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对法治和人治的再认识

对法治和人治的再认识摘要:从古至今,法治与人治之争的问题由来已久。
在古代,统治者利用人治思想统治中国数千年,如今的中国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理念。
追求自由、平等的统治秩序必然需要法治,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
人治、法治有各自的优缺点,应当辩证地看待法治和人治之间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治;人治;法治国家在现代社会追求民主、公平、正义的大背景下,法治是历史的必然要求,法治通常与人权、自由、平等相联系;而人治在传统观念中通常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相联系。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的权力立足点在法,即法律支配权力,而人治的权力归结点在人,即权力支配法律。
但是无论是法治或是人治都不是尽善尽美或者是一无是处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应当辩证地看待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人治、法治在中西文明国家的起源1.人治和法治在中国的起源西周末期礼崩乐坏,社会上涌现出了一大批对法律有着独到见解的思想家。
郑国的子产为了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理性预期而“铸刑鼎”,而晋国的叔向坚持地捍卫伦理纲常反对子产的做法,他认为:一方面,用公布出来的法律来治国非治国的基本方略;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培养了人们的拐骗心里贻害无穷,使一个国家的人民变得不淳朴,民风国风低下。
从此可以看出儒家把人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方法,主张“为政在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统治者能够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百姓会自觉地效法。
相反,国家虽然制定了法律,但统治者带头不执行,那么法律制定得再好也无济于事。
“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政治的得失,关键在于用人的得失。
与儒家相比,法家为了冲破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建立有利于新兴地主的社会秩序而提倡“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把“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改为公布成文法;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改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把“明德慎罚”改为“严刑峻法”,因此后来才有了“城门立木”、“误期当斩”,秦律也因此被描述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
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

对于人治和法治的看法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没有人不说法治好。
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学术评价。
在学术评价中,所谓的“法治”,如今自然就是“量化”—一单位时间内发表了多少SCI、EI、CSSCI 论文、出版了多少专著(许多地方还要统计字数)得了多少数量多少级别的奖项、拿到多少“课题”、入账多少经费.…...,这些数据是“硬杠杠”,有了这些“硬杠杠”,往上一套,人人平等,似乎优劣立判。
各种各样的评估、申报等等,也都只看这些数据。
这套做法近年愈演愈烈,许多有识之士都已经指出其种种弊端。
然而维护这套做法的理由也很雄辩∶你说这样不好,那怎样更好﹖!
确实,在“法治”必然就好的思维定式之下,很难想出更好的办法。
于是因循。
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人治”与“法治”到底有何区别?

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人治”与“法治”到底有何区别?题记过去还在岗位上班时经常应邀到一些单位去作法治宣讲报告,讲课中用得频率最多的词语是“法治”,而且经常拿“法治”与“人治”作对比,强调“法治”的重要性。
今天这篇文章,就以“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人治”与“法治”到底有何区别?”为题与大家分享一下个人的学习感悟。
01人治,法治的对称,亦称“贤人政治”。
古代思想家关于依靠贤明君主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在中国是指儒家的一种政治法律思想,认为国家治理的好坏不在于有无法律,而在于掌握最高权力的统治者是否贤能,如孔子说:“文武之正,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儒家认为:应由“圣君贤相”对人民实行治理,而徒法不能自行。
02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的治国方略也属于人治,认为人的智慧优于法律,因而“尚法不如尚智,尚律不如尚学”,哲学家是智慧的化身,唯有哲学家是真正的统治者,因此应由他们担任国家的最高官职。
可见人治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强调掌握最高权力的统治者是历史的主宰.(《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法治,一种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法律思想。
在中国,“法治”最初由法家所提出:是与儒家的“人治”“礼治“”相对立的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政治主张。
以商鞅、慎到、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反对儒家的“贤人政治”,认为应任法不任人;国家只要有明确稳定的法律制度、依法而行,就能治国安邦。
韩非是集法家之大成者,形成了较完整的法治理论,他认为:“为治者……不吝啬而务法”,又说:“治民无常,唯治方治”。
他还要出“法不阿贵”、“刑不避大臣,尚喜不逮匹夫”。
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以实行君主专制方目的的。
但当时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在反对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斗争中起了一定进步作用。
03在西方,古希腊的亚理士多德则反对君主专制。
主张共和制。
最早提出法治思想,是在其《政治学》一书中。
论述了法治优于人治的理由,以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主要区别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主要区别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在依据上。
法治思维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人治思维的本质是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它主张凭借个人尤其是掌权者、领导人的个人魅力、德性和才智来治国平天下。
如,古希腊柏拉图提出的“哲学王”之治,我国古代推崇的“圣君”、“贤人”之治以及后世的“英雄”、“强人”、“能人”之治等,主要强调的都是依靠个人的能力和德行治国理政。
二、是在方式上。
法治思维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
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治人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朝令夕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
三、是在价值上。
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避免陷入无政府主义或以民主之名搞乱社会。
概念 法治和人治

危法治和人治、法治和法制的区别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
一方面,要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
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
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2.区别:(1)“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有良法,良法的含义是:1法律完备;2法律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3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矛盾和抵触;④法律的表述准确、简洁,易于理解。
二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又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严格依法办事;④有效的法律监督。
而“法制”则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上层建筑系统。
“法制”至少包括三种因素,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在实际中的运行和指导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运行的法律意识三部分。
可见,从本身的含义上说,“法治”指的是一种治国原则,“法制”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二者是原则与制度的区别。
(2)产生的历史时期不同。
自从有了阶级和国家后,便有了法,也就有了法制,因此“法制”是与阶级社会相伴始终的。
而“法治”的出现,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产物。
人治与法治的法理辨析_以法的作用为视角

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其实早在 1978 年 12 月 13 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就提出,要“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①”。这句话后来写入 1978 年 12 月 22 日通过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正当全 体人民齐心协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奋斗的同时,我国的 法治进程的推进显得多少有点艰难,成果并不显著。依法 治国,在 20 世纪的八十年代就已经被明确提出来了。那时 的时代背景是改革开放的初期,大量的社会活动和经济活 动都需要一定的规范去调整,于是在一段时间内的,党领 导人民制定了涵盖面广泛的法律、法规。然而,依法治国 并不是单纯用法律来管理和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如果所 依的法律是恶法呢?于是,我们提出要法治,也就是用良 法来管理整个社会。
件和适用范围非常狭窄,不具有法律原则所要求的普遍适 用的特点,将其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列, 是非常牵强的。
2.认定责任归属与分担损失是案件处理的不同阶段, 归责原则是适用于认定责任归属阶段的,而实践中使用的 公平责任实际上应当在分担损失时适用,把它列入归责原 则是错误和不合逻辑的。如《民法通则》规定“由当事人分 担责任”的表述在逻辑上是完全错误的。责任作为法律规则 的后果,代表了法律对当事人行为的否认。责任只能根据 法律规定或法官的裁判来予以确认或归咎,无法予以“分 担”。只有损失才可以分担。
三、结语 弄清楚了法的作用,明白了现代法在社会生活中所扮
(上接第 327 页)求,把公平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也 必然要求在责任领域按照公平尺度衡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 利益,公平责任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必然引申。 其次,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原则,也是淳化道德风尚、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2]。
谈论人治与法治

谈论人治与法治一:人治与法治的定义及特征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合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换言之,指依靠个人的作用来实行政治统治,是除了法治社会状态之外的另一种社会状态。
在中国,人治思想来源于儒家文化。
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主要是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一般认为,在人治社会的国家中,人数处于绝对少数的统治者掌握了国家大部分权力,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主的,国家政权高度集中,这个时候的法是从属与统治者的存在。
法治,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
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即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
稳定性和权威性。
虽然法律也是有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到指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二: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讨论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治国理论,常见于中国古代封建政治制度,并且被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主张君主以身作则,实行仁政,尚贤使能,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和德治相结合起来。
所以,人治社会国家的长治久安与施政者的仁德贤能与否密切相关,并且极易导致专制现象。
法治具有其优越性,例如古希腊和罗马的黄金时代,法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营造一种文明的法治社会氛围。
然而,如果说法治相对人治是具有绝对优势就不对了。
因为在黄金时代之后又出现了人治,这就说明法治也存在他的固有弱点和弊端。
其实,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都仅仅依靠一个领导人或者说统治者的才能和决策来说明问题是不全面的,因为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是社会多种因素制约的产物。
近代社会发展的轨迹来说,法制文明的确是一个比较先进的道路,但是我觉得人治同样有它的优势,毕竟人治社会的重复存在和年代已久是有它的正确性的原因。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和人治都有局限性和优势,应该辩证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学理基础是法学,强调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人治的学理基础是管理学,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法学和管理学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不能单独的强调以法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制度而否定管理学的合理性,也不能单独强调以管理学为基础的管理技巧而否定法学的合理性。
现代的科学管理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也重视制度的作用,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现代的法学理论强调良法善治,管理学和法学的理论目标是相通的,不能割裂的看待两者的问题。
首先,要了解法治、人治的概念。
法治: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知乎用户:法律与政治的关系?20 赞同·0 评论回答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法治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人治:与法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史上,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在古代中国,法治论者强调把社会关系纳人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这种法治论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属于法制的范畴。
人治论者则认为“为政在人”(出自《论语·为政》),强调重视人的作用。
在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的指引作用,人治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
其次,要理解法治、人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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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长期以来,关于儒家强调人治而反对法治的说法,一直占据着学界主流,对此,尚需仔细辨析。
主张人治反对法治的一个典型是西晋时的大臣杜预。
他曾经参与《泰始律》的制定,强调法律应当简约直白。
“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
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例直易见,禁简难犯。
”晋武帝令杜预制定考课黜陟制度,杜预则认为,治理国家靠人而不能靠法。
“夫宣尽物理,神而明之,存乎其人。
去人而任法,则以伤理。
”人治是根本,法治会导致恶性循环。
“简书愈繁,官方愈伪,法令滋章,巧饰弥多。
”所以,杜预抗命不从,反对制定考课法令,而是主张各级长官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各考下属,每年把自己的下属按照优劣排出顺序,累计六年的排名顺序,决定升降迁置(《晋书?杜预传》)。
大体上,古代学者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以法家最为典型,韩非把这种法治思想推到极端。
而儒家多是主张人治的,杜预只是其中之一。
从战国的荀子提出“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一直到明清之际的王夫之主张“治惟其人,不惟其法”,反映出儒家的治国思路。
今之学者,往往把这种主张一概划入与法治对立的人治范畴,乃至加以批判,认为
这种人治思想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然而,人治和法治是否就像有些学者想象的那样,是一种非黑即白的排斥关系?主张法治最为激进的韩非,同时又承认术和势的作用,难道用术就不是一种人治?反过来,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荀子,恰恰是儒家各派分支中对制度作用最为强调的,从他对礼的重视就可看出这一点,难道隆礼就不是一种法治?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把人治与法治对立起来,是不是有点简单化了?
就拿反对制定考课法令的杜预来说,他反对“去人而任法”,却并不主张“去法”。
他所主张的六年累计优劣以定黜陟,依然是一种法治,不过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法治而已。
杜预的观点是:“今考课之品,所对不钧,诚有难易。
若以难取优,以易而否,主者故当准量轻重,微加降杀,不足复曲以法尽也。
”大意是,考课官员十分复杂,官员职责千差万别,衡量起来难易不等,如果简单按照制度规定,很有可能难以考核的就轻轻放过,而容易测定的就抓住不放。
这就全靠主管官员用心衡量,区别情况灵活处理。
要在法令之上赋予实施弹性,不可能严格执法就万事大吉。
再拿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荀子来看,他一方面主张人治,认为君主的表率作用最重要,“君者仪也,民者影也,仪正而影正。
君者盘也,民者水也,盘圆而水圆。
”(《荀子?君道》)另一方面又说礼制是国家根本,“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
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
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陨社稷也。
”(《荀子?议兵》)显然,人治与法治在荀子那里是缺一不可的。
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北宋苏轼所论最为透彻。
他在《应制举上两制书》中,先强调事、人、法、时的优先顺序,说:“治事不若治人,治人不若治法,治法不若治时。
时者,国之所以存亡,天下之所最重也。
”但他又强调,“夫时者,岂其所自为邪?王公大人实为之。
轼将论其时之病,而以为其权在诸公。
诸公之所好,天下莫不好。
诸公之所恶,天下莫不恶。
”显然,事要人做,人要有法制准绳,而法制要顺应时势,时势的掌握在王公大臣。
由人到法,再由法到人,并不是简单的人法对立。
苏轼认为,北宋的问题在于守法过度,“天下莫不趋于法,不敢用其私意,而惟法之知。
故虽贤者所为,要以如法而止,不敢于法律之外,有所措意。
”然而,这种守法过度表面上有利于国家,实质上却扭曲了法制的作用。
所以,苏轼的结论是:“夫人胜法,则法为虚器。
法胜人,则人为备位。
人与法并行而不相胜,则天下安。
”
任何法律制度,都要靠人来制定和运行,把人治与法治对立起来,有可能出现两个弊端。
那种完全依赖人治而反对法治的做法,会使法律制度变成虚置的摆设;然而认为只要奉法守令就可以安然无事的思路,会产生对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的否定。
由此,苏轼批评宋朝,并以汉唐作为比照说:
“今自一命以上至于宰相,皆以奉法循令为称其职,拱手而任法,曰,吾岂得自由哉。
法既大行,故人为备位。
其成也,其败也,其治也,其乱也,天下皆曰非我也,法也。
法之弊岂不亦甚矣哉?”这一辨析,值得今人深思。
在全无法制、完全由长官意志支配政务的情况下,强调法制建设具有必要性;但在有了法制框架的情况下,只讲严格守法,就有可能适得其反。
更进一步,如果寄希望于用制度来解决所有问题,本质上是一种不负责任。
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出现后,质检部门就有一种说法,由于奶粉国标在此前没有三聚氰胺的检测规定,所以才不能及时发现其危害,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赶快修订国标。
这种说法表面有理,却全然不顾国标的真正用途。
任何国标,不可能把世界上的一切有害物质都列入检测范围。
执行国标的部门,必须准确实现国标的立法目的,而不是死守国标条文。
各种制度无不如此,寄希望于用制度改变现实,必须与人为努力、尽责尽心结合起来,而且要由人来驾驭制度。
杜预认为去人而任法会“伤理”,宋明理学把“天理”置于“国法”之上,用意就在这里。
儒家在治人和治法之间强调“治惟其人,不惟其法”,实际是强调由人确立制度的价值准则,制度要为实现人的价值准则服务。
只有制度激发善行、善意支配制度,才会形成人治与法治之间的良性循环。
厘清二者的关系,方可堵住借法治不完备推卸责任的暗道,防范制定制度和实施制度之中
的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