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作业:人治和法治的结合论
论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并推进依法行政,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习近平在十八大四中全会上讲话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自依法治国被提出之后,不论从什么方面都可以觉察出中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在加强。
依法治国,即法治。
法治一词由来已久,《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
”《淮南子汜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但是当时所谓的法治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法治是以民主自由为基础的,包括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两个层次,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运行机制;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托马斯哲学学派创立者阿奎那曾说过:“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以法治国”是用法律去治国,法律只是用来治国的工具,这种“法治”,主体是国家机关,是手里掌握权力的人,治理的对象是人民群众;而“依法治国”是治国必须依法,这种“法治”,主体是人民,治理的对象有可能是滥用国家权力的当权者。
人治和法治相结合可能性的再探讨

人治和法治相结合可能性的再探讨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姓名:张柱立学号:12012000215【摘要】:古今中外围绕人治和法治孰优孰劣这个问题历来都是争论不休,在中国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儒法墨之争,在西方则表现为古希腊时柏拉图与苏格拉底之争,然而时至今日都没有一个让人信服的答案。
作为不同的治国理政手段,人治和法治各有优劣利弊,但是在针对相同的人和社会时,二者之间又存在很多共性。
法治中避免不了人治的因素,人治中也不会缺少法治的存在,所以对二者的区分不应绝对化之。
人治和法治具有不同的内涵及特点,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这就给二者结合起来提供了理论和现实的可能性,从而对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人治法治结合古今中外关于对人治与法治的论述可谓是车载斗量,数不胜数。
但是在二者相结合或者说相统一的论述上,相比之下则少的多。
说起人治,在很多人的概念里似乎是跟专制相提并论的一个词语,在政治领域则是雷区,更是鲜有人提及。
不过在我看来,人治并非洪水猛兽,它的存在有着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在中外历史上也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作为治国理政方略的一种,人治有其独特的魅力,特别是发生在有所作为的帝王身上显得更加明显,在历史上也有不少成功范例。
在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今天,进一步探讨人治和法治有利于理清社会发展在治理模式上的脉络,故在此从人治和法治相结合这方面进行浅析。
一、人治与法治的内涵及渊源人治,(rule by man )是指个人或少数人因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法治(rule of law ),是指主要依靠良好完备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把国家的长治久安维系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上, 认为法律和制度比领导人的素质更靠得住。
[2]关于人治和法治,至于哪种方式更适合国家治理呢,其实[1]高立迎:《论中国古代人治与腐败的关系》载《正义》1999年04期[2]何云峰:《人治与法治:两种治国方式的比较》,载《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第21卷第1期,2005年2月法治与人治的争论历史上早已有之。
从人治与法治的结合谈农村治理现代化

从人治与法治的结合谈农村治理现代化[提要]农村治理是我国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农村治理现代化成为其关键的一环。
从百年以来的熟人社会的“人治”到建设新农村的“法治”,对农村治理的困境、未来发展作进一步的探索,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提出一个旨在构建农村治理现代化的模式,那就是人治与法治的结合,对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村治理现代化;法治;人治[作者简介]严朝炎(1991―),男,南昌航空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
(江西南昌330063)一、国家治理现代化2013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地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第一次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现代化联系在一起,主要从上层建筑和思想文化意识形态的层面探索现代化,这是软实力,“四化”是硬实力,这是继“四化”之后提出的“第五化”。
其中治理体系是指国家治理组织系统的现代化,治理能力是指国家治理人员素质和方法的现代化。
我国国家治理最大的中心就是农村治理,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国家现代化很难实现。
二、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困境(一)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弱化1.农村乡绅社会的解体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于革命的需要,在农村进行土地改革,主要是没收地主和富农的土地,将土地分给那些占绝大数的贫下中农。
土地革命对于当时所处的环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我国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和乡绅社会,乡绅绝大多数是有名望、有经济实力的人。
土地改革消灭了地主和富农,同时也消灭了乡绅。
乡绅的主要作用就是协调农村事务、引领文化和思想、教育等作用。
2.人口的净流出美国三一学院经济系终身教授文贯中说,现在农村留不住青壮年,因为这些青壮年不能顺利地通过土地交易扩大自己的土地经营规模,获得一份全国平均收入,所以农村无法挽留他们。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加快,农村人口净流出人口的比例不断增大,这当然包括那些乡村精英分子,据科学数据统计,农村常住人口的数量一般达到了全村人口的60%到70%,大部分都在一半以上[1]。
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认为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符合我国实际需要,且还就如何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进行阐述,具体共涉及十四个方面,同时更是赋予中国法治建设新的内涵。
至此,中国法治步入新常态,但由于路径依赖的惯性作用下还无法做到立即涤除人治思维,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对待法治及人治。
关键词:法治;人治;公平《韩非子·有度》中言:“国无常强,无常弱。
如奉法者强,则国强;如奉法者弱,则国弱。
”十九大会议指出“法治新常态意味着党在治理国家过程中需恪守依法执政基本原则;强调法治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常态化行为模式,依法办事成为基本共识”。
正确区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其意义重大。
一、基本理念:法治与人治所选择的道路不同(一)法治的基本内涵和特征法治与人治最早记载于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应在人治之上,换言之法治优于人治。
法治体现为两重含义,即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广泛服从,而民众广泛服从的法律又符合社会标准要求。
原因如下:第一,法律体现正确性。
这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并非是个人行为,而是众人结合积累经验并经慎重考虑之后制定出来的。
第二,法律具有理性特点。
若采取人治模式,执行人或多或少均会受到主观情感因素的影响,而采取法治模式则能有效避免出现这些问题。
第三,法律具有稳定性。
具体来说,人在实施相应行为时容易携带有感情因素,而感情本身并不是静态模式,也就是经常出现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就谈不上能体现稳定性特点。
在此语境下,“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和秩序。
我们所说的法治社会或者法治国家,均是这种意义上的法治。
法律制度与依法治理之所以重要,从国家层面来讲就是,文明社会的特征就在于“直接的人身强制”,而法律则是国家对公民行使这项特权所依据的一套规定。
国家与社会实现稳定,离不开社会公正作为相应的支撑,而在社会公正方面,需要设置稳定的社会规则,有规则可依,有规则可信,社会权威规则即为法律,因此,探讨法治与人治的核心观点在于哪种方式更有利于保证社会公正,实现社会最朴实最一般的公平正义。
人治和法治的联系

人治和法治的联系一、引言人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管理方式,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联系。
本文将从历史、理论和实践等方面探讨人治和法治的联系。
二、历史上的人治和法治1. 人治的历史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中,一直采用着人治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
早期的国家都是以君主制为主,君主拥有绝对权力,可以任意支配国家和民众。
这种管理方式下,政府行政效率高,但也容易导致专制和腐败。
2. 法治的历史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在人类社会中也有着悠久的历史。
早在公元前21世纪,汉谟拉比王就颁布了《汉谟拉比法典》,成为世界上最早的法典之一。
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法律作为管理工具,并逐渐形成了现代法律体系。
三、理论上的人治和法治1. 人治与权力分立在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中,权力分立被视为保障民主制度稳定运行的重要机制。
而在人治社会中,权力往往集中在一人或少数人手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
因此,人治社会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腐败等问题。
2. 法治与权力分立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其核心理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治社会中,政府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没有特权和豁免。
这种管理方式下,政府的权力被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会滥用职权。
四、实践上的人治和法治1. 中国传统的人治中国古代一直采用着君主专制的管理方式,在这种管理方式下,皇帝拥有绝对权力,并且依靠官僚体系来行使职权。
这种管理方式下,政府行政效率高,但也容易导致专制和腐败。
2. 中国现代的法治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国开始逐渐向法治社会转型。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并且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此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了法律体系。
五、人治和法治的联系1. 人治与法治的互补人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管理方式,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
在现实中,政府往往需要采用一些灵活的手段来解决一些特殊问题,这时候就需要借助人治的方式来进行管理。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和人治都有局限性和优势,应该辩证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学理基础是法学,强调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人治的学理基础是管理学,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法学和管理学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不能单独的强调以法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制度而否定管理学的合理性,也不能单独强调以管理学为基础的管理技巧而否定法学的合理性。
现代的科学管理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也重视制度的作用,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现代的法学理论强调良法善治,管理学和法学的理论目标是相通的,不能割裂的看待两者的问题。
首先,要了解法治、人治的概念。
法治: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知乎用户:法律与政治的关系?20 赞同·0 评论回答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法治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人治:与法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史上,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在古代中国,法治论者强调把社会关系纳人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这种法治论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属于法制的范畴。
人治论者则认为“为政在人”(出自《论语·为政》),强调重视人的作用。
在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的指引作用,人治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
其次,要理解法治、人治的区别。
对法治和人治的看法

对法治和人治的看法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其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对法治和人治的看法,希望大家喜欢。
法治和人治的看法篇一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且属于人民。
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我们国家民主性质的体现及其合法性的依据。
全国各族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当家作主,行使主权权力;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的意志。
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至上,实际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人民至上。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由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
由于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无任何自己私利的工人阶级政党,因此党所代表的利益与人民所要求的利益是同一的,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在以国家意志的形式汇集和反映人民意志的同时,也体现和反映了党的意志。
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就是坚持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和至上,就是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这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的必然要求,是"三个代表"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应有之义。
有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否定党的领导。
这种观点,表面上是坚持党的领导,实际上却在法治领域把宪法、法律权威与党的权威对立起来,把法律化的党的方针政策与党的整个领导对立起来,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立起来,最终是把人民与党对立起来。
这种对立的结果,必然是人民利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败俱伤。
宪法和法律至上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是一致的。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实行改革开放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规范化和法律化。
论法治与人治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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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
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律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论法治与人治,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论法治与人治全文如下:【摘要】法治和人治的争论由来已久,古代西方和中国对法治和人治都有各自的论述,他们之间有许多相同的理念,也有许多差别,比较中西方关于法治与人治的思想,得出法治内含的平等、正义、自由等社会价值。
通过分析法治与人治之间存在的内在关系,吸取其法治精华成分,借鉴人治中的“德治”思想,通过当下发生的几起引人深思的案例,分析德治发展的社会基础,以及对现代中国法治进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 人治; 德治; 品德教育。
一、古代西方的法治与人治思想。
在西方,“法治”观念源远流长,系统的法治理论也有悠久的历史。
至亚里士多德时代已经理论化,柏拉图的人治思想被学生的“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考所否定。
古罗马的法学家、思想家同样主张“以法为据”,他们除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尤其是反映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关系的私法之外,在法治理论上也颇有建树。
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理论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古代法治思想传统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 一) 柏拉图的“人治论”( 哲学王统治) 与“金质的法律纽带”。
柏拉图是西方历史上最著名的思想家,他在生命的大部分时间对法律治理社会持否定态度,而竭力主张贤人统治。
这主要是受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的思想影响。
根据苏格拉底的说法,知识在政治法律领域则表现为他的这样一句政治论理格言:“进行统治的应是有知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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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治和法治结合论的一点思考---正确理解人治和法治的关系,以及德治在其中的角色法理学肖海生指导教师胡兴东引言法理学课学期论文的选择题目上,原本想着人治和法治这个题目虽然大但较为熟悉应好做一些,仔细研读思考却发现越是如此,越是难写。
莫不是应了画界流传的那个说法,鬼魅易画,犬马难矣,不过做学问,就要有一定的钻研精神,通过学习大量的有关资料,发现了一些在理解“人治和法治”关系上的疑惑,自古以来对于人治还是法治都不统一,有些认为法治比人治好,有些认为人治比法治好,但是为什么不能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起到两者之间不足之处的互补呢?鉴于自己的想法与现在流行的观点不大一致,就试着写出自己的一点体会。
[摘要]本文通过对时下流行的一些观点提出不同的看法,试图厘清人治、法治、德治的概念和关系,最终提出现在中国国家治理的方法上采用人治和法治结合论的可行性。
有人认为,“要法治不要人治”,我不敢苟同,这种提法首先是没弄清两者的概念和内涵,再者是违反了唯物辩证法中的辩证的原理;有人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理解简单的推出:德治和法治都是一种治理的手段的观点,我亦不敢苟同,这种提法犯了想当然,不愿仔细分析问题的错误,孰不知人治和法治是一对概念,而德治(道德)从来就是更高一个层次的概念,假如人治和法治是一对子目录的话,那德治应是一个根目录,只是在子目录中到处都可见到德治这个根目录的影子。
本文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论证,提出人治和法治都应是治理方法,是长期并存可以结合使用的观点,并结合中国的实际谈一些现实意义和今后在国家治理中应注意的方面。
[关键词]人治和法治结合论道德的影响启示正文一、人治、法治、德治三者的概念及属性只所以先要讨论三者的概念,因为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理清思路,用较为准确的提法来研究中国的人治和法治问题,当然所谓三者的概念,中外历史上也没争论出一个皆服的概念,例如西方法学家曾围绕法治这一主题召开过几次国际会议,但并未就法治的具体内容和原则取得一致的意见。
我却要在此下个定义(概念)有自不量力自嫌,故声明在此斗胆借用概念这一用词只为了方便说明我的一些观点而已,仅此而已。
(一)、人治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通俗的说,人治是指按少数人意志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式。
其和法治一样都应是个中性词,评价时应放在具体的客观环境中,就像沈宗灵对“人治”的词义分析,应该考虑到各种不同的情况现在的“人治”既不同于古代儒家所讲的人治,更不能理解为专制或专横独断等。
要和当代社会道德影响与其的结合度才能得出客观的结论。
[1]总的来讲,其表现出的缺点有目共睹,不作多论;其优点有必要提一下,主要在于克服法律本身的机械性和僵化性,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法治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在公共的法律和个性案件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例如中国司法审判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例如英国的衡平法制度,法官能够提供合理的救济,这本身就是人治。
正所谓特殊个案应取决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今日之我已非昨日之我”,更合理地进行考虑和判决,人治是不可或缺的。
(二)、法治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进一步讲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2]。
其优点论述较多不作多论,其缺点有必要重点提一下,法治具有僵化滞后、尺度不易掌握的缺馅,这些必须要通过人治的及时灵活、尺度易定的优势来协调,过度的唯法治化会导致简单问题复杂化(下面有详细介绍)。
(三)、德治(道德影响)德治是人类社会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理想的手段。
主要通过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舆论褒贬等形式实现理想和谐的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目标。
德治(道德),历来被统治阶级所推崇并借用为一种“治理工具”,其实是人类社会各个时期的理想价值向往,并不是真正的工具(事实上那个社会也没有达到统治阶级所宣称的德治的状态不是吗),但是它的归化一致,平衡公共心理的优点切实的每时每地影响着各种治理工具的实施,因些它不应作为一个单独的治理工具的概念理解,它的角色和定位应是一个理想追求,它的具体体现是在其光辉影响下的载体(人治和法治中),不管历史上如何的提法,事实上就是这样,所以我要郑重启示,凡我再引用德治一词时,只是顺应大家的习惯说法,我在本文中提的“德治”应是“道德影响”这四个字的代名词。
(四)、人治和法治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由于在古今中外的法学史上,人治几乎都被当作是君主制、独裁制来讲。
西方资本主义法学者依据亚里士多德“人治不如法治”的观点[3]甚至提出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口号,现在我国法学界多数人也在大谈要“法治”,反对“人治”,可是只要“法治”反对“人治”,又使法学者们常常处于一种困惑的境地。
其实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真正的意图是为摒弃人治中不健康的成分才提出强调法治胜于人治,他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需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所没有周详的地方,一方面应由执法者遵从法律原来的精神,公正的加以处理和裁决。
”另一方面,“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和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备”,所谓的优良,则主要是指不偏不倚的调和和中庸的法律。
英国学者阿蒂亚认为,人治和法治是社会的两种基本治理模式,应用结合的形式来治理国家。
[4]1.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无论承认与否,事物总时相互联系,对立统一的,正所谓法治之中有人治,法治之外无人治,人治之中有法治,人治之外无法治。
矛盾论又告诉我们,事物的矛盾是共存的相互影响转化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了事物的属性。
当两种治理工具中的一种更加适合当时的情况需要强调时,它的主要作用便突现出来,反之亦然。
正所谓,长期共存、相互包含、彼消此涨,是一对随着社会的变化在不停的调整的动态概念,对现代社会来说只有法律至上,才有法治秩序,只有人治的作用,才有法治的实现。
法治和人治,不是矛盾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法治是人治的前提和基础,人治是法治的根本保障。
2.中国历史上也有认识“法治和人治”统一的。
例北宋政治家王安石提出“大明法度,众建贤才”,就是把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因素,也即是法治、人治的结合论,费孝通先生经多年研究在其《乡土中国》一书中也得出法治离不开人治的观点。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再先进的机器,也离不开人的操作,没有人去实实在在的去实践,法治不会自动起作用的。
即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高喊“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同时也已经有学者美国诺伊曼如认为人治和法治是社会的两种基本治理模式。
[5]现在我国提出的“以法治国”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其人治要体现的基本价值、精神和原则;而建成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治(法制)国家”,则是其人治所要达到的目标。
通过依法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去实现,而产生全社会法律意识提高的一种社会状态。
历史和现实都可说明法治与人治两者不是矛盾对立的,而是协调统一的,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概括为十六个字,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然而,如何实现法制的基本要求,这就是要靠法治,而人治是实现法治的根本保障,故法治与人治不是矛盾对立的,而是协调统一的,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理论观点。
(五)、道德对人治和法治的影响本身道德对人治和法治的影响这个问题不难理解,但其中的德治在这个词需要再重点谈一谈,一直以来大家习惯认为德治是一种治理工具(方法),在前面德治的概念分析时谈了一些个人看法,前面也讲过道德是个动态变化的人类社会理想境界的标准,它的要求从根本上高的让我们只能追求,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断追求它的最低标准崇尚它的最高标准,如果我们简单将其归入治理方法之一的范畴,就混淆了不同层次的概念。
再从道德在人治和法治分类中的作用进一步说明,辟如人治可分为专制和仁治两种,它们的区别和划分就是和道德的结合程度,法治可分形式的法治(如贡斯当反对卢梭提倡的“个人必须服于通过契约建立的政府”的假法治)认为法治仅仅是“法律之治”,这里的法律是形式上的法律而不是价值法学意义上的法律。
任何一部法律只要它是经过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的,那么它就要发挥法律的作用,对社会生活起指导作用,至于这部法律究竟是不是良善之法则不在法治所要考虑的范围。
而实质法治认为,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治理方式和制度形态,更主要的它还是一种价值理念,在这种理念下,法治首先应该是善法之治,应该善良适法。
显然它们的区别和划分就是道德在其中的影响大小。
无论何种提法和做法,无不揭示了以“道”(德)入“治”(治理方法)这一实质,只不过注重和结合程度不同而已。
故德治不等于人治,不是人治;同样德治不等于法治,也不是法治。
德治作为一种治理工具提法的由来,因人治中的专制带有极大的弊端,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争取民心,往往用道德入治来配合人治,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人认为德治就是人治的原因,从而认为德治是一种治理工具。
但不能说德治就是人治,就道德本身来讲,它是一种依靠道德的作用来影响治理国家的工具效果,同样它可与人治相联,也可与法治相联,仅此而已,不能因此说德治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方略。
无论是我们提出的以德治国,还有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展观,也可解读强调道德在法治中的影响。
不过窃以为以德治国这个提法能否再从概念上完善一些。
在承认人治和法治的结合论共存的事实上,我们应充分发挥道德的影响,发挥人治和法治中积极的一面让两者在道德光辉的指引下完善的结合,这应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重点。
二、人治与法治共存的事实性再分析我们厘清了二者的概念,知道了二者都只是国家(社会)治理工具,从本质上讲二者应是个中性词,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事实上,把它们称为人类社会中的自然存在现象也不为过(原始社会也有人治和法治,那时有那时的“法”,参见霍贝尔《原始人的法》),在人类发展史上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
它们的关系就如我们建国后对市场和计划都是经济发展手段的认识一样,只是在每个时期的侧重不同,是一个认识的过程。
发展变化见下表:新中国建设的过程中不同时期的社会矛盾决定了人治还是法治的主导地位。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的初期,进行了土地革命,肃反运动,“三反”、“五反”运动应属于人治的范畴,但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符合当时的社会需要,它对那时我们国家良好的社会治安、良好的党风社会风气,以致于后来的法制建设、依法治国,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有的地方虽然有些过激,但其积极的一面还为后人依法治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突出人治为主的方法的局限性,于是大量立法,完善法制,实行法治为主,也是适合当时的社会需要,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现在社会的新时期,社会矛盾多发,社会转期引发的不稳定等问题的解决靠完全靠法律是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于是提出了法治和德治,提出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这正是体现了人治和法治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