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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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07]76号

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07]76号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文件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07] 76号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干部(人事)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 85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事厅。

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 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 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1、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要素,根据不同单位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

要根据不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

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实行动态化管理。

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的各项规定,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二、实施范围2、全省事业单位,除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以外,都要按照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

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07]76号

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07]76号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文件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07] 76号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干部(人事)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 85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事厅。

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 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 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1、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要素,根据不同单位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

要根据不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

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实行动态化管理。

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的各项规定,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二、实施范围2、全省事业单位,除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以外,都要按照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

冀人社2021事业单位岗位聘仼管理办法

冀人社2021事业单位岗位聘仼管理办法

冀人社2021事业单位岗位聘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x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值班人员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管理学xx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xxxx》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所指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由服务于本某国家xx、事业单位,不列入xx事业单位编制党政xx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管理人员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梁达洙。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由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xx、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实行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主张。

第八条第十一条人员招聘按下述程序进行:(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投资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投资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才参评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换用聘用人员计划。

由机构编制某机构编制局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雇佣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

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VIP专享】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VIP专享】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冀人[2000]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管理制度)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和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和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于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于选人中把考试和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冀职改办字【2004】127

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冀职改办字【2004】127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冀职改办字[2004]127号关于印发《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各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现将《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四年七月二日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随着职称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为规范我省职称工作,确保职称工作有序进行,结合工作实际,对现行的国家和省的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归纳集中起来,以方便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问题国务院[1986]27号文件明确指出:“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还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合理结构比例。

”各事业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前,必须先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的实际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冀职改办字[2001]123号)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的高、中、初级职务岗位。

省直各单位的报省职改办核准,市直各单位的报市职改办核准。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

全额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指导。

结构比例基数计算办法: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列入基数。

对于超编单位或非超编单位均按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岗位职数,按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聘任。

二、关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的初聘问题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所学专业与实习岗位专业一致,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规定学历,见习期满,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者,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须再进行评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方案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方案根据河北省职改办《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冀职改办[2009]83号)和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聘用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省关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思路和原则,以进一步提高鼠疫防治工作水平,有效地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单位的活力,促进鼠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根本出发点。

逐步建立起按需设岗、以岗定人、优化组合、职责明确的管理体制。

二、聘用人员范围聘用人员范围为:截至到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册并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含2006年12月31日至今已批准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经省职改办核准,我所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为:二级岗位1个、三级岗位2个、四级岗位3个;五级岗位3个、六级岗位5个、七级岗位5个;八级岗位5个、九级岗位8个、十级岗位5个;十一级岗位7个、十二级岗位7个、十三级岗位2个。

四、专业技术岗位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医德医风;(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近三年内考核合格。

(二)各级岗位条件1、二级岗位:精通鼠疫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发展趋势,具有国家级鼠疫防治专家水平,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向国家卫生部门提供鼠疫防治工作和科研方向的业务咨询,对我省的鼠疫防治业务工作负责。

2、三级岗位:熟练掌握鼠疫防治专业知识,具有丰富防治工作经验,对我省鼠疫防治和科研业务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具有全面指导我省鼠疫防治工作和科研的能力。

3、四级岗位:熟练掌握鼠疫防治工作某学科的专业知识,是我省鼠疫防治工作的学科带头人。

具有指导我省鼠疫防治工作某学科业务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负有培养学科专门人才的任务。

4、五级岗位:具有较系统的鼠疫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冀人发[200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和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第二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第五条省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一)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省、市两级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二)主系列岗位职数,一般不低于总职数的80%。

第八条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制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权限和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任条件合理。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精选】

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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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9-07-31 08:14:48编辑:劳动局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冀人发[200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和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第二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第五条省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一)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省、市两级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二)主系列岗位职数,一般不低于总职数的80%。

第八条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制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职责、权限和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任条件合理。

第三章聘任条件和程序第九条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一)具备按国家规定程序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二)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了职业道德;(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受聘人员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建立组织建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聘任方案,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和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聘任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对竞争上岗人员的考核。

(二)制定方案聘任方案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充分酝酿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1、公布竞聘岗位。

由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竞聘岗位,适时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公布;2、明确岗位职责。

制定岗位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责任、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3、确定上岗条件。

规定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能力及水平;4、职代会通过聘任方案。

聘任方案应进行充分酝酿,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代会讲座通过的聘任方案无效。

(三)公开竞聘1、公布竞聘岗位及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竞聘程序等有关事项;2、应聘人员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每人可以选择1—2个岗位应聘;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合格者方可参加竞聘;4、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考核小组召集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

由应聘人员进行竞聘演讲,考核小组组织进行现场答辩,并组织群众测评;5、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对应聘人员的考核结果。

(四)对竞聘人员进行聘任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竞聘考核情况和岗位需要提出拟聘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聘任决定,或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

本单位负责人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实行聘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人选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查证无问题的,单位可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变换工作岗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四条各市、县(区)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聘任方案,分别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备案。

第四章聘约第十五条单位与受聘人员应以聘任合同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与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六条聘任合同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

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也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课题、项目所需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

实行院(所)、厂长负责制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可和院(所)、厂长行政职务任期同步;接近离退休年龄人员的任期,截止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八条聘任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定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如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任合同无效。

第二十条聘任合同中规定的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年度和任期考核不合格的;严重失职、渎职的;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的;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解除聘任合同: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提前解除聘任合同:(一)单位不履行合同的;(二)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三)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流动的;(四)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在前述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的,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

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提前解除聘任合同,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合同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能提前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受聘人员违约,应按聘任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章任期考核第二十八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任期考核按签订的聘任合同的任期进行。

年度和任期的考核结果均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三十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比较负责,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未造成失误或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脱岗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三十一条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的使用:(一)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予以其它奖励;(二)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但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给予三至六个月告诫期,视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待聘或调整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应当相应改变岗位工资待遇。

待聘人员,由用人单位规定一定的待聘期,在此期限内,停发岗位津贴。

第六章职责与监督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方面有下列权利和责任:(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制定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各项规章;(二)根据结构比例、岗位需要和聘任条件,按有关政策规定择优聘任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低聘、待聘、解聘待聘任事项;(三)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内,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四)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津贴分配办法;(五)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工资额度内,确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分配;(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权限。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行政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列情况予以纠正,并按权限对责任者做出处理:(一)不按本办法签订聘任合同的,责令其补办手续;(二)不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聘任的,不予核定工资标准;(三)不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核而办理聘任的,宣布其结果无效;(四)其它违反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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