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调账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论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历史成本原则是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企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但会计准则同时又规定,资产评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
这又不排除企业资产可以重新估价的可能。
在我国,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清产核资、其他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一般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的帐面价值。
一、企业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帐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
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例如,某企业以设备和拥有的专利权对外投资。
该设备的原值12000元,已提折旧30000元,投出时评估确认的价值为100000元,专利权帐面价值3000元,投出时评估确认的价值5000元,该项投资按成本法核算。
如其后转让该项投资取得收入150000元。
在转让该项投资期间,该企业除此项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利润为1000000元,无其他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均为33%。
(1)对外投资时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05000元累计折旧30000元贷:固定资产120000元无形资产3000元递延税款3960元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8140元(2)在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所获得的投资收益计入各期损益,帐务处理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转让投资时,①应将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②按处置收入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确定投资收益。
③按投资转让收益(转让收入减去原投出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确定所得税费用。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资产评估调账初探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资产评估调账初探王明伟【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2014(000)010【总页数】4页(P114-117)【作者】王明伟【作者单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企业合并或重组业务的频繁发生,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资产评估业务调账成了企业改制和重组业务会计处理中绕不开的话题。
自2007年起,新《企业会计准则》中不再将历史成本原则作为会计核算的唯一原则,并且大量使用了公允价值和可变现净值及现值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因为公允价值和可变现净值及现值有着严格的限定。
本文从资产评估是否可以调账的各种情形入手,结合笔者实务中遇到的审计案例剖析了如何进行资产评估的调账,并对资产评估调账几个延伸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资产评估增(减)值调账涉及的相关行业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行为的增多,资产评估事项也越来越多,企业在进行改制、购买股权、企业兼并、资产置换、以非现金资产抵债、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债转股、企业清算、增资扩股、将资产抵押等经济业务活动中往往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不是所有资产评估者都可以调账。
关于资产评估增(减)值可以调账的情形,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详见表1。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首次提到了企业可以评估调账的两种情形,即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和第2号可以说是在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对企业出现的法定重估情况和相关资产、负债发生评估增(减)值时,可以对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规定。
而《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则是对《复函》的进一步解释,是企业出现“产权变动”的一种情况,即被兼并的企业在产权发生变动时,应当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调账。
《暂行规定》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前对相关业务的规定,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企业之间的兼并和收购行为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的规定被拆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资产评估增值的两种会计处理

对于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在相应调账以后,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公司对评估的资产在进行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是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进行,则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货方,差额记入“资本公积”。
在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递延税款”,货:“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如果公司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账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虽然有关规定指出只有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所提折旧不得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而第1种情况强调的是对所有的资产进行这种处理的方法,第2种情况只强调了固定资产,但是,这里想说明的是这两种会计处理的差异,所以我们姑且当成一种情况来举例,即不分什么资产,均按10年进行平均调整(包括折旧、使用或摊销),以下也就简称调整。
现假定评估前资产价值为A元,利润总额为B元,净利润为67%B 元。
评估后增值10000元,已调账。
按10年调整期限,每年调整额1000元。
(1)按第1种处理方法,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进行调整,则首先应做账务处理:借:资产10000元贷:递延税款3300元(10000×33%)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700元第一年进行的调整数为1000元(10000/10),则利润总额为B-1000元,所得税为(B-1000)33%,净利润为(B-1000)67%,同时结转递延税款:借:递延税款330元(1000×33%)贷:应交税金——所得税330元这样本年应交所得税为:330+(B-1000)×33%=33%B,即体现的结果是没有进行任何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2)按第二种处理方法,本年的利润总额(B)、净利润(67%B)和应交所得税(33%B)均没有变化,因为是按评估前账面原价进行调整的。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常见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一般有以下三种:第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第三,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本文就上述三种情况分别谈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一)会计上的处理在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业务中,通常存在涉及补价和不涉及补价的两种情形,《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1.在不涉及补价的前提下,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的一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如果涉及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投资的入账价值;②收到补价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相关的税费后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换入投资的入帐价值。
具体公式如下: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者: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其中: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对于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影响相关税费的计算,进而影响到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具体详见下文例1.(二)税务上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新准则下资产评估增值账务处理

新准则下资产评估增值账务处理新准则下资产评估增值账务处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一般涉及以下情况:第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第三,因企业股份制改制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一、企业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一)企业改制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整体改制.或者组建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吸收四个以上其他股东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改制,即拿出部分能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性资产,再吸收其他四个以上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最普遍采用的是后一种形式。
(二)会计上的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6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及第43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43条的规定,如果不能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则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如果能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则应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制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当根据评估确定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并可进行折旧计提。
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当企业按照规定在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或者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固定资产评估报告调账

固定资产评估报告调账固定资产评估报告的调账是指在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正的过程。
调账是审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其目的是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调账的主要原因包括资产估值过高或过低、估值方法不当、资产变卖、报废等。
对于固定资产的调账,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释,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反映。
下面将以一份实际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调账为例进行回答。
首先,需要对调账的原因进行详细的说明。
比如,在原始评估报告中存在某些估值过高的固定资产,可能是因为评估师在估值过程中的疏忽导致了估值不准确。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提出修正建议,重新评估相关资产,并将正确的估值金额进行调整。
调整方法可以包括重新进行实地考察、查找更多的市场数据等,以确保估值的准确性。
其次,需要根据调账的原因和具体情况,对相应的资产进行调整。
调整的方法可以采用逐笔调整或整体调整。
逐笔调整是指对每个需要调账的资产进行单独的调整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金额的修正。
整体调整是指对所有需要调账的资产进行统一的调整处理,比如按照一定比例对所有资产估值进行修正,以达到整体平衡。
在对资产进行调整时,需要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审计师应该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和专业知识,对调账涉及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和处理。
调账的过程中,还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确保每一步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
最后,需要将调账的结果进行书面报告,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正确的反映。
调账报告应包括调账的原因、具体调账处理方法、调整后的估值金额等详细信息。
在财务报表中,需要将调整后的估值金额准确地体现出来,并对之前的估值金额进行修正说明。
这样,可以使公司的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评估报告调账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作。
它需要对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调整,并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调账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进行,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老会计经验】资产评估结果的调账处理
【老会计经验】资产评估结果的调账处理在企业改组改制等工作中,有的需要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账。
根据评估结果调账,应分为因资产评估本身引起的增值、减值和由于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有一段时间间隔而引起资产数量的变化两种情形。
一、资产评估本身引起的增值或减值1.对作为投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对因投资而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目的是为投资作价提供参考依据,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处理应分为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两方面。
对于投资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作为投资的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4条之第4款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3条的规定,应视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般应为评估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相关资产的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处理应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等相关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
另外当符合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方应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9条的规定同时进行如下处理,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具体处理应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
对于被投资方,应以评估价值或双方商定值作为资产的初始人账价值。
2.对公司改制而发生的资产评估若发生评估减值,应将减值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若发生评估增值,应将增值额在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未来应交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由于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间隔而引起资产数量的变化在资产评估基准日与建账基准日之间对于减少的资产,不再调整其评估价值,以实际剩余资产作为建账的依据,根据评估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
资产评估增值
资产,股权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涉及税收问题企业在设立之初,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既可能是货币出资或固定资产如设备出资,还可能是土地、知产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
此外,企业在日常经常过程中,亦会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等。
那么显然,一段时期过后,企业的各项或部分资产或股权很可能会增值。
那么此时,对于资产或股权增值部分,股东或企业能否将其转为资本公积然后再转增为注册资本?如果可以,那么股东是否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一、基本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帐面价值。
对于两种法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资产评估增值,企业不能将资产重估增值入帐,调增资产价值。
财会二字【1995】25号文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已经申报上市进行资产评估后未批准上市的,公司已进行的账务处理应当予以更正。
显然,根据该文件,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允许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入账,进而才有将其转增注册资本的可能性。
此外,即便是在上述两种法定情况下,根据《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规定:对于公司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在未实现前,同样不作任何处理,待实现后从“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方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
(注:《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中明确规定,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原设置的“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是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的。
实践中,很多企业因各种原因,在未发生法定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情况下,想通过委托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调整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可以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调账
可以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调账在资产管理领域,资产评估报告是一个重要的工具。
它提供了关于资产价值、风险和收益的详细信息,为投资者和机构提供了决策依据。
在评估报告中,资产的价值是核心要素之一。
通过对资产的现值、未来收益和风险进行评估,可以确定其在投资组合中的价值。
投资者可以根据报告中的评估结果,判断当前资产是否被低估或高估,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另外,评估报告还提供了关于资产风险的信息。
通过分析历史数据和市场趋势,可以预测资产未来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为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建议。
如果报告显示资产的风险水平较高,投资者可以通过调整资产配置来降低风险,提高资产组合的抗风险能力。
此外,评估报告还可以指导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调整。
通过分析不同资产类别的收益和协方差,可以确定最佳的资产配置比例,以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平衡。
如果评估报告显示某一资产类别的收益过高或过低,投资者可以相应地调整资产配置,以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调账可以有不同的策略。
一种常见的策略是利用报告提供的信息,将投资组合中的资金从低收益资产转移到高收益资产上。
这样可以提高整体资产组合的收益率,实现更好的投资回报。
另一种策略是根据报告提供的风险信息,将投资组合中的风险分散到不同的资产类别上。
通过投资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资产,可以降低整体风险。
例如,如果报告显示某一行业的风险较高,投资者可以减少该行业的投资份额,增加其他行业的投资份额,实现资产风险的有效分散。
此外,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调账还可以帮助投资者及时发现资产组合中的问题。
如果报告显示某一资产类别的价值下降或风险提高,投资者可以迅速采取行动,以避免进一步损失。
通过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可以提高投资者的决策能力和投资回报。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报告是一项重要的工具,可以为投资者和机构提供资产价值、风险和收益的详细信息。
根据评估报告,投资者可以进行资产调整,以实现更好的投资回报和风险管理。
评估增值调账
评估增值调账增值调账是一种调整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增值部分的会计操作。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增值部分主要是指应收账款的增值部分,即已经到期但尚未收款的账款。
增值调账是为了消除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增值部分所造成的不平衡情况,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的现金流。
评估增值调账的效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首先,是否准确。
增值调账是为了调整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增值部分的金额,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评估增值调账的效果,需要对调账的金额进行核实,看是否和实际的增值部分一致。
如果调账的金额和实际增值部分有差异,就需要重新评估调账的方法和过程。
其次,是否及时。
增值调账是为了消除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增值部分的影响,提高企业的现金流。
评估增值调账的效果,需要看调账的时机是否及时。
如果调账的时机过晚,可能会延长企业的资金周转周期,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
再次,是否合规。
增值调账是一种会计操作,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评估增值调账的效果,需要看调账的方法和过程是否合规。
如果调账的方法和过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可能会导致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和监管风险。
最后,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
增值调账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现金流,促进企业的发展。
评估增值调账的效果,需要看调账的结果是否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如果调账的结果导致企业的现金流不稳定或者影响企业的业务发展,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总结起来,评估增值调账的效果,需要综合考虑准确性、时效性、合规性和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得到合理评估和控制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增值调账的效果。
因此,在进行增值调账时,企业应该注意核实金额、选择适当时机、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以及评估调账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从而确保增值调账的效果达到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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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调账
你所提出的问题很好,有相当的普遍性。
你所谈到的评估增值情况确实不能入账,你应当对公司该笔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调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除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外,一般不能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行为的增多,资产评估事项也越来越多,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制、购买股权、企业兼并、资产置换、以非现金资产抵债、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债转股、企业清算、增资扩股、将资产抵押、质押或担保、公司制企业变更、法人股拍卖等往往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国家规定的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
一是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
这两种情况之所以可以调账是因为改组后的企业和被兼并但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相当于一个新企业的开始;而整体兼并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当于兼并企业买进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应当按被兼并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对照规定,很显然贵公司虽然资产评估增值了,但不属于上述任意一种可以调账情况,因此你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我们还可以换一个角度思考,如果办公用房评估一次,你调一次账,那同理你公司其他资产也可以评估,也可以调账,其他企业也可以不断地对自己的资产评估,调账,再评估,再调账,这样,会不断膨化公司的资产和权益,带来的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