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所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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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市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市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市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第一条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乡镇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负责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以及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县第 2 页共 10 页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工作。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二)体现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五)精简、效能、规范、公开。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一)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二)设定涉及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事项;(三)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增加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项;(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范性文件是指针对某一个领域或行业,为了规范和引导相关主体行为而制定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在保证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进步。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规范性文件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好方式。

它不仅具有强制性和协调性,还可明确标准,约束行为主体。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旨在为相关行业或领域建立规范化、有序的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开展正常的经济活动,防止市场失序,维护公正竞争。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程序合法性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权发布机关的法定权限。

(2)适用性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针对行业或领域特点和需求,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实际需要。

(3)科学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合理科学,遵循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文件内容严谨、科学。

(4)可操作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可操作性,易于被行业主体、企业和个人操作执行,确保文件的有效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和登记的一种管理程序。

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的开展,可以保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合规,并能推动和促进企业和个人的遵守。

(1)立项审批。

文件制定前,需提出立项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审核文件是否真实可行。

(2)起草制定。

起草者根据立项申请要求,遵照相应的制定程序所需程序和方案,完成文件制定。

(3)内部审查。

文件起草后,应进行内部审查,由所属部门或领导人进行审核,查看文件内容的针对性和到达度。

(4)公示征求意见。

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比如关于环保、财政等大项问题的文件,需要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5)报送审核。

文件起草完成后,报送行政机关或相应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是否规范和合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6]22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6]22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年12月22日深府办〔2006〕222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施行以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要求、统一审查、统一发布的制度,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现就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预报制度,提高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计划性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法制办报送本部门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

计划应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报送审查的时间等做出说明。

计划由市法制办会同报送部门商定为该部门制定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安排。

各部门原则上应严格执行工作安排,但可在每年年中或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必要调整。

市法制办应在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安排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

二、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视情况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文件效力自动终止。

含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认为需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之前6个月内提出延长有效期的意见或在进行必要修订后重新报送市法制办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和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或者本局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意见征求、审核审议、备案管理、文件公开、清理评估等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局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管理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本局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 1 —其他临时性机构、协调性机构、内设机构以及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现行的政策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七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

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且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申报立项、调研起草、意见征求、审核、集体审议、公布等程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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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
(一)起草者的确定 1.指定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规范性文 件,由主办部门指定其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起草。 2.委托专家起草或者专家参与起草。 (二)起草程序: 1.调研论证,必要时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2.广泛听取意见。 3.部门充分协商。 ★起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事项,或 者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还需要经过以 下程序: 1.请示政府同意; 2.在政府网站或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3.举行听证会听证; 4.组织专家论证。 22
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报告格式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的合法性审查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 □□□□□厅(委/局/办)起草的《□□□□□□□□(送审稿)》已 经我办审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过程 □□□□年□月□日,□政府(局/委/办)办公室将 《□□□□□□□□(送审稿)》送我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接到送审稿后, 我办即安排专人进行了研究,并……(对审查过程和所做的工作作出描述)。 二、合法性情况 (1)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或送审稿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建议不予制 定该规范性文件;(2)制定程序不合法应当补正。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 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 单位补正程序; (3)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应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具体分 析,并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改建议。 三、登记、编号和公布 《□□□□□□□□》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并经市(县/区) 长签署后,我办将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湖南省规范 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登记、编号和公布。 (公章) □□□□年□月□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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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09-00029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穗府办[2012]4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穗府办〔2012〕4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应当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其制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

第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对现行规范同类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需要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意见。

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对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需要对现行规定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涉及各个政府部门的、社会影响面广的、全市性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章制定主体与内容第四条政府部门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确认以下事项:(一)本部门属于《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制定主体。

(二)规范的工作全部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

第五条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理依据和适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理依据和适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理依据和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并有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政事项或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的法理依据和适用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行政效能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理依据主要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保持与宪法的一致性。

宪法确立了公民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法制和社会秩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政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

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职权、程序和行为进行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基于法律的授权和规定。

例如,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安全、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卫生法和交通法等法律。

第三,法律有时也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立法者在法律中给予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并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和程序。

例如,某些法律授权政府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社会福利等。

行政机关在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范围,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和社会公众。

在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内部管理工具,被用于规范行政机关工作流程、业务操作和人员行为。

它们通过明确权责关系、规范工作标准和流程,提高行政效能,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在社会公众中,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行政法规的补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起着约束和引导作用。

例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规定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商品质量要求、服务标准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可以规范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行政审批程序等,提高行政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发展。

然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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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初步筛查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按照工作安排,市食药局风险监测管理处牵头起草了《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目的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简化流程、快速检测等方法对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进行初步筛查。

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进一步检验。

被筛查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国家规定时限内申请复检。

复检不得简化流程,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检验前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或者持有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无异议并且自行下架或者销毁该批次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其自行下架或者销毁后,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初步筛查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初步筛查的结果对行政相对人会产生实际影响,且初筛不合格的,会有负面影响,急需制定食品安全初步筛查工作管理规定,以指导和规范我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初步筛查工作。

二、制定《规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目前,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中,开展了一些简化抽样流程的食品安全监测实践,但需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一步规范这方面的工作。

另外,快速检测已成为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辅助手段,市食药局和各辖区局组织开展的快检,以及各区政府开展的“一街一车一室”,其全年的快检数量较大,但快检结果和快检产品质量、快检人员操作水平、以及快检机构日常管理等要素密切相关,总局和省食药局也未制定具体的快检检测工作方面的管理规定,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来进行规范。

可行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初步筛查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简化抽样检验流程的食品安全监测;二是快速检测。

从简化抽样检验流程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来看,市食药局通过采取以消费者名义匿名购样,食用农产品抽样过程中简化现场制样环节等措施,提高了工作效率,这些具体工作为制定该《规定》提供了实践经验。

此外,在制定《规定》过程中,
也充分借鉴了香港食物监察工作,香港食物安全中心每年抽取约65 000个食物样本作检测,样本在进口、生产、分销、零售及餐饮层面抽取。

样本结果是作监测用途,是对各层面的销售食品的一个风险调查,并不需要依循抽执法样本的程序,特别是流通市场的样本,抽样人员是便装购买,以求样本和一般市民能买到的食品相同。

由于监测样本不需要依执法程序,时间和人手跟抽取执法样本差距很大,而不合格率是非常低。

从快速检测工作来看,省食药局和市食药局近几年每年都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开展快检,且有监理机构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这为《规定》制定提供了大量实践经验。

原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省食药局和市食药局也先后出台过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快检产品评价等方面的文件,为《规定》制定提供了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

虽然初步筛查工作已有具体实践,但需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范这项工作的各个环节。

四、《规定》的主要制度
制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其中包括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测、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度。

五、《规定》的起草过程
市食药局成立了风险监测管理处为牵头起草单位,农管处、市农检中心及市质检院相关人员参与的起草小组。

《规定》成稿后于2018年5月29日-6月4日第一次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及各业务处室和各辖区局意见,并在起草过程中借鉴了香港食物监察工作的一些做法。

对各单位提出的各项修改意见,起草人员进行了逐项研究,并做相应的修改。

六、《规定》主要内容及说明
《规定》分为总则、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测、监督管理、附则等5章,共五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

明确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初步筛查类型、筛查开展的方式、适用对象、工作原则、筛查费用、筛查预算等内容。

初步筛查类型分为食品快检检测和食品安全监测,并进行了定义。

考虑到筛查的技术性要求,明确了筛查需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

从《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36条立法本意来理解,筛查是通过简化流程、快检等方法提高发现风险隐患的效率,受检单位自觉下架或销毁有风险隐患食品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确定了筛查的工作原则是“提高监管效能,风险控制为先,社会共治共享”。

筛查时应购样,不能收取受检单位的检测费和其它任何费用。

为保障筛查工作顺利开展,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筛查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为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分为快检计划、快检结果处理、快检机构从业规范、快检产品管理四节。

快检适用范围,主要参考原国家食药总局确定的快检适用范围,目前,一般情况下,预包装食品以常规实验室检验为主。

快检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和专项等。

同时,明确了快检计划应包含的内容和快检重点品种。

快检结果处理,包括结果告知,鼓励采样信息化手段告知;受检单位对快检结果无异议并且自行下架或者销毁该批次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快检阳性结果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第2次快检跟进,再次快检阳性的,需要组织监督抽检。

快检异议处理,受检单位可以在收到快检结果4小时内申请复检,但复检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开展立案查处等后处理工作。

快检结果上报和应用,快检机构需定期对快检数据进行分析。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产品开展专项治理。

快检阳性定量确证,快检机构须对阳性样品进行定量确证。

定量确证的数据用于评估快检产品质量和快检操作规范等用途,不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市民送检处理,对于市民送样,规定其快检结果不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

市民不得将送样的快检结果用于宣传和商业用途。

市民送样的快检结果阳性时,食品安全
监管部门应组织快检机构根据登记的样品来源信息,进行快检跟进。

快检机构从业规范方面,要求快检机构应构建内部管理体系,每年内部审核和改进,制定各类相关质量管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和环保管理,做好给类记录和数据管理,快检人员需培训合格后上岗,并按要求开展快检。

快检产品管理方面,要求快检机构配备相关快检产品,做好验收、维护、校准等工作,所用的快检产品须是评价合格的产品。

第三章为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测,包括监测计划、抽样检验、监测结果处理、检验机构从业规范四节。

监测计划,规定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同时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监测;同时规定了监测计划应包含的内容和重点监测对象。

抽样检验,规定抽样人员以消费者名义进行选购样品,不得表明身份。

食用农产品抽样时,可以不现场制样;检验时应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监测结果处理,包括:
结果告知,承检机构应在检验报告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不合格报告送达相关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预包装食品标称的食品生产企业。

相关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不合格报告送达受检单位;
受检单位对监测结果无异议,并且自行下架或者销毁该批次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受检单位或预包装食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对监测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按照抽样检验工作流程对受检单位或市场上生产经营的同一品种开展监督抽检。

监测不合格持续跟进,规定监管部门每月对上月监测不合格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品种进行监督抽检跟进
监测结果应用,要求检验机构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产品开展专项治理。

检验机构从业规范,要求检验机构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抽(采)样、检验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加强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完整、可溯源;抽样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为附则。

明确了《规定》中食品安全初步筛查和快检产品的定义,以及《规定》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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