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起草、备案、审核工作流程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01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 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 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 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征:(1)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 ;(2)制定程序具有法定性;(3)内容具有普遍约 束力;(4)效力具有一定的持续性;(5)以公开为 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与之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还要合理、公正、必要,不得损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审查意见等情况,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03
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规成本。
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
提升审查的专业化 水平
加强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 高审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确保 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拓宽审查渠道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制定机关对审查通过的 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批, 并加盖印章或签署意见 。
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 发布,并组织宣传和贯 彻实施。
关于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试行)

关于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118号令),结合市国资委工作职责,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和《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编制市国资委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起草、制定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定义)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市政府立法计划代市政府起草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文件送审稿以及市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立法权限、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总体要求)市国资委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政府授权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遵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确定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职责划分)市国资委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政策法规处负责编制市国资委法规计划,对列入计划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进行协调。
委内相关处、室依照本规则,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第二章计划的编制第六条(法规计划内容)政策法规处负责拟定市国资委年度法规计划。
年度法规计划包括: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规章草案;拟以市政府名义或市国资委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起草进度和起草要求等。
第七条(处室法规计划)各处、室在提出法规建议项目前,应当对所规定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制定时机等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学者的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一、凡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由主办处室起草,局办公室会同督察办审核,并使用统一的正式拟稿纸。
二、凡上报并以市政府(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局办公室会同督察办核稿后报局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由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印发。
三、凡以本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会同督察办核稿后,经局长办公室会议讨论同意,由局领导签发,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编号后印发,如涉及两个处室的先由主办处室负责与涉及处室进行磋商。
四、凡与外单位联合行文的规范性文件,由草拟处室起草,交局办公室会同督察办核稿,送局长签发后,再送涉及单位会签。
五、局办公室对拟发出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文体式进行把关;督察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以本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出之日十五日内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备案。
六、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前,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列入年度制订计划。
七、规范性文件的校对,由草拟处室负责,打印、装订、分发由局办公室负责。
4、X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管理内控制度为不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行政效能,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集体研究的作用,在原XX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集体审议制度基础上细化并修改完善形成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由XXXX负责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二、制定原则1、坚持改革引领。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简政放权,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优化审批管理,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
2、坚持分类施策。
行政许可类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在确保规范性、严肃性的前提下优化简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备案类事项充分体现便民高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文件起草备案审核制度范本

文件起草备案审核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提高文件质量,确保文件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开性、便民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二、文件起草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指定的其他机构起草。
第六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确保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抵触。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或者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三、合法性审核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在提交集体讨论或者审批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条法制机构审核规范性文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二)是否超越了制定机关的职权;(三)是否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四)是否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六)是否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给起草部门。
四、备案审查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向备案审查机构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制定机关。
第十四条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审查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纠正或者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裴圩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全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三条镇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和依据、备案报告一式5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政府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编辑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汇编,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辑印后一式五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镇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报送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镇党政办公室审查报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镇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第七条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镇人民政府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镇党政办公室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部门处理。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06月16日 10:01**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率,保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合法、科学、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白银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的以白银市、县(区)政府名义公布的或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以市、县(区)政府部门名义公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指规范性文件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废止等活动。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二)从本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保证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三)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程序;(四)充分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六)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三)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09年6月29日泾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县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分工负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职责。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一)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通过的决议、决定、规定;(三)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管理、人事、财务、外事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使用本办法。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20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七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四)其他相关资料。
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10份。
第八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类、存档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其中,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查。
文件起草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件起草、审核、审批和发布程序,提高文件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文件的起草、审核、审批和发布。
第三条文件起草、审核、审批和发布应当遵循合法、规范、高效、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文件分类与起草第四条文件分为以下类别:(一)规范性文件:涉及单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等;(二)计划性文件:涉及年度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等;(三)报告性文件:涉及工作报告、情况汇报等;(四)请示性文件:涉及向上级请示事项;(五)其他文件。
第五条文件起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明确文件目的和适用范围;(二)内容完整、表述准确、逻辑清晰;(三)格式规范,符合公文格式要求;(四)涉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应征求其意见。
第三章文件审核第六条文件起草完成后,由起草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文件内容符合实际情况,无重大错误。
第七条文件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文件主题是否明确,内容是否完整;(二)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规范;(三)文件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符合;(四)文件涉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是否征求了意见。
第四章文件审批第八条文件经审核通过后,按照文件类别和级别报请相应领导审批。
第九条文件审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文件内容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工作推进;(三)文件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四)文件涉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是否协调一致。
第五章文件发布与归档第十条文件经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十一条文件发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文件标题、文号、发布日期;(二)文件正文;(三)附件(如有)。
第十二条文件发布后,办公室负责将文件归档。
第十三条文件归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文件标题、文号、发布日期;(二)文件正文;(三)附件(如有);(四)审批文件。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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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决定、
公布和备案流程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市法制办关于规范提请市法制办对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有关程序的通知要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和备案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责任科室:相关业务科室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十条和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导规范(试行)》第65条规定,由相关业务科室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起草科室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有关机关、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起草科室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将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征求意见,最终形成文件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对有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责任科室:法规科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十五、十六条和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导规范(试行)》第71条规定,起草科室应当将文件草案交法规科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起草科室应当向法规科提供下列材料:
(一)该文件的起草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
(三)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法规科在受理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严格遵照《大庆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要求,依法把好合法关、合理关、可行关,应当自接到该草案之日起十日内,就下列事项依法提出审核意见: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
(四)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六)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涉及重大事项时请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最终形成审核意见。
对于在合法性审核中,未与起草科室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法规科明确要求起草科室将该情况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和公布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规范性文件未经法规科签署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制定机关不得审议。
规范性文件施行前,应该在本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要求。
规范性文件需要解释的,由起草科室提出解释意见,经法规科审核后,报制定机关审定公布。
经制定机关审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解释与原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责任科室:办公室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机关的办公室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局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附电子文本)、规范性文件说明装订成册,一式二份送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
法规科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