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编制指引(试行)(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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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土地开发储备局、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我省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要依托“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

(一)落实专人负责。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熟悉地价业务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估价报告的电子化备案管理工作。

省估协要安排专门人员,督促指导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实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

(二)加强人员培训。

省估协应加强对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指导,组织专题培训,制作“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使用手册,确保备案系统顺利运行。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涉及土地估价报告的,须严格审核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否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电子备案号,未经电子备案或土地估价报告内容与电子备案内容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备案台账及抽查评议制度。

202011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房地产-

202011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房地产-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国有建设使用权一二级交易市场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制定规章计划》工作安排,我厅组织对《广东省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规定》(粤府令第7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可于2020年12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发送电子邮件至szrzyt_lyc@,邮件主题请注明“《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二、寄送邮件至: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邮编:510620)。

附件:《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1月9日微信公众号免费知识星球VIP知识星球附件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加强我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二级市场交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级市场交易,是指政府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抵押已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原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交易的一般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广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引(试行)

广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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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简明规范,通俗易懂 规划成果应简明扼要、规范严谨、通俗易懂,做到村民 易懂、村委能用、政府好管。 1.4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 例》、《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土 地利用现状分类》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县(市) 域乡村建设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上位规划及专项规划。 1.5 规划期限 村庄规划期限原则上为 5-10 年,并应与县(市)域乡村 建设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规划期限相衔接。 其中,近期规划期限为 3-5 年。 规划期满后,如村庄用地规划、设施规划等核心内容与 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无重大冲突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 表大会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可将该村庄规划的 规划期限适当延长。 1.6 规划范围 村庄规划范围为本村行政区域。自然村编制村庄规划可 根据实际需要划定规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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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 实施意见》(粤发〔2018〕16 号)工作部署,根据省委办公 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 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18〕21 号)有关要 求,规范我省村庄规划编制,引导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1.2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农村地区及城镇规划区内未纳入城 镇规划管辖的行政村,开展“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编制和 管理实施。 连片建设发展的多个行政村,可按区域统筹思路合并编 制村庄规划。已编制规划的村庄,应依据本指引整合规划成 果并进一步修编完善。有条件的自然村(20 户以上,下同) 可参考本指引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在符合本指引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 况明确有关细则。已编制整治创建规划的省定贫困村,无需 重复编制规划。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7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7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国家和我省关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2012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1.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一般性规定1.3.1 项目设计成果1.3.2 项目设计报告构成1.3.3 项目设计图件构成2 项目设计报告编制2.1 综合说明2.1.1 项目立项批复及调整情况2.1.2 项目相关指标概述2.1.3 项目设计编制原则、依据和目标2.2 项目区概况2.2.1 项目区所在县(市、区)概况2.2.2 自然条件2.2.3 自然灾害2.2.4 社会经济条件2.2.5 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2.2.6 耕地质量等级分析2.3 项目基础设施条件分析2.3.1 项目区周边基础设施现状2.3.2 项目区内基础设施现状2.4 项目区耕地增减平衡分析2.5 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分析2.6 项目区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6.1 灌溉水源2.6.2 灌溉需水量2.6.3 可供水量2.6.4 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7 项目规划2.7.1 土地平整工程规划2.7.2 灌溉与排水工程规划2.7.3 田间道路工程规划2.7.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规划2.7.5 其他工程规划2.8 项目工程设计2.8.1 土地平整工程2.8.2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2.8.3 田间道路工程设计2.8.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设计2.8.5 其他工程设计2.8.6 工程量汇总2.9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2.9.1 土地权属现状2.9.2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2.9.3 土地权属人对调整方案的意见2.10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10.1 施工条件2.10.2 施工布置2.10.3 施工工艺流程和技术要求2.10.4 工程总进度计划2.11 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影响及其减缓措施2.11.1 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影响2.11.2 减缓措施2.12 项目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2.12.1 预算编制依据2.12.2 主要工程量计算及确定说明2.12.3 投资预算2.12.4 资金筹措及分年度投资计划2.13 项目预期效益分析2.14 项目实施管理及后期维护2.14.1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2.14.2 工程实施管理2.14.3 工程后期管护2.15 项目设计附件3 图件编制3.1 项目现状图编制要求3.2 项目规划图编制要求3.2.1 项目规划图上图要素及要求3.2.2 项目规划图绘制要求3.3 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4 编排格式说明4.1 设计报告编排格式4.1.1 报告构成4.1.2 封面4.1.3 扉页4.1.4 项目工程特性表4.1.5 报告正文4.2 设计图册编排格式4.2.1 图册构成4.2.2 封面4.2.3 扉页4.2.4 图册5 附件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1 总则1.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报告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图件编制的内容和要素、文本格式及一般性要求。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126号•【施行日期】201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126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现将《广东省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9月12日广东省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工作要求,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为农村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好服务和保障,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筹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奋力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南粤大地落地生根、结出丰硕成果。

二、基本原则(一)因地制宜。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和农民意愿,科学确定本地区行动目标任务,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加快编制进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部署持续推进,不搞一刀切。

(二)有序推进。

坚持难易有序,稳中推进,及时掌握积累经验,合理安排编制时序,采用适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路径和技术模式,防止一哄而上和生搬硬套。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南(试行)(2019年7月版)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南(试行)(2019年7月版)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南(试行)自然资源部2019年7月前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要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是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前提和基础。

为指导各地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保证评价成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编制本技术指南。

本技术指南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清华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自然资源部经济管理科学研究所、同济大学、自然资源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国家气候中心。

目录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评价目标 (2)5评价原则 (3)6技术流程 (3)7成果形式 (8)8成果应用 (8)附录A数据准备要求 (10)附录B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方法 (14)附录C农业生产适宜性评价方法 (20)附录D城镇建设适宜性评价方法 (25)附录E承载规模评价方法 (33)附录F成果编制要求 (36)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省级(区域)、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

开展其他相关工作需进行评价的,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8306-2015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T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20481-2017气象干旱等级GB/T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986农业气候影响评价GB/T50095-2014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DZ/T0286-20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TD/T1055-2019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DD2019-08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要求(1:50000)国海预字〔2015〕585号风暴潮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技术导则环办生态〔2017〕48号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试行)环办环评〔2017〕99号“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3术语和定义3.1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基于一定发展阶段、经济技术水平和生产生活方式,一定地域范围内资源环境要素能够支撑的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等人类活动的最大规模。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正式试行稿_)050704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正式试行稿_)050704
3、结合路网格局;
4、结合土地利用的内在关联性;
5、编制区应保持适宜的用地规模..每个编制区面积一般不宜大于5km2。
3.1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
3.1.1技术文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技术图纸和公众参与报告。
3.2基础资料汇编的主要内容
基础资料汇编是对编制区现状情况的资料汇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0.11本指引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1编制计划的制订原则和主要内容
2.1.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以下简称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近期建设规划制订。
2.1.2编制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计划制订的背景、要求和依据。
3.2.8市政公用设施现状
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分布、规模、用地面积以及管网等级和分布情况。
3.2.9历史文化及建筑风貌
编制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情况)、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资料。
3.2.10环境保护现状
编制区主要污染源、污染类型及污染指标。
3.2.11其它
3.3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说明书是对编制区现状的分析、规划设想的论述和规划内容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6、燃气工程规划
评价燃气设施现状;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气源类型、用气量指标、供气方式..预测用气量;确定燃气储备站、调压站的位置、规模及用地面积;确定高、中压燃气管网压力级制及布设和安全要求;阐述防火安全间距的要求。
7、环保环卫设施规划
评价环保环卫设施现状;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各类环保环卫设施的项目的种类和规模..并明确其空间布局及建设要求。
1.0.6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技术文件、法定文件和管理文件。成果草案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公开展示后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的思考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的思考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的思考一、产生背景1982年,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确立,在长期特殊的土地二元所有制下,城乡建设用地使用双轨并行,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发育较慢,城乡土地市场发展不平衡。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为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本设想,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

2015年,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工作。

2019年,新土地管理法明确指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至此,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法律基础已经建立,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推动土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集体建设用地定级及价格评估体系。

二、定级方法(一)定级方法目前,我国仅出台了城镇土地、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技术标准,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级别的划分尚无相关技术规定。

鉴于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还处于探索阶段,“以价定级”测算土地级别的条件还不具备,分析认为可以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定级工作。

(二)定级流程(1)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村集体土地评估技术指引》(中估协发〔2020〕16号)及相关文件,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定级实施方案。

(2)选择编绘工作底图,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地籍图、规划图等资料,在综合取舍的基础上,编制定级工作底图。

(3)用特尔斐专家咨询等方法,科学的选择影响集体建设用地的定级因素、因子,并确定其权重。

(4)调查收集与土地定级因素、因子有关的资料及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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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编制指引(试行)为规范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的技术实施和成果编制,促进城乡公示地价体系一体化建设,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中估协发[2020]16号)等规程、指引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试点经验,制订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的技术实施与成果编制工作。

本指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订工作是指依据相关规范要求划定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完成相应级别或均质区域的基准地价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二、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11.《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12.《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1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1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1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3号);1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技术标准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5.《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中估协发〔2020〕16号);6.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技术要求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应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规定的相关原则,以估价时点的有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依据,采用的数据、估价方法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选取的测算案例应真实、客观反映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现状和市场价值。

(一)工作范围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县(市、区)整体或其下辖的各个乡镇为评价对象,具体需根据县区所处区位、县区内部自然地理条件、建设用地区位及空间布局等的差异性以及影响土地级别因素因子的一致性等分析确定。

(二)地价内涵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在区域平均土地开发利用条件下,针对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按照不同用地类型进行评估,并由政府发布的某一估价期日某一设定年期土地权利的平均价格。

1.土地用途。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按商服用地、工业用地、宅基地等土地用途进行分类评估,鼓励有条件地区组织开展集体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等用途的基准地价评估。

其中,宅基地用途设定应符合宅基地使用或有偿退出等政策要求,明确界定宅基地的限制性市场条件与价格适用范围。

鼓励广州市、佛山市、肇庆市等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地区探索设定其他相应权利条件的住宅土地用途。

2.土地权利类型。

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公共服务用地可设定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对于宅基地可设定为宅基地使用权。

同时,应结合当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政策及所有权人的普遍意愿,明确转让、抵押、分割、收回等特殊的权利权能限制。

3.估价期日。

根据土地管理需要综合确定,采用公历表示,具体到年、月、日。

4.土地使用年期。

土地使用年期设定应不高于相同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法定最高使用年期。

对使用年期无具体规定的宅基地,可按无年期限制设定。

5.土地开发程度的设定。

按照各均质地域的平均状况确定。

6.容积率的设定。

根据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现状平均容积率,结合规划指标或规划平均容积率综合确定。

(三)资料收集与调查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资料收集与调查要坚持现势性、详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相结合。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收集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及镇村国土空间规划等资料,同时应收集最新可反映土地权属的相关土地调查资料,并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集体土地确权成果等资料进行校验,综合确定工作底图。

2.收集当地在集体土地征收、移民安置、流转、抵押、登记、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并关注其落实程度。

3.收集可反映区域内最新的交通条件、基础设施状况、公共设施状况、繁华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条件、产业聚集、城镇规划等情况的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可通过收集与估价时点相近的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中相关的数据资料获取,同时应针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特殊影响因素,补充收集区域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4.收集位于集体建设用地定级范围之外,并对测算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质量存在明显辐射影响的城镇(集镇)中心以及其他商服设施、基础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资料。

5.收集评估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交易样点资料,交易样点资料不仅包括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样点,还应包括各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获取生产经营收益的样点、宅基地有偿使用(含有偿退出)及经营获利的样点等。

交易样点资料通过集体“三资”平台收集的,应重点关注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采用“三资”平台数据作为交易样点时,应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6.在尚未建成集体土地交易统一平台或交易资料统一归档管理机制的地区,可综合采取内业查档、外业调查、问卷访谈、会议座谈等多种方式全面获取各类样点资料。

7.调查中应与交易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地企业、监管部门等进行充分交流,掌握交易价格形成的行为机理、限制性条件、心理价位及其他价格影响因素等,了解土地使用者对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的差异感知与接受程度。

(四)土地定级集体建设用地定级除遵循《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在因素体系及其量化评价方法、资料调查与整理、定级单元划分以及结果确定等方面关注其可能存在的特殊性差异,注意要点如下:1.定级方式选择集体建设用地定级可综合考虑市场发育情况和监管服务需求选择分类定级或综合定级。

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定级的,应采用分类定级;以乡镇为单位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定级的,可根据资料情况和市场发育程度确定定级方式。

2.确定因素因子集体建设用地因素因子可考虑城乡之间在社会经济职能、建设形态与规模等方面的差异,结合评价对象的特征,在《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规定的因素因子基础上,进行适度增减取舍,体现针对性、差异性、可行性。

鉴于集体建设用地具有覆盖范围广、空间位置分散、质量分布不连续、城乡接合部受邻近城镇或已建成区域的辐射影响明显、受区域功能规划及政策导向等影响明显的特征,未先行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分等的地区应增加反映宏观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以及相关规划等影响的因素。

不同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定级因素的选择可参考以下表1至5确定,评估范围全部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内的,定级因素选择可参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确定。

表1 集体综合定级因素选择参考表表2 集体商服用地定级因素选择参考表表3 宅基地定级因素选择参考表表4 集体工业用地定级因素选择参考表表5 集体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定级因素选择参考表土地定级因素确定后,评价因子可参考以下内容确定:(1)繁华程度。

繁华程度的定级因素主要通过商服繁华程度反映,定级对象空间范围内的商服设施可作为繁华程度的评价因子。

除常规商服设施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农贸市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等视作商服设施繁华程度的评价因子。

(2)交通条件。

交通条件的定级因素一般包括道路通达度、公交便捷度、对外交通便利度。

道路通达度的评价因子除考虑国道、省道、县道等交通干线外,可根据集体建设用地的分布情况选择乡村道路的路网密度作为评价因子;公交便捷度可选择公共交通站点或线路等作为评价因子;对外交通便利度可选择客运站、火车站(轨道站)、机场码头等作为评价因子。

(3)基本设施状况。

基本设施状况的定级因素一般包括基础设施完善度和公用设施完备度。

基础设施完善度可选择供水、供电、排水、供气、通讯设施等作为评价因子,公用设施完备度可选择文体娱乐、乡村旅游设施、学校、医疗设施、金融设施等作为评价因子。

其中,公用设施完备度的评价因子除上述常规因子外,还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考虑老年活动站所、农家乐、小卖铺(食杂店)、农村电商营销点、固定的物流配送中心等具有特色且具备一定规模和稳定性的设施作为评价因子。

(4)社会经济状况。

社会经济状况的评价因子可从经济产值、人均经济收入、集体建设用地(或耕地)占比、人口密度等进行选择。

(5)宏观区位影响度。

宏观区位影响度主要反映位于定级对象空间范围之外,但对定级对象具有明显辐射影响的因素,其评价因子可从周边中心城镇、商业繁华区、产业园区、集中区、集散地等进行选择。

(6)环境条件。

除各类自然环境条件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农村人居环境、工程地质条件、是否受地质灾害影响等纳入评价指标体系。

其中,农村人居环境的评价因子可结合“一村一品”、“新农村建设”等相关情况进行选择。

(7)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的评价因子可从对定级对象土地质量分布有重要影响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城市更新规划及相关功能区规划等进行选择。

3.权重确定及因素因子量化(1)定级因素因子权重确定集体建设用地定级因素的重要性顺序及权重取值应经过充分论证,可采用特尔菲法测定,必要时辅以综合因素成对比较法、层次分析法等其他方法进行论证,其权重取值范围可与《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要求的不完全一致。

(2)定级因素因子量化集体建设用地定级因素因子中,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基本设施状况、产业集聚效益、环境条件、人口状况等土地质量影响因素的量化评价方法与国有建设用地类同,相关因素因子量化方法可参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量化评价注意要点如下:1)宏观区位影响度宏观区位影响度属于点状因素,其评价因子的作用半径、影响规律及功能分测算方法类同于商服中心,量化时重点依据与定级对象近邻的中心城镇、商业繁华区、产业园区、集中区、集散地等对定级对象土地质量的影响,不同类别的近邻区域应设定相同的可比关系指标确定影响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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