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制(Rule by Law),法律和制度。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
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
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
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Rule of Law),是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
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
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与关系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与关系咱今儿就来好好唠唠“法治”与“法制”这俩词儿。
您说,这俩词儿是不是听起来有点像双胞胎,让人有点儿分不清?其实啊,它们的区别可大着呢!先说“法制”,这就好比是一套规则的集合,就像一个大工具箱,里面装满了各种各样的工具——法律条文、规章制度。
这些工具摆在那里,告诉人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那“法治”呢?它可不仅仅是有一套规则就行啦。
它更像是一个高明的工匠,知道怎么巧妙地使用这些工具,让整个社会的运转变得更加有序、公正。
打个比方,“法制”是一堆建筑材料,砖头、水泥啥的都在那堆着;而“法治”就是用这些材料盖出漂亮房子的过程。
您想想,如果只有“法制”,只有那些规则条文,但是没人去认真执行,没人去公正地运用,那这些条文不就成了纸上谈兵?这就好比有了一堆好食材,却没人会烹饪,那不都浪费了?再比如说,“法制”是给社会画了个框框,告诉大家别出这个范围;而“法治”是让大家在这个框框里,能自由自在又规规矩矩地活动,既能保护自己,又不伤害别人。
那“法治”和“法制”又有啥关系呢?它们俩那可是相辅相成,谁也离不开谁。
没有“法制”,“法治”就像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空有一身本事,却没有材料可用。
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和制度,拿什么去实现公正和有序呢?反过来,要是只有“法制”,没有“法治”,那这些条文制度不就成了摆设?就像有了一辆好车,却没人会开,那车不就只能在那生锈?所以啊,“法制”是基础,“法治”是运用。
只有把“法制”建设得完善、合理,“法治”才能有施展的空间;而只有把“法治”真正落实到位,“法制”的价值才能体现出来。
咱国家一直在努力推进法治建设,为啥?不就是为了让咱老百姓能生活在一个更加公平、正义、有序的社会里吗?让那些违法乱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让咱们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总之,弄清楚“法治”和“法制”的区别与关系,对于咱们理解国家的治理理念,对于咱们每个人在社会中更好地生活,那可太重要啦!咱们得明白,只有两者都做好了,社会才能越来越好,咱们的日子才能越过越舒心!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法治和法制的区别

法治和法制的区别法治是“制度之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
它与法律有着密切关系。
就一般而论,人们通常把二者合称为“依法办事”或“依法治国”等。
但在法学上,还有其他不同含义和不同用法。
而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又将法制简单地理解为遵守法律、执行法令。
按照法律规定去做,如此则叫作“遵纪守法”。
这种看法也并非毫无道理。
在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要发展,需要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秩序和环境。
而严格的制度,便成了必然选择。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正确理解法治呢?简言之,法治就是要求每个公民都要严格依法办事。
只有人人依法办事,才能保证整个社会形成一股强大的推动力量。
若人人皆不讲理、不依法办事,这个社会就难以进步,最终可能导致退化甚至毁灭。
因此,提高全体公民素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坚持“从娃娃抓起”,使法治意识深入到孩子心中,才能促使他们逐渐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
但问题是,绝大多数孩子缺乏基本的辨别能力,认知水平低,容易被不良诱惑所影响,而且未来面临的竞争压力更加激烈。
一旦踏入歧途很难回头。
而对父母来说,除了教育孩子遵纪守法外,还要特别注重培养孩子的思想品德,提高综合素质。
这里所指的“培养”,既包括知识技能方面的传授,也包括人格修养方面的引导,尤其是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的熏陶。
比如有些国家的行政首脑,当他走上台时,全场肃静;他手捧文件夹时,全场安静;他离开时,也全场寂静……无疑,这就是法制与法治得到充分尊重的结果。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出席一次新闻发布会后拒绝乘车,只让司机绕道送行,其原因就是他深谙法律与法制精神。
反过来再说,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见诸报端的某些现象:街头拉客现象屡禁不止,小偷屡打不绝,抢劫事件频繁发生,群众告状无门,民工讨薪遭殴……显然不符合法制精神。
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惩处应当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即“以人为本”,让人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和付出换取幸福生活。
另一方面,这类事件背后隐藏的腐败、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黑幕也不得不清查,以还民众一个清白,还社会一片净土。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简答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理学法硕

简答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理学法硕摘要:1.法制与法治的概念解析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概述3.法制与法治的关系及发展趋势4.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及挑战5.提升法治素养的建议正文:一、法制与法治的概念解析法制,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制度。
它强调的是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
法治,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治理,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具有权威性和主导性。
法治强调的是法律的实施、公正和公平,以及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概述1.内涵不同:法制是一种制度安排,关注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而法治是一种治理理念,强调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权威地位。
2.侧重点不同:法制侧重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关注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法治则关注法律的公正、公平实施,以及全社会法治观念的普及。
3.目标不同:制法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社会秩序;法治的目标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公正、公平,提高全体人民的法治素养。
三、法制与法治的关系及发展趋势法制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法制的目标。
我国近年来不断推进法治建设,逐步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公正,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培养全社会的法治观念。
四、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及挑战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实际运行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如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滞后于社会发展;司法体制改革仍处于探索阶段,司法公正、公开、独立等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法治宣传教育普及程度不高,全民法治素养有待提高。
五、提升法治素养的建议1.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前瞻性。
2.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公正、公开、独立,提升司法公信力。
3.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法治观念,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4.全体公民要树立法治意识,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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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制和法治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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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一、建立的主体意志不同。
法制,是统治者为巩固自身统治地位,为达到协助与帮助人治目的,而制定的为统治者服务的制度方式,其意志出发点,就是更好地统治人民,为人治服务。
法治之法,是被公民一人一票操控了意识形态为民服务方向性了的政治精英们,根据或参考民意而制定的以监督或制约权力为方向性,并服务于公民的,用来实施的办法或制度方式。
二、它们的逻辑域不同。
法制是文字上的制度方式,它是成文的制度,但是,能不能运用还不一定的,有可能只是文字上的制度摆设。
秦始皇时代就有法制,但是,真正的运用还是皇帝的嘴巴与意图,法制是人治社会的一种辅助形式。
法治的逻辑域更宽广,它不但是文字上的成文制度方式,还包含着运用这一法,去实施法的行为过程。
它是民主社会下的主要的社会治理工具。
两者的逻辑方向性就相反。
三、专制下的法,是法制。
民主下的法的运用,是法治。
四、法制,辅助统治者的人治服务工具。
法治是用来限制权力,服务于公民的工具。
法制,服务于统治者,意在更好地统治被统治者。
法治,服务于公民,服务于主人,意在制约统治者,制约权力。
1法制与法治

1、法学的研究对象(object of law)首先是法。
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说各种意义的法。
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statute law)和不成文法(unwrietten law,common law);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从空间角度说,包括该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从历史类型角度说,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2、法学还要研究各种“法的现象”。
即基于法产生的各种现象,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的起源、发展、移植、继承、现代化;法律秩序、利益、正义;法律观念、思想、制度、事实、规律等等。
法学还要研究“与法相关的问题”。
法和法的现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发展同其他事物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
研究这些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学的主要问题。
法制与法治一、法制的概念“法”的概念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种是把“法”看作法律规范系统的总称;另一种是认为“法”不仅包括法律规范系统,而且包括法的运行和法律意识。
后一种意思上的“法”通常也被称为法律制度,简称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
法制在内涵上应包括三个方面:现行的法律规范系统、法律在实际中的运行及其保障和指导法律实践的法律意识。
在外延上,法制有时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有时又指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有多个国家的上层建筑系统组成的“法律集团”,也称“法系”、“法族”等。
分清“法治”与“法制”两个概念

分清“法治”与“法制”两个概念法制与法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而法治可以与法制共生,但并非拥有法制的国家就一定会实行法治。
尽管二者有一定的区别,但核心均是法律。
只有有法律存在的前提下,法制与法治才会出现。
法治,是指一个法律信念,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
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只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
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法治与法制的概念、联系和区别法制,又称为以法而治,即法律是政府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
法制和法治不是同一个概念。
与法治相比,法制侧重在法律的使用上,是法律工具主义。
但如果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但法制的实质仍然不能摆脱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信念。
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上。
法制是指当权者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但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組成的立法部門制訂的。
法治下,行政部門的职责只是执行该等法律,並且受该等法律拘束。
因此法治和法制最大的區別,並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法這些政府权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樣,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
法治的內涵,与其说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寧更側重于法律对政府权权的控制和拘束,否則法治即与法制难以區分。
对于社会上常見的违法或脫序现象,尤其是以激烈、遊走於法律邊緣的手段向政府争取权利的行为,某些政府官员常常会呼吁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这其实是将法治的意义误解和窄化为法制。
只有法制而没有法治的结果可能会出现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压制民众。
法治与法制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
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律制度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制度来说的,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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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一、法制与法治概念
法制(Rule by Law),法律和制度。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
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
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
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Rule of Law),是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
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
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二、法制与法治的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是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人们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
实际上,“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
“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
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
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
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
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
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
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
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
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显然,这样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
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
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
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
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
在那里,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
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
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
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
”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