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资产评估增值的两种会计处理
资产评估费会计处理

资产评估费会计处理
资产评估费是指为了对某个资产进行评估而支付的费用,例如对一块土地进行评估、对一间房屋进行评估等。
资产评估费通常由资产所有者支付。
在会计处理方面,资产评估费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 资产评估费形成的资产成本
如果资产评估费是为了确定某个资产的成本,那么这部分费用应当计入该资产的成本中。
例如,某公司购买一块土地并支付了10万元的评估费用,那么这10万元应当计入该土地的成本中,而不是当做一笔费用支出。
2. 资产评估费形成的费用支出
如果资产评估费是为了确定某个资产的市场价值、净现值等,那么这部分费用应当当做费用支出计入损益表中。
例如,某公司需要对其房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市场价值,支付了5万元的评估费用,那么这5万元应当当做费用支出计入损益表中。
总之,资产评估费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需要考虑到其是否形成资产成本以及其评估目的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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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论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历史成本原则是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企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但会计准则同时又规定,资产评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
这又不排除企业资产可以重新估价的可能。
在我国,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清产核资、其他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一般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的帐面价值。
一、企业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帐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
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例如,某企业以设备和拥有的专利权对外投资。
该设备的原值12000元,已提折旧30000元,投出时评估确认的价值为100000元,专利权帐面价值3000元,投出时评估确认的价值5000元,该项投资按成本法核算。
如其后转让该项投资取得收入150000元。
在转让该项投资期间,该企业除此项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利润为1000000元,无其他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均为33%。
(1)对外投资时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05000元累计折旧30000元贷:固定资产120000元无形资产3000元递延税款3960元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8140元(2)在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所获得的投资收益计入各期损益,帐务处理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转让投资时,①应将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②按处置收入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确定投资收益。
③按投资转让收益(转让收入减去原投出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确定所得税费用。
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企业改制⼀般为政府主导,总的原则是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项⽬。
经批准的评估价调整资产价值,如固定资产,其净值计⼊资本公积,原价⼀般不变,通过调整累计折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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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离的⾮经营资产直接冲所有者权益如资本公积等。
存货评估减值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已作为资产损失核销可资产评估减值并已调整的有者权益的,不再提取。
⼀、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1.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经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按确认结果调账。
调账⽇为办理产权转移⼿续之⽇。
改制企业在资本公积科⽬下,增设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明细科⽬,核算企业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与账⾯净资产的差额。
2.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在建⼯程以及⽆形资产等,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价值的差额,借或贷:有关资产科⽬,贷或借:“资本公积——法定资产重估增值”科⽬。
3.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账⾯原值的差额,借或贷:“固定资产”科⽬,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账⾯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贷或借:“资本公积——法定资产重估增值”科⽬,按固定资产原值与净值调整差额,贷或借:“累计折旧”科⽬。
4.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改制企业的固定资产、⽆形资产等发⽣价值摊销的,根据该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计算的摊销额(折旧额)调整资产评估价值。
由于该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即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计提的折旧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抵扣,作该部分会计处理时,应⾸先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5、在实际帐务处理过程中,如何将评估增减值⼀⼀计⼊到单项资产价值中去,涉及的⼯作量相当⼤,实际处理时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综合调整办法。
即将资产分类处理,如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时,可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帐部分单列⼀项改制时评估增值明细项⽬;如机器设备评估减值,可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帐部分单列⼀项改制时评估减值明细项⽬。
因资产评估⽽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法:第⼀种⽅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方法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一、企业兼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一是被兼并企业评估后的会计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该项资产评估事项属于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在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应按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是被兼并企业结束时的会计处理。
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
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
另立新账。
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处理也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值,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
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是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资产评估增值的两种会计处理

对于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在相应调账以后,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公司对评估的资产在进行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是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进行,则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货方,差额记入“资本公积”。
在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递延税款”,货:“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如果公司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账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虽然有关规定指出只有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所提折旧不得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而第1种情况强调的是对所有的资产进行这种处理的方法,第2种情况只强调了固定资产,但是,这里想说明的是这两种会计处理的差异,所以我们姑且当成一种情况来举例,即不分什么资产,均按10年进行平均调整(包括折旧、使用或摊销),以下也就简称调整。
现假定评估前资产价值为A元,利润总额为B元,净利润为67%B 元。
评估后增值10000元,已调账。
按10年调整期限,每年调整额1000元。
(1)按第1种处理方法,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进行调整,则首先应做账务处理:借:资产10000元贷:递延税款3300元(10000×33%)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700元第一年进行的调整数为1000元(10000/10),则利润总额为B-1000元,所得税为(B-1000)33%,净利润为(B-1000)67%,同时结转递延税款:借:递延税款330元(1000×33%)贷:应交税金——所得税330元这样本年应交所得税为:330+(B-1000)×33%=33%B,即体现的结果是没有进行任何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2)按第二种处理方法,本年的利润总额(B)、净利润(67%B)和应交所得税(33%B)均没有变化,因为是按评估前账面原价进行调整的。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常见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一般有以下三种:第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第三,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本文就上述三种情况分别谈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一)会计上的处理在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业务中,通常存在涉及补价和不涉及补价的两种情形,《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1.在不涉及补价的前提下,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的一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如果涉及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投资的入账价值;②收到补价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相关的税费后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换入投资的入帐价值。
具体公式如下: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者: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其中: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对于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影响相关税费的计算,进而影响到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具体详见下文例1.(二)税务上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
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税法上,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如果视同公允价值销售的所得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作为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对依法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结转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二、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资产评估,在会计上,对评估增值的资产,一方面增加相应的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也就是说,会计上对评估增值部分不确认为企业的收益。
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在税法上:公司对资产评估增值既不属他人的捐赠,也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
因此,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不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折旧、费用的摊销上,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法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资产评估增值的财税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的财税处理在评估与审计执业过程中,经常有企业的财务人员询问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
在审计与咨询业务中,发现有的企业为使财务报表好看(主要为融资、投标等目的),对一些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增值后进行调账,使净资产增大和资产负债率下降,从而达到某些指标要求。
也有企业因办理资质申报等需增大注册资本,对土地使用权等进行重估增值,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调整入账转为资本公积并进而转增注册资本。
还有的企业因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于企业重组等非日常交易或事项中资产经评估后产生的价值变动,不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资产评估增值情形及会计处理(一)资产评估增值情形我们知道,资产评估从资产评估范围角度,分为单项资产评估和整体资产评估,单项资产评估中一般像房屋、土地等资产,评估增值者居多,像机器设备、存货、应收款项等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也可能产生评估减值。
从业务性质角度区分,可分为清产核资评估增值、重组改制评估增值、合并分立评估增值、对外投资及资产(股权)转让评估增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评估增值、抵押贷款及担保评估增值等。
(二)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资产评估增值不一定都需进行会计处理,一般情况下要法定重估增值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可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但“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并无统一的规定,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
“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形主要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分立、合并、出售、股份经营,吸收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企业整体性资产的租赁等。
这些“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某些情形也不进行会计调账处理,需进行会计调账处理的主要情形包括: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评估增值,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企业分立、合并等。
对评估增值进行会计处理的主要文件依据为《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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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的两种会计处理
'1.如果公司对评估的资产在进行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是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进行,则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货方,差额记入“资本公积”。
在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递延税款”,货:“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如果公司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账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虽然有关规定指出只有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所提折旧不得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而第1种情况强调的是对所有的资产进行这种处理的方法,第2种情况只强调了固定资产,但是,这里想说明的是这两种会计处理的差异,所以我们姑且当成一种情况来举例,即不分什么资产,均按10年进行平均调整(包括折旧、使用或摊销),以下也就简称调整。
现假定评估前资产价值为A元,利润总额为B元,净利润为67%B元。
评估后增值10000元,已调账。
按10年调整期限,每年调整额1000元。
(1)按第1种处理方法,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进行调整,则首先应做账务处理:
借:资产10000元
贷:递延税款3300元(10000×33%)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700元
第一年进行的调整数为1000元(10000/10),则利润总额为B-1000元,所得税为(B -1000)33%,净利润为(B-1000)67%,同时结转递延税款:
借:递延税款330元(1000×33%)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330元
这样本年应交所得税为:330+(B-1000)×33%=33%B,即体现的结果是没有进行任何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2)按第二种处理方法,本年的利润总额(B)、净利润(67%B)和应交所得税(33%B)均没有变化,因为是按评估前账面原价进行调整的。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看出,两种处理方法虽然达到了“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的一致,但导致了净利润、资产公积、递延税款及本期调整数的差异。
第一种方法下净利润是(B-1000)×67%,资本公积6700元,递延税款2970元,本期调整数1000元。
第二种方法分别为67%B,10000元,0元,0元。
两种处理方法对上三项的累计影响是第一种方法比第二方法少1000元,即1年的调整额,其原因是第二方法没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10000/10=1000)。
为此,若使用第二种方法,尚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有关处理:“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与按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之间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资本公积贷:累计折旧”,将1000元本来应计的调整补足后,两种方法资产账户才达到了一致。
这样处理后,第二种方法下的资本公积仍比第一种多2300元。
这是由于递延税款少2970元,净利润多670元。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账面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
、协议约定的价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投出单位账面原值大于评估确认价值的差额贷?“累计折旧”科目;若评估确认价值大于投出单位账面原值,则按评估确认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例:A公司接受B公司作为投资的设备1套,双方协商作价10万元,B公司账面原值11.5万元。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设备)115000
贷:累计折旧15000
实收资本——B公司100000
续上例:经双方协商,该套设备作价为11.75万元,则企业应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设备)117500
贷:实收资本——B公司117500
例:C公司接受D公司全新货运卡车1辆,价款6.3万元。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设备)63000
贷:实收资本——D公司63000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以融通资金的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
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方在约定期限内按期支付租金,拥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租赁期满,在付清最后一笔租金或再加一笔
费后,取得该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虽然在法律上承租方在租赁期并没有获得租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从交易的实质内容看,租赁资产的一切风险和报酬已转给承租方,且在租赁期满将获取该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方应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为自有资产,按期计提折旧,负担所发生的维修费、
费。
为了与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相区别,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承租方应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如果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需要安装调试,则应先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再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以融资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时,按租赁设备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作为租入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贷记“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费”科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借记“在建工巢?-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租赁期满,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时,借记“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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