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保障社会供给,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购销、储存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产制品(含固体盐、液体盐)。
包括食盐、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第四条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
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物价、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盐业生产技术水平。
第二章资源管理第八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者非法侵占盐资源。
第九条开发利用盐资源,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开采矿盐和地下卤水,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划定盐场保护区,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鲁工信消〔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7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模和资金使用第三章管理体系第四章储存管理第五章储备动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7〕35号)有关政府食盐储备制度的要求,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提高省级人民政府对食盐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和加强省级食盐储备管理,确保食盐市场安全和稳定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食盐储备,是指省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省内食盐市场,应对特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确保特殊时期食盐市场供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500克(500克以下规格)小包装及50千克大包装食用盐,其中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当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最低库存、最高库存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级食盐储备遵循“政府牵总、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
第四条从事和参与省级食盐储备承储、管理、监督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2年11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盐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的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的,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在全省范围内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鼓励发展盐业生产,根据市场需要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山东省第一轻工业厅是山东省人民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全省盐业行政管理工作,由山东省盐务局负责办理。
市地盐务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行署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未设盐务局的市地供销合作社,负责本市地的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确定。
各市地、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盐业行政管理业务,应接受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五条盐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盐政执法工作应执行国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盐政执法人员履行盐政执法职责必须佩戴执法标志,并持有省盐务局核发的《中国盐政检查证》。
第七条公安、工商、税务、交通、土地、卫生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盐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和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盐业生产技术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盐业行政管理、盐政执法和盐业科技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XX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食盐储备体系 (2)第三章食盐储备规模 (3)第四章食盐储备资金 (3)第五章食盐储备储存 (3)第六章食盐储备动用 (4)第七章监督管理 (5)第八章附则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确保应急状况下食盐及时、安全、有效供应,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和《XX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6〕6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盐储备、动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食盐储备体系第三条XX市食盐储备体系由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组成。
第四条政府食盐储备可以依托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
政府食盐储备可以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指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批发企业承储。
但确定承储前,应明确并公开承储企业的选择条件、责任义务等内容。
市经济信息委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政府储备食盐的品种、数量、分片集中储存地点、双方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食盐储备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储备;实行“产销合一”的集团型盐业企业,其企业食盐储备责任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章食盐储备规模第六条政府食盐储备量不得低于正常情况下全市上一年度月均消费量。
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第七条企业食盐储备量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上一年度月均销售量。
第四章食盐储备资金第八条政府食盐储备实行费用包干,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企业食盐储备所需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五章食盐储备储存第十条政府食盐储备的布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有利调运、覆盖全市”的原则,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承储企业确定,并纳入委托承储合同管理。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专营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盐产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因素导致的食盐市场异常情况,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稳定,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食盐。
食盐储备包括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
政府食盐储备是指省级政府食盐储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食盐储备储存、管理、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四条食盐储备由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储存,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省财政对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第五条政府食盐储备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采取“动态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模式管理。
第六条政府食盐储备计划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并进行宏观指导协调。
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协调食盐储备管理工作,XX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下达食盐储备计划;确定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企业,督促其落实储备计划;统一调度食盐储备,保障应急供应;对食盐储备数量、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将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列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项目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盐储备管理工作。
承储企业负责食盐储备计划的落实,以及调运、储存、轮换等日常管理工作,对所承担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直接负责。
第八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三年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承储企业履行政府食盐储备责任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不定期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政府食盐储备情况进行检查并综合评估。
山东盐业改革最新方案

3.监督考核:建立改革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改革进度和质量。
六、宣传与培训
1.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盐业改革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预期目标。
2.专业培训:对盐业管理人员、企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改革实施能力。
本方案作为山东盐业改革的行动指南,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通过深化改革,山东盐业将迈向更加繁荣、健康的未来。
(三)监管体系构建
1.完善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盐业监管的地方性法规,为盐业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2.强化监管能力:加强盐业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技术水平,提高监管效率。
(四)保障措施
1.政策支持: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盐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
2.社会稳定:妥善处理改革中的职工安置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优化盐业资源配置:整合省内盐业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产业升级。
(二)市场改革
1.开放市场准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盐业市场,形成多元化竞争格局。
2.完善价格机制:建立食盐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企业合理定价,保障市场供应。
(三)监管体系
1.加强食盐质量监管:建立食盐质量追溯体系,加大对食盐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1.管理机构改革:整合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建立职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盐业管理体系。
2.企业改革:鼓励盐业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市场机制改革
1.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立透明公正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淘汰落后产能。
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食盐储备管理制度一、食盐储备管理的必要性1. 维护供应稳定。
食盐是人类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一旦供应中断或短缺,将会对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
建立食盐储备管理制度,可以在供应紧张时及时调配库存,保障民众需求。
2. 保障价格稳定。
食盐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建立储备可以在价格波动大时进行市场调控,避免供需失衡导致价格暴涨。
3. 应对突发事件。
在自然灾害、人为干扰等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储备可以作为应急物资,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4. 提高国家防护能力。
食盐储备可以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之一,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应对各种挑战的能力。
二、食盐储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储备规模。
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合理的食盐储备规模。
规模大小应考虑到市场需求、生产能力、储存条件等因素。
2. 储备方式。
食盐储备可以采取集中储备、分散储备或组合储备等方式。
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实际情况和政策制定者的决策。
3. 储备管理机构。
建立专门机构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机构应包括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
4. 储备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食盐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储备计划、储备准备、储备调配、储备监管等内容。
要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执行,确保储备有效运转。
5. 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对食盐储备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食盐储备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6. 储备使用原则。
食盐储备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应急救灾等目的,要遵守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使用储备,确保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7. 储备更新与调整。
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食盐储备规模和结构,以适应不同的情况。
三、食盐储备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市场化改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食盐储备管理面临市场化改革的挑战,需要转变管理方式、引入市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2. 科技创新。
食盐储备管理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潍坊市实施《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办法
潍坊市实施《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潍坊市实施<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件>办法》已经二〇〇一年四月十六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伯祥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潍坊市实施《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促进盐业健康发展,保障社会供给,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购销、储存等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盐产品,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产制品(含固体盐、液体盐)。
包括食盐,纯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盐。
第四条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
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潍坊市盐务局是市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盐业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技术开发区、海洋化工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盐业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区)盐务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物价、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源与生产管理第六条盐资源属国家所有。
在全市范围内对盐资源实行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者非法侵占盐资源。
利用盐资源开发盐及盐化工产品,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规模生产、集约经营、综合利用、注重效益、有效保护的原则,严禁造成资源浪费。
第七条产盐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合理划定盐场保护区,并做好管理工作。
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轻工业部(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商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11•【文号】•【施行日期】1991.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1991年5月11日轻工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关于建立食用盐国家储备制度的规定,为了防备战争、灾荒和在市场出现特殊情况下调济民食急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备食盐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轻工业部是国家储备食盐(支下简称储备盐)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授权中国盐业总公司办理。
各地的管理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盐业的厅、局(社)、盐业公司(盐务局)或兼营公司及所属的保管单位逐级负责。
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抓储备盐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措施,切实管好。
第二章计划安排和动用第三条储备盐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盐业的厅、局(社)提出申请计划(格式见附表1),经轻工业部根据需要与可能列入国家年度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统一平衡,经国务院批准后一并下达(格式见附表2)。
储备盐的布局,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有重点的存于交通枢纽、符合食盐合理流向、有仓储条件、储存安全、便于管理和机动调度应急的地点(储存地点表格式见附表3)。
第四条储备盐的所有权和运用权属于国家(中央),由地方负责储存保管。
储备盐的动用,除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轻工业部备案外,平时属计划内动用的应纳入国家年度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必需临时动用时,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盐业的厅、局(社)提出动用报告,说明动用理由、地点及数量并按规定格式填具动用申请表(见附表4)报轻工业部审批,未经轻工业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动用、挪用或借用。
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实现我省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调动食盐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性,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我省盐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好盐业体制改革重大关系,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强化食盐监管,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实现科学补碘。
以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打破食盐产销区域、市场价格、工业盐准运证许可等限制,不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展行业产业链,提高行业效益,到2017年底前,建立新的盐业管理体制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盐业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形成符合国情省情的盐业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责任。
调整盐业公司(盐务局)管理体制,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管理工作不再实行当地政府与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双重领导,各市、县(市、区)盐业经营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不再实行上一级盐业经营管理机构与当地党委、政府双重管理的体制,解除省盐业集团(省盐务局)对市、县(市、区)盐业公司(盐务局)的管理关系,各市、县(市、区)盐业公司及人、财、物等下放所在市管理,由所在市政府统筹盐业监管体制和盐业企业改革,省盐业集团持有的市、县(市、区)盐业公司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在市国资监管机构。
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剥离省盐业集团及市、县(市、区)盐业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
撤销省盐务局,省盐业集团不再加挂省盐务局牌子;明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省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为省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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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起
草说明
按照省政府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将《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储备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4月22日,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对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做出总体部署,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提出在完善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是四项重点改革任务之一。
对此,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等工作也做了相关规定和要求。
作为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要求,研究提出了我省的《储备办法》。
二、起草过程
我厅于2019年8月开始着手研究省级食盐储备工作,在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的基础上,起草完成《储备办法》(草
稿),经行业协会、代表性企业、行业专家修订,进一步开拓思路、创新举措,形成了《储备办法(征求意见稿)》。
11月13日,已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8个省直部门、16市工信部门、省盐业集团、省盐业协会以及有关企业、专家征求意见。
按照省政府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处室消费品产业处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
三、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食盐是维持人的生命不可替代的商品,食盐加碘是消除碘缺乏病的最经济、最有效的途径,对保障人民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有着深远的影响。
食盐储备是确保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时的食盐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食盐安全的有效手段。
为确保我省食盐供应稳定和安全,自2016年开始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中建立食盐政府储备体系,并自盐业体制改革后连续三年委托省盐业集团负责组织实施我省省级食盐政府储备工作,均圆满完成。
2019年8月以来,为推进省级食盐储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厅开始着手准备制定省级食盐储备办法,参考兄弟省份的先进经验做法,经过对前期工作的总结和广泛调研,充分吸收采纳反馈意见,不断修订完善《储备办法》,相关指标设定科学,方案切实可行。
四、合法性自查
我厅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
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对《储备办法》进行了合法性自查,经过自查,认为我厅作为《储备办法》的制定主体合法有效;具体内容不存在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情况,合法有效;制定程序符合广泛公开征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规定,未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合法有效。
五、文件的主要内容
《储备办法》共7章,25条。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共4条。
明确了文件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储备规格、工作原则等内容。
二是规模和资金,共1条。
明确了储备规模及调整程序、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要求等内容。
三是管理体系,共3条。
明确了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的权限职责以及储备任务执行方式等。
四是储存管理,共6条。
明确了承储企业的资质、职责、工作纪律以及储备任务的组织实施等内容。
五是储备动用,共5条。
明确了储备动用的程序、条件和相关各部门职责权限等内容。
六是监督检查,共4条。
明确了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的任务分工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违规违纪处理的内容。
七是附则,共2条。
明确了生效时限及解释部门。
五、关于实行日期的说明
本《储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