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近⽇,⼀家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员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去年底,公司为了增加注册资⾦,对公司现有的⼀不动产进⾏了评估,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房屋评估增值了40万元(实际上主要为⼟地的评估增值)。
该房屋增值部分好像不能直接增加实收资本,应计⼊盈余公积,⽽且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问,对此公司会计上、税收上应作何处理? 税务⼈员解释道,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价值。
有限责任公司⼀般只有进⾏股份制改造时才可以⽤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股本。
会计处理上,评估增值部分⼀⽅⾯要计⼊资产价值,同时对增值部分要按所得税规定计算递延所得税税款,差额部分计⼊资本公积,然后按公司章程规定转增股本。
在税收上,对于这种评估,如果没征收所得税,当然增值部分的折旧摊销也不得作为成本费⽤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规定,企业进⾏股份制改造发⽣的资产评估增值,在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据实逐年调整和综合调整两种⽅法中选择⼀种⽅法。
据实逐年调整是指对评估增值,每⼀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式实际计⼊当期成本、费⽤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费⽤项⽬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调整是指对评估增值,不分资产项⽬,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项⽬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选择何种⽅法需要事先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且⼀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评估增值后,按评估前原值计提折旧与按评估后价值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不同。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核算?如何纳税?【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核算?如何纳税?【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对外融资是再所难免的,然而,要想融资, 金融机构得评估一下企业的家底,这样一来,资产评估就出现了。 那么,资产评估增值了,企业财务该怎么核算与纳税处理呢?今天昌尧 讲税就来同大家讲讲这资产评估的事。 案例 嘉诚房地产公司名下有块 100亩的商业用地,2012年以 80万元/亩的 价格,受让该土地,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不太稳定,所以一直闲置未开 发,公司因资金周转的需要,以该土地抵押给银行进行融资,在进行土 地抵押前,对该土地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市场价值为 200万元/亩。 财务人员并将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进行了账务处理: (一)受让土地使用权时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 8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00万元 (二)评估增值时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 12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120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嘉诚房地产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进行开发前,应 先按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该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开发时,再将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论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历史成本原则是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企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但会计准则同时又规定,资产评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
这又不排除企业资产可以重新估价的可能。
在我国,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清产核资、其他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一般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的帐面价值。
一、企业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帐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
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例如,某企业以设备和拥有的专利权对外投资。
该设备的原值12000元,已提折旧30000元,投出时评估确认的价值为100000元,专利权帐面价值3000元,投出时评估确认的价值5000元,该项投资按成本法核算。
如其后转让该项投资取得收入150000元。
在转让该项投资期间,该企业除此项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利润为1000000元,无其他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均为33%。
(1)对外投资时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05000元累计折旧30000元贷:固定资产120000元无形资产3000元递延税款3960元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8140元(2)在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所获得的投资收益计入各期损益,帐务处理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转让投资时,①应将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②按处置收入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确定投资收益。
③按投资转让收益(转让收入减去原投出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确定所得税费用。
【老会计经验】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在会计处理时,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纳所得税后的部分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待企业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等后,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两种方法,即据实逐年调整和综合调整。
相对来讲,综合调整比较简单适用,不需要对资产评估增值额划分资产项目,只需将其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同,相应地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采用综合调整方法时,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例如: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占b企业注册资本的80%.1998年12月b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增值为100000元(假设不考虑折旧因素),b企业将增值部分综合调整,即按10年平均分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所得税率为33%.则b企业和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b企业的会计处理:(1)资产评估时:借:固定资产100000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7000递延税款33000(2)每年计提折旧时:借:递延税款33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7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6700a企业的会计处理:(1)b企业资产评估时: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股权投资准备)53600贷: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 53600(2)b企业计提折旧时:借: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536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53600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评估增值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评估增值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评估增值会计处理原则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经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不再征税的,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再作其他处理;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的,在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递延所得税负债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
”二、折旧计提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会计处理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等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
公司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在未实现前,不作任何处理;待实现后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并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
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理论上讲应当在各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费用时分别项目处理。
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是将资产增值和减值相抵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 年。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三、案例解析【例】A 公司进行股份制改组,仅有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某设备(使用期限15 年,已使用5 年,按直线法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
该的原账面原价为300 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0 万元,评估后账面原价为500 万元,累计折旧200 万元,使用期限不变,所得税税率25%。
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若评估增值已折成股份,无需交税:借: 固定资产2 000 000贷: 累计折旧1 000 000股本1 000 000每年计提折旧时(按评估后账面资产原价):借: 管理费用300 000贷: 累计折旧300 0002.、若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并要缴纳所得税:按评估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借: 固定资产2 000 000贷: 累计折旧1 000 000递延所得税负债250 0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750 000每年计提折旧时:借: 管理费用300 000贷: 累计折旧300 000同时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25 000 元(250 000÷10):借: 递延所得税负债250 000贷: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50 000借: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750 000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50 000。
资产评估增值的两种会计处理

对于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在相应调账以后,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公司对评估的资产在进行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是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进行,则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货方,差额记入“资本公积”。
在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递延税款”,货:“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如果公司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账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虽然有关规定指出只有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所提折旧不得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而第1种情况强调的是对所有的资产进行这种处理的方法,第2种情况只强调了固定资产,但是,这里想说明的是这两种会计处理的差异,所以我们姑且当成一种情况来举例,即不分什么资产,均按10年进行平均调整(包括折旧、使用或摊销),以下也就简称调整。
现假定评估前资产价值为A元,利润总额为B元,净利润为67%B 元。
评估后增值10000元,已调账。
按10年调整期限,每年调整额1000元。
(1)按第1种处理方法,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进行调整,则首先应做账务处理:借:资产10000元贷:递延税款3300元(10000×33%)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700元第一年进行的调整数为1000元(10000/10),则利润总额为B-1000元,所得税为(B-1000)33%,净利润为(B-1000)67%,同时结转递延税款:借:递延税款330元(1000×33%)贷:应交税金——所得税330元这样本年应交所得税为:330+(B-1000)×33%=33%B,即体现的结果是没有进行任何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2)按第二种处理方法,本年的利润总额(B)、净利润(67%B)和应交所得税(33%B)均没有变化,因为是按评估前账面原价进行调整的。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常见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一般有以下三种:第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第三,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本文就上述三种情况分别谈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一)会计上的处理在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业务中,通常存在涉及补价和不涉及补价的两种情形,《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1.在不涉及补价的前提下,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的一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如果涉及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投资的入账价值;②收到补价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相关的税费后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换入投资的入帐价值。
具体公式如下: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者: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其中: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对于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影响相关税费的计算,进而影响到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具体详见下文例1.(二)税务上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新准则下资产评估增值账务处理

新准则下资产评估增值账务处理新准则下资产评估增值账务处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一般涉及以下情况:第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第三,因企业股份制改制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一、企业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一)企业改制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整体改制.或者组建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吸收四个以上其他股东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改制,即拿出部分能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性资产,再吸收其他四个以上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最普遍采用的是后一种形式。
(二)会计上的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6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及第43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43条的规定,如果不能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则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如果能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则应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制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当根据评估确定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并可进行折旧计提。
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当企业按照规定在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或者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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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问题:我单位经中介机构资产评估后,固定资产增值1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增值额80万元,累计折旧减少20万元。
按评估报告的内容,如果不考虑税的问题,帐务处理是否是:借:固定资产80万元累计折旧20万元贷:资本公积100万元如果不是,请问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回答: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
但国家规定评估增值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
对照以上规定,贵公司的资产评估,如果不属于上述任意一种可以调账的情况,您就不应该进行任何账务处理。
附: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一、企业兼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一是被兼并企业评估后的会计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该项资产评估事项属于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在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应按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是被兼并企业结束时的会计处理。
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
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
另立新账。
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处理也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值,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
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是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年终进行财务核算时,兼并企业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应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长期投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
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的净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企业只有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结果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并投资成功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要按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间进行股权重组或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
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人“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待企业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已实现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
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企业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发生的增减值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确认。
企业会计人员在接到评估确认通知后,应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根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造,1997年7月1日以后,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扣除未来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增值准备,按税法规定须缴纳所得税。
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也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
按照评估调账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
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在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差额,记人“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
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因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将该“资本公积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待评估资产增值价值实现后,该转入的“其他资本公积”方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理论上讲,应当在各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费用时分别项目处理。
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是将资产增值和减值相抵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按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折旧。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只将按照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部分计入成本费用,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部分全部计人资本公积。
在计提折旧时,公司应按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与按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之间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不超过10年)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对于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直接冲减资本公积,另一种是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这两种处理方法各有优缺点,企业应区别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哪一种处理方法。
四、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增值会计处理《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93)财会字80号]文件规定: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固定资产原值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清产核资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会计上不确认收益,评估增值的部分可计提折旧。
此外还有向银行贷款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按财会二字[1995]25号文件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
企业因向银行贷款,由贷款银行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重估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只能作为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的依据,不属于法定重估业务,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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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法是指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发生期间计入损益。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人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取得与资产的政府补助时,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
1.取得货币性资产更多文章兼职网 / zqwwk这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最常见形式。
(1)一般的会计处理①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贷:递延收益②购建长期资产时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贷:银行存款等③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注意:递延收益的分摊采用的是平均分配的方法。
(2)相关资产处置时递延收益的处理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其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