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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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人治,法治

德治,人治,法治

德治,人治,法治优缺点人治、德治与法治不仅仅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的政治主张,而且也是历代王朝采用的统治方法,对其加以分析和认识,对于我们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借鉴作用。

一,法治,人治,德治的含义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原创性表述:“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

”在这个界限中。

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

法律是大家按照社会普遍规范制定的,而且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

亦即这种法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等人类价值要素。

他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受到时间的评判和检验。

法治是一种以“法德”来统治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

他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他排斥以人为核心的统治方式。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即“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它强调的是掌权者和普同公民都要服从法律。

“以法治国” 它强调的是统治者用法律制度管理人民。

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个人或集团因为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阶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在我国,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理国家的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人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提倡的,即个人要服从君王的统治。

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

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德治的概念,可以说有不少争论和分歧。

德治的“德”,不仅仅指道德范畴,它还包括:风俗、习惯、信仰、伦常、礼貌、道德、信义等含义。

在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德治就是以德治国。

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配合的社会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问题: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案: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其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来源和行使:法治强调政府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

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时应依法行事,法律是最高的权威。

人治则强调政府官员或领袖的个人权威和决策。

政府官员或领袖可以自行决定政策和行动,而不受法律的限制。

2. 法律平等:法治原则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贵贱、权势,法律是公平和平等的。

法律应该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则,保护每个人的权益。

人治可能导致法律的不平等,政府官员或领袖可能会享有特权,法律可能会不公平地对待普通公民。

3. 法律的稳定性:法治追求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应该是明确和持久的,以便公民能够依据法律规则来规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

人治可能导致政策的不稳定性,因为政府官员或领袖的决策可能会随个人意愿而变化,不受法律的限制。

4. 公共参与:法治强调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的重要性。

法治社会通常倡导公开的政策制定过程,政府决策应受到公众监督。

人治可能限制公众参与,政府官员或领袖可能集中决策权,不容许公众对政策进行有效监督和干预。

5. 制度稳定性:法治有助于建立稳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因为法律提供了一个公认的框架,政府和公民都能够依赖法律来解决争议。

人治可能导致政治和社会动荡,因为政府官员或领袖的权力可能会受到变化和不稳定性的影响。

总的来说,法治注重法律的普遍适用、公平性和稳定性,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人治则侧重于个人或领袖的权力,可能导致权力滥用、不平等和政治不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国家倾向于采用法治原则,以建立稳定和公正的社会制度。

法学-论法治与人治

法学-论法治与人治

论法治与人治论人治与法治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

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

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

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由领导人来裁决,从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

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法治和人治的理解
一、定义与特点
法治,即依法治国,是指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通过法律来规范和限制公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和权威性,要求政府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并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

人治,即以人来治理,是指治理者根据自己的意志、经验和智慧来管理和规范社会。

人治强调个人权威和领导魅力,重视治理者的个人品质和领导能力。

二、运行基础
法治的运行基础是法律制度,它要求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

法治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司法体系来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

人治的运行基础是领导人的品质和能力,它依赖领导者的智慧和魅力来引领社会。

人治强调领导者的个人权威和决策能力,但也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个人崇拜。

三、决策过程
在法治中,决策过程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强调公开、透明和参与。

法律通常规定了决策的程序和标准,政府必须依法制定政策、行政法规等。

在法治中,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裁决纠纷,维护公正。

在人治中,决策过程更多地依赖于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和判断。


策过程可能缺乏透明度和参与度,领导者通常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公民权利
在法治中,公民权利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法治强调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通过司法保障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法治中,公民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社会事务。

在人治中,公民权利的保护取决于领导者的意愿和政策。

人治可能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或者对特定群体进行歧视。

公民在人治下可能缺乏平等的权利保障。

法治与人治 优缺点

法治与人治 优缺点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没有人不说法治好。

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学术评价。

在学术评价中,所谓的“法治”,如今自然就是“量化”──单位时间内发表了多少SCI、EI、CSSCI论文、出版了多少专著(许多地方还要统计字数)、得了多少数量多少级别的奖项、拿到多少“课题”、入账多少经费……,这些数据是“硬杠杠”,有了这些“硬杠杠”,往上一套,人人平等,似乎优劣立判。

各种各样的评估、申报等等,也都只看这些数据。

这套做法近年愈演愈烈,许多有识之士都已经指出其种种弊端。

然而维护这套做法的理由也很雄辩:你说这样不好,那怎样更好?!确实,在“法治”必然就好的思维定式之下,很难想出更好的办法。

于是因循下去,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没有办法改变。

然而,在学术评价问题上,“人治”的思路,就绝对不能考虑吗?让我们试着沿这条思路往下走走看如何?当年梁启超向清华校长推荐陈寅恪,校长问陈有何学位?,梁说没有;问有何著作?梁说也没有,校长表示,这就很难接受了。

但梁启超说,陈的论文,价值远在我梁启超的许许多多著作之上。

校长相信了梁启超的推荐,遂聘陈为导师。

在上面这个故事中,清华校长起先是打算“法治”的──讲学位、著作之类的“硬杠杠”,但最后他却采纳了“人治”──人治者,信任某些个人的判断力也。

梁启超学问深湛,名满天下,校长认为他的判断力是可以信任的。

梁既享此大名,自己亦必爱惜羽毛,决不至于胡乱推荐。

沿着这个故事往下思考,我们可以看到“人治”和“法治”的两种结果。

先看“人治”:陈寅恪之受聘清华,果名副其实,则在校长为用人有方,在任公为荐贤有力;如其名不副实,则在校长为用人不当,在任公为荐人失误。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理二人治与法治的区别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2。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

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

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5。

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8。

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

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和人治都有局限性和优势,应该辩证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学理基础是法学,强调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人治的学理基础是管理学,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法学和管理学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不能单独的强调以法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制度而否定管理学的合理性,也不能单独强调以管理学为基础的管理技巧而否定法学的合理性。

现代的科学管理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也重视制度的作用,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现代的法学理论强调良法善治,管理学和法学的理论目标是相通的,不能割裂的看待两者的问题。

首先,要了解法治、人治的概念。

法治: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知乎用户:法律与政治的关系?20 赞同·0 评论回答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法治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人治:与法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史上,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在古代中国,法治论者强调把社会关系纳人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这种法治论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属于法制的范畴。

人治论者则认为“为政在人”(出自《论语·为政》),强调重视人的作用。

在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的指引作用,人治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

其次,要理解法治、人治的区别。

中国法治化法制法治和人治的概念

中国法治化法制法治和人治的概念
法治能充分发展人的自由,还能保证社会道德 的长存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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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法治和 人治的概念
法制,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 及相关的保障制度.
法治,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管 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 的社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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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是法的精神最一般最本质的表现,同时亦是我们理解法的精神,把握法的本质的基本范畴。

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法治与人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在人治社会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

2.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

法治社会,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手段更是目的。

人治社会,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传统中国法的根本精神是:人治。

根据现代法学,国家权力和政务可以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

而在唐、明、清三朝国家机关与权力结构中,凌驾于一切权力至上的皇权的合法性,在传统中国是普遍存在的。

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同时起源并建立在性善论与性恶论结合的哲学基础上。

在现代哲学视野中,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律中的人治精神渐趋加强。

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

西方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

法是在贵族与平民的不断斗争与相互妥协中生长起来的。

如何运用法律来实现有效的治理,答案即是三权分立。

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贯彻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分权与制衡。

在现代社会,由于深受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相信,法治总体而言要优于人治。

因为法治所依赖的法律比人治所依赖的领导人的智慧和才能,具有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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