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资产评估增值的节税处理

合集下载

【老会计经验】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在会计处理时,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纳所得税后的部分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待企业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等后,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两种方法,即据实逐年调整和综合调整。

相对来讲,综合调整比较简单适用,不需要对资产评估增值额划分资产项目,只需将其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同,相应地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采用综合调整方法时,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例如: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占b企业注册资本的80%.1998年12月b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增值为100000元(假设不考虑折旧因素),b企业将增值部分综合调整,即按10年平均分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所得税率为33%.则b企业和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b企业的会计处理:(1)资产评估时:借:固定资产100000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7000递延税款33000(2)每年计提折旧时:借:递延税款33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7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6700a企业的会计处理:(1)b企业资产评估时: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股权投资准备)53600贷: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 53600(2)b企业计提折旧时:借: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536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53600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资产评估增减值的财税处理

资产评估增减值的财税处理

纖输十-纳税类■o-------资产评估增减值的财税处理邢国平资产评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 的资产评估不但包括对资产计价(公允 价)的评估,还包括对数量的评估,如煤 炭、矿石(粉)、燃油(气)、粮食等,评估 的结果是按资产实存数量以公允价计 算资产价值,但对其中数量增减要按盘 盈、盘亏处理;狭义的评估则是指对资 产的账面结存数量按公允价计算资产 价值。

本文所称的资产评估是指狭义的 资产评估,这在目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进程中,有许多资产评估涉及增值减值 问题,按照现行会计处理的相关法律法 规等规定,将其财务处理方法归纳如下,供参考。

一、资产评估增值的财税处理资产评估增值应将增值的部分,一方面增加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另一方 面记人“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在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摊销、结 转成本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管 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原材料”等科目,但对相关资产增值部分通过折旧、摊 销、结转成本费用等形式计人“主营业 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 目的,等于多列支了上述成本费用,减 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 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以下 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 号)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改制中资产评 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的规定,在年终资产负债表日,应根据相关资产评估增值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额,借记“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一资产评估增值转人”。

例如:某企业2019年12月31日办公楼账面原值800000元,残值率5%,计划使用时间20年,已使用10年,计提折旧380000元;经评估办公楼增值400000元,即原值应当调整为1200000元。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第一篇: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2008-03-04 15:17众所周知,常见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一般有以下三种:第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第三,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本文就上述三种情况分别谈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一)会计上的处理在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业务中,通常存在涉及补价和不涉及补价的两种情形,《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1.在不涉及补价的前提下,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的一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如果涉及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投资的入账价值;②收到补价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相关的税费后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换入投资的入帐价值。

具体公式如下: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者: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其中: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对于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影响相关税费的计算,进而影响到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具体详见下文例1。

(二)税务上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2012-11-1 15:45:06目录: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一、企业兼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一是被兼并企业评估后的会计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该项资产评估事项属于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在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应按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是被兼并企业结束时的会计处理。

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

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

另立新账。

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处理也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值,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

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是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常见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一般有以下三种:第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第三,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本文就上述三种情况分别谈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一)会计上的处理在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业务中,通常存在涉及补价和不涉及补价的两种情形,《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1.在不涉及补价的前提下,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的一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如果涉及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投资的入账价值;②收到补价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相关的税费后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换入投资的入帐价值。

具体公式如下: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者: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其中: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对于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影响相关税费的计算,进而影响到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具体详见下文例1.(二)税务上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资产评估增值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一、被投资企业负有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明确,(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了界定。

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与货币性资产相比,该类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二、笔者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进行分析:(一)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应当反映出投资人持有股权的成本。

这时的股权成本就是未来转让股权时的财产原值,未来还要涉及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

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

关于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最近,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有的纳税人在发生资产评估增值时,相应调整了账户, 计提折旧或摊销,但未能正确进行纳税调整,不符合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

其实, 同样是资产评估增值,税务处理却不尽相同。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人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采取据实逐年的调整办法,或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取综合调整方法。

因此,纳税人在发生资产评估增值时,应区别对待,进行纳税调整。

背景资料:税法规定抄录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法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如何处理无形资产评估增值[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如何处理无形资产评估增值[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
如何处理无形资产评估增值[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问题】
我公司无形资产评估增值了,应该怎样做账务处理,还需要交那些税呢?【解答】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

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税法上,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如果视同公允价值销售的所得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作为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对依法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结转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二、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资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资产评估增值的节税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经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不再征税的,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再作其他处理;如果资产坪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的,在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人‘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记人”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

如果公司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账面原价计提,不按评估后的账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把评估增值全部计人资本公积。

”“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等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公司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在未实现前,不作任何处理;待实现后从‘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转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并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

”上面的难点就在企业固定资产按评估价计提折旧,具体的处理方法应有如下两种:1)根据具体的资产情况增值情况,以及每年计提折旧、分摊费用的情况一一逐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采用这种方法,比较准确,但是工作量很大。

2)如果公司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账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以上调整方法由企业报税务机关批准后,不得变更。

虽然有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