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对赠送装修成本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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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赠送装修成本的会计处理

对赠送装修成本的会计处理

 国际家园一期开发产品5万平米中,3万平米为毛坯房,2万平米为精装修房,精装修房平均售价16000元/平米,装修成本平均1500元/平米。2013年9月,公司因急于还贷,采取买房送装修促销活动,对剩余尚未销售的20套精装修房,每平米降价1500元,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房价14500元/平米,装修无偿赠送。对赠送装修成本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312万元

 贷:开发成本-建筑安程费-精装修工程费312万元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是会计准则的要求,但上述捐赠与生产经营有关,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认为:企业的解释合理不合法,上述捐赠行为属于非公益性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案例解析】

 A公司对经济业务的定性与税务机关存在争议。业务一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与建筑商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是否理解为已取得预收账款;业务二的争议焦点是诚意金是否属于预收账款。业务三的争议焦点在于买房送装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

的捐赠支出。

 分析如下:

 1.企业的账务处理必须以经济交易为前提,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必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条件。所谓以房抵债其实是以房款抵债,即以1万平米的商品房销售款抵偿工程款。根据基本准则对负债的定义,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A公司只有与建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才能确认预收账款。本案例,A

公司没有与建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不符合负债的定义,A公司直接根据以

房抵债协议确认预收账款属于会计差错,应当进行调整账务,故不涉及预收款应纳税费问题。

 2.营业税纳税义务以应税行为发生为前提,《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十五条规定的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时间以纳税义务为前提,销售不动产行为是纳税义务的前提,而销售不动产行为必须以买卖双方达成的契约为证据。诚意金与法律意义的预收定金不同。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

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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