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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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套制度。

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行政机关、公民和法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的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命令、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通常由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相关行政机构负责进行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申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关应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前,向备案审查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其中包括文件的目的、内容、依据、制定程序等必要信息。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关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及对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核。

3.备案决定:备案审查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并作出相应的备案决定。

备案决定应包括文件的备案编号、备案日期等必要信息。

4.备案公开:备案审查机关应及时将备案决定公开,并向社会公告备案信息,以保证备案公开透明。

5.备案监督:备案审查机关应定期对备案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备案决定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能够有效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一、概念解析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具有一般性规范性、不具有单一个体性、适用于一定范围和对象的文书,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划。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依据权力和程序的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二、制度的作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点:1.提高行政法规的制定质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设立了备案审查机制,对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规范。

对于制定的文件,审查机关将对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取向、相关效果等问题进行审查,引导地方政府科学地制定法规,提高了法规的质量。

2.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不仅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也是一种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

此外,对于提出异议的公民和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公民和组织维护合法权益。

3.推进政经协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更多合理、协调、发展的经验。

尤其对一些立法不及时的地方进行影响和参考,有助于推进政经协调。

三、备案审查制度的运行程序1.备案审查的发起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向审查机关报送文件备案申请书,列明制定文件的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机关的申请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收到文件申请材料后,进行资料审核和正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每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不同,一般可规定审查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完成审查。

3.审查机关的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关方面的达成时间和实施效果;审查机关实行审核、听取和询问,以及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查机关的备案审查机关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开,向申请者和其他相关方面复函,并决定是否向上级政府提交备案材料。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点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基础:《宪法》第89条第1项、第90条第2款、第107条、第108条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不受理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32 条规定: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在表述这类规范性文件时用了“行政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第一,行政性。

包括制定机关的行政性和公文的行政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公文的种类分为: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十三种。

行政公文从发文对象来分:一是单纯向权力机关行文的,如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议案;二是直接向社会发布的,如通告、公告;三是向行政机关行文的,如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四是既向行政机关行文,也同时向社会公布的,如命令、决定、通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摘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本文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解读,包括其定义、功能、程序、原则等方面的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效能。

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关、行政机构、社会组织等制定、发布和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它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力和广泛适用性,容易带来权力过度集中、程序不规范、内容不科学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备案审查制度,以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约束。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定义与功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对各级政府机关、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其功能包括:1.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律法规相一致,避免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产生冲突,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备案审查制度可以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避免制定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

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出了要求,可以促进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参与,增加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文件备案申报、备案审查和备案结果公示。

具体流程如下:1.文件备案申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需要向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备案申报,提交备案文件及相关材料。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构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文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冲突等。

3.备案结果公示:备案审查机构将备案结果进行公示,包括备案通过、备案不通过或者需要修改的情况。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保障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一)有件必备。

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市委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二)有备必审。

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有错必纠。

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报备工作(一)报送备案范围1.需要报备的党内法规性文件,是指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工)委,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市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主要有三个本质特征: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三是反复适用性。

2.不需要报送市委备案的文件。

(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3)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送备案期限。

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委备案。

(三)报送备案材料及格式。

1.报送备案材料:(1)备案报告。

抬关写“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落款署制定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2)正式文本。

含发布通知,电子版和纸质版应当一致。

(3)制定说明。

是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签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

2.格式及方式:纸质文本要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一式30份,同时报送PDF、TXT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审查要求:及时报送、全面审查、有错必纠
规范性文件的合 法性
规范性文件的合 理性
规范性文件的可 行性
规范性文件的公 正性
提出审查要求 报送相关材料 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审查意见反馈
备案审查时限:自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备案审查效力:备案审查通过后,规范性文件生效;未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保障公民权利:通过备案审查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维护法制统一:备案审查制度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法制的统一 和权威。 提高行政效率:通过备案审查,可以避免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提高行政效率。
促进社会稳定:完善的备案审查制度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建立完善的备案 审查机制,确保 所有规范性文件 得到及时、全面、 有效的备案审查。
加强备案审查工 作的监督和考核, 确保备案审查工 作得到有效执行。
完善备案审查的 标准和程序,提 高备案审查的准 确性和权威性。
建立备案审查与 立法、执法、司 法等部门的协调 机制,加强信息 共享和协作配合 。
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审查的准确 性和效率。
雪,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ES
汇报人: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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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的 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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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可以发现和纠正规范 性文件中的违法、不当内容,避免或减少行政争 议,提高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主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主体: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主体:法院和检察院 主体:其他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国家机关

202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篇)

202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篇)

202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____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规范性文件制度在推动政府决策、管理和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规范性文件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帮助政府实现政策落地,规范市场秩序和社会行为。

但是,由于政府部门和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庞大,质量良莠不齐,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风险。

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力,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备案审查制度。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高效、规范的备案审查制度,促进规范性文件的合理发布和有效实施。

2. 原则:(1)公平公正:依法审查,坚决杜绝任性、主观判断等不合理行为,确保审查过程公平公正。

(2)科学研判:根据政策需要和实践经验,科学研判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简化程序:建立高效的备案审查机制,减少办理时间和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三、主要内容和流程1. 备案范围: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2. 主体责任:(1)发布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备案审查义务,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2)备案机关:备案机关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和管理工作。

3. 流程:(1)备案申请:发布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前,必须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备案审查:备案机关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依法审核申请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3)备案结果:备案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备案,并在备案结果公示后,告知发布机关备案结果。

(4)备案管理:备案机关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备案文件得到及时、准确的管理和更新。

四、备案审查制度的有效运行1. 健全备案审查制度的法律法规框架,明确备案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备案申请和审查程序。

2. 审查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化水平要求,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备案审查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 查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01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 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 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 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征:(1)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 ;(2)制定程序具有法定性;(3)内容具有普遍约 束力;(4)效力具有一定的持续性;(5)以公开为 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与之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还要合理、公正、必要,不得损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审查意见等情况,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03
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规成本。
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
提升审查的专业化 水平
加强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 高审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确保 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拓宽审查渠道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制定机关对审查通过的 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批, 并加盖印章或签署意见 。
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 发布,并组织宣传和贯 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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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1、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也称事后审查制度,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15日内,依法将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审查后,没有问题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现问题的依法予以纠正的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什么是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答: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是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结束后,形成了送审稿,并将送审稿送政府或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的制度。

送审稿包括:送审文件稿及其说明,征求到的不同意见和有关材料。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工作由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机构必须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对送审稿进行事前审查。

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法制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答复。

3、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是什么?答:规范性文件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4、如何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答:正确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有两个标准。

一是行文方向。

规范性文件是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不是规范性文件。

二是文件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同时具备“三性”,即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是指文件的内容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规范性文件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对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都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个别管理相对人。

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生效以后、至失效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都有效,而不是只用一次。

5、什么样的规定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答: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不能怎么干、必须怎么干,可以获得什么利益、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履行了义务能够得到什么、不履行义务会受到什么处理,等等。

6、“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否具有“外部性”,为什么?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具有“外部性”。

因为,从表面上看,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干什么、怎样干,一步一步怎么走,但是,其中涉及到要求申请人提交什么材料、行政机关对什么样的申请人才能准予行政许可,这就影响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7、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是否具有“外部性”,为什么?答:不具有“外部性”。

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文件只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根本不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不具有“外部性”,不是规范性文件。

8、什么是“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答: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是指谁将受到发布文件的规定的约束,事前是不知道的,不特定的。

任何一个人(单位),只要从事文件所规定的事项,就成为了这个文件的约束对象。

9、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调解书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答:不具有。

10、批复、答复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答:一般的批复、答复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如果有些批复、答复不仅对提出请示的人或单位适用,还适用于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则具有普遍适用性?11、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调解书是否具有反复适用性?答:不具有。

12、适用时间很短的、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是否具有反复适用性?答:不具有。

13、一般认为,适用期在多少时间以上的文件,具有反复适用性?答:3个月以上。

14、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哪些事项?答:1、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已经作出的禁止性规定;2、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因为《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3、不得设定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或者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有关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者行为而采取的单方面法律行为。

因此,类似行政强制这样重大的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4、不得设定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的事项。

限制或处分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益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来直接规定或赋予的,因此,规范性文件无权来限制或处分这些权利。

5、不得设定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

规范性文件曾一度成为“乱收费”的源头之一,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巧立名目(如基金、会费等),为了局部的利益,往往超越权限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一些收费项目和标准。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物价主管部门才能制定行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其他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均无权设定。

6、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来设定,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设定的义务,规范性文件无权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去增设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5、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和权限有哪些?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授权组织;制定权限是指制定主体只能在《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主要包括: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其权限范围是: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其权限范围是: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其权限范围是: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4、授权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有:答:1、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的内设机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4、乡(镇)人民政府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

以上这些机构因为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资格,所以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16、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实践中怎样认定?答:1、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广泛运用的一种管理手段,又是行政机关作出决策的一种行政行为,包括除了《立法法》规定的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外的其他各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2、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政府和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3、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对行政机关内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4、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它不针对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但能够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和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普遍的约束力。

5、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根据以上特征,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区分和认定:一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和机密文件以及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二是有的文件虽然没有以“办法”、“规定”、“规则”、“细则”等名称出现,而是以“通知”或“纪要”的名称出现,只有具备上述五项特征,也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三是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四种主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作无效处理。

17.适用时间很短的、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是否具有反复适用性?答:不具有。

18、一般认为,适用期在多少时间以上的文件,具有反复适用性?答:3个月以上。

19、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管辖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报请备案主体的不同,分为五种情况:(1)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审查;(2)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备案审查;(3)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本级政府备案审查;(4)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同时抄送本级政府;(5)政府部门与垂直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部门主办的,由主办部门报本级政府备案审查,同时抄送垂直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由垂直管理部门主办的,由主办部门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同时抄送本级政府。

20、备案机关收到下级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要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进行审查,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包括那些内容?答:审查的内容有三个方面:(1)对报备情况的审查。

主要审查三个问题:1.是否在法定时间内报备;2.报备的材料是否齐备;3.是否符合报备格式和数量要求。

(2)对规范性文件形式要件的审查。

主要审查六个问题:制定主体是否合法;制定权限是否合法;文种应用是否正确;行文方向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技术规范;施行时间是否合法。

(3)对规范性文件实体内容的审查。

主要审查三个方面:合法性审查。

就是审查文件的实体内容是否合法,包括5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否存在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第二,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第三,行政机关权力授予、责任免除是否合法;第四,管理相对人权利减损、义务科处是否合法;第五,其他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适当性审查。

也就是合理性审查,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管理措施目的的合法性;第二,管理措施的不可替代性;第三,管理措施与管理效果的价值相称性。

协调性审查。

就是审查不同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21、通过审查,如果发现报备规范性文件有错误,是否都要依法予以纠正?答:是22、对发现错误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纠错,应该通过那些的工作程序处理?答:应该通过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第一步,讨论沟通;第二步,协调协商;第三步,发自行纠正建议函;第四步,督查督办;第五步,提请区政府撤销问题文件。

2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意义是什么?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法定的行政层级监督制度,其意义在于:(1)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手段;(2)是维护政令畅通,解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问题的客观要求;(3)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4)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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