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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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引言:产品质量是衡量产品价值和可信度的重要标准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产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

当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时,他们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旨在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推动企业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

本文将探讨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并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一、产品质量问题的定义与分类产品质量问题是指产品的实际使用与其应有的功能、性能、可靠性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或达不到相关标准的情况。

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明显缺陷:指产品在设计、制造或者销售过程中出现的明显缺陷,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

2. 潜在缺陷: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表现正常,但由于设计、材料、工艺等方面问题,存在潜在的质量隐患。

3. 误导性宣传:指企业在产品宣传、广告中虚假宣传或者夸大产品功效等,误导消费者。

二、法律责任分析1. 民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当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民法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赔偿,并承担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2.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来规范产品质量,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 侵权责任:当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经营者应承担因质量问题所引发的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适用原则1. 举证责任原则:在产品质量问题纠纷中,消费者如果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或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及其对自身权益的损害。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有厂家或者说是被告方来进行一个产品,没有质量的责任的举证,毕竟在这种状况之下,如果要让购买方来举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话,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苛刻。

一、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有厂家或者说是被告方来进行一个产品,没有质量的责任的举证,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对产品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如英国1987年的《消费者保护法》,德国1989年的《产品责任法》中的立法规定。

我国立法上也采取了同样的规定方式,《民法通则》第122条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而特别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则比较明确。

该法第41规定: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中并没有将生产者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即无论他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为:(1)产品不合格或存在缺陷;(2)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3)产品缺陷和人身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应在举证问题上,证明对象也就只限定在以上三方面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只需要就这些方面的内容提出积极的或消极的主张。

(二)程序法中产品责任举证责任规定依传统的民诉理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诉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作为例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该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六种情况,但其中并没有规定产品责任举证。

产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在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4条第6项,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是否倒置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是否倒置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是否倒置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般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有些民事案件实⾏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那么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是不是倒置?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是否倒置产品质量纠纷向法院起诉的,实⾏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产者、销售者⾃⾏举证, 来证明其产品没有质量缺陷。

《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产者应当对其⽣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鉴定基本特征1、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2、质量鉴定对争议产品⽽⾔,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鉴定,不适⽤。

3、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磨损、损坏、失去使⽤性能的产品,因此将鉴定产品的内在质量状况与合同或产品标准要求⽐较,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由谁造成的,因此,产品质量鉴定⼀项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诊断"⼯作,它区别于仲裁检验。

4、质量鉴定的技术⼯作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产品质量纠纷向法院起诉的,实⾏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产者、销售者⾃⾏举证, 来证明其产品没有质量缺陷。

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People are not afraid of walking in the dark, but they are afraid that there is no sunshine in their heart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导读:产品质量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应该由受害人证明产品设计有缺陷,这种缺陷给自己造成的损害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该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比如能证明产品还没有投入流通的,能举证法定免责事由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关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

受害人如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产品侵权责任得以确立。

生产者或销售者则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如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定免责事由有:(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材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材料;4、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三)证明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2、质检部门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结论等。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买卖合同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乙方:(购方)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将以下货物出售给乙方,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买卖合同:一、产品信息1.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2.数量:_______________3.单价:_______________4.总金额:_______________5.交货方式及时间:_______________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货物送达乙方处。

2.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乙方的合同要求。

3.如因甲方原因迟延交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日万分之5的比例进行赔偿。

三、乙方的权利1.乙方在货物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2.甲方应当配合乙方的质量检查工作,包括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等。

四、质量问题及举证责任1.在货物验收和交付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

2.如果是货物在有效期内内部质量故障造成,由甲方承担举证责任。

3.由于运输、操作不当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产品问题,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争议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3.如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需要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在民法典中,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民法典中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一、产品责任纠纷的定义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引发的法律争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包括三种情形:产品质量缺陷、产品安全缺陷和产品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消费者主张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而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三、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1. 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主张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具体来说,消费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质量缺陷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的照片、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2)产品安全缺陷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的照片、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问题。

(3)产品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说明书、产品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产品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

2. 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举证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具体来说,生产者或销售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质量缺陷不存在的,应当提供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2)产品安全缺陷不存在的,应当提供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的检测报告、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等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安全问题。

(3)产品说明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说明书、产品的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证明产品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总结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

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

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在产品缺陷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以及国际惯例,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能存在差异,但通常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厂商的举证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生产商、销售商或者提供者有义务为其产品的质量问题负有举证责任。

在产品缺陷纠纷案件中,如果消费者主张该产品存在缺陷,厂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的要求,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

如果厂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则在举证责任上负有不利地位。

其次,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虽然厂商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但消费者作为产品使用者,也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消费者可以通过提供产品的照片、视频、购买凭证、消费合同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还可以提供专家鉴定报告、相关证人证词等来支持其主张。

在消费者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有义务对这些证据进行评估,并要求厂商提供相关证据以反驳消费者的主张。

第三,裁判机关的举证义务。

在一些司法制度中,法院也承担着一定的举证责任。

法院在审理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时,应当发挥举证的主导作用,通过整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寻找证据中的真相,确保公正裁决。

法院可以要求双方提供更多的证据,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检验、听证会、鉴定等,以弥补双方证据不足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最后,证据推定和举证负担的转移。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了一些证据的推定规则,即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不提供证据,而由法院根据事实推定该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例如,在一些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法中,产品在购买后六个月内发生质量问题,可以推定该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可以较少承担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

另外,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了在一方当事人无法获得关键证据时,该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证据。

总之,在产品缺陷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考虑到厂商、消费者和法院的各方利益和权益。

产品缺陷责任的举证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的举证责任一、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基础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这两部法律,当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产品遭受损害时,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产品缺陷的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中存在的缺陷,使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安全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

产品缺陷可以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等多个方面。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产品缺陷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消费者主张产品存在缺陷时,消费者需要首先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即承担举证责任。

一旦消费者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则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缺陷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四、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作为产品的使用者和受损害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提供证据:一是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合同、发票等相关文件;二是提供产品的照片、视频、样品等物证;三是提供相关的专家鉴定报告或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

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五、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一旦消费者提供了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缺陷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生产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提供证据:一是提供产品的设计、制造、检测等相关文件;二是提供产品的质量控制记录、证书等证据;三是提供相关的专家鉴定报告或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

生产者提供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六、法院的裁判原则当产品缺陷责任纠纷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时,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来判断缺陷责任的归属。

在举证责任方面,法院会依据合理推定原则,即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常理和经验推定某事存在或不存在。

当消费者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时,法院会要求生产者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则可能对生产者不利。

产品质量 民法典

产品质量民法典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性能及寿命要求,是衡量产品优劣的重要标准。

在民法典中,对于产品质量也有明确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生产合格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这就要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要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而消费者也有权要求购买到合格的产品,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损失。

民法典对于产品质量缺陷的赔偿责任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有质量缺陷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换货、修理或者补偿。

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生产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消费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权益保护,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民法典还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主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的,应当提供证据。

而生产者对于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的,可以提供合理的证据加以辩解。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产品质量问题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有关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这一条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增强了产品质量问题的监督和管理。

总结起来,民法典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生产者应当生产合格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购买到合格的产品,并且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有权要求退货、换货、修理或者补偿。

同时,在产品质量问题纠纷中,消费者和生产者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规定为产品质量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平衡。

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

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卢宇律师案情介绍:周某于2008年10月份与A汽车销售公司就某品牌汽车签订买卖合同。

同年11月份,双方履行了交付车辆和支付价款的义务。

该车被使用一年多后于2010年3月,周某与家人自驾游期间,该车后部右侧底部起火将整车焚毁。

事后,周某以汽车存在缺陷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汽车被焚毁导致的损失。

A公司以周某无证据证明汽车存在缺陷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周某于6月份将A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分析:本案属产品质量纠纷,但在实际中,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要么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么追究对方侵权责任。

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同一事实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为周某)有权选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原告选择的诉求,举证责任的承担有所不同。

以下,笔者以本案为例,对产品质量纠纷中的相关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本案法律关系分析:违约或侵权?所谓违约,即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履行或者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已于2008年将汽车交付周某并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周某,从形式上看,A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A公司不存在违约。

但是,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周某的合同目的看,A公司实际上承担的义务不仅仅限于交付车辆本身,同时包括向周某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汽车的义务,即A公司交付的车辆必须是合格无缺陷的,否则即使A公司向周某交付了汽车,也不能认为A公司已履行完其义务。

因此,如果该被焚毁的车辆确实存在缺陷,那么A公司构成对周某的违约。

所谓侵权,是指一方违反义务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可以作为或/和不作为方式实施。

在货物买卖中,合同标的(如本案中被焚毁车辆)的毁损是否属于侵权的争议一直很大。

笔者认为,根据对侵权的定义分析,构成侵权的前提之一是他人已有的权益受到侵害,如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无权益的,则该当事人不得就合同标的本身的毁损向对方主张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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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关于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问题背景资料:超市甲发布广告称有一批商品(食品A)特价促销(笔者注:未标明是处理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20%。

因为商品A为有完全封闭包装的食品,购买时不可以拆开查看。

消费者乙购买了一盒,为避免意外消费者乙持收银条前去总服务台开具了名称、金额都相同的发票。

并将收银条和发票妥善保管。

个体经营户丙也购买了五大箱共100盒,同时也为避免意外消费者乙持收银条前去总服务台开具了名称、金额都相同的发票。

并将收银条和发票妥善保管。

回去后消费者乙、个体经营户丙均发现产品明显腐烂变质,但产品小包装内均有合格证,但是购买当天都明显已经过了保质期。

消费者乙、个体经营户丙分别向超市甲索赔,但超市甲拒绝赔偿。

说食品A已经卖完了,仓库里面已经没有食品A了,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所销售的食品A是否过了保质期,并说谁都随便拿个东西来诬陷我们是不可能赔偿的。

消费者乙、个体经营户丙均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将食品A拿到当地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都是食品A产品质量不合格。

消费者乙、个体经营户丙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b,要求超市甲退货。

在法庭上消费者乙、个体经营户丙分别向法庭提供了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原件、超市甲的收银条和发票,以及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超市甲答辩称:承认他们确实在超市甲购买过食品A。

但是自己从未销售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A。

收银条和发票只可以证明他们确实在超市甲购买过食品A。

而公证部门和原告都不能证明拿到当地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食品A就是原告从超市甲购买的食品A!要求原告举证拿到当地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食品A就是原告从超市甲购买的食品A!在法庭上消费者乙、个体经营户丙分别要求超市甲举证拿到当地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食品A就一定不是原告从超市甲购买的食品A!问:在这两个诉讼中拿到当地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食品A是否就是从超市甲购买的食品A!到底是谁负有举证责任?补充问题问:在这两个诉讼中的证物食品A(拿到当地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食品A)是否就是从超市甲购买的食品A?关于这个问题到底应该是谁负有举证责任?简单的说:就是原、被告双方针对交易事实没有异议,而对诉讼标的物是否就是曾经交易的商品意见不一致。

各自分别要求对方举证。

我问的是该谁举证。

不过首先要说明,理由不是因为“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的缺陷产品并没有致人损害(比方说有人吃了食品A而伤亡),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当然也就不可能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本案是一个“瑕疵责任”问题,是一个合同纠纷诉讼,而不是侵权诉讼。

确定这样具体情节的举证责任,法律并没有什么明确规定,如果非要找一条的话,那就是楼上提到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具体的叙述其实我在以前那个问题中也已经说过了,再简单地讲一下:首先,作为事先不能预料结果的购买者,保存发票和合格证还有确实不符合质量的商品已经是所能做的最大限度了。

要求无法预期的购买者直接证明一个变质商品绝对就是从某人那里买来的,是极不合理的,完成这样的证明很多时候是不可想象的。

在实践中,除非是特定物的商品,否则这样的直接证据也几乎不可能存在。

消费者通过提交购买凭据等证据来证明购买行为从而间接地证明具体商品来自某个商家,这种做法不正是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吗?从被告的角度看也许可能存在个别人仅凭发票和变质商品试图诬告他人的可能性,但是这种情况是一个理性社会中只占极少数的现象。

因此,既然已经证明被告确实出售过食品A,那么从盖然性上看,相信原告所提出的证据更加符合理性的判断规则,符合公平的原则。

其次,从举证能力上看。

在这种情况下将举证责任归于被告也更合理。

作为买方,很难再提交进一步的证据。

也就是说,原告的举证能力实际上已经穷尽了。

而作为卖方,如果需要反驳对方的举证,则存在通过提交自己的进货记录、在库管理记录等来否认对方指控的很多种可能性。

同时,被告不去试图实现这些可能性,而只是一味要求购买者完成几乎不可能完成的证明,是不诚实的表现。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无论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还是从举证能力上判断,法官都应当作出原告已经就其主张完成了举证的认定,要求由卖方的被告来证明自己没有出售变质食品给原告(也就是说原告提交的变质食品A不是他卖的)。

供你参考。

关于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的问题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举证责任: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乙、个体经营户丙可以要求超市甲向法庭举证"拿到当地食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食品A"不是原告从超市甲购买的食品A的证据。

消费维权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服务的帮助。

来源:(关于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问题/w/xf/35244.html)精彩推荐:日本能源安全的政策,法律及其对中国的启示/w/xf/111790.html中国消费者协会/w/xf/111789.html缅甸强热带风暴遇难人数增至38491人/w/xf/111788.html合会法律问题与民间融资法典化浅析/w/xf/111787.html美国金融风暴之反思/w/xf/111786.html卫生部正在建立食品违法添加物数据库/w/xf/111785.html四川省工商机关用半年时间专项整治灾后建材市场秩序/w/xf/111784.html 且说社会转型期的‘闹大心理’/w/xf/111783.html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w/xf/111782.html设计新颖独特面向人群更广/w/xf/111781.html进驻写字楼‘挖坑’骗钱谨防特许经营名义下的商业欺诈/w/xf/111780.html 从法国大革命的故乡看中国的政治改革/w/xf/111779.html我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w/xf/111778.html中国男篮主帅将于5月公布人选本土教练将经受考验/w/xf/111777.html 中彩中心主任称中国福利彩票公益理念符合国情/w/xf/111776.html以欧盟及法国法为借鉴建立我国的绿色公共工程采购法律机制/w/xf/111775.html论绿色信贷政策的法律化/w/xf/111774.html北京市消协帮您检测装修后的室内空气是否达标/w/xf/111773.html经营者接受监督的义务/w/xf/111772.html提升商事信用的商法制度创新/w/xf/111771.html论物业管理合同中的责任追究/w/xf/111770.html上半年全国6.7万家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倒闭/w/xf/111769.html消费者协会是不是企业法人/w/xf/111768.html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w/xf/111767.html以‘借贷’型诈骗为契入/w/xf/111766.html<经营者义务>未尽告知义务经营者售价6倍埋单/w/xf/111765.html奶粉不得宣传‘使孩子变聪明’/w/xf/111764.html信用,是律师的天职/w/xf/111763.html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例的/w/xf/111762.html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该履行怎样的卫生安全保证/w/xf/111761.html如何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w/xf/111760.html挂靠经营机动车辆保险问题的法律思考/w/xf/111759.html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集资诈骗罪/w/xf/111758.html央行将于16日发行国庆60周年金银纪念币/w/xf/111757.html中国食品市场的治理整顿不能有丝毫松懈/w/xf/111756.html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w/xf/111755.html解读储蓄实名制/w/xf/111754.html中国耕地11年减少1.25亿亩超河南全部耕地面积/w/xf/111753.html 推广标准(2017最新)/w/xf/111752.html政府采购制度研究/w/xf/111751.html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利弊分析/w/xf/111750.html甘肃文县15所学校因震情严重再次停课/w/xf/111749.html北京消协公布八大投诉热点邮购投诉名列前茅/w/xf/111748.html浅论公立高校银行贷款的政策性特征/w/xf/111747.html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立法研究/w/xf/111746.htmlEV71与SARS完全是两回事/w/xf/111745.html主动提供消费账单经营者责无旁贷/w/xf/111744.html浅谈‘一把手’职务犯罪预防/w/xf/111743.html票据和金融凭证诈骗若干问题研究/w/xf/111742.html常山战鼓入选奥运会迎宾仪仗队/w/xf/111741.html苗岭洁肤霜被勒令停产全国范围内紧急召回/w/xf/111740.html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立法的末来走向/w/xf/111739.html谈民营企业海外发展的法律需求与保护/w/xf/111738.html专家称最低工资标准(2017最新)/w/xf/111737.html能源局长称不要妖魔化水电开发不发展是错误的/w/xf/111736.html 浅论消费信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w/xf/111735.html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w/xf/111734.html奥运商机无限/w/xf/111733.html经营者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w/xf/111732.html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w/xf/111731.html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之分析/w/xf/111730.html陕西汉中遭遇罕见大风冰雹1015顶帐篷被吹损/w/xf/111729.html上海调高公积金贷款上限每户从50万调至60万/w/xf/111728.html新八条/w/xf/111727.html债务人的日子终于不好过了/w/xf/111726.html2017冷冻年度18个品牌遭淘汰空调业仍有较大发展空间/w/xf/111725.html 银行通存通兑收费涉嫌协同垄断/w/xf/111724.html实现民法功能的宪政思考/w/xf/111723.html典当行能否发放抵押贷款应作正面法律规制/w/xf/111722.html订购时赠送的服务怎么‘不见’了/w/xf/111721.html经营者的十项义务/w/xf/111720.html论农村新能源建设/w/xf/111719.html兼论其同时设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w/xf/111718.html干酪、水牛奶消费将驶入快车道/w/xf/111717.html消费者协会维权力不从心/w/xf/111716.html对电信公司以短信通知方式开通收费增值业务的法律思考/w/xf/111715.html 论行政私法行为的法律性质/w/xf/111714.html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试行工作程序/w/xf/111713.html银行卡犯罪多样化建立跨部门防控机制迫在眉睫/w/xf/111712.html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理论与实践探索/w/xf/111711.html论美国宪法中的‘反多数难题’/w/xf/111710.html奥运后煤电油将相机调价/w/xf/111709.html大米‘欧佩克’遭反对菲律宾称其不人道/w/xf/111708.html浅议《政府采购协议》与中国政府采购/w/xf/111707.html赢了网法律咨询婚前‘按揭’房孳息在离婚时的归属/w/xf/111706.html专家称居民电价可能涨2.5分/度恐引发煤炭提价/w/xf/111705.html 我国粮食价格存在上涨压力/w/xf/111704.html浅析《环境保护法》修改背景下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w/xf/111703.html 惊动全加拿大的陈旺捉小偷案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w/xf/111702.html 家居行业发展迅猛环保隐患不容忽视/w/xf/111701.html北京奥运会周年唱响全民健身主旋律/w/xf/111700.html企业与个人商标注册与保护建议函/w/xf/111699.html论期房按揭贷款欺诈及其预防/w/xf/111698.html陵园狸猫换太子消委维权柳暗花明/w/xf/111697.html地震重灾区什邡一名被困123小时妇女获救/w/xf/111696.html 保证保险中的两个问题/w/xf/111695.html台湾行政组织变革之发展与法制面之挑战/w/xf/111694.html经营者保证质量的义务/w/xf/111693.html2岁女孩注射甲肝疫苗猝死厂商北京科兴被调查/w/xf/111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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