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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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民事诉讼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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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证明
一、证明的结构与过程 1、证明的认识论结构 运用证据的三段论式逻辑推理 法官主观认识作用的特殊重要性 2、证明的程序过程 证据的收集、提出 质证与对证据的审查 证据评价基础上的事实认定
二、证据的收集、提出和审查
1、证据收集的主体:权能、责任和负担在 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分配 2、审判方式改革的起点和结果
四、代表人诉讼
1、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第53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4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
讼 2、第54条的立法初衷与运用中的问题
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与“集团诉讼”现象 司法实务中程序运用的困难及原因 3、第55条的公益诉讼与机关、组织作为代 表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五、第三人的诉讼提起与参加
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教育 3、司法解释及实务/案例的重要意义 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2007年部分修订与2012年全面修改
三、常见教学体例与本课特有结构
1、民诉法教学的几种体例 法规的“总则·分则”结构 大陆法系德日系统的民诉理论体系
2、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要素与过程 审判主体、诉讼主体、对象与材料 讲授本课的基本结构与特点
3、有关回避的程序 决定的主体、复议程序
第四讲 诉讼主体
一、诉讼主体与诉讼复杂程度 1、 “单一原告v.单一被告”的基本形 态 2、复数原告与复数被告:共同诉讼 3、多数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诉讼 4、“三方结构”的诉讼复杂形态: 第三人提起或参加诉讼
二、诉讼主体的性质与分类
1、当事人及其分类: 自然人、法人及组织 法人及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管辖权异议与上诉
四、审判组织
1、根据程序种类构成的审判主体: 独任制、合议庭
2、人民陪审制度 实质上的“参审”性质 近年来的发展与相关讨论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中法网基础串讲国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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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开始学习民法之前先想一想这三个问题:1、你和别人发生了纠纷,哪些可以诉诸法院?哪些不能诉诸法院?2、若你去法院打官司的话,你依据什么标准选择去民庭、行政庭还是刑庭?3、民法是采取什么工具来实现其定纷止争的功能的?4、立法者是怎么确定民事法律规范的呢?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1、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2、财产关系(1)债权关系①合同之债②侵权行为之债甲开车将乙撞伤,乙依据法律要求甲赔偿③无因管理之债乙被甲撞伤后甲逃跑,乙躺在地上此时行人丙路过将乙送往医院,替乙支付医疗费,事后丙请求乙支付为其垫付的费用所形成的关系。

④不当得利之债乙的妻子丁得知丙替乙垫付了医疗费,于是就将足额将该医疗费支付给丙的妻子戊。

然而,乙和丙都不知道这一情形,,乙又再次支付给丙一笔医疗费,此时乙和丙形成的乙请求丙返还这笔多支付的医疗费的关系。

(2)物权关系①用益物权关系②担保物权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三大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09中法网法条精讲班王道新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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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法规1.民诉法(1)《民事诉讼法》(2008.4.1);(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3)《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2002.4.1);(4)《关于简易程序若干规定》(2003.12.1);(5)《关于法院调解若干规定》(2004.11.1);(6)《关于执行程序若干规定》(1998.7.18);(7)《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2.1);(8)《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1)。

2.仲裁法(9)《仲裁法》(1995.9.1);(10)《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9.8)。

二、命题回顾三、授课提纲目录专题一、民事纠纷的主管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诉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讲解】:1.什么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主要有哪些解决方式?2.比较而言,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缺点是什么?↗私力救济(自决、和解)民事纠纷→公力救济(民事诉讼: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社会救济(人民调解、仲裁)二、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分工《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讲解】:1.仲裁的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协议仲裁制度:通常,有仲裁协议,法院不能受理(1)有仲裁协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有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仲裁法》第26条(3)有仲裁协议,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撤回申请的,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不得起诉。

(4)仲裁裁决作出后即生效,不得向法院起诉(只能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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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三、若干相关的概念和问题
1、证据价值(可靠性和证明力)判断 2、解明度与证明度 3、经验则和逻辑法则 4、证明标准问题:
“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 “证明”与“疏明”
四、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分配
1、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功能 含义:行为和结果、主观和客观 功能:“真伪不明”的解决及程序进行的
驱动装置 2、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管辖权异议与上诉
四、审判组织
1、根据程序种类构成的审判主体: 独任制、合议庭
2、人民陪审制度 实质上的“参审”性质 近年来的发展与相关讨论
3、有关审判委员会职能的争论 作为审判主体的审委会及其改革
五、回避制度
1、回避的概念 申请回避与主动回避 适用回避的主体范围
2、回避的要件 法定的要件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法律要件分类说” 根据权利发生、妨碍、消灭和阻却等事 实区分的举证责任分配 3、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减轻
第七讲 保全、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一、保全制度 1、概念与种类: 财产保全与有关行为的保全 诉前与诉讼过程中的保全 2、要件、程序和保全措施 3、有关保全制度的问题及论点 功能、担保的提供与程序保障
二、民事审判的受理范围和界限
1、民事审判的对象与受理范围 2、我国受理范围的历史变迁 3、“告状难”或“立案难”现象 4、社会结构的影响和法院的位置 5、将来的展望
三、管辖制度
1、管辖的概念与意义 2、分类:级别与地域、一般与特殊、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 3、管辖的变动:共同管辖与选择、移 送、指定、管辖权移转等 4、有关管辖的争议处理程序:
1、“三方诉讼”结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类 有完全独立请求权与有部分独立请求权

中法网基础串讲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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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二、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注意:对人的效力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关系1.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2.三大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权利的同等性与权利的对应性注意与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适用二、辩论原则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注意: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第二节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注意一审合议庭中的审判员与陪审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注意:1、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2、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二、回避制度1 、回避的情形:2、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三、公开审判注意: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四、两审终审制度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一、法院主管的概念与范围注意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 民事诉讼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 民事诉讼

第一节民事诉讼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所涉及的民事权益而发生的争议。

(一)和解(二)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

(三)仲裁仲裁,主要包括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

注意: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民事诉讼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注意: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注意:1.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2.法院裁判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三)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程序注意: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程序性较弱2004年司法资格考试卷四第三部分:论述题七(本题25分)甲男与乙女系隔壁邻居。

因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有时通宵达旦,喧闹声严重影响了乙家正常的休息。

乙多次到甲家说明自己身体不好,神经衰弱,且孩子要学习,希望甲夜晚不要扰民。

一次甲家正在玩麻将,乙又敲门表示不满。

甲认为乙在朋友面前扫了自己面子,遂出言不逊,辱骂乙神经病。

乙亦怒斥甲不务正业,象个赌徒。

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引来邻里十数人,纷纷劝说双方忍让。

甲恼羞成怒,上前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

”乙羞愤不已,转身欲走,但被甲拉住。

挣扯间致乙衬衣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乙遭此羞辱之后,神经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外企因此将其辞退。

治病、休养、生活无来源,使乙身心、财产俱遭伤损。

后有朋友告诉乙,此事不能作罢,一定要讨个说法。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你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哪几种法律途径或方式可供乙选择,以维护其权益。

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你认为选择其中哪一种方式处理此事社会效果更好、更具优越性,并请阐明理由。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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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含义与理念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私法属性最根本的体现。

诚信、公平、自由、安全、效率。

诚实信用原则,为行使任何权利之指针。

权利滥用,外形上是行使权利,实际上是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

知产滥用、抢劫还钱、妒嫉建筑。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毁坏了保存的精子,侵犯的是人身权;烧毁了剃下的头发侵害的是物权。

三、“十权”(一)支配权知识产权是“两权一体”,而它的两权都是支配权。

支配权存在对应义务。

(二)请求权(三)抗辩权(四)形成权试用买卖由试用人决定(一方试用)。

(五)绝对权(六)相对权(七)专属权(八)既得权(九)期待权期待权与目标权利期待权系取得权利之“权利”。

(十)自力救济权四、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五、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物的有限责任与量的有限责任。

六、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七、民事法律事实事件。

行为。

有时,需要几个法律事实的结合,才会引起某种法律效果,这叫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第二章自然人一、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视为既已出生的情形。

*死去才知万事空死。

二、行为能力(一)含义与分类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即亲自)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

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以年龄作区分,是为了司法的效率。

(二)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行为能力不得放弃。

三、住所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

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

“一年”为久居。

在医院里住了10年,并无久居之意思。

四、监护(一)担任监护人的人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

其他近亲属,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为监护人。

民事诉讼法课件讲义

《民事诉讼法》讲义第一章导论一、民事争议及其处理机制(一)民事争议概念:也叫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特征:1、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2、它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3、原因是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4、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

(二)民事争议的处理机制1.自行协商(自力救济)2.民间调解(社会救济)3.民事仲裁(公力救济)4. 民事诉讼(公力救济)二、民事诉讼(一)诉讼《易经∙讼卦》:“讼争也,言之于公也。

”《六书》:“讼,争曲直于官有司也。

”(二)民事诉讼《周礼∙秋官∙大司寇》:“争罪曰狱,争财曰讼”,“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者”1、定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2、特点:(1)公权性;(2)强制性;(3)平等性;(4)程序性.3.民事诉讼与刑事、行政诉讼的区别(1)案件性质不同;(2)诉讼提起不同;(3)主体地位不同;(4)诉讼目的不同;(5)适用法律不同;(6)结案方式不同。

三、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一)民事诉讼的目的1、私权保护说(德国萨维尼、赫尔维格)2、私法秩序维护说(德国标罗)3、纠纷解决说(日本兼子一)4、权利保障说(日本竹下守夫)5、程序保障说(美国约翰∙罗尔斯)6、多元说国内观点:1、维护社会秩序说(通说)υ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ϖ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ω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合法权益ξ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2、平衡说(江伟)3、利益保障说(李祖军)(二)民事诉讼的价值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动态:价值是事物所具备的功能。

静态:价值指的是事物能发挥的作用。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1、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1)程序自由价值(2)程序公正价值:ϕ法官中立κ当事人平等λ程序参与μ程序公开ν程序保护(3)程序效益价值2、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1)实体公正价值(2)秩序价值3、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冲突四、民事诉讼模式(一)诉讼模式的涵义1.模式:某项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第八讲 第一审程序
一、立案(起诉与受理) 1、起诉状与口头起诉 2、起诉的条件:当事人适格、法院主管、 诉的利益 3、程序:起诉→起诉条件的审查→受理的 通知或不受理的裁定→针对不受理裁定的 上诉 4、作为程序启动阶段的立案及其特殊功能
二、庭前准备与开庭审理
1、诉状的送达及有关问题 2、答辩 现行规定与相关的争议 3、准备程序的建构及其不确定性 举证时限、证据交换、庭前调解 4、开庭审理 意义、样式及问题点
三、纠纷解决构成要素与诉讼体系
1、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要素与过程 主体、对象、材料 基本结构:纵向与横向的观察 2、现行民事诉讼法体系 “总则·分则”结构 编、章、条文
第二讲 诉讼过程的外观与实体
一、诉讼过程的两个侧面 1、程序“场景”的展开 时间序列中逐次递进的程序 2、通过程序的“实体形成” 纠纷的整理与处理结果形成
二、“实体形成”的程序法概念
1,诉的种类 给付、形成、确认 2,诉讼标的 多义的概念与相关理论 3,诉的合并、追加、变更 4,自认、否认、抗辩、反诉
第三讲 审判主体
一、关于审判主体的制度体系 1、 法院与其它纠纷解决机构的关系: 民事审判权与主管 2、法院系统的内部分工:管辖制度 3、具体案件的审判主体: 有关审判组织的制度 4、法官个人作为审判主体的资格: 有关回避的程序
二、执行措施与相关程序
1、执行措施的种类 根据执行标的物的分类 分类的三阶段:查找、冻结、处分 执行中对“妨诉行为”的强制措施 2、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制度的形成、程序逻辑和现存问题 3、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与程序
三、执行救济制度
1、执行救济的概念 执行救济原理与制度建构的两难处境 执行异议与执行监督 2、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及沿革 原有立法与修订后的相关条文 3、针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与案外人异议 类型、程序、尚未解决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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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
第一节 民事诉讼
2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考点精解一:民事诉讼行为
❖ 在民事诉讼中,判断是否属于诉讼行为的关 键在于看行为的对象,诉讼行为的特点是该行为 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 如起诉行为、答辩行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 的行为、法院通知证人到庭作证的行为等均属于 民事诉讼行为;有些则不属于诉讼行为,如委托 代理人的行为;还有一些则属于法院内部行使职 权的行为,如法官汇报案件的行为。
第一节 民事诉讼
❖考点精解三: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两类:一是诉讼上
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在诉讼上所进行的有意识的诉讼活动,即通常所 说的诉讼行为。其有两种形式:(1)作为;(2) 不作为。
❖ 2、诉讼上的事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不 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民事诉讼
❖ 注意:是否属于诉讼行为的关键在于看行为 的对象。
第一节 民事诉讼
❖考点精解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 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
❖ 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 作为主体的一方,并居主导地位。
❖ 注意:判断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 系,首先要排除没有人民法院的一组。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件。诉讼上
的事件主要包括:当事人死亡、法人消灭、非法 人团体被撤销或消灭等。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考点精解一: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 注意: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实体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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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二、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注意:对人的效力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关系1.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2.三大诉讼法的关系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权利的同等性与权利的对应性注意与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适用二、辩论原则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注意: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第二节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注意一审合议庭中的审判员与陪审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注意:1、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2、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二、回避制度1 、回避的情形:2、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三、公开审判注意: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四、两审终审制度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一、法院主管的概念与范围注意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二、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1、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人民调解书不具有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具有合同的约束力。

2、与仲裁机构或者仲裁,或者起诉。

但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容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为例外。

3、与行政机关关系:第一、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解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一方向行政机关请求解决,另一方起诉,由法院审理;第二、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理后不服,应起诉行政诉讼;第三、如果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予以调解后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

第二节级别管辖第三节级别管辖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注意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三节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

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注意: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与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确定管辖时的区别(意见第8条)。

赡养费案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9条)公民迁出户籍未落户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7条)公民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确定。

(意见第12条)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2、法定管辖(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2)合同履行地:第一、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是否明确;第二、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在其中一方住所地,该履行地有管辖权;不在其中一方住所地,合同实际履行时有管辖权,没有实际履行时无管辖权。

第三、当事人约定履行地后,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1、注意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与因报刊、杂志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

2、注意合同与侵权的竞合问题。

三、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34条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不动产纠纷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继承案件。

注意:第一、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第二、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四、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节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系人民法院的自我判断,即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即可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1次管辖恒定问题:第一、地域管辖的恒定问题: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第二、级别管辖的恒定问题:诉讼请求的增加不影响管辖权,除非恶意规避管辖。

第三、先立案法院不得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指定管辖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但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逐级进行。

抢先判决的处理第五节管辖权异议一、异议的条件异议的主体:当事人。

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第三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但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异议的时间:答辩期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四章诉第一节诉的概念诉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第二节诉的要素一、诉的主体二、诉的标的注意与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的区别: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为诉讼标的;具体诉讼中该实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为诉讼标的物;当事人基于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提出的具体要求为诉讼请求。

三、诉的理由第三节诉的种类一、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二、变更之诉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三、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

注意:1、单纯的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中没有诉讼标的物。

2、结合案例判断诉的种类时一定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

第四节反诉1、反诉主体的特定性2、反诉目的的对抗性3、反诉请求的独立性4、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6、反诉与本诉适用程序的同一性注意:反诉与反驳的区别第五节诉的合并与分离一、诉的合并1、诉的主体合并2、诉的客体合并3、混合的合并二、诉的分离第五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注意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的当事人资格。

注意非实体当事人的情形: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当事人。

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死者的近亲属、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

三、当事人的变更注意法定变更自然人死亡: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由合法继承人承担法人终止: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新法人承担;破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承担;撤销的,有清算组的由清算组承担,没有清算组的,由决定撤销的机构承担第二节原告和被告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依据二、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

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2、责任人作为当事人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以尚未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以终止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三、法人与分支机构问题四、雇主与雇工问题取决于雇工的行为是否为雇佣合同中的行为,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特殊规定。

第三节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一)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个人合伙(注意与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区别)、企业法人分立、借用关系、保证合同关系、继承关系、代理关系、共有财产关系。

此外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关于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帮工行为、雇佣关系等的特殊规定。

连带责任情况下确定被告时的区别:1.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保证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2.不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代理关系(二)标的的共同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责任、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法第53条)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是一个例外。

(意见第177条)(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注意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追加: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以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二、普通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注意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诉讼行为独立特殊情形独立裁判结果独立第四节诉讼代表人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二、诉讼代表人的相关程序问题1、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亲自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意见第60条)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

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意见第61条)2、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节第三人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诉的原告申请撤诉时的处理。

(意见第160条)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参诉根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实务中的几种常见类型连环合同引起的诉讼因使用原材料加工成品引起的诉讼因三角债引起的代位权诉讼产品质量缺陷诉讼撤消权诉讼问题合同转让问题2、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界定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第二、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而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参诉地位1、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2、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是否有上诉权或者调解的同意与调解书的签收权,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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