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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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人治,法治

德治,人治,法治

德治,人治,法治优缺点人治、德治与法治不仅仅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的政治主张,而且也是历代王朝采用的统治方法,对其加以分析和认识,对于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借鉴作用。

一,法治,人治,德治的含义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原创性表述:“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

”在这个界限中。

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

法律是大家按照社会普遍规范制定的,而且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

亦即这种法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等人类价值要素。

他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受到时间的评判和检验。

法治是一种以“法德”来统治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

他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他排斥以人为核心的统治方式。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即“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它强调的是掌权者和普同公民都要服从法律。

“以法治国” 它强调的是统治者用法律制度管理人民。

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个人或集团因为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阶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在我国,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理国家的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人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提倡的,即个人要服从君王的统治。

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

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德治的概念,可以说有不少争论和分歧。

德治的“德”,不仅仅指道德范畴,它还包括:风俗、习惯、信仰、伦常、礼貌、道德、信义等含义。

在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德治就是以德治国。

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配合的社会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高考政治《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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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政治《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复习知识点Xx 《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高考复习知识点Xx高考复习知识点:“法制”与“法治”概念法治和法治不是一回事。

在法律上,它们是既相关又不同的两个概念。

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广义上的“法制”一词通常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的总称。

从这个意义上说,但凡xx有法律和制度,就有法律制度。

这里,法律体系又有xx体系、xx体系、经济体系、教育体系等。

都是同一个概念,都属于系统的范畴。

“法治”是指治国理政的理论、原则和方法。

它与“人治”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有关。

“法治”要回答的问题是一个xx统治阶级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和方法来治理和统治xx。

一个xx的统治者,如果用反映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xx,依法治国,就叫“法治”。

“法治”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在治理xx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制”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法治”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法制”和“法治”是不同范畴的两个概念,两者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

其次,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xx不完全一样。

“法治”强调所有xxxx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所有活动必须依法行事;广义的“法制”强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的总和。

第三,任何xx在任何历史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和制度,即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广义);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xx都实行“法治”,有的xx实行专制和人治。

法治与民主相关,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Xx高考复习知识点:“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法制”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法制”的完善应以正确的“法治”理论为指导。

如果一个统治阶级没有“法治”的理念和理论,不重视法律和制度在治国中的作用,不重视法律和制度的遵守和执行,那么就不可能考虑加强“法治”。

另一方面,“法治”的理论和原则要落到实处,有赖于“法制”的完善。

没有法律和制度作为治国的手段,“法治”将成为空谈。

法治与人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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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摈弃说:不作概念分析,人治、法治的提法不 科学,不宜作口号提倡,也不宜简单否定
三、法制与法治的辨析
1、联系:“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 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 之后的产物。
2、区别:“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 治”则是一种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 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 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 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法治(the rule of law)的经典定义
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A.V.Dicey)对于法治 (the rule of law)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 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 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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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荣幸这一路,与你同行
It'S An Honor To Walk With You All The Way
讲师:XXXXXX XX年XX月XX日
罗马社会是一个“泛权利”的 社会
这种权利不是希腊法哲学所认为的那样 先于法律而存在,而是生于法律。盖尤 斯(Gaius,约130-180)曾指出“一切权 利都是从人民来的。皇帝的命令何以有 法律的效力呢?因为皇帝的地位是由人 民给他的;官吏为什么有权力呢?因为 官吏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
二、我国的人治与法治之争
法治的两重意义
A.法治是守法的统治,即统治的实施必 须根据普遍的法律,而不是专横的命令。 法律至上成了亚里士多德理想国家的标 志和应有部分。
B.人们服从的法律是良法,而非恶法, 良法是法治的基础,恶法也可导致法律 统治,但不能导致法治。
什么是良法?
第一,为了公众利益而不是某一阶级 (或个人)的利益,是良法 。

法治与人治 优缺点

法治与人治 优缺点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没有人不说法治好。

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学术评价。

在学术评价中,所谓的“法治”,如今自然就是“量化”──单位时间内发表了多少SCI、EI、CSSCI论文、出版了多少专著(许多地方还要统计字数)、得了多少数量多少级别的奖项、拿到多少“课题”、入账多少经费……,这些数据是“硬杠杠”,有了这些“硬杠杠”,往上一套,人人平等,似乎优劣立判。

各种各样的评估、申报等等,也都只看这些数据。

这套做法近年愈演愈烈,许多有识之士都已经指出其种种弊端。

然而维护这套做法的理由也很雄辩:你说这样不好,那怎样更好?!确实,在“法治”必然就好的思维定式之下,很难想出更好的办法。

于是因循下去,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没有办法改变。

然而,在学术评价问题上,“人治”的思路,就绝对不能考虑吗?让我们试着沿这条思路往下走走看如何?当年梁启超向清华校长推荐陈寅恪,校长问陈有何学位?,梁说没有;问有何著作?梁说也没有,校长表示,这就很难接受了。

但梁启超说,陈的论文,价值远在我梁启超的许许多多著作之上。

校长相信了梁启超的推荐,遂聘陈为导师。

在上面这个故事中,清华校长起先是打算“法治”的──讲学位、著作之类的“硬杠杠”,但最后他却采纳了“人治”──人治者,信任某些个人的判断力也。

梁启超学问深湛,名满天下,校长认为他的判断力是可以信任的。

梁既享此大名,自己亦必爱惜羽毛,决不至于胡乱推荐。

沿着这个故事往下思考,我们可以看到“人治”和“法治”的两种结果。

先看“人治”:陈寅恪之受聘清华,果名副其实,则在校长为用人有方,在任公为荐贤有力;如其名不副实,则在校长为用人不当,在任公为荐人失误。

法治和法制的区别

法治和法制的区别

法治和法制的区别法治是“制度之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

它与法律有着密切关系。

就一般而论,人们通常把二者合称为“依法办事”或“依法治国”等。

但在法学上,还有其他不同含义和不同用法。

而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又将法制简单地理解为遵守法律、执行法令。

按照法律规定去做,如此则叫作“遵纪守法”。

这种看法也并非毫无道理。

在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要发展,需要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秩序和环境。

而严格的制度,便成了必然选择。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正确理解法治呢?简言之,法治就是要求每个公民都要严格依法办事。

只有人人依法办事,才能保证整个社会形成一股强大的推动力量。

若人人皆不讲理、不依法办事,这个社会就难以进步,最终可能导致退化甚至毁灭。

因此,提高全体公民素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坚持“从娃娃抓起”,使法治意识深入到孩子心中,才能促使他们逐渐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

但问题是,绝大多数孩子缺乏基本的辨别能力,认知水平低,容易被不良诱惑所影响,而且未来面临的竞争压力更加激烈。

一旦踏入歧途很难回头。

而对父母来说,除了教育孩子遵纪守法外,还要特别注重培养孩子的思想品德,提高综合素质。

这里所指的“培养”,既包括知识技能方面的传授,也包括人格修养方面的引导,尤其是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的熏陶。

比如有些国家的行政首脑,当他走上台时,全场肃静;他手捧文件夹时,全场安静;他离开时,也全场寂静……无疑,这就是法制与法治得到充分尊重的结果。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出席一次新闻发布会后拒绝乘车,只让司机绕道送行,其原因就是他深谙法律与法制精神。

反过来再说,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见诸报端的某些现象:街头拉客现象屡禁不止,小偷屡打不绝,抢劫事件频繁发生,群众告状无门,民工讨薪遭殴……显然不符合法制精神。

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惩处应当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即“以人为本”,让人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和付出换取幸福生活。

另一方面,这类事件背后隐藏的腐败、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黑幕也不得不清查,以还民众一个清白,还社会一片净土。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法治与社会建设【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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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法治与社会建设26.1重点导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特点26.2本章要点详解一、法治的概念从形式意义上来看,法治可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从实质意义上来看,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1.法治与人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体现在:(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在人治社会之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法律的权力。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法治社会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获得全社会的普遍遵守,即使统治者也不例外。

同时,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人治社会中法律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法治一般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是以专制集权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与现代法治相联系的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

2.法治与法制法制,一般是指法律制度的简称。

(1)法治与法制的区别①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

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的制约,但法制并不必然包含这样的含义。

②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

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

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它将与阶级分化社会共始终。

③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

法治是与一定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念相联系。

但法制与这些价值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

(2)法治和法制的联系有法制并不一定有法治,但是没有法制,却绝对谈不上有法治,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3.法治与德治(1)法治与德治的区别①行为的基本准则不同。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一、两者区别:1、含义不同:法治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法制本意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简称。

2、产生的时间先后不同:人类世界在还没有产生,宪法以及民主的时候,就已经存在“法制”了,而“法治”则是晚近才产生的,强调的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

3、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法制社会中的法律、不是调整社会关系最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往往是从属于诸如习惯等其他一些社会规范,特别是我们熟悉的道德规范。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则具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标志。

4、基本价值追求不同:“法制”和这些价值追求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

但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只起到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简单来说,如果“法制”是二维的,那么“法治”就是三维立体的。

5、基本要求不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而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实行的主要标志不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而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

7、核心意义不同:法治的核心意义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法制的核心意义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两者联系1.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2.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制度,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之上;3.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法制与法治并不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概念,但两者的内涵确实有着很大区别。

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制与法治区别

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制与法治区别

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制与法治区分在行测常识考试中,法律一直是考试中比较难记忆的内容,考试内容更加细致,导致考生在学习中遇到了很多困难。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制与法治区分,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制与法治区分第一:基本概念。

法治,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即依法治国;而法制,指的是国家的法律制度。

法治的对峙面是人治;而法制的对峙面是相对于非法律性质的社会规范而言,例如道德、宗教教规、村规民约等。

第二:产生时间。

法制产生于阶级社会,是相伴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法制既可以与民主、人权相联系,也能够与独裁和独裁相联系,例如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为了保护君主独裁而建立的,而现代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为了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建立的;而法治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三:性质区分。

法治属于社会心识范畴,强调用法律的思维去治理国家,常常与民主和人权相联系,摆脱“人治”的思维,使国家的治理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而法制属于社会制度范畴,是一种相对稳固的规范体系,目的是让国家事务的制度化、规范化、肯定化和稳固化。

第四:形状区分。

法治是动态的,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而法律制度是静态的,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

因此法律制度建立起来了并不意味着依法治国就已经实现了。

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依法治国的条件和基础,而依照依法治国是建立国家法律制度的目标和寻求。

例题:下列关于法治和法制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治的产生时间早于法制B.法治和民主、人权相联系,而法制并不一定与民主相联系,也能够与独裁和独裁相联系C.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D.社会主义法治已经实现了【答案】BC。

解析:A选项,法制和国家一起产生,法治是近代以来才有的,法制的产生时间早于法治,毛病;B选项,法制既可以与民主、人权相联系,也能够与独裁和独裁相联系,例如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为了保护君主独裁而建立的,而现代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为了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建立的,而法治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与民主和人权有关,正确;C,法治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正确;D选项,法治是动态的,社会主义法治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法治的进程永不停止,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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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都很困惑,我们的国家到底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法治社会还是一个人治社会呢?首先来看看人治,人治比较好理解。

我从网络上搜了一些人治的解释,跟大家一起来看看。

人治的解释: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

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

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2.与“法治”相对。

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

所以从儒家的思想来说,他们推崇人治为主,法治辅助。

这就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的社会主流思想。

社会发展到今天,儒家的思想在继续发扬它的作用,但从主观上来说,我们已经摈弃了人治的内容,加强了法治的部分,因此我相信没有一个执法者承认现在是一个人治社会。

再看看我搜到的对法治的解释。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

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要真真彻底实施法治,很难,所有的法律都是人来制定和执行,只要有人参与就会有感情和思维在里面,就不会像机器一样毫无思维的执行。

最后来看看法制,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

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

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

从字面上就可以知道,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我们在看看它们的区别: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法制是人治和法治的基础,法制不健全时就会出现人治,而只有在建立了完整的法制的基础上才会出现法治。

社会的安定和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都需要法治,要实施法治就得健全法制建设,法制和法治,人治都是相辅相成的,法制不健全就会出现人治,这也是必然结果,不管是在封建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是一样的结果,所以要实施法治就的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而什么是一个健全的法制体系,这是没有量化的标准,这需要漫长的探索和研究,这也是一个考验人类智慧的难题。

而我们国家离法治社会可能还要走很长一段路,目前能做好法制建设就足够了,这样起码会少一些人治的色彩。

“法制”、“法治”、“人治”的词义分析(1)一、“法制”的三种含义“法制”一词在我国古代就已出现。

“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

”(2)但在解放前,法制一词较少使用。

解放后、“文革”前,一般称“革命法制”或“人民民主法制”。

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通称“社会主义法制”。

近年来,“法制”一词,大体指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法律和制度,也有的仅指法律制度。

这里应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中,与中世纪不同,重要的制度通常都有相应法律规定或都在相应法律范围内发生作用,就这一意义上讲,“法律和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两个词组可以说基本上是同义的。

但另一方面,“制度化、法律化”二词有时是有区别的,法律化固然是一种制度化,反过来,并不是所有制度化都是法律化。

例如体现党内民主或社会组织、企事业民主管理的制度,并不属于或不一定属于法律范畴。

再有,这里讲的法律和制度一般是指静态意义上的,主要指有关法律和制度的条文规定,少数是习惯法或其他惯例。

第二,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

类似西方社会学法学家所讲的法律概念。

例如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R. Pound)就将法律称为“社会工程”(3),并对法律的概念作了很广泛的解释。

近年来,我国有些中青年法学工作者将系统论引入法学,往往将法制称为“法制系统”或“法制系统工程”等。

第三,指“依法办事”的原则,也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所讲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一意义上的“法制”,就词义而言,相当于17、18世纪以来西方国家所讲的“法治”、“法治国”等原则。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以上三种含义有时单独使用,有时结合使用,依不同情况而定。

例如当我们讲应有“完备的法制”,通常指第一种意义上的法制,即应制定齐全的法律、法规。

当我们讲“法制建设”时,主要是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制—法制系统工程,即对从立法到监督法律实施各个环节都要建设。

当我们讲应“遵循法制”主要指第三种意义上的法制,即根据“依法办事”的原则。

有时也可以兼指以上三种含义,例如当我们在讲“加强法制”、“健全法制”等用语时,就可以将法制的三种含义都包括在内。

这里还应注意,以上第三种含义,即“依法办事”原则这一意义上的“法制”,在不同民族语言中有不同表达法。

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在不同场合下分别使用过“法治”、“法治国”、“法制”三词。

在列宁的著作中,无论是对苏维埃政权还是对资产阶级国家,都用法制一词。

苏联法学著作一般也是这样用法。

我国解放初期,“法制”和“法治”二词在报刊上都曾使用过。

但直到粉碎“四人帮”止这一长时期内,一般仅用“法制”而不用“法治”。

这一现象看来也是受苏联法学影响所致。

二、历史上对“法治”和“人治”词义的不同理解历史上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主要指以下三次。

第一次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

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

第二次指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观点。

前者主张人治,后者主张法治。

第三次指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有关法治的观点。

在这三次争论中,法治论者和人治论者对法治和人治二词的词义是怎样理解的?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就需要了解双方的分歧究竟是什么。

就了解法治和人治的词义而论,这些分歧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个主要分歧是;国家治理主要依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来进行治理。

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实际上指刑法)来治理。

中国古代儒法双方的不同观点就体现了上述分歧。

例如儒家认为,“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4)“政者,正也。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5)反过来,法家则认为,“圣人之治国,不能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

”因而,就“不务德而务法”(6)。

在古希腊思想家关于人治和法治之争中也体现了上述分歧。

柏拉图在其代表作《理想国》中力主“贤人政治”,并主张除非由哲学家成为国王,人类将永无宁日(7)。

他极为蔑视法律的作用,认为不应将许多法律条文强加于“优秀的人”,如果需要什么规则,他们自己会发现的(8)。

只是在他的“贤人政治”的理想国方案失败之后,他才在自己晚期著作中将法律称为“第二位最好的”(second best),即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与柏拉图相反,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9)在西方历史上,这是法治论的第一个经典性论述。

这里还应注意,亚里士多德对这一问题的提法是:“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10)他主张法治优于人治的一个主要论据是:法治等于神和理智的统治,而人治则使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因为一般人总不能消除兽欲,虽最好的贤人也难免有热忱。

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和理智的体现。

”(11)同时他还主张,即使是一个才德最高的人作为统治者的国家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才智。

”(12)再次,他为法治作辩护的论据中还涉及到本文下面将讨论的其他两个主要分歧。

第二个主要分歧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依靠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依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人治论强调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一般性规则。

这一分歧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关于人治、法治之争中有所体现,特别是一些法家强调法律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尺寸、绳墨、规矩等,即能作为对人的行为进行一般性指引的准则。

但总的来说,儒法双方并未就一般性指引和具体指引的分歧展开明显争论。

与此不同,在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相当突出。

柏拉图反对法治的一个重要论据是:法律就像一个愚蠢的医生,不顾病人的病情而机械地开药方。

然而,人类个性不同,人的行为纷繁复杂,人事变化无常,法律不可能规定出适合每一特殊情况的规则。

所以“对一切人最好的事情不是法律的全权而是了解君主之术和有智慧的人的全权。

”(13)亚里士多德在反驳上述观点时指出,“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

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

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

”(14)他在《尼可玛可伦理学》一书中也进一步探讨了一般性规则和具体情况之间的关系,“法律总是一般规定,但实际情况中又有一般规定中不可能包括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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