3.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法制与法治并不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概念,但两者的内涵确实有着很大区别。
法治与法制关系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相反,盗窃犯总是要把电视机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者自用。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例如,同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贪污、受贿的,属于贪污、受贿罪。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当然,在同一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有时可以起到划分各种犯罪之间界限的作用。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是因为对象不同而划分出不同的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就在于对象不同。前者破坏的是飞机、火车、船舶等;后者破坏的是桥梁、隧道、铁轨之类。伪造货币罪、伪造国家有价
法制与法治

法制与法治
一、区别
1.从概念和内涵上讲: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指一个法律信念,内涵是一种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比如刑法、民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规定。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又称为以法而治,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
2.从产生和发展上讲:其一,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其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而法制的产生和发展却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
3.从基本要求上讲: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而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例如,罪刑法定原则。
4.从实行的主要标志上讲: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而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
5.从核心意义上讲:法治的核心意义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法制的核心意义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联系
1.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2.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制度,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之上;
3.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分清“法治”与“法制”两个概念

分清“法治”与“法制”两个概念法制与法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而法治可以与法制共生,但并非拥有法制的国家就一定会实行法治。
尽管二者有一定的区别,但核心均是法律。
只有有法律存在的前提下,法制与法治才会出现。
法治,是指一个法律信念,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
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只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
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法治与法制的概念、联系和区别法制,又称为以法而治,即法律是政府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
法制和法治不是同一个概念。
与法治相比,法制侧重在法律的使用上,是法律工具主义。
但如果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但法制的实质仍然不能摆脱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信念。
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上。
法制是指当权者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但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組成的立法部門制訂的。
法治下,行政部門的职责只是执行该等法律,並且受该等法律拘束。
因此法治和法制最大的區別,並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法這些政府权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樣,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
法治的內涵,与其说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寧更側重于法律对政府权权的控制和拘束,否則法治即与法制难以區分。
对于社会上常見的违法或脫序现象,尤其是以激烈、遊走於法律邊緣的手段向政府争取权利的行为,某些政府官员常常会呼吁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这其实是将法治的意义误解和窄化为法制。
只有法制而没有法治的结果可能会出现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压制民众。
法治与法制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
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律制度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制度来说的,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法冶与法制区别

法制与法治得区别与联系一、法制与法治概念法制(Rule by Law),法律与制度。
法制就是法律与制度得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得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得原则,也就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得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得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得法律与制度。
其基本含义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
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与形式不同。
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得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得局限,当有得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得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得法制。
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得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Rule of Law),就是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得地位。
所谓‘凌驾一切’,指得就是不单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就是管治机构得包括制订者与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得地位,不能被轻慢。
政府(特别就是行政机关)得行为必须就是法律许可得,而这些法律本身就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得。
即,法律就是社会最高得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二、法制与法治得联系法制与法治就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得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得主要区别在于:1、法制就是法律制度得简称,属于制度得范畴,就是一种实际存在得东西;而法治就是法律统治得简称,就是一种治国原则与方法,就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得,就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得完善与改造。
2、法制得产生与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得产生与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得基本要求就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得基本要求就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与强制性,不就是当权者得任性.4、实行法制得主要标志,就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得法律与制度;而实行法治得主要标志,就是一个国家得任何机关、团体与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与依法办事.二者得联系在于:法制就是法治得基础与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得法制;法治就是法制得立足点与归宿,法制得发展前途必然就是最终实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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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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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是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人们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
实际上,“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
“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
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
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
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
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
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
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
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
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显然,这样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
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
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
当法制与
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
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
在那里,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
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
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
”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