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人治
学习学生管理三境界人治法治文治的学习心得体会

班主任,天下最小的主任,却拥有天下最大的世界,因为它承载着众多孩子心灵的梦想,而班主任工作事无巨细,琐碎繁多。
学生的个性各不相同,学生的思想纷繁复杂,学生的信息包罗万象,做好班主任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做好班主任工作的难度可想而知。
我认为:做好班主任,搞好班级管理有三种境界,一是基于儒家文化的“人治”,强调班主任的个人魅力与权威意志;二是基于法家思想的“法治”,强调班级规章制度建设对学生的约束与管理;三是“自治”,基于道家思想的“无为而治”,强调班级文化对学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律发展。
下面从这三种管理境界的角度对班级管理的方法读点体会,以就教于各位同仁,与大家共勉。
境界一:人治——事必躬亲,引导督促初当班主任,大多选择的是这一路线。
这种人治的管理模式也是传统意义上的班级管理,它强调班主任是权威、发号施令者;学生是服从者、被动接受者。
班级管理模式是注重管,疏于理;注重人治,少德治;注重急功近利,少长远眼光。
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班级管理会有初步的成效。
尤其是“严厉、凶狠”的班主任,能让学生在敬畏中无条件地顺从。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班主任往往疲于应付,学生也叫苦不迭,造成师生关系的隔阂与紧张,更不利于班集体建设与学生的个性发展。
不可否认,班主任工作非常繁重,特别是初当班主任,对于班级管理事事过问,凡事包办,对学生以命令和管教为主。
班级事务需要处理,老师家长需要联系,安全事故需要防范,学生成绩需要考虑,文体比赛参加,评比考核需要注意等等,日复一日,身心疲惫,班级日趋稳定,付出总有回报。
但凡不在场时,比如临时开会,班级的自修纪律就不尽人意,通此情景,逮住几个学生,批评教育一番。
学生看似信服,更多却是口服心不服。
一有空当,调皮学生扰乱纪律现象复燃如初,有时像“保姆”,苦口婆心,千叮万嘱,有时像“警察”,威严指责,简单惩罚,有时像“消防员”,万分火急时来赶场。
总之,凡事都一管到底,缺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人文教育,一定范围内只能保证短期的班级平稳,也助长了学生的依赖心理,不利于班级的自主发展。
浅析孟子“仁政”思想的内在理路

一
2 4一
2 01 3・ 3
CANGS ANG
定、 和谐 , 达到“ 君民同乐” 的美好境地 。从为政的具体 义也。” ( 《 孟子・ 公孙丑上》 ) 社会分工是历史发展的必 措施看 , 在于施政时要考虑百姓 的切身感受 , 社会伦理 要现象 ,孟子特别强调似乎别有用意 , “ 孟子之意尚有 的 内在要求 以及政治的现实 目的 , 从经济 、 法制 、 教化 更进一层者 , 即强调管理领导等工作 , 较之直接生产更 等等方面全方位的“ 为民着想” 。 为重要 ; 则知识分子之 ‘ 劳动 ’ , 应有更高之价值矣 。” 首先 , 经 济方 面 的 “ 制 民之 产 ” 。 孟 子 清醒 的认 识到 所以要“ 尊贤使能” , 使“ 贤者在位 , 能者在职。 ” ( 《 孟子・ 生活资料 的富足是“ 仁政” 实现的经济基础 , 这一点和 公 孙丑 上》 ) 孑 L 子的“ 庶之 、 富之 、 教之” 的理论一脉相承。 为此 , 他主 张“ 正经界” 、 “ 不违农 时” 等等与农业生产有关 的经济 三、 主动 的人 : 隐含 的施政主线 措施。 此外 , 孟子的经济主张还包括保护工商等 。 孟子 孟子思想 中的人物形象是君 、 是臣、 是 民, 好似并 主张给民以 “ 恒产” , “ 这一认识在当时是极有价值 的 , 不存在能动个体意义上的人 , 实则不然 , 这样的人是存 恒产是 民有恒心的物质前提 ,说 明孟子的仁政主张并 在的, 而且可谓一条隐含的施政主线。人的主体性 、 能 非空谈 。 ” [ 4 ] 时至今 日, 物质经济条件 的发展仍然是社会 动性在政治生活中具有一定的积极价值 ,直到今天仍 发展的基础动力 , 像政治 、 法学这些重视实践 的学 问更 有学者在此种意义上提醒我们要“ 认真对待人治” 。当 无法脱离具体的社会现实 。 然, 主体的人并不存在于每一个领域 , 主要是指官员治 其次 , 法制方面的“ 轻刑薄赋” 。 孟子 以为“ 百姓足” 理时人 的主动性 , 而不包括 民众参与政治活动的范围。 则“ 君 王足 ” , “ 百 姓不 足” 则“ 君 王不 足 ” , 百 姓 是君 王 的 在“ 仁 政” 思想指导下的政法生活中 , 作 为主体人的价 衣食父母 。“ 轻刑薄赋” 一方面要求君王不要一味的滥 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杀, 反 而 要 施 恩 于百 姓 ; 另 一 方 面要 求 要 减 轻 徭役 、 赋 首先 , 道德不 只是一种外柏 拘 教化 , 更是一种 内在 税, 给百 姓 以活路 。 的素养。《 孟子 ・ 尽心上》 中说 : “ 人不可以无耻 , 无耻之 再次 , 教化方面的“ 伦常有序” 。 孟子是儒家的代表 耻 , 无耻矣。 ” “ 无耻之耻” 的判断标准绝对是内在的, 也 之一 , 绝 不会 忘记 道 德教 化对 社 会 、 政治 生 活 的规 范意 正是在肯定 “ 良心”的基础上体现出了人 的尊严与价 义, “ 孟子将人性本善作为伦理行为抉择根据 ,当然是 值。当然 , 道德教化的矛盾也在此展现 , 一方面表达 了 意图把人的行为抉择安置于可靠的伦理基石上。 ” 嘲 《 孟 孟子对道德的本质看法——道德是内启 的,必然的要 子・ 告子下》 中说 : “ 不教民而用之 , 谓之殃 民。殃 民者 , 求, 而非仅仅是为政的手段 。另一方面, 又强烈鼓吹上 不容于尧舜之世。 ” 《 孟子・ 离娄上》 中说 : “ 城郭不完 , 兵 位者治理社会应该施行教化 , “ 使先知觉后知 ,使先觉 甲不多 , 非 国之灾也。 田野不辟 , 货财不聚 , 非 国之害 觉后觉。 ” ( 《 孟子 ・ 万章上》 ) 至此 , 孟子展现 了其“ 仁政 ” 也。 上 无礼 , 下无 学 , 贼 民兴 , 丧无 日矣 。 ” 道 德教 化 的重 理想 中的“ 精英政治” 的思想本质。 要意义在于规范每一个 的行为 ,使社会成员之间形成 其次 , 贤者思想表达了一种“ 仁( 人) ” 优于“ 法” ��
谈谈企业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培训资料

谈谈企业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谈谈企业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任何企业都会面对人治和法治的问题。
在通常情况下,企业规模小的时候主要依赖于人治,老板的一句话就是“圣旨”,严格遵照执行,凡事都需要请示与汇报。
待企业规模壮大起来后,管理者越来越意识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于是将内部各项制度的建立提到日程上来。
希望通过“法治”实现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管理,这些制度是企业中的“宪法”,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现象都要考虑进来,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这样,企业运营中的正常事务就可以按照规矩和流程办理,不需要都请示领导定夺,将领导者从繁琐的事务中拯救出来,思考更高层面的问题。
现实中的成功企业,其管理风格往往千差万别,都不尽相同,但有一些议题是任何企业都不能回避的,例如企业愿景、战略规划、产品定位、人治与法治等等,这里我们专门来谈谈后者。
我们先来看看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人治涉及到的对象可能是老板,也可能是各级管理者,这些人首先是能人,在技术、管理、思想等方面有过人之处。
当他拥有很高威望时,可以达到一呼百应的程度,企业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需要这样的能人,人治也是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好效益的。
但是,严格来说,人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理,或者说这是一种不理性的管理,且风险很大。
当老板无暇顾及时、当各级管理者离职或怠工时,企业管理工作就会陷于被动,甚至瘫痪,这样的管理给老板提出了“三不”要求:不能生病、不能有自己的事情、不能死亡,老板首先是人,可这样的要求本身就是不人道的,这是人治带来的弊端。
我在这里不是抨击人治现象,而是分析它。
假如人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就可以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
可见,人治是一把双刃剑,而法治是企业管理的根本。
下面我们以员工忠诚度为例来做个分析。
在很多企业中,会把“核心员工保留率”作为衡量团队管理者成效的一个指标。
说到这儿,我们要先来分析核心员工为什么要离职,可能是有了更好的机会(更高的待遇、更适合自己的岗位等等),也可能是看不到前途。
人治制治法治相结合提高企业管理质量

人治制治法治相结合提高企业管理质量人们常说:人管人,累死人。
说的是在管理企业过程中,如果采取人盯人的管理方略,就会费力而管不好。
比较有效的方法是“用制度管人”,也就是建立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设置一些“高压线”,对于干部职工的奖惩一律用制度说话。
这样不仅为管理者腾出更多时间思考、研究、制定企业的大政方针,协调与外单位和部门的关系,同时也能使干部员工做到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企业管理者应该把“人治、制治、法治”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人治”服从于“制治”,“制治”服从于“法治”,三者相辅相成,最终走出一条“依法治企”的高效、创新、和谐的企业管理之路,使各项管理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轨道。
一、无情改革,有情操作,在企业的各项管理中要体现浓浓的人情味,对“重点人和事”还是要引起特别的关注企业之所以要进行改革,就是现有的政策、措施、制度等已经跟不上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制约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
改革是为了推进企业进程,而不是有意和员工过不去。
但改革必然会给一部分人带来影响,利益受到损失,可一切都是从整体、从全局利益出发。
改革是无情的,是不容置疑的。
使这部分人的心理得到平衡,就有一个有情操作的问题。
要关注这部分人的思想动态,关心这部分人的工作和生活,多种渠道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善于化解矛盾。
拿中层干部竞聘上岗来说,这是激烈的竞争,必然有个别同志被淘汰。
在过去的日子里,他们也同样为企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可能是贡献小一些罢了。
这次一下子变换了角色,他们的心灵会无法承受。
就要采取人盯人的重点突破策略,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帮助他们寻找到新的岗位和出路,使他们的心灵得到安慰。
为降低人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进行人事制度改革,一部分职工与企业有偿解除了劳动合同。
几年后,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上遇到了困难,而这个时候企业的日子很好过,工作岗位也增多了。
所以,当他们找到企业要求帮助解决一些困难时,感到他们生活得很不容易,以很诚恳的态度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政策上的支持,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对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对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依法行使权力、依法管理事务、依法办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制度。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准则,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包括国家机构和领导人。
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体现了一种秩序、规则和程序的理念,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解决争端,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人治则是指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和权力为依据,支配和决定国家和社会的运行。
在人治社会中,领导者或者特定的个人可以操纵权力,而不受法律限制,这可能导致滥用权力、腐败和不公正。
人治强调个人的意志和权力,而非法律和制度。
这种情况下,个人的利益和意志可能会凌驾于整体社会和公共利益之上。
总的来说,法治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执政,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权力的行使;而人治则强调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和权力至上,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约束。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法治往往被视为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人治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人治是一种政治体制,它强调由人来执掌权力,通过人的智慧和能力来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
然而,关于人治是否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以下是对这个观点的讨论:支持者认为人治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人本主义价值观:人治将人的尊严和价值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它强调人的自由、平等、公正和人权的保障。
在人治体制下,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得以发展,为人类文明进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 民主和参与:人治强调民主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它倡导人民通过选举和参与决策过程来实现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这样的体制能够更好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诉求,增加社会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3. 创新和智慧:人治鼓励个人的创新和智慧的发挥。
在人治体制下,个人的才智和能力得到充分发挥,鼓励创新和进取精神。
这有利于社会的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
然而,也有人对这一观点持不同意见:1. 人治的局限性:人治容易导致权力集中和个人利益的优先,可能会导致腐败和滥用权力的现象。
人的主观意识和个人喜好可能会影响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制约社会的进步。
2. 制度化的重要性:一些人认为,建立稳定、公正和规范的制度体系是文明进步的重要保障。
制度化能够规范和约束权力的行使,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减少个人主观意识对决策的影响,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综上所述,虽然人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也需要注意人治体制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建立稳定、公正和有效的制度体系是确保社会持续进步的重要基础,人治和制度化需要相互结合,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一、定义与特点
法治,即依法治国,是指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通过法律来规范和限制公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和权威性,要求政府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并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
人治,即以人来治理,是指治理者根据自己的意志、经验和智慧来管理和规范社会。
人治强调个人权威和领导魅力,重视治理者的个人品质和领导能力。
二、运行基础
法治的运行基础是法律制度,它要求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
法治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司法体系来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
人治的运行基础是领导人的品质和能力,它依赖领导者的智慧和魅力来引领社会。
人治强调领导者的个人权威和决策能力,但也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个人崇拜。
三、决策过程
在法治中,决策过程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强调公开、透明和参与。
法律通常规定了决策的程序和标准,政府必须依法制定政策、行政法规等。
在法治中,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裁决纠纷,维护公正。
在人治中,决策过程更多地依赖于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和判断。
决
策过程可能缺乏透明度和参与度,领导者通常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公民权利
在法治中,公民权利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法治强调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通过司法保障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法治中,公民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社会事务。
在人治中,公民权利的保护取决于领导者的意愿和政策。
人治可能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或者对特定群体进行歧视。
公民在人治下可能缺乏平等的权利保障。
谈谈企业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谈谈企业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任何企业都会面对人治和法治的问题。
在通常情况下,企业规模小的时候主要依赖于人治,老板的一句话就是“圣旨”,严格遵照执行,凡事都需要请示与汇报。
待企业规模壮大起来后,管理者越来越意识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于是将内部各项制度的建立提到日程上来。
希望通过“法治”实现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管理,这些制度是企业中的“宪法”,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现象都要考虑进来,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这样,企业运营中的正常事务就可以按照规矩和流程办理,不需要都请示领导定夺,将领导者从繁琐的事务中拯救出来,思考更高层面的问题。
现实中的成功企业,其管理风格往往千差万别,都不尽相同,但有一些议题是任何企业都不能回避的,例如企业愿景、战略规划、产品定位、人治与法治等等,这里我们专门来谈谈后者。
我们先来看看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人治涉及到的对象可能是老板,也可能是各级管理者,这些人首先是能人,在技术、管理、思想等方面有过人之处。
当他拥有很高威望时,可以达到一呼百应的程度,企业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需要这样的能人,人治也是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好效益的。
但是,严格来说,人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理,或者说这是一种不理性的管理,且风险很大。
当老板无暇顾及时、当各级管理者离职或怠工时,企业管理工作就会陷于被动,甚至瘫痪,这样的管理给老板提出了“三不”要求:不能生病、不能有自己的事情、不能死亡,老板首先是人,可这样的要求本身就是不人道的,这是人治带来的弊端。
我在这里不是抨击人治现象,而是分析它。
假如人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就可以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
可见,人治是一把双刃剑,而法治是企业管理的根本。
下面我们以员工忠诚度为例来做个分析。
在很多企业中,会把“核心员工保留率”作为衡量团队管理者成效的一个指标。
说到这儿,我们要先来分析核心员工为什么要离职,可能是有了更好的机会(更高的待遇、更适合自己的岗位等等),也可能是看不到前途。
如果年复一年仅仅意味着年龄的增长和不断的重复自己,在企业中既没有补血的过程,也没有创新指导,更看不到未来的成长路线,那么员工的内心(尤其是年轻人)就会同时产生职业倦怠感和内心恐惧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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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人治来源:作者:一九七九年,那是一个春天,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画了一个圈神话般地崛起座座城,奇迹般地聚起座座金山。
……。
啊,中国,啊,中国,你展开了一幅百年的新画卷,捧出万紫千红的春天。
――《春天的故事》问题今天,人们已经普遍接受法治是当代中国应当追求的。
在流行的法学话语中,人治往往受到批判,甚至被等同于专制。
从普及法治的常识、促成当代中国的制度形成、确立人们对法治的追求而言,这种近乎宣传的文字也无妨,但是,若是将这样的文字当作法理学,则有重大纰漏。
如果法治作为治理社会的手段真的是如此优越,而人治真的是如此恶劣,且反差真的是如此鲜明,那么人类历史上为什么还会有长期的“人治”和“法治”之争?人治又怎么可能曾经长期被一些伟大思想家作为一种治理社会、国家的基本方法之一?这些思想家怎么会在这样一个在我们看来都一目了然的选择之间选择了人治?难道,我们的前人真的是如此愚蠢,而我们真的是如此聪明?如果从这种进路来思考法治与人治的问题,首先会把问题太简单化了。
从理论思维上看,这种论证方式甚至比文革时期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论证方式都不如。
其次,这种论证也就势必将法治和人治的讨论道德化,或者是将人治论者视为傻瓜甚至坏蛋,他们为了追求个人权力不惜损害全社会、全民族的利益。
在这种政治的或道德的评价引导下,就不可能认真地理解和尊重古代诸多伟大思想家的研究。
第三,这种分析也容易将中国法治建设的任务简单化,似乎法治与人治的问题只是一个领导人的认识和决心的问题,而完全忘记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是社会多种因素制约的产物。
事实上,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
既然是并列,那就不可能是优劣利弊如此简单明了,昭然若揭。
只有在难分高下的较量中,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点才值得追求。
只有打老虎的武松才能算得上英雄,如果打的只是一只老鼠,恐怕武松的名字早就被人们遗忘了。
而且,既然是一种治国的手段,那么人治也不可能仅仅是为了维护统治者个人的权力;即使是为了青史留名,为了自己的国家强大和具有影响力,一个领导人也不会在如此明显的选择之间选择一个对实现其政治抱负如此不利的治国方略。
并且如果他愚蠢地选择了,他又凭什么能够获得其追随者和人民的支持,他的专断意志又如何可能为其他人服从?因此,我们必须假定,人治和法治的目的基本是一致的,都希望社会安定、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
即使是人治事实上导致了社会动荡不安,这也并不意味着,人治论者希望将国家搞乱,或者是一定想将其老百姓置于死地。
如果这一假定是对的,那么,我们势必将转向考察实现富国安邦目标的可能性。
也只有在这一基础上作出的分析,也许才能展现法治或人治相对于对方的优越性。
而且,如果法治真的如同许多论者所声称的那样相对于人治具有“长治久安”的优越性,并且如同许多论者所言,曾经在历史上实现过(例如古希腊和罗马的黄金时代),那么为什么又会在此后的人类历史上出现人治?如果仅仅将这种历史的变迁归结为理论或判断的失误,或者归结为个别野心家的篡权,将势必导致唯心主义历史观;但更重要的是,这本身也就是对法治必定使国家“长治久安”的说法提出了挑战。
因此,如果人治在历史上确实是一种长期并重复存在过的制度或方法,那么必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这一点的反面这也就意味着“法治”必定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或缺陷。
当然,仅仅作这种逻辑推论是空洞的,不足以令人信服,更是同今天流行的政治法律话语培养出来的直觉相对立。
但是,我并不因此将这种违背了我们今天直觉的逻辑推论简单放弃,而是将这种逻辑上的清理作为一个很好的起点,迫使自己对法治和人治更加细致深入的分析。
我认为,这种分析将不仅会开拓我们视野,使得我们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形成有一个更为务实的态度,而且可能使我们在智识上对法治和人治都获得一种更深刻的认识。
法治与人治的分歧尽管,今天我们已习惯赋予法治以褒义,赋予人治以贬义,但是如果作为统治方式来看,这两种方式治并不具有我们今天通常赋予其的那种褒义或贬义。
大致说来,法治论者认为治理社会和国家主要要依靠法律规则,而人治论者认为治理社会和国家主要要依靠优秀的、有智慧的治理者。
两者最终所追求的目标实际并无很大差异。
那么,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的焦点又在什么地方呢?在我看来,焦点并不在于目标,而在于方法,在于可行性,特别是在于针对具体的社会环境下人治或法治的可能性。
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法治和人治都有一些关于人和社会的基本假设。
归纳起来,人治论者的基本假设大致有以下几点,1、社会和国家的统治说到底最终要通过人来进行,特别是贤人和智者;2、社会中会产生这样的具有高尚道德和高度智慧的人,3、社会应当有而且确实有办法将这些贤人智者选拔出来,赋予他们以决断事物的最终权力。
人治论者从经验中看到,人的智力和远见事实上是有差别的,人的道德水平和责任感也是不同的。
人们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往往需要一些贤人智者来指路,并且人们也往往非常信赖、高度尊敬这些贤人智者。
贤人智者的判断往往确实比常人的判断更好,更可能正确。
此外,这种决策方式往往可以当机立断、快刀斩乱麻,不仅节省了时间,而且省去了其他许多麻烦。
社会治理尽管需要法律、规章,但是任何完备的法律总是会存在许多照顾不到的地方,因此仅仅有法律,即使是好法律也不能保证结果就好,还必须有贤人和能人来运用法律。
因此,最好的治理方式,在人治论者看来,是贤人的政治。
事实上,人治论者并不完全否定法律规则的重要性,例如,被列为中国“人治论”的代表人物的孔子就非常强调“礼治”,认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1实际就是强调遵循规则、制度和法律。
但是,所有的规章制度,最终还必须通过人来治理。
“徒法不足以自行”。
最极端的人治论者可能是《理想国》中的柏拉图,2但他的基本假定是可能培养或发现一个无所不知、通晓一切的哲学王来治理国家;其实,他强调的是知识的统治。
法治论者认为,社会的最佳统治方式是法治。
但是依据他们得出法治结论的理由或进路不同,又可以分为唯理主义的法治论和怀疑主义的法治论者。
所谓唯性主义的法治论者,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作为一种理性是“是不受欲望影响的”3、“是永恒正确的理性”,4或“永远公正”的普遍意志的体现。
5而既然法律已经从定义上被界定为是永恒正确的,因此法治自然也就不容质疑了。
但是,在我看来,尽管这些思想家对法治的判断可能正确,但是,他们关于法治的论证却很成问题。
6在一定意义上看,他们关于法治的优越性的论述同柏拉图的人治讨论属于同一范畴,都是对一种不考虑操作的理想制度的推论,因此其实践往往以人治告终。
7而怀疑主义的法治论者认为,人的理性力量(无论是个人还是一个时代的人)永远是有限的,只有依据一代代人的智慧累积而成的制度,依据长期形成的规则和前例,人类才可能相对恰当地处理人类的事务。
8法治论者,特别是怀疑主义的法治论者,至少提出了两个问题是人治论者无法回答的,首先是世界上有没有在一切重要关头都能高瞻远瞩、不犯错误的贤人智者;其次,即使有,我们是否能够通过某种方式发现并保证这样的人处于适当的治理国家的位置上。
法治论者对这两个问题都持怀疑态度(但并不必定是持否定态度)。
他们怀疑有全知全能的圣人,他们也怀疑有没有可以验证的发现圣人的方法和程序。
正是基于这两个怀疑,他们认为法治是更适当的治国方法。
法治在这个意义上,就是一切人都要按照既定的普遍为人们知晓的规则办事,不违背已经确定的规则,不凭着个人的主观看法行事,即使是身居高位的统治者也是如此,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原则问题上,更要严格遵循社会中已经确定的规则,以此来防止和减少统治者犯错误,更不用说要防止统治者滥用权力。
但是,即使是法治论者也并不反对杰出统治者和官员在许多非重大的问题上,在一些必须即刻决定的问题上,在一些必须行使裁量权的问题上充分发挥他们个人的才智判断,行使裁量性的权力,也不反对杰出领导人运用他的个人魅力、远见卓识、领导才能来影响民众的意见和观点。
但是,说到底,法治是最根本的治国手段,是最可依赖的原则。
由此可见,法治和人治实际上也并非只强调法律或只强调圣人,在一定程度上,两者都必须结合,差别仅仅在于最终的或主要的手段是法还是人。
韦伯关于人治与法治的概述如果心平气和地同样认真对待传统的法理学论证,我认为人治论者和法治论者的观点都是有道理的,都很有说服力,我们无法从这种传统的思辨的进路来论证人治或法治的优劣利弊。
同时,这种法理学的讨论问题的方法也许有错。
这种讨论都试图找到一种永恒的最佳治理方式,寻求一种不问时间地点到处都能适用而且都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
但是,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告诉我们,不可能有这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治理方式,一个社会的最佳治理方式必须是适应该社会发展需要,必须是为人们社会生活所需要的。
因此,仅仅依赖思辨不可能将这个讨论引向深入。
而“思辨终止的地方,……正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实证的科学开始的地方”。
9因此,我们也许应当将人治与法治问题的讨论放在一个历史发展的语境中重新思考。
而在这个问题上,韦伯对政治统治方式的变迁的考察和分析,10我认为成功地超越了传统的法理学关于人治法治谁优谁劣的形而上的争论,有可能把法治和人治的讨论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大致说来,韦伯将社会生活中的合法的统治方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类,分别是法理型、传统型和魅力型统治。
法理型统治相信法律,即使有权威的人也只有在法律规则之下才有发布命令的权利。
人们普遍遵守法律,信守法律,法律代表了一种大家都遵守的普遍秩序。
传统型统治是基于源远流长的传统的神圣性,相信按照传统实施统治的合法性。
魅力型统治,人们确信一些非常有个人魅力的领导人具有超凡的智慧、品质,并因此统治获得合法性。
如果依据通例,将法治界定为遵循先例或既定规则的统治,11那么前两种统治都大致相当于法治,而魅力型统治大致相当于人治。
韦伯认为魅力型统治是一种前理性时代的社会现象,当社会出现危机时,魅力型人物可以促进人们改变价值观念和信仰,使人们接受一种新的信仰和做法。
其关键在于当时的人们需求这样的人物,他们尊崇这种魅力型人物,追随他进行的社会变革。
表面看起来,这种对于领袖人物的迷信是一种愚昧的行为。
但是,在韦伯看来,这种人物的出现以及与之相伴的魅力型统治往往具有革命的力量,因为正是这种魅力型领袖促使人们能迅速、不加反思的摆脱旧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的约束,与旧制度彻底决裂。
因此,从社会功能上看,这种看似愚昧的魅力与昭示人、启示人的“理智”所起到的社会功能是相同的。
12魅力型统治,在韦伯看来,由于强调精神的力量,往往不注重经济生活,是一种典型的“非经济性”的政权,它对于传统型和法理型统治下的日常的琐碎经济活动表示鄙视;13这样的统治会形成一个魅力型共同体,群体内部虽有少数行政管理人员,但他们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官僚(即受过专门训练的严格按照等级命令系统运作的、各司其职的官员),他们无需技术训练,其获得管理人员的资格不是个人的社会地位,也不是家族的门阀,而是个人具有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